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三重逻辑及其平衡

2022-10-03 13:39钱坤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逻辑农民空间

钱坤

(南京林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37)

一、问题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经历了波澜壮阔的城镇化进程。城镇化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大量人口向城市聚集,以及由此带来的城乡空间格局的根本性重构。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相关数据,截至2020年末,我国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达到63.89%,但是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仅有45.4%。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方面,城市规模不断扩张,人口、资源、产业等要素不断积聚,城市成为推动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引擎,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乡村人口大量外流也造成了农村的空心化、萧条化。但是,即便是对标西方发达国家近80%的城市化水平,未来我国仍将有2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换言之,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为数以亿计依然生活在农村的农民保持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使农村成为当代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是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1]。城镇化进程中,能否让这部分依然生活在农村的农民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便利与福利,成为衡量农村工作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农业生产产出在家庭收入中占比的减少,居住生活空间的品质问题成为影响农民美好生活需求的重点。2018年国家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就将优化乡村发展布局作为重要工作加以部署,其中合理布局生活空间成为重要内容,即国家力图通过引导生活空间尺度适宜、布局协调、功能齐全,让农民过上更舒适美好的生活。

“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催生出了全国各地诸如“撤村并居”“相对集中居住”等推动农民居住空间重构的“农民上楼”现象[2]。一方面,农村的“撤村并居”和工业化、城市化是相辅相成、高度相关的,既是农民和基层干部的理性经济行为,也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理性行为[3]。可以说,各种不同形式的“集中居住”“农民上楼”成为各地解决获取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保护耕地红线“两难问题”的一条可行之道,也成为很多地方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单元、提高供给效率和品质的重要模式。但另一方面,实践中也出现了为了追求政绩工程和土地财政而实施的拆迁上楼现象,这些现象有可能打破村庄稳固的社会结构和内在秩序,导致传统文化的衰落和村民精神的空虚[4]。典型案例就是2020年上半年的山东“合村并居”事件,部分地区用强拆农民房子的方式推行合村并居,损害了农民的基本权利,引发了学者们的广泛批评以及舆论的热议,最终被叫停。

农民居住空间是他们日常生活展开的空间,居住空间形态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日常生活体验,影响包括交往、闲暇等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实现农民美好需求的关键空间。既有研究大多聚焦于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以及集中居住之后的社会后果,探讨诸如“撤村并居”中的土地问题[5]、多元利益格局优化[6]、居住空间重构引发的代际关系重构[7]、农民认同变迁[8]、农民上楼之后的物业管理[9]以及由此引发的基层治理变迁[10]等问题。但是,对于农民居住空间的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中,政府、市场、农民等关键主体各自遵循什么样的行动逻辑,这些逻辑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等问题缺少深入讨论。本文即试图以苏北某村农民居住空间的演化发展过程为典型案例,具体探讨农民居住空间生产过程中不同主体的主导逻辑及其相互关系,进而厘清导向农民美好生活的居住空间生产逻辑。

二、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三重逻辑:分析框架与案例选择

近年来,当代社会理论出现了一种空间转向(或地理学转向)[11]的趋势,即将空间概念带回社会理论或以空间思维重新审视社会。法国社会学家亨利·列斐伏尔建构了“空间的生产”理论,他将“城市社会空间”作为研究对象,致力于探索空间、权力、表征和行动者之间的关系[12]。列斐伏尔通过“空间的生产”理论,建构了能够有效结合总体和微观的理论范式,把既有研究的关注点从“空间中的生产”推向“空间的生产”。空间生产理论的核心在于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考察空间生产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对于空间利益的定义与争夺,进而探究空间生产背后的权力关系。

长期以来,在全球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城市空间都在权力和资本的主导下被快速重构。国内外学者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到城市空间的生产上,对诸如社区中的公共空间生产[13]、公共空间生产中的公众参与[14]、经济全球化视角下公共空间生产的发展与管理[15]、“规训—反规训”空间生产的逻辑[16]等议题,从多学科、多角度开展了大量研究,产出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是,农村地区的空间生产由于附着的利益流量较小,除了直接利益相关的村民之外参与的主体比较有限,长期以来都处在缓慢变化的过程之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农民是其居住空间生产的绝对主体,围绕着农业生产以及农民的生活,形塑了点状集聚的居住点(自然村)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农民基本行动单位。能否便利地进行农业生产并兼顾社会交往和人情往来,成为影响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关键因素。农民生活逻辑主导下的居住空间生产,往往以最符合其生活习惯与生产便利性为指导原则。

