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鉴 惠喜乐
在殖民时代,法英德意等欧洲八国入侵非洲,并在那里建立了自己的殖民地。法属非洲殖民地占非洲全部领土的35.6 %,是所有的非洲殖民地中面积最大的①曾经是法国殖民地的非洲国家或地区:西部非洲:达荷美(今贝宁)、上沃尔特(今布基纳法索)、科特迪瓦、法属几内亚(今几内亚)、法属苏丹(今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北部非洲: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突尼斯;赤道非洲:喀麦隆、中非、乍得、加蓬、刚果共和国;东部非洲:科摩罗、马达加斯加、吉布提。。伦敦大学非洲法教授阿洛特指出:“法国等欧洲殖民国家的入侵,引起了非洲法律编排上一次本质性的革命,至今仍对非洲法律有影响。”①A. Kodwo Mensah-Brown, Introduction to Law in Contemporary Africa, New York: Conch Magazine Limited, 1976, p.11.“二战”结束后,法属非洲殖民地纷纷独立,但百余年的殖民统治,使这些非洲法语国家②本文研究的非洲法语国家指的是曾为法国殖民地的非洲国家或地区。布隆迪和卢旺达的官方语言虽是法语,且都是非洲国家,但二者是比利时殖民地,故不在本文研究范畴。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殖民者遗留下的法律,其中,法国宪法对上述国家的宪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考察非洲宪法发展史时,法国宪法对法属非洲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凸显其中,主要体现在制度层面,并伴随法国对非洲的统治政策在“一战”前、两次世界大战之间、1945年战争结束后至1960年非洲独立之前的确立、发展和调整,根据时期特点,可以分为殖民早期、殖民中期和独立前夕3个阶段。
法国拥有面积最广的非洲殖民地,其对非洲施行直接统治政策,该政策在撤销殖民地旧政权体系之后,设置由法国殖民者控制的各种权力机构,仅安插少数亲法非洲人进入低级职务岗位。
1.议会制机构的早期萌芽
法国殖民政策的重点在于建立一个高度集权的法属非洲殖民地系统,该地区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都必须被法国政府牢牢控制。为了象征性地让殖民地民众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法国政府选择了部分殖民地建立议会制度。1834年,法国在阿尔及利亚设立了参议会,1848年成立省议会,1881年成立政府委员会以辅佐总督;仿照法国模式在塞内加尔设立地区议会和市议会等。虽然这些机构的组织管理水平较低,参与的当地人员代表数量较少,属于形式上的议会制机构,但该类机构是非洲殖民地受到法国宪法影响而产生的早期萌芽。
2.政党制度的早期萌芽
随着法国在非洲的殖民扩张,法国宪法中蕴含的民主思想也在非洲大地上传播开来。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明确了结社的权利与自由③[法]《人权宣言》第2条:任何政治结社的目的均在于保护人的这些自然、永存的权利,即自由、财产、安全及反抗压迫的权利。,但具体的结社权与结社自由是在1901年的《结社契约法》中才明确规定的④[法]《结社契约法》第2条:个人可自由结社,无须获得批准或事前宣告。。在其影响下,非洲殖民地也以自发的形式成立各种组织和精英政党。法国最初在北非建立了殖民地,所以该地首先受到西方现代民主思潮的冲击,产生了对当前社会状况不满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并先后建立政治团体,如1907年突尼斯的“突尼斯党”和“青年突尼斯人”,虽然早期法属非洲地区的政党主要是受法国宪法思想直接冲击产生的,并不能算是非洲本土政党。但这些政治尝试仍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因为其为后来建立和发展非洲的党派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法院体制的早期萌芽
作为殖民者,法国为了更好地遵循“要协助殖民地原住民效仿宗主国的制度”“细节也必须相同”①H. A. Wieschhoあ, Colonial Policies in Africa,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44, p.92.这类原则,一方面,颁布土著居民管制法,将服从土著习俗的人(臣民)和已被法国法律同化的人(公民)加以区别,制定出两套截然不同的司法制度。另一方面,以法国司法体系为基础,在法属非洲创制与之相适应的法院体系,对各部落首领的司法权进行制约和削弱。以土著法院为例,创设由欧洲执行官担任主席的、实施土著司法制度的土著法院,从当地贵族或首领中挑选陪审员来协助履行司法权。制定土著管制法,给予当地行政官员极大的司法权力。其明确规定,服从土著习俗的人(臣民)除受土著法庭管辖外,还受殖民地政府官员管辖,即后者可以不通过法院,随意拘押臣民。特别之处在于,公民除了可以免于受到土著管制法管辖外,还可以适用殖民者特别设置的与法国本土相似的法院系统②该系统具体由共和国检察院执行通常检察职能,初审法官代表殖民当局起诉,并设立上诉委员会受理对初级法庭和各简易法庭承审员有关民事判决的上诉。。法国根据本国宪法中的法院制度,改革法属非洲地区的法院系统,将本国的法院制度移植到非洲,在法国宪法模式下培育法属非洲法院制度的雏形。
在殖民中期,法国逐渐转变了其初期的强硬的同化策略,理论上开始强调“文化上同化,政治上联合”③陆庭恩、彭坤元:《非洲通史(现代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4页。。
1.创建代议制政体
法国以本国政体为蓝本,在非洲殖民地地方行政长官——总督之下组建殖民地议会和行政委员会,以配合总督对行政区域内的事务进行管理。此外,将法国参议会模式向法属非洲地区进行推广,在当地设立了显贵会议和省议会,促进了殖民地政治的发展。④如1920年法属非洲的塞内加尔地区与保护国合并后,通过设立殖民地参议会制替代原大参议会制,并在机构中设置20名当地酋长代表席位;突尼斯1922年公布改革法令,将原咨询议会改为大议会,设立省议会,吸收非洲上层分子参加;喀麦隆1925年也设立显贵会议等。随着法国宪法模式中现代政治制度在法属非洲移植程度的不断加深,在殖民地也逐渐形成了以总督为中心的法国式政权模式。通过实施一系列“间接统治”的法律,如允许部分土著人进入参议会、扩大土著选举范围等,使土著政府的权力得到了强化,并增加了法属非洲人民的参政机会和权利。突尼斯于1925 年颁布法律,规定在参议会增加3名原住民席位;喀麦隆于1927 年颁布法律,规定在行政会议中增加两名原住民席位。
2.政党的初步建立
法国选择部分殖民地建立立法会议、地区会议等机构,这加快了非洲早期政党组织创建的进度。例如,突尼斯宪政党、塞内加尔同乡会、阿尔及利亚伊斯兰教贤哲会、西非国民大会等,都是非洲殖民地政党快速发展的代表。法属非洲殖民地的各党派主张废除歧视、争取民权,并在此背景下进行民族解放运动,为战后独立运动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法院系统的初设
