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斌 李宇辰
长期以来,法国积极活跃于气候治理的国际外交舞台。然而,相比于其他全球治理主导行为体,法国气候政治领导力略显不足,在国内与全球层面也面临着诸多制约和挑战。2015年12月12日,《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正式诞生,不仅为全球气候治理带来新范式,更为法国引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信心。近年来,随着英国“退欧”(Brexit)、德国深陷“领导困境”,法国作为南欧国家的“天然领袖”,其在欧盟内的影响力不断跃升,使欧盟在内外政策方面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法国化趋势①张健:《欧盟的法国化趋向及其影响》,《现代国际关系》,2022年第2期,第1-11页;李超、王朔:《试析德国面临的“领导力困境”》,《现代国际关系》,2016年第5期,第48-54页。。换言之,法国正在引领欧洲的政策方向。在气候治理和能源领域,法国更是趁势而起,成为欧盟内推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最积极(the most active)成员国,并试图谋取联盟“气候领袖”(Climate Leader)地位。基于此,不妨重点回顾《巴黎协定》诞生前后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及法国气候政治,从而进一步分析法国气候政治特征与新变化,以期展望法国气候政治之前景,为未来全球和欧盟气候治理提供经验启迪。
自后“冷战时代”以来,气候政治问题缺乏足够的话语空间,被轻易归置于“低位政治”(Low Politics)①低位政治(Low Politics),是相对于高阶政治(High Politics)的政治学概念,主要被用于对不同优先级的问题进行归类。所谓低位政治一般指涉环保、经济、社会或文化领域,但与环境气候、跨境移民议题相比,其实并无优劣褒贬之分,只不过出于研究需要和叙事偏好,被人为划定而分属于不同“阶位”。有关“低位政治”“高阶政治”的理解和译法,参见赵斌:《权力不对称与战略反对冲:海洋安全竞合》,《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0年第23期,第57页。。然而,随着其越来越多地同非传统安全问题产生连锁效应,全球气候政治战略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0世纪80年代末,全球气候系统打破平衡,为科学应对气候危机,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1988年联合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标志着气候问题正式进入国际政治议程,人类开始了针对全球气候治理的一系列实践,气候问题亦随之登上国际谈判桌。归因于长时段性、广覆盖性特征,气候谈判是一个持续、复杂的全球多边互动过程,如何创建高约束力的气候治理机制、扩大减缓行动的参与国数量,是早期谈判的重点②周伟铎、庄贵阳:《美国重返〈巴黎协定〉后的全球气候治理:争夺领导力还是走向全球共识?》,《太平洋学报》,2021年第9期,第17-29页;Keohane R, Victor D, “The regime complex for climate change”, Perspectives on Politics, Vol.9, No.1, pp. 7-23.。
首个全球气候制度结构源起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并在此基础上约定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P)。该公约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③联合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convchin.pdf,访问日期2022年3月7日。,为各参与主体提供了一个适用性原则。但在应对气候问题实践上,公约的非约束性使得各主权行为体形成了基于自我意愿的行动模式。随着全球气候治理的进一步深入,1997年第3届缔约方会议(COP3)通过了《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该协议对发达国家进行减排作出了义务性规定,但并未对发展中国家执行强制性约束④联合国:《京都议定书》,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kpchinese.pdf,访问日期2022年3月7日。。同时,《京都议定书》引入三种灵活机制⑤《京都议定书》的三种灵活机制即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 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和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ing, ET)。,形成了不同主体之间的组合形式,确立了“自上而下”的全球减缓模式。尽管该协议对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缺乏有效规约、参与主体不全面以及重要国家消极回应,实质上削弱了该模式的效应力①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主要国家碳排放量不降反升。2001年,美国宣布退出该协议;2011年,加拿大正式退出;2012年,俄罗斯、日本、新西兰等主要国家对第二承诺期持明确反对态度。