在快速城镇化背景下,政府作为赶超式发展理念主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推动力量,开始有意识地推动传统农村社会的现代转型。特别是税费改革之后,中西部基层乡镇财政已经普遍“空壳化”,“以县为主”的转移支付格局及“乡财县管”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剧了乡镇的财政窘况,在前文所述“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刺激和推动下,乡镇政府普遍具有经营土地的积极性[17]。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各地出现了不同形式的推动农民居住空间重塑的模式,权力逻辑成为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主导逻辑。基层政府扮演“公益经营者”的角色,通过推动农民的“集中居住”,既满足了农民追求更高生活质量的诉求,又通过土地指标的交易获取了大量用于发展的资源[18]。政府主动推动的居住空间重构内蕴密集的利益,必然会吸引资本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其中。资本以利润最大化为逻辑,通过参与到农村空间资源分配的博弈之中,获取相应的利益。

概言之,对农民居住空间生产逻辑的考察首先要看到权力对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塑造,其次要看到资本参与空间资源分配对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影响,最后还要注意到农民自身对于居住空间生产的影响。权力与资本虽然是农民居住空间剧烈变革中的两大主导性力量,但是却不能也不应当完全遮蔽作为主体的农民个人的空间生产行动和能力。

表1 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三重逻辑及其比较

在农民居住空间生产过程中,权力逻辑的主导者是政府,它们通过增减挂钩政策、征地拆迁政策等行政性手段推动居住空间的生产,目的是实现地方的发展与追求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效率。资本逻辑的主体是市场参与者,他们从政府获取土地开发权,进行集中居住区的商品房(或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和运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生活逻辑的主体是世代生活在乡村的农民,他们根据自身的生活习惯塑造居住空间格局,其目标是追求生活的宜居与幸福(参见表1)。在三种不同逻辑的主导下,农民居住空间的生产与再生产也形成了各自不同的模式,最终产出的也是形态各异的空间样态。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三重逻辑各有特点又紧密相连,互相之间不能割裂,只有在相对均衡的关系下,政府的发展目标、资本的利润目标与农民的美好生活目标之间才能达到和谐共赢。

本文的经验材料来自于笔者2021年7月5日至7月22日在苏北宿迁市Y村的田野调研。Y村位于宿迁市东南部,总面积10平方公里,4300多人,下设7个村民小组,全村耕地5000余亩。2009年起该村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指标,开始推动散乱自然村的相对集中居住。该村先后经历了政府主导下的“统规自建”小区以及市场主导下的小产权房“开发-购买”的小高层小区两个主要阶段。政府、市场、居民在这个过程中围绕着农民居住空间的生产以及空间利益的争夺,进行了相对比较频繁的博弈与互动,最终形塑了该村集中居住区不同空间形态集聚复合的样态。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注重回答“如何”和“为什么”的问题,强调现象所处的现实情境并能够对其进行丰富描述[19]。而且,案例研究的方法能够较好地归纳现象特征,并挖掘现象背后的潜在规律,寻找理论逻辑[20]。本文选取Y村案例为表述对象,主要原因在于该村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经历了两种不同模式主导下的集中居住,两种居住空间也相互毗邻,这使我们能够控制其他无关变量的干扰,专注于对不同主体在农民居住空间生产中的行动逻辑及其后果的分析。