从1789年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中以“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为原则,探索构建法国法院体系开始;到1872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规定参政院建制、职权和审判制度,参政院开始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法国双轨制法院制度①法国双轨制法院制度,即法院分为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两个系统地位上相互独立,职责上各自分工,运转上并行不悖。同时设立了一些专门司法机关,完善整个司法体系运行。上述部门互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各自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中普通法院负责审理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而行政法院专门审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或行政官吏在行使公务过程中由于越权、滥用职权而引起的与公民之间的行政纠纷。专门司法机关主要包括最高司法委员会、争议法庭、特别高等法庭和共和国法庭。参见洪波:《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275-276页。正式确立。此时法国的法院系统是由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共同构成的,其中司法法院又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法国殖民者以此为基础,选择性地完成了非洲殖民地法院体制的创制。②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而法国殖民者仅将司法法院中的普通法院体系移植到非洲殖民地。首先,在殖民地划设分区,建立由分区长和两位土著陪审员负责的初级法庭,来发挥地方法庭功能,解决无法达成和解的民事案件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其次,建立由区长负责的中级法庭,履行省级法院的职能。两名土著陪审员通过行使“谘议性”表决权辅助区长处理案件,审理初级法庭上诉,并对部分犯罪行为进行初审。最后,设立最高法院承担老式裁判法庭的职责,由一名法国法官和两名陪审员负责,通常是根据原审记录对原判进行审核,并对原判提出修改意见或直接撤销。这套法院系统在法属非洲殖民地运行了很久,直到“二战”后才逐渐取消。
法国在1944 年的《布拉扎维尔宣言》和《关于殖民地政治机构》中指出要“继续扩大酋长权力,吸收殖民地原住民担任政治负责人,在坚持不可分割基础上,允许各领地内部自治,保障原住民的选举权益,建立海外领地议会,允许原住民代表参加制宪会议,提议战后由法国‘领导非洲进行宪制改革’”。
1.法国“非殖民化”宪法改革对法属非洲的影响
1945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宣布成立,在次年颁布了《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又称1946年宪法)。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序言中的第16条至第18条①《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第16条规定:法兰西与海外领地的人民以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组成联盟,不论其种族和宗教。第17条规定:法兰西联盟由各国家和人民组成,联合经营或协调资源和努力,致力于发展其文明,增进其福利,保障其安全。第18条规定:法兰西忠于其传统使命,努力引导人民承担责任以实现其自身的自由管理及其事务的民主管理,驱除所有专制基础上的殖民体制,保障所有人平等获得公职,以及以上宣告或确认的个人或集体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宪法序言第16条中提出了一个新概念——法兰西联盟,其实质是按照1946年宪法形成的法国和其殖民地之间的统治形态。“二战”后,法国对法属非洲殖民地的统治战略做出了相应调适,提出“非殖民化”政策,其实质是法国计划采取宪法改革方式逐步完成权力转移,取消对非洲殖民地区的直接和有形控制,并在此阶段中保留法国对当地的影响力。例如,一方面,要求非洲殖民地国家独立时,必须保留法国的政体制度,对此非洲史学家 B. 戴维逊评价为“非洲殖民地的独立不是自己争取来的,而是按照宗主国的要求取得独立机会”。②[英]巴兹尔·戴维逊:《现代非洲史》,舒展、李力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338页。另一方面,独立方式要严格依照法国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若选择和平让权方式独立建国,就要与法国缔结“援助”“合作”协议作为补偿条件等,借由上述方法将西方宪法体制深植于这些即将独立的非洲国家内容,为其设定了宪法架构,推动这些地区仿照法国模式进行宪法建设。
2.法属非洲按照法国模式进行宪制改革
1946年宪法序言第17条中指出“法兰西联盟由各国家和人民组成,联合经营或协调资源”,随后才是“发展其文明,增进其福利,保障其安全”。这表明了法国依旧想从非洲殖民地获取各类资源,而后才会为殖民地的发展与安全提供保障。法国殖民者始终将非洲定位为向本国提供廉价原料产地、商品市场及资本输出、获得垄断利润的投资场所这样一个外围地区。而对于独立前夕的法属非洲地区,不仅在外交和经济上严重依赖法国,在独立和政治体制选择方面也欠缺经验,需要法国的支持和帮助。所以,此时的法属非洲地区选择按照法国模式构建政体框架,通过在法律层面和政府机构层面的不断“法国化”获得独立机会。例如,法国政府开始吸纳部分法属非洲人为殖民地政府工作,允许通过选举产生地方议会来保证当地民众的投票权;允许遵循土著习俗的人(臣民)自行组建团体会参加大选;允许殖民地政府代表前往法国国会。再如,在达荷美(今贝宁) 规定,经投票选举产生省议会每年都可派遣代表参加法属西非议会、法兰西联邦议会等。③[ 法 ] R.科纳万:《达荷美史》,上海师范大学“达荷美史”翻译组译,上海师范大学出版社, 1976 年,第 837 页。多哥也依法建立了代表会议,1952 年更名为领地会议。突尼斯于1947年进行宪制改革,增加大议会议员代表中突尼斯人的人数,几乎与法国代表人数相同,设立了由突尼斯人担任内阁首相和5名部长的内阁会议。尼日尔仿照法国省议会模式,于1946 年建立民选议会,获得了参加国民议会的名额,而后根据1948 年法令进一步增加其数量①[法]埃德蒙·塞雷·德里维埃:《尼日尔史》,上海师范大学“尼日尔史”翻译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560-561页。。毛里塔尼亚于1946 年成立了总议会,向法属西非最高议会派遣5位代表②[美]布赖恩·迪安·柯伦、乔安·施罗克:《毛里塔尼亚》,兰州大学地质地理系外国地理翻译组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44页。。综上所述,法国高级专员直接管理殖民地区的情况虽未因上述改革而发生变化,领地议会也无权举行大会,专员亦无须向领地议会负责,但这些改革措施成为建立专属于殖民地的政治机构的先例,并为其日后的政体发展与完善奠定了基础。
3.法属非洲按照法国模式进行政体建设
1946年宪法序言第18条前半段中提到“要驱除所有专制基础上的殖民体制”,这主要是法国为了应对法属非洲地区内愈演愈烈的民族解放运动,在对抗与妥协之间选择的折中模式。法国与突尼斯于1955年签订了《法突协定》,同意突尼斯自治。第二年,法国制定《海外领地根本法》,允许法属非洲地区拥有“一定限制下的自治权”,并组建委员会,扩大选民范围。毛里塔尼亚等殖民地区依照该法组建委员会,增加了议会的权限;除此之外,法国还尝试废除殖民地“公民”“臣民”两种选举制,推行普选制,认可35个殖民地城市的自治权,将23个黑非洲城市的市长职位安排给当地人担任。虽然在此阶段,各领地实际上可以行使的自治权十分有限,最高行政官员仍由法国官员执掌,非洲籍部长只负责辅助工作,领地政府也不需要对领地议会负责,但领地政府初步建立和非洲人民政治权利内容的不断扩大,都表明了殖民地独立进程正在持续向前,专属于本国的政体也在法国安排下已初具雏形。