参见The United Nations, “GHG DATA 2006 - Highlights from Greenhouse Gas(GHG) Emissions Data for 1990-2004 for Annex I Parties” , https://unfccc.int/files/essential_background/background_publications_htmlpdf/application/pdf/ghg_booklet_06.pdf,访问日期2022年3月8日;David G. Victor, The Collapse of the Kyoto Protocol and the Struggle to Slow Global Warming,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1;联合国:《〈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https://unfccc.int/files/kyoto_protocol/application/pdf/kp_doha_amendment_chinese.pdf,访问日期2022年3月8日。。2007年巴厘岛气候变化会议(COP13)通过巴厘路线图(Bali Road Map),正式开启“双轨制”谈判的模式改革,即以欧盟为代表的部分缔约方继续履行第二承诺期强制减缓目标,其余缔约方以及所有非缔约方自行决定减缓承诺。该计划首次明确减缓与适应并重的应对模式,随后的《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坎昆协议》(Cancun Agreements)则进一步强化了双轨模式的地位。遗憾的是,相较于《京都议定书》,各国减缓行动力度要求再一次回归于自我意愿,实际上,这一先天不足的全球气候治理结构出现了“倒车”现象②日本于《坎昆协议》下做出2020年比1990年减排25%的减排承诺,但是在2013年又正式将其减排承诺力度降低为比2005年减排3.8%。高翔:《〈巴黎协定〉与国际减缓气候变化合作模式的变迁》,《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6年第2期,第83-91页。。
自“后京都时代”以来,全球气候谈判长期保持的传统“南北格局”日渐式微,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集团划分方式呈现弱化趋势③于宏源:《试析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格局的新变化》,《现代国际关系》,2012年第6期,第9-14页。。德班气候变化会议(COP17)则进一步推动了气候政治格局调整。总体而言,形成了欧盟(EU)、伞形集团(Umbrella Group)、金砖国家(BRICS)、七十七国集团(G77)等多元化主体。其中,欧盟是典型的国际气候议题“领头羊”,也是“气候外交”的首倡者。尽管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仅次于中国、美国④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Top 10 Greenhouse Gas Emitters: 2016” (2021-03-28), https://www.wri.org/data/top-10-greenhouse-gas-emitters-2016,访问日期2022年3月8日。,但在推动全球气候谈判、实现自身减缓目标上,欧盟皆可谓“不遗余力”。自1992年公约之始,欧盟即通过推动严格的国际承诺,于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中,欧盟提出并接受了缔约方最高减排目标⑤欧盟15国(EU-15)在《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内实现8%的减排目标,甚至超过平均减少5%的“京都目标”。联合国:《京都议定书》,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kpchinese.pdf,访问日期2022年3月8日。,成为国际社会上承担减排责任的标兵。实际上,尽管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表达了强烈的政治意愿,但仍旧面临着多重挑战,且大多来自其独立成员国的国内利益协调以及与非欧盟国家的国际谈判合作。首先,气候政策是欧盟彰显“统一外交”的重要手段。然而,欧盟对外气候政策制定属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混合权限”⑥Sebastian Oberthür & Claire Roche Kelly, “EU Leadership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Achievement and Challenges”, The International Spectator, Vol.43, No.3(2008), pp.35-50.。因此在全球气候治理谈判中,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并非唯一代表,各成员国仍以主权行为体性质代表参加。尽管它们在多数情况下采取联合行动,欧盟气候外交政策仍存在内外部协调一致性难题。如果要在外部气候政策中实现“一个声音说话”(speak with one voice),显然需要法、英、德等关键行为体和参与者的密切协作。其次,欧盟难以通过其区域影响力约束其他国家共同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协作,典型案例即美国退约对《京都议定书》所造成的结构性破坏。总而言之,欧盟希望其在气候治理方面的政治影响力能够成为其外交政策的旗帜,通过“气候牌”彰显外交特色,谋求国际“道义优势”①D. A. Motaal, “The shift from ‘low politics’ to ‘high politics’: Climate change”,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Law, Vol.40, No.2(2010), p.98.。而在欧盟气候外交与政策制定过程中,法国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稳定作用。