三、宜居与幸福:生活逻辑导向下的农民居住空间生产

当我们把关注焦点从“空间中的生产”转向“空间的生产”,会发现空间本身不再是一个作为背景的“容器”,而是由各种政治和社会力量共同生产而成的。具体的、经验的空间“表征”背后蕴藏着复杂的内涵,个体的生活需求则是决定空间形态的重要力量,只不过其影响力在不同的情境下有所不同。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生产为主业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农民的基本生活模式,这种生活模式实质上是农民“生存理性”[21]的产物。对于绝大多数自然发展的村庄而言,其居住空间布局都是由农民的生活逻辑所主导,即农民的居住空间形态是以最大化地便利农业生产为准则。除此之外,农民的居住空间还发挥着重要的农业生产辅助功能和生活福利功能[22]。农民的这种自然演化而来的居住空间,或者也可称之为乡村聚落,自然因素往往是其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但是社会人文因素却是推动空间演变的主要驱动因素[23]。无论是相对静态的自然经济因素还是相对动态的社会人文因素,它们在驱动乡村居住空间演化的过程中往往都表现出分化与整合的统一,即空间过程具有较强的连续性,而社会过程具有较强的变革性[24](p.15)。正如熊万胜的研究所发现的,乡村聚落的演化是在以生活性进程为代表的三大进程的主导下展开的,生活性进程是基础性的进程,形成了对其他进程的强制,是一种生活空间不断营造的过程[25]。

实际上,在农民居住空间演化的整个过程中,我们都能够看到基于农民生活逻辑的居住生活空间的营造行动。在生活逻辑主导的阶段,农民居住空间形态在整体上形成了点状集聚的分布格局,具体表现为“前院后房带菜地”的模式。这些点状集聚的聚落往往被称为“自然村”,这种具备“熟人社会”特征的自然村也是乡村社会中农民的基本认同与行动单位[26]。

Y村尚未进行集中居住搬迁的部分自然村,就表现出典型的生活逻辑主导下的农民居住空间的基本形态。当地农民的传统住房基本上都是“前院后房”带“门廊”的格局。后面的房子是农民的主要居住生活空间,卧室、客厅等都在其中。院子两侧则会有一些小房间,主要用来堆放农具、粮食以及其他杂物等。院子的大门一般都会有一个门廊,两侧会各有一个耳房,平常村里面的熟人、邻居等一般会聚集到门廊空间聊天、交往。住所大门正对着的一般是菜园子,即便不在大门口也相距不远。村民的房子大多在村庄的主要道路两侧或并排、或分散的分布,没有特定的规律,不过,总体而言,同一个自然村的房子相对都比较集中。

正如列斐伏尔所言,(社会)空间是(社会的)产物[27](p.40)。农民在生活逻辑主导下通过“空间实践”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其居住空间,而这种居住空间形态又反作用于农民自身,形塑了他们的社会交往结构以及基本行动逻辑。换言之,农民在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其居住空间形态的过程中,也不断将这种空间生产身体化。当农民被动地进入另一形态的居住空间中时,这种身体化的空间生产逻辑又会外化为农民的空间生产行动,他们试图改造空间并争夺空间生产的主导权。

在传统的乡村社会,由于农民居住空间生产背后所蕴藏的利益流量极为有限,资本并未介入这一空间生产过程,权力在这个过程中也只是起着维持基本的空间秩序的功能。故而,农民是其居住空间生产的主体,空间生产权也相对分散地配置在农民手中,农民得以最大限度地根据生活逻辑主导其居住空间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从而满足自身对于居住空间的基本诉求,即满足生产的便利、生活的宜居与幸福。其背后的逻辑在于,由于国家需要从农村汲取资源,农民手中弥散化的空间生产权是他们便利其生产生活的最优解,可以最大化其生产效率和生活宜居性,国家亦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汲取资源的目标。可以说,生活逻辑主导下的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核心要义在于每个农民都是其居住空间生产的绝对主体,弥散化的空间生产权也使得每个农民的空间需求得到最大化的满足。

但是,随着农民居住空间的生产开始由集中居住模式主导,农民在新的集中居住空间的生产中往往处于弱势的被动地位,只能被动地接受新的空间格局。权力和资本主导下的居住空间格局在不断“规训”农民身体的过程中,又会与传统居住空间格局产生冲突和矛盾。这也是农民集中居住社区经常发生诸如“毁绿种菜”“廊道堆放”“随意晾晒”等行为的根源所在。