1958 年法国公布新宪法,组建法兰西共同体,允许成员享有自治权③吴秉真、高晋元:《非洲民族独立简史》,世界知识出版社,1993年,第257页。,随后除几内亚以外的所有法属非洲殖民地都同意加入共同体,享有充分的国内自治权,并都依照法兰西共和国的宪法制度,相继成立了政府和议会。
1.法国“直接统治”下的法律移植
在殖民早期和中期,法国“直接统治”模式下一系列法律移植影响。其中就包括法属非洲殖民地继承了法国宪制模式,其引入和移植了具有法国模式的近代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为非洲法语国家日后制定宪法奠定了基础,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宪法发展方向。
2.多数非洲法语国家独立的代价是移植法国宪法模式
非洲独立前期,法国为保持对非洲的影响力,提出了具有新殖民主义色彩的非殖民化政策,对非洲法语国家宪法的发展方向产生了极大影响。法国在本质上决定了非洲法语国家的独立宪法结构,从法国的角度来看,独立宪法反映了法国对独立的非洲法语国家应该建立何种宪法框架的想法,主动将法国的宪法框架和理论投射到非洲法语国家。①程迈:《非洲国家宪政转型现状及成因分析》,《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4期,第137页。此时的非洲殖民地区“政治独立被看作高于一切”,各政治团体和领导人关心的是怎样加快完成政权更迭,而不是建立哪一类政体②艾平、舒展:《黑非洲国家政治体制沿革初析》,《西亚非洲》,1991年第5期,第22页。,换言之,非洲独立运动的核心不是建立一个能真正满足非洲各国需求、公平、公正的宪法体制,而是让非洲人民尽快拥有国家主权。因此,法国在非洲的独立进程中,采取了一系列“非殖民化”措施,使得大部分非洲法语国家在取得独立的同时,也继承了法国的宪法模式,对非洲法语国家的宪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法属非洲地区缺乏本国宪法实践经验
法属非洲殖民地长期遭受殖民统治,阻碍了其政治和社会的自然演进,致使其失去了独立发展的力量,而且大部分殖民地都是由人工设置的殖民地行政区划所组成的,独立后他们继承的不是一个民族,仅是基于殖民地区域划分而成的国家。另外,法属非洲殖民地与法国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因为绝大多数法属非洲地区,独立前夕的主要经济收入项目与殖民时期基本相同,都是依靠向法国提供原材料作为收入来源,对法国的依赖程度较高。③Abdulahi A. Osman, Democracy and Governance in Africa: Complimentary or Controversial,in Lioba Moshi and Abdulahi A. Osman, eds., Democracy and Culture: An African Perspective,Washington DC: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2008, pp.121-123.由于缺乏自主发展的能力,短期内很难摆脱与原宗主国的关系。所以,独立初期的非洲法语国家大多是殖民时期的一个延伸,缺少宪法实践经历,无法在独立初期形成较成熟的政治和社会形态,一些殖民时期的宪法模式也因此得以保留下来。
4.法属非洲殖民地领导阶层的“西化”
在非洲反帝国主义和反殖民主义的斗争中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党派团体登上政治舞台,部分党派成为执政党,其领袖多是知识分子,虽然对殖民奴隶制不满,并积极追求国家解放,但深受法国教育的成长背景却使其思维和行为都或多或少地“西化”,认同西方的政治思想,尤其是法国宪法思想,却对本国国情不甚了解。这些非洲当地的政治领袖在未深入研究百余年的被殖民经历对当地政治经济影响的情况下,就开始效仿法国模式制定本国宪法,殊不知这些影响都制约着他们对政治制度的设计和选择。①M. A. Mohamed Salih, ed., African Political Parties: Evolution, Institutionalisation and Governance 2, London: Plato Press, 2003, pp.69-70.所以,上述执政党领导下的非洲法语国家,在独立前夕接受法国的宪法模式也是历史的必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独立运动浪潮开始席卷非洲,动摇了西方国家在非洲的殖民体系。美苏为争夺世界霸权,间接促进了全球范围内的非殖民化运动。②美国从自身的垄断资本主义考虑,对非洲殖民宗主国的英法施加压力,要求他们改变其殖民化政策。还有苏联的共产主义的影响和国际社会反殖民主义国家的谴责,这些因素无疑都对非洲殖民地产生了影响。美国和苏联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非洲的非殖民化进程。“二战”导致法国经济实力下滑,为重振法国对非影响力,其在不同的国家地区采用了较为类似的非殖民化政策③John Springhall, Decolonization since 1945: The Collapse of European Overseas Empires,New York: Palgrave Publishers Ltd., 2001, pp.145-146.,如法国协助西非独立国家进行宪法改革。④高翔宇:《英法在西非的非殖民化政策比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南师范大学,2017年,第33页。这导致20世纪60年代大多数非洲法语国家在独立建国制定宪法时,即使有某种程度的修改,也仍摆脱不了法国模式。
在独立之初,大部分非洲国家都颁布了宪法,在宣示国家主权的同时,表明与殖民主义决裂。而非洲法语国家大都沿用了法国1958年宪法(又称戴高乐宪法、《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其实质是英国威斯敏斯特议会制和美国总统制混合的产物。该宪法模式被非洲法语国家广泛接纳。独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法国宪法对非洲法语国家宪法的影响大致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法国宪法对非洲法语国家宪法中有关公共权力配置的影响
公共权力配置是宪法内容的一个主要方面,在特定情况下甚至比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还要重要。⑤白利寅:《近代法国宪法及宪政制度变迁分析》,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2年,第29页。
其一,法国宪法中关于总统的规定对非洲法语国家宪法的影响。法国1958年宪法把“总统”列为第二章,在“序言”与“主权”之后进行规定,这就在结构安排上把“总统”排在国家机构之首,地位高于政府和议会。“第五共和总统不但享有崇高威望,而且具备广泛的实权。”⑥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页。《法国宪法》第5条确定了以总统为中心的体制安排;第5条至第65条中的部分条款规定了总统可以行使的诸多权力。①法国1958年宪法中,涉及总统行政权力方面的条款主要有第5、8、14、15、52条;涉及总统立法权方面的条款主要有第10、11、12、13、61条;涉及总统司法权方面的条款主要有第17、64、65条;涉及总统特别权力的条款主要是第16条。另外,第6、7条明确了总统任期、选举方式及投票制度。②法国1958年宪法第6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任期7年,由选举团选举产生,选举团包括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以及由市镇议会所选出的代表。”第6条还规定了选举团的产生方式,第7条规定了多数两轮投票制。1962年第62-1292号宪法性法律将总统的间接选举改革为普选制。2000年第2000-964号宪法性法律将总统任期改为5年。非洲法语国家宪法赋予总统权力的条款基本上是比照法国宪法,总统的权力非常大。尽管这些国家将“三权分立”写进了宪法文本,但实际上行政机关的地位较之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常会高一些。例如,1966年的加纳宪法规定,总统有权指定部长人选,且部长必须向总统负责;总统可以否决任何国会通过的法案,若国会质疑或反对,总统可在任何情况下宣布解散国会,法官也由总统任免,总统成为行政权力中的王者。除君主立宪制的摩洛哥以外,其他非洲法语国家宪法中关于总统的规定都参考了法国宪法。