就地理位置而言,法国是欧盟内大陆表面积最大的国家,位于大西洋与地中海之间,海岸线狭长,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这一客观因素促使法国加大了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程度与行动力度,也是法国积极参与气候治理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法国于气候、能源治理领域拥有着得天独厚的先发优势与成熟经验。早在能源危机和工业化城市发展对环境造成威胁之初,法国政府就及时作出了反应,在其他国家之前实现了主要能源转型和温室气体减排,奠定了法国气候政治基础,决定了其成为全球气候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力量。另一方面,法国将气候外交视为维护大国话语权与塑造国际影响力的重要方式,不仅积极发挥在欧盟内部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制定中的核心作用,还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彰显其在减排问题上的标杆力量以及负责任大国形象,凸显了法国在欧盟乃至全球气候政治格局中的突出地位。本质上来说,法国气候政治特色鲜明,其既要避免自身陷入气候危机,又要应对气候领域的大国角力,巩固气候话语权和议程制定权的优势地位,在全球治理核心议题上发挥着独特作用。换言之,这一双重因素是推动法国气候治理体系建构的核心动力。
受戴高乐主义(Gaullism)影响 ,法国早期气候治理主要聚焦于国内能源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20世纪70年代,法国开启大规模核建设计划,成功转型为核能源大国。此后,围绕能源安全问题,法国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改革措施,其中包括提高能源效率、征收高额燃料税、增强发电形式多样性等,通过制定严格规定和激励措施,间接实现了温室气体减排。实际上,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法国在全球气候治理问题上几乎未曾表现出较强烈的积极性。由于“能源独立”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各国一直将其地位等同于国家独立,尤其是在已经拥有成熟核能技术的法国。这一认知导致法国对能源政策采取高度集中管理,优先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和维持价格竞争力,并对政策和规则变化更加警惕。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气候问题转变为国际政治共识,法国在改变国内发展模式的同时,开始逐渐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并在这一过程中展现了其独特的行动逻辑。
为满足国家利益诉求,1993年法国向国际社会提出以人均排放量(Per Capita Emissions )为评估指标的减排策略,据此制定工业化国家减排目标的分配,以实现全球排放水平的基本趋同,确保国际减排分配的公平性①Joseph Szarka, “France: Towards an Alternative Climate Policy Template?”, in H. Compston and I. Bailey, eds., Turning Down the Heat,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2008, pp.125-143.。与其他工业化国家相比,法国的人均排放量始终保持在相对较低的区间。以1990-1995年为例,法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仅为5.92吨,远低于欧盟8.06吨的平均水平②数据由作者整理。Th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Air and GHG emissions Carbon dioxide (CO2), Tonnes/capita, 1990 - 2000”, https://data.oecd.org/air/air-and-ghg-emissions.htm,访问日期2022年3月10日。。然而,因人均排放量指标对工业化国家要求过高,欧盟内部形成了一股强烈的反对力量,最终导致法国提案失败,同时也打击了法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积极性。
实际上,由于法国率先实现了能源减排的结构性调整,在减排问题上,法国认为自身采取新措施的成本远大于其他工业化国家,拒绝为新成本买单,因而要求各国必须在保证经济效率的基础上,遵循污染者付费原则(the Polluter-Pays Principle)。法国认为实行成本低于平均水平的减排措施,是工业化国家之间分担温室气体减排最有效、最公平的方式。就此而言,需要各国以协调后的统一税率标准,征收累进碳税③The United Nations, “French Government (1995) First National Communication under the 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natc/france1.pdf,访问日期2022年3月11日。。1997年《京都议定书》为签署国确立了减排目标,并在责任分配方式上采取了基准年选择与目标标准设定(如技术标准、排放强度目标等)。这一时期,法国的经济增长带来碳排放量的持续上升,预计将大幅超标。因此,法国政府选择退而求其次,不愿以自身利益受损达成标准趋同,在1998年欧共体“责任分担协议”(EC Burden-Sharing Agreement)谈判中赞同以1990年为基准年水平,即到 2000 年仅将排放量控制稳定在比1990年高出约10%的标准④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 and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Climate Change Policy Initiatives:1995-96 update. Volume II, Selected non-IEA countries, Paris: OECD/ IEA, 1996.,该稳定目标与德国(21%)和英国(12.5%)的削减形成鲜明对比⑤Joseph Szarka, “Climate policy in France: between national interest and global solidarity? ”Politique européenne, Vol.33, No.1(2011), pp.155-183.。