四、发展与服务:权力逻辑导向下的农民居住空间生产

在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过程中,国家视角的权力叙事一直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后税费时代,当代中国的农村从国家“汲取”资源的对象变为国家着力发展的对象,政府将大量资源以项目制的方式“输入”农村,为农村供给各种公共物品[28],力图推动农村从传统向现代整体转型。农民居住空间及其生活方式的现代化转型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则逐步走向前台,开始主导农民居住空间的生产与再生产。其内在逻辑有三。其一,随着国家开始向农村输入大量资源,如何高效输入资源成为地方政府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弥散化的居住空间生产权所形塑的农民居住空间格局,以及由此导致的“三高两难”问题[29],不利于国家资源的高效率输入,造成了资源输入的耗损。而地方政府通过将空间生产权集中上收进而推动农民集中居住,可以极大地提高国家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与效能。其二,当代中国城市规模的扩张带来了对建设用地指标的高需求。但是,18亿亩耕地红线又成为地方发展不可突破的限制。“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出台使得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农民的集中居住腾挪出城市发展的建设用地指标,既能够保障城市的发展,又能够为乡村的发展筹集资源。其三,农民本身也有强烈的追求美好生活的需求,相对集中的居住可以使农民更加便捷地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乃至于各种优质的市场化服务。此外,部分资源禀赋差的贫困地区还能够通过易地搬迁式的集中居住,从根本上解决其人口生存与发展问题[30]。

故而,在实践中,政府在农民居住空间生产与再生产的演化过程中发挥主导性作用,通过“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征地拆迁政策等制度来保障实施和落实。从根本上来说,权力逻辑的内核是发展与服务,即政府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核心追求是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对人民群众的高质量服务。增减挂钩政策的出台为地方政府兼顾上述两方面的目标提供了可能。地方政府既能够从推动农民集中居中的过程中腾挪出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交易,进而获取发展和服务所需要的资源,又能够相对低成本地在集约化的居住空间中高效提供公共产品从而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具体的居住空间形态方面,权力主导的农民居住空间生产往往能够考虑在既有的制度设置下资源获取能力较弱的农民的基本需求,一定程度上平衡标准化的空间要求与农民的个体化的乡土需求。

2009年,Y村动员数个村民小组进行集中居住,把村民原本的宅基地腾挪出来。农民在新的集中居住安置点上,按照政府统一规划、村民自主修建的方式建设自己的居住空间。所有农民的房子户型统一,都是两层小楼的模式,没有院子,门口有统一的硬化地面的一小片空地,每一户的门前都有一小片(1分地左右)小菜园。五户一排,所有房子都沿着两条笔直通向国道的主要道路对称分布。两层楼房的格局使得当地居民基本上都把第一层设置为厨房和储物间,生产生活的各种用品等都能够有相对比较充足的空间进行堆放。每一户房前屋后都有集中安置项目资金投入种植的观赏性植物、树木等。按照村书记的说法,当时政府准备打造“田园社区”,所以投入了很大成本购买了很多观赏性花木。由于当时可以自由选择,农民的居住格局基本上仍以原村民小组为单位展开,同一小组的村民居住得相对集中。但村民同时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和原本不同小组的村民进行日常交往。

需要注意的是,权力逻辑主导下的农民居住空间生产也有其弊端。首先,权力运行有其内在逻辑,为了达成集中居住的目标,政府在实践中极有可能不顾人民群众的真实需求和意愿而强行推动,进而导致一系列的衍生问题。特别是部分地方政府将农民集中居住变成了以地生财的新途径,无视农民意愿,补偿不到位,侵害农民的财产利益[31]。其次,虽然政府通过行政推动实现了农民的集中居住,但是整体上农民对集中居住空间缺乏认同,原本的社会结构被破坏,村民间的强关系网络受到削弱[32]。最后,农民集中居住是政府主导下的生活方式的现代化转型,但缺乏社区公共意识和现代物业理念的“半融合”样态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缺乏必要的社会治理基础[33],集中居住空间的良性治理任重道远。