其二,法国宪法中关于政府的规定对非洲法语国家宪法的影响。法国1958年宪法第8、23条对政府的产生与组成进行了规定;通过对政府首脑——总理的职权③法国总理的职权主要有:领导政府政务活动,保证法律执行(第21条);掌握国家武装力量,负责国防(第20、21条);人事任免方面的权力(第8、21条);参与立法活动的相关权力(第39、61、89条)。作出规定,来明确政府职权。大部分非洲法语国家宪法基本上都仿照法国宪法完成了政府权力的设置,在实际中其实是与总统共享行政权的,个别国家出于特殊原因做出调整。贝宁、刚果共和国④本节主要讨论的是独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初非洲法语国家宪法。2015年10月,刚果共和国以全民公投的方式,通过本国历史上第九部宪法——新宪法,其中规定总理为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科摩罗的政府首脑是总统;尼日尔宪法在参考法国宪法相关章节的基础上,赋予总理更多权力;摩洛哥、突尼斯政府首脑是首相。
其三,法国宪法中关于议会制度的规定对非洲法语国家宪法的影响。法国1958年宪法第24条对议会两院制设置、两院议员选举方式作出了规定,立法权和监督权是议会两大职权。⑤法国1958年宪法第34、37、38、39条赋予议会立法权;第20、49、50条赋予议会监督权。不难发现,宪法在赋予议会权力的同时,也通过规定政府参与配合的方式来对其进行限制,“缩小议会权力”精神贯穿宪法始终。所有非洲法语国家宪法都参考法国宪法关于议会的规定,同时也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进行一些调整。例如,布基纳法索、几内亚、马里、尼日尔、中非、乍得、吉布提只有国民议会;科摩罗只有联盟议会,其议会权力仍参考法国宪法;多哥、突尼斯的宪法文本中,关于议会立法权的内容仿照法国宪法;但在文本排序上,将立法权置于行政权之前。
其四,法国宪法中关于司法权的规定对非洲法语国家宪法的影响。法国1958年宪法第八章、第九章都设置了与司法权相关的条款,明确了司法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法官终身任职等内容。此外,由前文可知,法国的法院体系总体上可以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同时还设立了一些专门司法机关,以完善整个法院体系。其中,行政法院系统是法国独特的司法制度之一①韩大元:《外国宪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2页。,但法国1958年宪法中,却找不到关于行政审判的规定。直到20世纪80年代,法国宪法委员会通过挖掘宪法序言,作出了两份决定,才使法国行政法院在独立地位和专属管辖权方面取得了宪法上的确认。②刘育喆:《法国行政法院宪法地位的确立——兼评法国宪法委员会第119号(119DC)和第224号(224DC)两个决定》,《法学家》,2004年第1期,第146页。所有非洲法语国家宪法都参考法国宪法关于司法权的规定,其中,几内亚、尼日尔、中非、加蓬、刚果共和国五国在此基础上还创设审计法院,丰富了司法体系。相关内容如表1所示。
表1:法国宪法对非洲法语国家宪法中有关公共权力配置的影响
2.法国宪法对非洲法语国家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规定的影响
法国1958年宪法中鲜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仅在序言部分有所提及⑤法国1958年宪法序言 :“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1789年宣言中所明确规定,并在1946年宪法序言中所能确认与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较之于其在公共权力配置部分的苦心孤诣,这种主次分明的内容也彰显出法国1958年宪法的意图。从某种意义上说,该部宪法的制定体现出现代民主宪制下的“政治强人”①“政治强人”是一种政治现象,是指在政治领域的权威性人物,其最终落脚点是个人。模式再度兴起,抑或是用民主体制包装后的拿破仑模式。这一阶段的法国制宪者认为,第四共和国之前政府地位不稳是因为议会权力过大导致的,所以他们关注如何“设计一个有效运作的政府”,而不是“设计一个人权保障书”。②李莎莎:《法国1958年宪法前言与人权保障》,《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第82页。因为非洲法语国家刚刚独立,国家治理过程中面临各种不确定性,极大地增加了国家稳步发展的难度。在此背景下,非洲法语国家出现一大批政治强人,他们能够给处在动荡发展期的国民以安全感。③蒋福东:《国际视域和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政治强人现象分析》,《领导科学》,2021年第17期,第88页。政治强人需要在相应的宪法环境下才能更加顺畅地行使其权力,即宪法在赋予其更多权力的同时适当降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由于公民权利规范内容较少,法国1958年宪法又是一部先天不足的宪法,而这与刚刚独立建国的非洲法语国家领导人的需求不谋而合,所以此阶段大多数非洲法语国家宪法文本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也偏少。
通过梳理非洲法语国家宪法初创时期的特点,大致可以将其归纳为两点。一是宪法文本制度和体系都较为完整。大部分都明确了国体、政体、选举制度以及行政区划等,从制度设计的层面来说是比较完善的。从宪法文本角度来看,一般包括前言、正文、尾部和附件,这种架构体系是近代宪法文明的结晶。从结构上来说,非洲宪法较为完备。因此,虽然非洲独立初期的宪法现实施行效果欠佳,但其制宪水平是值得肯定的。在1960年到1985年,18个非洲法语国家中共产生了45部宪法,平均每个国家2. 4部,很多宪法在文本上都是成功的。④Filip Reyntjens, “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e Public Law of Francophone African States”,Journal of African Law, Vol. 30, No. 2(1986), p.75.二是民主宪法理念尚处于表层,反映出宪法建设尚不完善。虽然独立后的非洲国家纷纷颁布了各自的宪法,并声称实行了民主宪法,但从非洲国家的宪法实践来看,这些国家的民主宪法理念上尚处于表层,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宪法建设还不够成熟。例如,达荷美⑤1975年更名为贝宁。于1964年独立后就颁布了宪法,该宪法实施四年即被新宪法取代,而后者仅实施两年便又被第三部宪法取代。宪法更迭太快,内容前后相去甚远,无法保证宪法变迁的一致性和延续性。