此外,由于核电是法国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尖端技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促进民用核能产业发展始终是法国对外政策的重要部分。一定程度上来说,核产业利益即等同于法国的核心国家利益①Rudiger K.W. Wurzel, James Connelly and Duncan Liefferink, The European Union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Politics: Still Taking a Lead?, London: Routledge, 2016.。自1997年谈判之始,气候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高度重视。在核电行业处境日益艰难之际,核能因其廉价、低碳特征,被认为是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方式。法国视其为核产业复兴的重要契机,在随后历次国际气候谈判中致力于推动核能地位提升,以增强其核能发展与利用的合法性,为法国核电产业创造新的市场机会。在海牙气候变化会议(COP6)上,法国更是极力推动将核能项目纳入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最终因遭到大多数国家反对而搁浅。显然,法国早期国际气候谈判立场明显受制于其既存利益,未能有效结合国际需求与国内实际,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政治推动力略显不足。
自1992年里约峰会(UNCED)以来,“共区”原则成为历次国际气候谈判中所强调的一般性原则,考虑到气候责任“南北差异”,这一原则要求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气候资金和技术支持②联合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convchin.pdf,访问日期2022年3月17日。。然而从原则到实践,大部分发达国家并未完全履行援助义务,特别是提供气候资金的国际承诺。气候援助不仅可以提升自身地区性及全球性地位,还能增强对相关国家的影响力,因此,法国在该问题上表现出相当高的积极性③冯存万:《法国气候外交政策与实践评析》,《国际论坛》,2014年第2期,第57-62页。。但相比于技术跨国转让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与泄密风险,法国则更倾向于开展气候金融援助。
实际上,早在里约峰会前,法国便联合德国于1989年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G)设立应对气候问题金融援助机制,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减轻气候威胁。两国以8.1亿法郎的出资额位居榜首,占总出资额的18%。随后,法国继续捐赠8.1亿法郎,以维持其在该机制下的主导地位。截至1992年,法国政府所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金额已接近440亿法郎,援助比例高达国内生产总值(GDP)的0.63%。随后,法国政府于1994年设立法国全球环境基金会(French 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仅1994-1998年就提供了4.4亿法郎的资金支持,以补贴或贷款形式支持受助国进行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建设,防止受助国因经济发展而带来全球气候问题进一步恶化。另外,法国认为减少发展中国家债务同样有利于提高减排效果。1988-1993年,法国履行了共计162亿法郎的债务免除承诺④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 “French Government (1995) First National Communication under the 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natc/france1.pdf,访问日期2022年3月11日。。这些措施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做出了广泛贡献。
此外,非洲和拉美作为法国传统势力范围,更是其开展金融援助的重点地区。哥本哈根气候会议(COP15)前夕,法国政府提出“气候正义计划”(Climate Justice Plan),旨在构建一个新的金融援助机制,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问题。对此,萨科齐(Nicolas Sarkozy)亲自展开外交攻势,拉拢利益攸关方支持该计划。同时,法国呼吁由发达国家在2010-2012年提供“快速适应基金”(Fast-Track Adaptation Fund),以每年100亿美元的援助资金协助非洲地区解决生态危机,法国对此承诺提供40%的资金份额①Rüdiger Wurzel, James Connelly, The European Union as a Leader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Politics, London: Routledge, 2010, pp.243-245.。法国和英国还共同提议设立300亿美元全球环保基金,并提供大部分资金支持,以帮助贫穷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通过“金融外交”,法国进一步扩大了在非洲乃至全球的影响力。这一显著成效使得法国产生了路径依赖,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侧重于利用“金融外交”换取中小国家支持,以提升国际气候治理的话语权与影响力。然而随着气候问题的复杂化,仅仅依靠经济援助已无法完全满足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实际需求。
