论共同价值作为人权基础论证范式

2022-10-10 05:54刘志强
学术论坛 2022年4期
关键词:价值体系人权范式

刘志强

一、两种人权基础论证范式的危机

(一)“普世价值”范式的危机

(二)差异价值范式的危机

二、共同价值范式及其体系结构

(一)共同价值体系的共同生存

1.和平:从消极和平到积极和平

全人类对生命抱持肯定的立场是毋庸置疑的,“活着”是全人类最基本的愿望,是一切价值增益的首要前提。因此,“热爱和平,反对战争”是人类最基本的共同价值共识,战争必然引起杀戮和死亡,威胁人类共同生存的物质基础。如果没有和平、稳定的生存环境,人类的存续都成问题,唯有避开战争的祸乱,世界人民才有和平共处、安定繁荣的可能。

第一,从历史原因来看,和平遭遇战争及其隐患的威胁。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和平的概念虽然通过联合国的建立,已经开始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但是因为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震撼效果,使整个世界进入“既非战争,也非和平”的紧张状态。伴随着地区冲突、局部战争、恐怖袭击对安全的威胁,和平之内涵也在发生转变,从“反对战争”转换为“消除战争之隐患”。和平的理念对于世界人民而言已经不再是避免发生战争即可,而是发展成为和平权,这是和平权作为基本人权被提出的主要原因。

第三,从概念变化来看,和平包括“消极和平”与“积极和平”两种状态。传统概念认为没有战争就是和平,但是核威胁以及地区性、世界性的“危机状态”不断出现,即使没有战争人民也仍然处于受到战争威胁的恐惧状态,因而单纯地消弭战争或暴力状态的和平,仅仅是“消极和平”。而“积极和平”要求在肯定生命价值、人性尊严的基本前提下,建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际和谐关系、消除威胁安全的社会结构。前者处理的是战争、冲突所造成的伤害、死亡的“直接暴力”,后者解决的是间接的“结构性暴力”,也就是因为政治、经济、社会或文化制度所造成的压迫、剥削、歧视、偏见,以及随之而来的流亡、贫穷、饥饿、疏离与自我否定。因此,治愈性的“消极和平”与预防性的“积极和平”相互结合,不仅追求消弭战争、破除暴力、解决贫穷、追求生存之目标,而且积极建构一个肯定生命价值、尊重人的尊严并且使人民能够不受战争、暴力威胁的人类共同价值的和谐世界。

2.发展:从维护和平到促进公平

第三,从互惠性发展来说,发展的程度有高低之分,时间有先后之别,但是这都不是垄断发展的理由,发展权的真谛是全人类、所有人类社会成员拥有参与机会分配、促进公平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权利。因此,发展权是人类共同价值中最基本的权利诉求。

(二)共同价值体系的共同发展

1.公平: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

公平彰显的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是指引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准。公平价值的核心内涵是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几乎可见于每个国家的宪法当中。从人权的国家义务来讲,人权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个人或群体都不应被排除在外,国家对人人享有人权负有平等保障的义务。具体而言,平等权的界定经过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发展。

公平本身是全人类自古就有的价值诉求,形式平等是基础版本的人权方案,实质平等则是进化版本。然而在人权与法治的实践中,关于“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具体标准常常莫衷一是,这就涉及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甚至相同地域不同人之间正义观存在差异的问题。

2.正义:从社会公正到复合正义

(三)共同价值体系的共同幸福

1.民主:从协商民主到全过程民主

2.自由:从防御功能到合作功能

(四)共同价值体系内在关系

通过上述共同价值体系“三阶六层”的论证,我们可以从共同价值体系中提炼出共同价值范式涉及的阶段有:共同生存、共同富裕、共同幸福;附丽的价值基础有:和平与发展、公平与正义、民主与自由;对应人权类型有:首要人权、平等人权、最大人权;落地的具体人权有: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平等权,民主权、自由权、幸福权;涉及的法律概念有:国家主权、公共利益,平等原则、禁止歧视,政治权利、他人自由,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共同价值范式谱系