大多数非洲法语国家在独立建国之初,考虑到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实行以多党制为主要特征的民主宪法制度。但是,该阶段的非洲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加之非洲传统政治文化又与法国民主思想并不相符,非洲民众的国家意识与公民意识也尚未被培养起来,使得多党制在实际运作中引发种种社会问题。非洲法语国家在经历十余年的多党制民主实践后,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纷纷仿效苏联建立一党制。①杨柳青:《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洲宪政改革》,硕士学位论文,湘潭大学,2011年,第7页。从形式上看,“这些国家在政体上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放弃议会民主制,改为建立集权制”②洪永红、夏新华:《非洲法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83页。。在前期阶段,一党制政体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总体来说是弊大于利③首先,一党制体制下权力高度集中,党政不分。其次,个人极度集权,独裁专政,政党组织成为个人独裁的工具。最后,绝对的权力必将导致绝对的腐败,非洲一党制国家的极度集权导致政府腐败问题严重。参见陆庭恩、刘静:《非洲民族主义政党和政党制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85页。。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由于丧失了社会基础,非洲法语国家的一党制政治体制无法继续,因此次宪法改革浪潮并非受到法国宪法影响,所以不再赘述。
苏联解体后,对非影响力下降,西方发达国家借机继续向非洲国家宣传其民主思想。法国在推动此次民主化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原因是该阶段的非洲宪法改革是从原法属殖民地国家开始的,所以早在1990年,法国领导人就公开宣布,将全力推动非洲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同年的法非首脑会议期间,法国总统密特朗再次明确法国对非洲国家的援助程度与受援助国家“民主化的程度”成正比④Washington DC: 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Africa Notes”, CSIS, No. 115,August 30, 1990.,促进非洲法语国家宪法改革。因此,这一时期的多数非洲法语国家宪法转型是以法国宪法为方向。本阶段非洲法语国家宪法转型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仿照法国宪法确立多党制
非洲法语国家为实现民主宪法、促进政局稳定、阻止专制独裁和军人政变,再次在宪法文本中明确多党制。非洲法语国家中的阿尔及利亚最早开始本次宪法改革。其于1989年2月,经全民公投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删除原宪法中关于国家唯一政党的条款,并决定采取多党制⑤阿尔及利亚1989年宪法“权利与自由”一节第48条确立多党制。。此后在阿尔及利亚境内,各种政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仅十个月就有40多个政党宣告成立,其中有22个政党进行登记,获得批准成为合法政党的有14个。贝宁于 1990 年组建过渡政府,于同年年底批准了实施多党制的新宪法。⑥高晋元:《非洲的多党制潮流初析》,《西亚非洲》,1990年第5期,第11页。加蓬、科特迪瓦、几内亚等国也进行了以实施或宣布实行多党制为核心的宪法改革。
2.仿照法国宪法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
在1990年之前,违宪行为在非洲法语国家是很普遍的。为修正这一情况,实现法律秩序的宪法化,大多数非洲法语国家宪法都仿照法语宪法中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建立起本国的宪法保障机制。例如,法国1958年宪法第七章对宪法委员会进行了相关规定,其在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①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职能也是不断发展的,但基本职能仍然十分清晰,如审查法律规范合宪性、对选举活动和全民公决的监督、审理关于自由和权利的诉讼、咨询磋商的职能等。的同时,对协调政党争端、维持利益平衡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②李晓兵:《法国第五共和宪法与宪法委员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第63页。法国1958年宪法第七章中明确了宪法委员会有权对议会制定或批准的各种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包括对普通法律③法国1958年宪法第61条第2款对普通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基于同一目的,法律在未公布前,得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提请宪法委员会审议。”、组织法和议会议事规程④法国1958年宪法第61条第1款对组织法和议会议事规程合宪性审查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各组织法在公布前以及国会两院议事规程在实施之前,均须送请宪法委员会审议,并就其合宪性作出宣告。”以及国际条约的合宪性审查⑤法国1958年宪法第54条对国际条约合宪性审查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当共和国总统、总理、两院议长、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自1992年6月25日宪法修改以后)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审议。”。合宪性审查制度进一步提升法国宪法制度的民主程度。⑥李晓兵:《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东岳论丛》,2008年第5期,第78页。各非洲法语国家宪法都借鉴了法国宪法关于合宪性审查的条款,并设置了有关部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和最高宪法法院等。这些部门的合宪性审查实践进一步加快非洲法语国家的法治发展进程,使其法律制度在宏观层面——宪法层面进行重新的塑造和整合,也使得法律实践得以在该层面继续完善。此外,公民自由和权利也在合宪性审查的实施过程中受到更全面的保障。
3.仿照法国宪法完善宪法修订制度
完善修改宪法程序并非旨在彻底禁止修宪,而是为了确保修宪程序可以保障宪法免受领导人独裁决定或反复修宪法的影响。非洲法语国家的领导人在1990年之前常常会打着宪法改革者的旗号,对宪法进行了频繁的修改,因此很有必要对这种权力加以限制。法国宪法将宪法修改创议权赋予总统和议会议员,总统依总理建议行使此项权力。值得注意的是,法国1958年宪法第89条规定,政府或议员提出宪法修正案需先经过审查,再通过议会两院通过,还要经过全民公投方可予以确定;而总统提交的宪法修正案只需获得议会两院联席会议3/5多数票即可通过,无须再通过全民公投。在当前对宪法修订严格限制的考虑下,⑦Charles Manga Fombad, “Limits on the Powers to Amend Constitutions: Recent Trends in Africa and their Impact on Constitutionalism”, University of Botswana Law Journal (2007), p.27.几乎所有的非洲法语国家都将其宪法列入半刚性的范畴。大部分非洲法语国家规定,只有宪法修正案获得超过2/3或者3/4的议员同意才可以通过,否则就得进行全体公民投票。在非洲其他国家,宪法修正案获批需要的不仅是议员绝对多数的赞成,还有全民公投的赞成。相关内容如表2所示。