总体上来说,农民居住空间演化中的权力逻辑集中体现为政府为实现发展与服务的双重目标而有意识推动的农民分散化居住空间的集中化、标准化再生产。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权力逻辑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在空间生产过程中的统筹规划与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使得人民群众能够从居住空间的再生产中获得最大化的效益与福祉。但是,我们不能让权力逻辑成为主导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唯一逻辑,而要寻求其他逻辑的平衡与约束。农民居住空间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是物质空间意义上的生产与再生产,更是空间中的主体生活方式的转型与再生产、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再生产。故而,农民居住空间生产既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主导性作用,也需要农民有效参与其中并充分考虑农民的意见与需求,还需要资本的投资与运营。

五、利润与效率:资本逻辑导向下的农民居住空间生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狂飙突进式的城市化进程固然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和主导,更重要的则是各种资本进入房地产开发行业,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城市化模式。可以说,没有资本的全方位参与,就不可能有当前我国城市化的成就。传统农村的农民居住空间生产与再生产的规模小、速度慢,利益体量极小,很少会有资本参与其中。但是,随着政府主导和推动下的农民集中居住模式越发普遍,农民居住空间在短时间内经历了大规模的推倒重建式再生产,空间资源的再分配内蕴大量的利益,这也吸引了资本的进入。特别是,在许多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不足以支撑其独立推动大规模的土地整理和农民集中居住的背景下,引入资本的力量成为许多地方的必然选择。

资本逻辑通过市场机制对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各个过程施加影响。本质上来说,资本介入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追逐利润,其方法和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两方面。一是资本直接介入农民居住空间的生产,通过复制城市房地产经营的模式,从地方政府手中购买建设用地指标,在相对优越的区位兴建商品房后出售给当地民众,从中赚取利润。二是资本通过帮助地方政府承担土地整理腾挪建设用地指标的成本,承建农民集中居住区,进而从诸如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土地流转等其他领域获得进入的机会,赚取利润。总之,在政府财政实力有限的情况下,资本的介入使得地方政府能够快速推动农民居住空间的集中化再生产。某种程度上,权力与资本的合作使得资本在农民居住空间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中,主导性地决定了空间再生产的形态与品质。

农民居住空间再生产过程中的资本逻辑的核心在于利润与效率。为了追求最大化的利润,资本的逐利逻辑凌驾于农民的生活逻辑之上,往往会牺牲农民居住空间的宜居性,压缩居住空间中绿化、休闲娱乐空间等多样化空间,忽略部分乡土性空间需求。此外,资本追求利润的本质还会造成农民居住空间生产中的空间不平衡,对农民居住空间的“空间正义”[34]造成损害。

2013年,在Y村集中居住点二期建设中,该村黄氏三兄弟以30万每亩的价格从乡镇购买了30亩土地,以“代建”的名义开发小高层住宅,并和乡镇约定好主要供给Y村第二批集中居住的村民。新建成的商品房实际上属于小产权房,位于第一批政府“统规自建”的集中居住区边上,五层楼高,面积基本上在100平方米左右,刚开始的售价在十几万元每套。其中的大部分都被开发商在建成的前几年卖出,还有小部分被开发商保留,最新的价格已经涨到了二十多万一套。除了将近两百套的小产权房之外,黄氏兄弟还在与小产权房一路之隔的边上开发了一整排的独栋小别墅,以及三排(共六套)的豪华大别墅(360平方米、250平方米每套),其中最大的两套就是在村的黄氏兄弟的住宅。

可以看到,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农民居住空间生产遵循的是利润最大化的逻辑,这样的居住空间与农业生产乃至于日常生活的空间匹配度极差,其宜居性也很低。普通村民购买的小产权房和开发商特意开发的联排独栋别墅以及豪华大别墅都属于30亩开发面积中的项目,却出现了明显的空间分化和阶层化。农民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与政府主导建成的集中居住区、同批建成的别墅区的比较,不断感受到自己居住空间“宜居性”的低下,并从中感受到自身“空间正义”受到的侵害。由于地方政府迫切需要获取政绩,其往往会在农民居住空间生产过程中与资本进行合谋,以借助于资本的力量推动地方的快速发展与治理目标的实现。但是,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农民居住空间生产往往是以牺牲农民居住的“宜居性”为代价的,难以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资本逻辑对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不良影响需要权力逻辑予以监督和矫正,各级政府要通过制度规范约束资本的过度逐利化,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居住空间的宜居性,保护农民的空间权利和利益。

