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生,魏晓博,汪辉
(1.湖南工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2;2.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3.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的高速增长是以牺牲资源和增加环境成本为代价的,主要依靠粗放型工业发展模式,尤其是重污染行业,导致了大量资源透支、资源利用率低下、生态退化、环境污染等问题,这种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发展模式已难以支持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重污染企业亟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换经济增长动力,实现经济效应、环境效应的协调发展。但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外部性特征和公共品特征,企业经济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无法依靠企业自身自主解决,因此亟需政府制定相关环境规制政策来约束企业行为。
环境规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与措施对厂商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直接或间接调节,是一种社会性制度规范由环境污染产生的外部性行为,以实现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理论上,环境规制的实施将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一方面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采取先进设备和工艺,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以及提高污染治理的能力。环境规制将产生环境的服从成本和违规成本,短期内会不可避免地增加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成本,导致其面临环境成本上升与企业绩效下降的矛盾。但从长远来看,环境成本的拉动导致公司效率的下降会刺激公司在经济活动过程中选择有利于减排和污染治理的先进设备和工艺的环境友好型行为,而且在环境成本的推动下,重污染行业企业会加大创新力度,增加研发强度,加强技术创新。然而,由于研发投入具有不确定性、高成本、转化难等特点,加之企业创新会带来知识溢出,使得竞争者“搭便车”,由此降低了企业研发的积极性,而政府研发补助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研发创新的正外部性,降低了企业研发的成本和风险,成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重要支持。但也有学者认为企业也可能将政府研发补助用于其他支出。
由此,本研究提出以下问题: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发展之间的关系如何?环境规制会诱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吗?环境规制制度下政府研发补助又会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而影响绿色发展吗?本研究以2011―2020年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重污染行业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使用基准回归和GMM估计方法对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并采用链式多重中介效应进一步检验政府补助和研发投入在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发展影响中起到的中介作用。
有学者认为环境规制的遵循成本能够得到补偿,有利于提高企业绿色发展绩效,也有学者提出异议,环境规制的遵循成本并未能得到补偿。Berman等以1982―1992年美国石油冶炼业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发现与同期没有受环境规制影响的企业相比,受环境规制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得以较大提高,环境规制提高了重污染企业的绿色发展绩效,环境规制可以帮助企业发现新的创新机会,从而提高企业的绿色发展[1]。Lanoie等的研究也表明,环境规制通过技术创新对经营绩效产生间接的积极效应,同时会产生直接的负效应,而且这两种效应抵消后总效应为负,说明环境规制的遵循成本并未得到补偿,不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绩效。环境规制是否提高企业绿色发展效益,还受到企业规模大小、行业类型、产品周期等的影响[2]。Albrizio等认为环境规制是否提高生产率受到不同增长率行业类型的影响,严格的环境规制提高了生产率排名前约1/5的企业的生产率增长,但降低了生产率较低的企业的生产率增长,甚至没有影响[3]。龙小宁和万威发现环境规制是否提高企业绿色发展受到“合规成本异质性”的影响[4]。Li和Chen基于企业讨价还价的角度,利用工业污染数据库和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数据,研究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结果表明,环境规制在短期内会对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产生负面影响,但从长远来看,环境规制的实施有利于企业竞争力提高和环境保护的双赢目标[5]。赵莉等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强度对污染密集型制造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具有激励作用,且在增加控制变量后,环境规制强度更有利于提高污染密集型制造业的技术创新能力[6]。由此得出结论,“波特假说”适用于我国污染密集型制造业。
