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路路
因而,综合以上分析可知,根据《SCM协定》,成员方只能对另一成员方(出口方)领土内的受益者所接受的境内补贴,发起反补贴调查,而不能调查第三成员方向(出口方)领土内的受益者提供的补贴,更不能对自身领土内的受益者接受的其他成员方补贴发起反补贴调查。在此背景下,欧盟委员会在对出口方领土内的受益者发起的反补贴调查中,将中国向被调查对象提供的补贴认定为出口方提供的补贴,巧妙规避了《SCM 协定》对单边反补贴贸易措施的规定,但这一做法是否符合《SCM 协定》值得商榷。以下将进行详细讨论。
欧盟委员会利用ILC《草案》第11条,将中国向出口国领土中的受益者提供的跨境补贴转化为出口国国内补贴的做法,是否被《SCM协定》允许?答案是否定的。
由此可见,CPTPP 和欧盟《外国补贴条例(草案)》将跨境补贴纳入规制,虽然具有现实因素,即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跨境补贴具有现实性及扭曲竞争的可能性,但究其本质,则是因为美欧改变了投资立场。
表1 CPTPP可能涵盖的跨境补贴
表2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草案)》可能涵盖的跨境补贴
综上所述,从CPTPP 和欧盟《外国补贴条例(草案)》来看,跨境补贴乃至补贴的国际规制越来越呈现出竞争法和投资法的特点。从国际造法目的来看,跨境补贴新规则的立法动因是为了应对跨境补贴给补贴受益者带来的不正当竞争优势,确保不同市场主体(例如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同一市场中的公平竞争。但从根本上来说,跨境补贴新规则的产生,是由于美欧投资立场的转变。从规制范围来看,以CPTPP和欧盟《外国补贴条例(草案)》为代表的新一代补贴国际规则,充分考虑了全球价值链上的贸易特点,不仅取消了对补贴提供者和接受者的地理限制,而且在国有企业界定、补贴利益简化以及利益传递推定等方面,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趋同,导致二者不仅将跨境补贴和新型境内补贴纳入规制范围。从规制纪律来看,补贴新规则不仅规制境内补贴产生的溢出(境外)不利影响,而且更为关注境内补贴和跨境补贴对补贴受益者所在市场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补贴纪律的执行机制来看,补贴新规则具有兼顾事后救济与事前监管的倾向,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外国补贴条例(草案)》中的事前监管机制具有外资准入审查的实质作用。一言以蔽之,跨境补贴乃至补贴的国际规制越来越呈现出贸易、投资以及竞争规则相交织的复杂情形,中国应对这一动向做好全方位应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