六、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逻辑错位及其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世界上最大规模、最波澜壮阔的城市化进程。我国农村地区的现代化发展与不断加快的城市进程,是更大尺度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同频共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如何让更多的农民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红利,是实现城乡均衡发展、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题中应有之义。各地在实践中通过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方式实现农民居住空间的现代化再生产,进而更高效地供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有力地推进了部分农村地区的现代化进程,提高了农民的居住空间品质和生活宜居水平。但是,也需要注意到的是,在农民居住空间再生产过程中,权力与资本的逻辑越来越多地占据主导地位,遮蔽了作为主体的农民的地位和作用,影响了农民通过居住空间的再生产实现美好生活再生产的目标的达成。

理想状态下的农民居住空间生产与再生产,应当是农民的美好生活需求、政府的发展和治理意图以及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都能够得到相对充分的体现和均衡的满足的过程。然而,当前我国农民居住空间生产出现了权力逻辑和资本逻辑遮蔽农民生活逻辑的逻辑错位。在实践中,作为关键主体的农民在其居住空间的再生产过程中是“失语”的,他们的意见和需求未能得到真正的重视和满足,只能通过“弱者的武器”式的抗争来争取更符合自身需求的空间利益,这些抗争却往往难以奏效。在农民居住空间生产过程中,权力与资本的诉求固然需要满足,农民的生活需求更需要得到重视,唯有综合考量政府、市场与农民等多方主体的诉求与利益,在尊重农民生活需求的基础上兼顾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诉求,实现政府、市场和农民三者的共赢,才能有效推动农民居住空间的良性再生产。

权力逻辑主导下的农民居住空间再生产,使得农民居住空间体现出强烈的权力意志。这表现在政府推动下的居住空间再生产降低了政府供给各种公共物品的成本,使得农民能够更加便捷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是,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同样也会基于政绩与打造亮点的需求,将农民集中居住的、再生产了的居住生活空间当作政治展演的空间。这种政治性展演对居住空间的塑造往往不符合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有的甚至会与农民的生活便利性背道而驰。此外,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农民居住空间生产更是与农民的宜居幸福需求之间存在明显张力。资本往往将空间最大化地生产为能够产生利润的居住空间,而极度压缩能够显著提升农民居住体验的其他配套空间,绿化空间、休闲空间以及公共活动空间等往往得不到重视,甚至于就是缺失的。在居住空间从分散到集中的再生产过程中,农民的居住体验和生活品质不仅没有得到提高,反而因为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出现了降低的情况。可以说,农民居住空间生产过程中的逻辑错位已经成为农民追求美好生活道路上的阻碍之一。

因此,农民居住空间的高质量生产与再生产,必须重视作为重要主体的农民的生活逻辑,在此基础上促进权力逻辑、资本逻辑与生活逻辑的平衡与有机统一。生活逻辑要求以“人的美好生活”为空间生产的基本尺度,居住空间生产过程不仅要考虑农民日常生活的便利性与宜居性,更需要考虑到农民的社会关系与交往形式。换句话说,空间生产不仅是一个技术过程,更是一个社会文化过程,我们要把“人”以及“人的美好生活”纳入居住空间生产的考量,需要注意到空间中的人,更要注意到空间中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够在推动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留和维系农村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进而保证农民的生活在剧烈的空间变革中保持相对完整的样态,奠定他们不断提高生活品质的基础。

总而言之,农民居住空间生产不能仅仅遵循权力与资本的逻辑,而是要实现权力逻辑、资本逻辑与生活逻辑的平衡与共赢。从实践来看,要实现对权力逻辑和资本逻辑的制约并使其服务于生活逻辑,则需要从指导农民居住空间生产的基本理念上尊重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以及他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规则体系、畅通农民有效参与的渠道,最大限度地通过再生产农民的居住空间实现对农民美好生活的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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