不难发现,学者普遍认为环境规制影响绿色发展主要是通过影响企业研发投入这一中介路径,围绕“波特假说”进行论证,但研究结论莫衷一是。“波特假说”认为恰当地实施环境规制会促进公司抓住监管契机,激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由此产生的“创新补偿”可以全部或部分抵消“遵从成本”,从而提高绿色发展绩效,实现环境保护与竞争力达到“双赢”的局面[7]。Jaffe和Palmer最早将“波特假说”分为“狭义波特假说”“弱波特假说”和“强波特假说”[8]。“狭义波特假说”认为只有合适的环境规制才能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起激励作用;“弱版波特假说”认为虽然环境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但不确定技术创新带来的收益是否能与环境规制的遵循成本完全抵消并使其受益[9];“强波特假说”则认为环境规制一定能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抵消环境规制的遵循成本,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刺激研发投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显著改善企业的生产效率[10]。原毅军和谢荣辉研究了环境规制方式与工业绿色生产率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环境规制的类型和强度共同决定了其对生产率的影响[11]。李娅楠等认为合理的政府环境规制水平能够有效提升整体绿色生产水平,考虑技术学习因素影响的情境下,企业更偏好于通过增加绿色生产投入追求长期利润最大化[12]。不过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环境规制的实施将在短期内不可避免地产生额外的成本和费用,将企业的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从而增加企业成本,挤占科研投入,绿色生产率也会降低[13]。Palmer等也对“波特假说”提出了质疑,认为更加严格的环境规制迫使企业采用新技术所带来的收益低于环境监管的费用,并将这种现象称为“昂贵的监管假说”[14]。在假设技术条件、资源配置和消费需求固定的情况下,环境规制的实施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使其打破原有的最优生产决策,削弱企业竞争力。王菲研究表明,环境规制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约束作用不明显,抑制短期贸易引力的提升[15]。陶静从要素生产率的视角研究了环境规制下经济增长质量的提升路径,结果也表明,长期来看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质量的增长具有抑制作用[16]。
面临一定的环境规制情况下,政府研发补助会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而影响绿色发展吗?由于研发投入具有不确定性、高成本、转化难等特点,加之企业创新会带来知识溢出,使得竞争者“搭便车”,因此降低了企业研发的积极性,而政府研发补助就成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重要支持。政府研发补助本质上是一种激励效应,降低了企业研发的成本和风险。学界认为政府研发补助具有双重效应,一是杠杆效应,政府研发补助通过环境规制“倒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二是挤出效应,企业并没有将政府研发补助用于科技研发,或者政府对于某项技术研发的支持导致该项技术的生产要素价格上涨。袁丽静、郑晓凡基于1998―2008年的省际数据分析了政府补贴在环境规制和企业创新中的协调作用,结果显示,适当的政府补贴有利于企业提前开展创新活动[17]。耿晔强、李园园研究发现,政府研发补助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8]。于克信等以2014―2017年资源型行业沪深 A 股上市的36家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结果发现,政府创新补助显著促进了企业创新[19]。陈晓等研究发现,政府补助对绿色技术创新的直接效应为负,但在环境规制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存在正向调节作用,两者共同促进了绿色技术创新[20]。苏昕、周升师基于2009―2015年的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实证分析了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以及政府补助的中介作用,研究发现,正式环境规制与企业创新之间存在“U”型关系,其强度未能刺激企业创新,政府补助强化了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的积极作用,增加了企业研发投入[21]。方永恒、霍璐欣基于我国省际面板数据,实证研究了环境规制、政府补贴对我国绿色产业的影响,结果显示,环境规制与绿色产业发展之间存在“U”型关系,只有达到一定强度的环境规制才会产生作用;政府补助对绿色产业发展的影响为负;两种政策交叉使用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22]。李新安认为政府补助会直接和间接提升当地的创新能力[23]。
综上,当前学界大多研究环境规制对企业生产率或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波特假说”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通过大量的案例和实证分析证明了各自的观点。
但也存在一定不足,一是学者主要集中于研究环境规制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对环境规制与绿色发展之间的研究相对较少,若环境规制能够提高企业绿色发展,将会吸引更多公司主动采取环境友好型行为或通过加大研发强度,提高技术创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或降低环境污染治理成本。二是学界主要研究环境规制对工业、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R&D投资、经营绩效、绿色发展的影响,对行业异质性的研究仍需加强,不同行业在污染排放程度、污染处理技术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且重污染行业作为环境规制的重点对象,更应得到学界的关注。三是主要从环境规制影响企业研发投入进而影响生产率或全要素生产率这条路径分析作用机制,或者分析政府补助在环境规制影响企业生产率或全要素生产率中的调节作用,很少同时分析环境规制、政府补助、研发投入、绿色发展之间复杂的路径关系。