表2:法国宪法对非洲法语国家宪法中有关公共权力配置内容的影响
法国第五共和国设立了总统制,但是在总统权力不断加强与议会权力得到削弱的过程中,法国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总统权力制衡机制,制衡机制的缺失成为弊端。当进入21世纪后,国际大环境以及法国社会本身的变化,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过度干预已成为民主进程的绊脚石,与人民主权原则相背离。法国各界对上述危机深感忧虑,执政者也迫切感受到法国国家机构必须要进行改革以适应日益膨胀的民主化要求。因此,法国颁布环境宪章(2004年)和第2008-724号宪法性法律②2007年11月,总统尼古拉·萨科齐致信总理弗朗索瓦·菲永,提出一些修改宪法、改革现行国家机构的意见。在综合巴拉迪尔委员会报告、总统修宪主张和各党派意见后,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一份修宪法律草案。该草案先后于2008年7月9日和17日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获得通过。为了确保修宪工作顺利完成,总统萨科齐决定运用宪法赋予总统的决断权,将修宪草案提交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表决,而不是交由公民复决。这就意味着修宪文本要以议会两院联席会议有效投票的3/5多数通过。2008年7月21日,议会两院联席会议在凡尔赛宫举行,最终以高于所需绝对多数1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修宪草案。经总统签署后,该修宪草案正式生效,成为2008年7月23日第2008-724号宪法性法律。(2008年),进一步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探索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国家机构权力之间的平衡。部分面临相似问题的非洲法语国家在参考法国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国宪法,其宪法变迁呈现出以下3方面特征。
1.参考法国宪法加强议会权力和地位
法国的总统直选和两轮多数选举制已被社会广泛接受,所以1958年宪法中所表现出的抑制议会权力的倾向就显得不合时宜。所以,2008年修宪时加强了议会权力和地位,如规定议会和政府共同确定议程内容。议程内容确定权对议会立法、监督等职能将产生重要影响。2008年修宪时将以往“政府优先确定议会议程”的做法修改为“政府与两院议长协商确定议会议程”,从而赋予议会较大的议程自主权。尼日尔2010年宪法在借鉴法国宪法的基础上,将国民议会议程确定权完全赋予国民议会,其中第95条规定:“国民议会将其会议、会期和委员会的议程通知共和国总统和政府。”体现出尼日尔宪法制定者为了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国家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和强化,而适当加强议会权力,提升议会地位。
2.参考法国宪法对行政权力加以控制
一方面,非洲法语国家普遍借鉴了法国宪法中关于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一届①几内亚2010年宪法第27条、尼日尔2010年宪法第47条、马达加斯加2010年宪法第45条中,都明确规定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一届。这项条款。另一方面,还借鉴了法国宪法有关总统特赦权的条款。例如,法国巴拉迪尔委员会认为,1958年宪法第17条已不适用于当前法国国情。该委员会认为,总统应当放弃“集体特赦”的传统做法,将特赦权限于赦免个别罪犯的罪与罚。尼日尔2010年宪法第72条规定:“总统有赦免权,但不受时效限制的罪行不可赦免。”体现了限制总统特赦权这一宪法精神。
3.参考法国宪法加强公民权利自由保障
其一,环境权入宪。法国重视环保并将环保上升到了宪法层面,如2004年法国环境宪章基于生态与人文关怀精神,将环境权纳入宪法。法国环境宪章对环境人权进行了人类宪法史上最完整和最系统的专门论述②王建学:《法国的环境保护宪法化及其启示》,《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62页。,环境人权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当法国颁布环境宪章后,摩洛哥、塞内加尔、加蓬、毛里塔尼亚、突尼斯、中非等非洲法语国家也将环境权入宪。虽然上述六国环境权入宪是参考法国环境宪章,但各国也根据自身实际国情出发制定了本国宪法环境条款。通过分析上述六国宪法环境权条款,可以大致将其归纳为两个类型,即明确公民环境权利与国家环境责任的对应型条款和要求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责任结合的复合型条款。第一种模式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对国家责任进行规定,这类条款可以作为司法审判中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公民环境的具体权利和国家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使得国家与个人在环境保护层面上形成良性互动。公民享有在适宜的环境中健康生活的权利,国家有保障该权利的责任。代表国家有加蓬(2014)、突尼斯(2014)。第二种模式是由两个及以上的复合条款组成,首先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利,公民作为环境权的主体,其本身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明确国家的环保责任,将两者相结合,组成复合型的宪法环境权条款设计模式,从而促进两者在环境保护层面上产生良性互动。代表国家有尼日尔(2010)、毛里塔尼亚(2012)。
其二,明确性别平等。法国在1999年通过宪法性法律中的第3条第4款确定了男女平等原则,“所有享有公民权与政治权的成年法国男女,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均为选民”。这就确认了女性公民与男性公民选举资格的平等性,这是对实践中女性公民遭到性别歧视的一种法律矫正。2008年修宪时在第1条中新增第2款,明确“国家法律将促进女性在选举、职业与社会责任等领域与男性间的平等”。几内亚2010年宪法序言中明确遵守《妇女权益的附加议定书》,其第2条第4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任何几内亚成年公民不论性别均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其他非洲法语国家①尼日尔2010年宪法第4、7、8条,摩洛哥2011年宪法第19条,马达加斯加2010年宪法第5、6条中,都明确性别平等。也将该宪法精神体现于本国宪法文本之中。