通过表1 对共同价值范式谱系分析,可以看出共同价值范式为人权找到一种更为广泛,更能面对新时代问题的理论证立模式。因为共同价值尝试将利益、伦理、道德与具体社群的正义观,通过民主制度的设计整合到人权规范的创设过程中,使实证法之人权具有正当性推定。共同价值为基础的人权论证范式的优点是:第一,它可以包容差异、分歧的世界观或价值观在同一个规范体系内并存,而且维系社会的整合与发展,甚至包括容纳质疑与反对的观点;第二,当实体价值处于争议、相持不下的时候,共同价值范式有明显的制度层面的考虑,通过民主程序的合理性解决争议;第三,面对人权与限制人权的传统议题,既不需要主张传统自由主义之人权绝对优先,也不必彻底转向功利主义人权或社群主义人权,而是继续以多元价值观来观察人权受干预的程度以及可接受性,并且以全球治理观强化参与沟通、法治监督。可以发现,人权证成不仅需要援引伦理学之实体价值,而且作为实证法体系中的人权还需要制度性人权的支持。因此,共同价值范式为基础的人权理论,虽然内含多偏重理念、应然、抽象层面,但需要与制度性人权相结合,使得理念、应然、抽象人权与实然人权、制度性人权进行有机嫁接,庶几才能打通上述应然与实然之间的隔阂,并共同支撑共同价值范式作为人权基础的座基。

三、共同价值范式之全球人权治理

(一)全球人权治理之共商面向

(二)全球人权治理之共建维度

(三)全球人权治理之共享原则

第一,从包容性原则来说,共同价值范式与国际人权宪章体系以及“三代人权说”的经典分类相互吻合。无论是西方国家热衷于强调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第一代人权),还是受到发展中国家瞩目和重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第二代人权),以及集体人权(第三代人权),都被容纳于共同价值体系范畴和阶层框架之中。共同价值范式不仅高度概括了人权发展史的重要成果,而且基于人权观念形态与人权社会实践的交互影响、彼此形塑的过程,牢牢将人权论证范式以及范式转换的内在机理与具体的历时性语境勾连在一起。

第二,从共享性原则来说,共同价值范式内在的人权观结构也符合宽容、共享、兼济弱者的公平正义观和人权发展潮流。根据共同价值范式的理解,人权观内在结构不仅涵括个人要求国家不作为和承担消极义务,也包括在人权意义上社会化延伸,个人得以请求国家承担一定的积极义务,从而保障公民享受到生存权、福利权等利益,还有在国际层面增加集体与国际社会之间的人权法律关系,比如发展中国家的和平权、发展权,以及发达国家应当推动公正、平等的全球秩序之义务。不仅如此,通过共同价值范式的理解和诠释,人权实质的义务主体扩及国家以外的企业、组织和他人,有利于在转变为实有人权的过程中实现人人享有人权的终极目的。

四、结 语

综上所述,人权的价值基础是人权规范论证的实质基础,并且在形式上也存在着转化关系,根据范式理论能够揭示出“普世价值”范式与差异价值范式存在缺乏包容性的范式危机。“普世价值”范式依靠先验预设推论“永恒人权”在现实中存在不可调和的困境,差异价值范式以实然的经验代替应然的人权图景,存在正当性的漏洞。共同价值范式具有开放、包容、共享的特点,包括共同生存、共同发展、共同幸福等“三阶六层”共同价值体系构造。在共同生存阶段,和平与发展是生存性价值,前者是生存的前提,后者是生存的质量,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是一切价值的基本前提。在共同发展阶段,公平与正义是社会性价值,二者与时俱进地发展变化,旨在澄清人人平等“等者等之,不等之不等之”的形式与实质标准。在共同幸福阶段,民主与自由是政治性价值,前者关切公共社会中共同的利益与福祉,后者关切私人领域的活动空间和自主选择,人权合作权的倡导使得二者的交织互联,促进人的尊严与人类幸福生活一体实现。从全球人权治理而言,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共同价值范式中的价值体系体现,并以此为法理可以塑造出共通性、融贯性、公度性品格的人权命运共同体。我们认为,共同价值范式及其价值体系的内涵、意蕴丰富,可以为人权基础提供一种新的论证支撑范式。

(感谢李越开对本文的学术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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