由此,本研究主要从以下方面提出假设并展开研究:一是以中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探索环境规制下重污染行业如何提高企业绿色发展。基于此提出假设1:环境规制本身对企业绿色发展有显著的直接促进作用。二是进一步研究环境规制、政府补助、研发投入、绿色发展之间的链式多重中介效应,分析其中存在的多条作用路径。基于此提出假设2:环境规制可以通过政府补助、研发投入、政府补助提高研发投入三大途径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本研究的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绿色发展,以(ESG)作为企业绿色发展代理变量。
主要解释变量为环境规制,以污染物排放量(重点考察的污染物为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SO2排放量、工业烟(粉)尘排放量)作为代理变量(ERS),排污量越小,环境规制强度越高[24-25]。
中介变量有两个:一是政府补助(GS),以企业获得的政府研发补助金额衡量;二是研发投入(RD),以企业用于研发支出金额衡量。
控制变量的量化如下:公司规模(CS),以年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衡量;资产负债率(AL),总负债除以总资产;董事会规模(BS),董事会人数取自然对数;股权制衡度(ECB),第二到第五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和除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性质(NE),具有国有性质的企业为1,否则为0。
根据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发展影响的理论分析,设计如下模型:
ESGst=α0+α1ERSst+α2ERSst*GSst+α3ERSst*RDst+piZist+δ
(1)
式(1)中,α0为截距项,α1为环境规制(ERS)的系数,α2和α3分别为环境规制与政府补助和研发投入交互项系数,pi为控制变量系数,Zist表示各主要控制变量,δ为随机干扰项。
根据已有研究和分析,为检验环境规制促进企业绿色发展过程中政府补助和研发投入的中介作用,借助链式多重中介效应模型,设计如下模型:
GSst=β0+β1ERSst+ωiZist+μ
(2)
RDst=γ0+γ1ERSst+γ2GSst+ξiZist+φ
(3)
ERSst=χ0+χ1ERSst+χ2GSst+χ3RDst+ηiZist+θ
(4)
式(2)—(4)中,β1、γ1、χ1为相关变量的估计系数,ωi、ξi、ηi为各控制变量Zist的系数,μ、φ、θ为随机干扰项。根据链式多重中介模型,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发展的直接效应为χ1;环境规制通过政府补助影响企业绿色发展的中介效应为β1χ2;环境规制通过研发投入影响企业绿色发展的中介效应为γ2χ3;环境规制通过政府补助与研发投入联动路径对企业绿色发展影响的中介效应为β1γ2χ3。
根据2008年上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和2010年环保部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本研究以2011―2020年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重污染行业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并对样本进行了如下筛选:(1)剔除ST、SST*、PT的样本公司;(2)剔除研发支出数据不全或缺失的公司;(3)剔除其他变量缺失的样本。经过筛选后,本研究总共获得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9 975个非平衡面板数据作为研究对象。本研究所用到的上市公司财务、公司治理、股东数据均来自国泰安 CSMAR 数据,上市公司研发支出和绿色发展ESG评级数据来自于Wind数据库。环境规制所需数据主要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和《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数据处理由STATA 15.1软件完成。各变量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各变量描述性统计
在不考虑内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对基准回归模型进行实证检验,验证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并初步分析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发展影响中政府补助和研发投入是否起到正向中介作用,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表2中模型(1)—(4)主要检验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发展的影响,从回归结果来看,环境规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对企业绿色发展存在正向影响。可能的原因在于由于受到环境规制的影响,重污染行业增加了环境友好型行为,减少了因污染环境带来的污染处罚,从而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企业绿色发展。在模型(3)和(4)中,环境规制与政府补助、研发投入交互项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对企业绿色发展存在正向影响,环境规制与研发投入交互项系数大于环境规制与政府补助交互项系数,初步验证了环境规制可通过政府补助和研发投入对企业绿色发展产生促进作用。此外,环境规制通过研发投入对企业绿色发展产生的促进作用要略大于通过政府补助对企业绿色发展产生的促进作用。环境规制强度较大地区的企业,可能获得政府相关补助机会较多,获得政府补助的企业,有利于企业获取外部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实现绿色发展;而且环境规制促使企业通过增加研发投入改良生产方式,降低污染排放,最终提高绿色发展。
表2 基准模型回归结果