其三,建立法律合宪性审判前提问题处理机制。法国2008年修宪时增加第61条第1款规定,在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时,若普通法院认为当事人的人权受到了某些法律法规的侵犯,可以通过最高行政法院或最高法院向宪法委员会提出申请,审核相关法律条款的合宪性。在宪法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相关诉讼程序中止。而几内亚扩大了提出申请主体范围,其宪法第96条第4款规定:“任何人可以在所有司法机关就违宪法律提请排除性违宪审查。”尼日尔2010年宪法第132条规定:“所有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所有法院提出法律之违宪抗辩。”摩洛哥2011年宪法第133条规定:“若普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认为诉讼所依赖的法律侵害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法院有权受理普通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违宪抗辩。”马达加斯加2010年宪法第118条中也体现了该机制。
其四,设立“护权官”,负责受理个人权利保护申诉。法国2008年修宪时增设第11乙章,其中第71-1条明确了“护权官”的职能范围,当公民认为自身人权遭到侵害时,可向护权官请求帮助,保障人权不受不法行为的侵扰。几内亚2010年宪法和摩洛哥2011年宪法中都设置保护和促进人权之机构。
其五,进一步拓展了全民公决范围,发展完善全民公决倡议权共享机制。部分涉及国家制度、民生保障、国际协约的重大事务,可由全体公民直接决定,如第 11条第 1 款之内容。2008年修宪在增加全民公决事项的同时,还将全民公决启动权赋予民众。即20%的国会议员在得到超过10%合格选民联名支持后就可以根据宪法第11条第1款启动全民公决程序。几内亚2010年宪法参考法国宪法,于第51条规定:“总统应在咨询国民议会议长后就有关政府组织、自由和基本权利、经济生活和社会状况的法案以及授权签署国际条约的议案提交公民投票表决。”
1.参与非洲法语国家宪法制定的政治精英认同法国宪法
殖民时期,非洲法语地区人民为探索宪制进行了大量努力,但宪制发展方向主要还是受到法国影响。如前文所述,独立初期的非洲法语国家以法国宪法为蓝本制定了本国宪法,其中大多数宪法并不能妥善解决新独立国家的社会矛盾。香港大学公法教授亚什·凯认为:“在独立初期,民众相信宪法可以完美处理国家的社会矛盾。但是,在实际运行后,大量问题与批判质疑声出现。包括参与宪法起草的人在内,已经无人相信宪法会持续很长时间。”①亚什·凯:《第三世界国家的国家理论和宪政主义问题》,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宪法比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53页。这些国家的民众为何不再相信宪法,可以从这些国家的独立进程中发现答案。非洲学者约翰·穆巴克提出:“法国殖民统治者、法国企业家和商人的代表、本国的少数城市精英这几类人引领着多数非洲殖民地走向独立。”②John Mukum Mbaku, “Constitutionalism and Governance in Africa”, West Africa Review,No.6(2004), p.7.这一时期,非洲法语国家制定的宪法文本是由以上这些认同法国宪法精神的政治精英所主导的,必然在新宪法打上了法国宪法精神的烙印。③Sundhaussen, “Democracy and the Middle Classes: Reflections on Political Development”,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Polities and History, Vol.37, No.1(1991), p.100.此外,这种自上而下的立宪方式缺少民众的参与和推动,导致本身缺乏充分的合法性。
2.法国宪法在非殖民化过程中的传播
和平独立是大部分非洲法语国家的独立选择,国家的独立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非殖民化的直接结果。在独立过程中,效仿法国模式制定本国法律制度,是法国向独立国家让渡权力的必要条件,其中,制定相应类型的宪法也是非洲国家独立的前提之一。因此,非洲法语国家宪法文本受法国影响较大,普遍存在照搬法国宪法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如前所述,在不同的时期,非洲法语国家的宪法变迁都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具体到每个国家,情况也不尽相同。但是,还是可以从非洲法语国家宪法变迁的历程中,发现其发展趋势——非洲法语国家宪法的发展方向是在继续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宪法①李少文:《民主宪法的工程学》,《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第85页。之路的同时,朝着复合宪法模式发展。
宪法与民主。“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之后,包括非洲法语国家在内的新兴民主国家在开展对社会制度选择问题的理论思考和经验分析之时,也都重新厘定了两者的关系——前者不仅是国家高高在上的规范性文件,而且是国家实现民主和巩固民主制度的必然需要。②Donald L. Horowitz, “Comparing Democratic Systems”,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 1,No. 4(1990), pp.73-79.其阐述了两者的基本地位与意义,围绕民主机制来划分宪法的角色和功效,把两者做了一个衔接,形成了深入探讨民主设计中关于宪法方面的核心架构。③[美]阿伦·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陈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25页。
1.非洲法语国家的民主宪法制度框架已经建立
非洲法语国家独立后,为探寻更符合自身国情的民主宪法之路作出了长期的奋斗。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上来说,多数发达国家都经过了两次较大的政治变革,即法学界认为的“马鞍型政治发展道路”。在20世纪90年代,非洲法语国家的社会民主政治体制出现了自法国独立以来,较为普遍和深入的变化——几乎涉及政治体制的各个领域,涉及法律体制、政府体制、司法制度等的各个方面。其核心概念为以多党制为特征的社会民主政治体制,以取代以一党制及军政府为特征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而非洲及法语国家政治民主化的制度性建设亦已显雏形。这些国家都已经初步形成了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如修宪立宪、全民公决、立法会选举以及副总统选举等,方式也各有不同。在国家行政权制的设置方面,分权制衡观念为大众所接受,民选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以及司法机构也在发展完善中。另外,还形成了与国家政权活动密切相关的竞争性投票机制和政党体制。在普通民众和国家政权中,也孕育产生了反映和聚集民众权益诉求的媒体,包括大众传媒和各种利益集团。许多国家还在新的民主政治体制下,进行了立法和总统的换届选举。综上所述,与非洲国家民主宪政发展有关的制度性架构已经建立。而随着民主宪政体制架构的形成,其也必然促进非洲国家民主宪政的发展。
2.非洲法语国家的积极作为