模型(2)和(4)的控制变量中,公司规模、董事会规模、股权制衡度对企业绿色发展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在中国重污染行业中存在着适度规模效应,适度规模有利于提高企业绿色发展;董事会规模代表更多的资源聚拢,有利于企业多元化发展,实现决策的正确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营风险从而实现绿色发展的增长;股权制衡度高,其他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能力越强,越有利于抑制第一大股东“私利”行为,改善治理结构从而提高企业绿色发展。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对绿色发展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说明企业负债越高,财务状况越差,绿色发展越低。
根据上述公式(2)—(4)进一步检验政府补助和研发投入在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发展影响中起到的中介作用,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中介效应回归结果
表3中模型(7)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发展影响的直接效应系数为0.014 9,环境规制每上升1个单位将直接促进企业绿色发展0.014 9个单位。对于路径①“环境规制→政府补助→企业绿色发展” 的中介效应系数为模型(5)中环境规制(ERS)系数与模型(7)中政府补助(GS)系数的乘积(0.002 7),在 1%水平上显著为正,环境规制通过政府补助对企业绿色发展产生了正向影响,环境规制每提升1个单位,通过路径①会促进绿色发展0.002 7个单位。路径②“环境规制→研发投入→企业绿色发展” 的中介效应系数为模型(6)中环境规制(ERS)系数与模型(7)中研发投入(RD)系数的乘积(0.002 3),在 5%水平上显著为正,环境规制通过研发投入对企业绿色发展产生了正向影响,环境规制每提升1个单位,通过路径②会促进绿色发展0.002 3个单位。路径③“环境规制→政府补助→研发投入→企业绿色发展” 的链式中介效应系数为模型(5)中环境规制(ERS)系数、模型(6)中政府补助(GS)系数和模型(7)中研发投入(RD)系数三者的乘积(0.001 6),在 1%水平上显著为正,环境规制通过政府补助提高研发投入的可能性,促进企业创新行为,提升企业绿色发展点。环境规制每提升1个单位,通过路径③会促进绿色发展0.001 6个单位。由此可得各影响路径系数如表4所示。
表4 影响路径系数
环境规制本身对企业绿色发展的直接促进作用较明显。同时,链式多重中介效应分析表明,环境规制可以通过政府补助、研发投入、政府补助提高研发投入三大途径促进企业绿色发展。对比三条路径系数可知,研发投入这一中介效应尤其显著,环境规制通过研发投入产生的中介效应要高于通过政府补助和政府补助与研发投入联动产生的中介效应。
考虑到主要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关系,同时遗漏变量也可能导致的内生性。而广义矩估计方法(GMM)能较好地解决自相关、异方差等问题,同时能够有效控制内生性问题。基于此,引入内生变量的滞后项作为工具变量,采用GMM估计方法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见表5。
表5 模型GMM回归结果
从Sargan和HansenJ检验结果看,P值均大于10%,表明模型不存在过度识别问题,模型工具变量的使用是有效的。从模型(8)—(11)回归结果看,环境规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对企业绿色发展存在正向影响;环境规制与政府补助、研发投入乘积项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对企业绿色发展存在正向影响,说明环境规制能够正向调节政府补助和研发强度进而提高企业绿色发展。主要解释变量回归系数方向、显著性程度与基准回归的结果相同。在控制变量中,公司规模、董事会规模、股权制衡度对企业绿色发展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对绿色发展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与基准回归结果相同。主要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方向及显著性程度均是一致的,与前文结果保持一致,由此说明实证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本研究分析了环境规制对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绿色发展的影响,并基于政府补助和研发投入两个中介变量,利用链式多重中介效应模型分析其中存在的作用路径。研究结论如下:(1)环境规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对企业绿色发展存在正向影响;(2)链式多重中介效应分析表明,环境规制影响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绿色发展的路径有三条,分别是环境规制→政府补助→企业绿色发展,环境规制→研发投入→企业绿色发展,环境规制→政府补助→研发投入→企业绿色发展,其中环境规制→研发投入→企业绿色发展这一中介效应尤其显著。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采用GMM估计方法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结果仍具有稳健性。
一是政府使用更大强度的环境奖惩措施。政府应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较为严格且具有较大激励作用的环境规制策略,比如根据行业类型设置污染税、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环境补贴,对于重污染、高排放企业的规制力度应当更大,制定更为严格的环境规制标准,加强重点监控和突击检查,对违反环保政策的重污染企业提高污染的收费标准。二是政府加大企业的研发补助,激发企业研发创新行为。加大科研扶持力度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供融资渠道和税收优惠,特别是整体实力不高、创新能力不强,但重视R&D支出的重污染企业,应加大资金、技术、人才扶持力度。将重污染行业的研发创新指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绩效中,促使政府在企业创新上投入更多的精力。三是重污染行业企业应不断创新,提高污染防控、治理技术。企业应树立长远眼光,加大研发强度和环保投入,通过增加污染控制技术的支出提高技术水平,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降低对环境的负担,通过转型升级生产高标准、高附加值、环境友好型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