大多数非洲法语国家虽然从民族独立开始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各自的法律,逐步完成了自身宪法制度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同法国宪法体系的完全决裂和根本革命。恰恰相反,无论是从法律章节设置上还是在法律条文内涵上,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法国的经验,这正是其在借鉴法国宪法体系并将之尽可能地本土化的成果,这也有效地完成了法国宪法体系同本国宪法体系的有机融合。从而推动了本国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以经济自立巩固了政治独立性,并逐步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准,使自己更能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因此非洲法语国家在承继了法国宪法体系历史遗产的基础上,坚持宪法体系的发展。另外,部分非洲法语国家还借鉴了一些民主宪法体制的纲领。①如前文所述,非洲法语国家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和马达加斯加在独立过程中受到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建国后移植了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实践之后,这些非洲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摆脱传统、割断历史最终还是无法使本国完全形成符合当今社会的民主宪法体系,而引进与改革并举,则可以使其走向正确的民主宪法之道。
3.民主宪法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深入人心
民主宪法观念得到了社会民众的广泛认同,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民主宪法观念的传播有了较大的改观。首先反映到了政界精英和广大城市居民身上。他们的思想价值观已经在逐步挣脱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禁锢,走向了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和参政意识,开始尝试着通过投票机制、议会斗争、党派机制以及其他方法介入政界,并通过国家意识形态来代替传统部族主义的政治思想方式。令人欣慰的是,这个趋势和群体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的当权者,无论是终身总统、临时政府或国家元首,抑或是军政府,自始至终都要宣称维持本国宪法权利、还政于人民,以及建立民选政体。这也就意味着,民主宪政的政治观念已经渗透整个非洲社会,并成为人民确定政权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尽管这个依据还只有形式上的意义。如前所言,虽然国家大选有很高的作弊可能性,但只要它完成了大选,它就是进步的。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民主宪政的观念已经深入民心了。
非洲法语国家独立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频频出现政治挫折,最直接的因素便是未能完成政治或法律意义上的民主政治②宪法首先是政治的宪法,主要体现在立法过程中,强调宪法目的及内容的政治性。其次是法律的宪法,主要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强调宪法作为一种高级法的法律实施。最后是社会/公民的宪法,主要体现在执行过程中,强调宪法与社会和公民的互动性。参见欧阳景根:《政治挫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95-196页。。不仅仅是在独立后的非洲法语国家,在当代的第三世界各国也都存在这一问题——怎样在有效运用与整合现行法律资源的前提下,保护和提升政治力量。而目前非洲法语国家的政治之所以较拉丁美洲等发展中国家更为稳定,主要是在法语非洲各国通过采取一些政治措施,使得法律制度发展到了现代政治法律的初级阶段。①Nathan J. Brown, Constitutions in a Nonconstitutional World:Arab Basic Laws and the Prospects for Accountable Government, New York: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2, pp.136-138.非洲法语国家不仅应当制定政治宪法,并应同时发展完善法律宪法,以便于把宪法问题转化为日常的政治问题,促使公民感同身受,更好地理解宪法问题。唯有如此,宪法制度才能得到一个合法化和惯例化的途径。不过,即使如此也还是不够,要想真正实现宪治,在非洲的法语国家中还必须具备社会/公民宪法,因此社会/公民宪法才是最有活力的宪法形式。通过培养公民意识,法律与宪法已经成为公众所披的一种保障个人权益的外衣,而这种宪法意识已经融入了公众的日常生活之中。②前引:政治挫折研究,第204页。通过构建复合宪法模式,即政治宪法、法律宪政、社区/公民宪法复合模型,将能够使整个非洲法语国家中培育出一种影响力最为深厚、社会根基最为稳固的政治力量。这是非洲法语国家摆脱政治动荡局面、实现政治发展最为现实的途径。因此,可以预见,非洲法语国家宪法将朝着复合宪法模式发展。
殖民地时期,法国宪法对法属非洲殖民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政治体制层面上,如移植议会、政党、法院等制度,经过数个世纪的殖民统治,使得法属非洲各国在独立前夕相继效仿法国模式制定本国宪法。独立之后,非洲法语国家在进一步完善本国宪法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法国宪法关于公共权力配置、公民权利、政党制度、合宪性审查、宪法修订、平衡行政权与立法权等方面的内容。法国宪法之所以对非洲法语国家宪法发展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不仅与殖民统治时期和独立运动后法国主导下对非洲的宪法移植有关,也与非洲法语国家自身缺乏宪法实践经验、本国政治精英倾向于借鉴法国宪法有关。所以,在经历了独立六十多年的各种动荡甚至反复后,大多数非洲法语国家宪法制定与发展依然受到法国宪法的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民主宪法思想已经被非洲法语国家的民众普遍接受。无论非洲法语国家在民主宪法转型的道路上还会遭遇怎样的挫折和失败,可以确定的是,其将在健全多党民主制的同时,朝着复合宪法模式发展。虽然非洲法语国家的宪法转型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限制而未达到预想的效果,但非洲法语国家的宪法变迁经验和教训无疑是人类建设美好家园的宝贵经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加剧了原有的社会矛盾,导致经济下滑、政局变动。①2020年3月22日,几内亚总统阿尔法·孔戴在国内已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情况下,坚持进行新宪法公投,引发抗议骚乱,造成至少10人死亡。埃塞俄比亚政府决定推迟原定于2020年8月举行的联邦议会选举,遭到反对党坚决抵制,造成国内政局高度紧张。2020年8月,马里发生的政变就是社会政治危机在疫情催化下的爆发。非洲法语国家政府能否通过民主宪法改革继续赢得民众信任,并建立一套符合本国国情的宪法制度,将对本国人民的福祉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