法国传统左右翼轮流执政的政治格局往往影响着气候治理政策的变动,生态主义思潮的兴起更加剧了这一政策的不稳定性与多变性。以核能和碳税问题为例,20世纪90年代末,法国环保主义政党绿党(Les Verts)强烈反对法国能源政策方向,尤其反对利用核能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该党认为核扩散风险、事故风险以及核废料管理将给未来法国带来不可估计的灾难,气候计划应该建立在能源效率与转型、逐步淘汰核能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基础上。基于早期法国支持核能的广泛国家共识和复杂政治环境,绿党独木难支,只得将其政治理想寄希望于联合左翼力量,参与并影响若斯潘(Lionel Jospin)政府能源政策的制定。1997年,若斯潘在首次政策声明中宣布废弃“超级凤凰号”(Super-phenix)核反应堆②法国“Super-phenix”核反应堆建于1976年,因成本超支和公众抗议,在运行过程中多次被关闭,引发巨大舆论争端。The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IAEA),“PRIS -Reactor Details SUPER-PHENIX Permanent Shutdown”, https://pris.iaea.org/PRIS/CountryStatistics/ReactorDetails.aspx?current=178,访问日期2022年3月15日。。2000年,若斯潘带领左翼政府制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计划”(PNLCC),围绕国内能源生产、工业、农林业等领域采取减缓行动,以履行其国际承诺③Dreyfus Magali, « Plan climat national », dans Jean-Luc Pissaloux éd., Dictionnaire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et Développement Durable, Cachan: Lavoisier, 2017, pp. 357-360.。该计划明确表示将减少核能依赖,并致力于实现欧盟成员国集体减排8%的共同目标④French Government, « Programme National de Lutte Contre le Changement Climatique »,http://temis.documentation.developpement-durable.gouv.fr/document.html?id=Temis-0057785, 访问日期2022年3月14日。。对此,若斯潘政府制定三类应对措施,包括碳排放交易、碳税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在海牙气候变化会议中,法国反对通过增加树木、土壤或其他“碳汇”(Carbon Sinks)的利用,要求各国应将重点放在国内温室气体减排上。然而,法国在碳税谈判中未能取得最终胜利。随后,法国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更是对征收碳税作出违宪裁决,严重阻碍了若斯潘政府的气候治理政策①Joseph Szarka, “From inadvertent to reluctant pioneer? Climate strategies and policy style in France”, Climate Policy, Vol.5, No.6(2006), pp.627-638.。2002年,拉法兰(Jean-Pierre Raffarin)带领右翼政府上台执政,将前任政府气候治理政策弃如敝屣,并在次年宣布建设新型核反应堆,同时支持欧盟共同建造国际实验性核聚变反应堆(ITER),引发巨大舆论争议②Xinhuanet, “Politics threatens to dominate nuclear fusion debate”(2004-01-13), https://fire.pppl.gov/iter_chinaview_011204.pdf, 访问日期2022年3月15日。。在对待碳税问题上,拉法兰政府持反对立场,认为该措施不仅会削弱法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也不会为环境治理带来过多益处。2004年,法国将推动气候变化、能源安全和环境政策的重点转移至能源效率领域,倡导能源效率提升、投入更多可再生能源研发以及维持核能发电水平,并承诺在1990年至205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75%③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 “Plan Climat 2004”, https://unfccc.int/resource/country/plan_climat_fr.pdf, 访问日期2022年3月13日。。2005年法国颁布《教皇法案》(The POPE Law),不仅将应对气候变化列为法国能源政策制定优先事项,还为履行减排承诺设定量化目标(每年减排3%)④French Government, “The 2005 Energy Law(Programme d’Orientation de la Politique Énergétique Française)” (2005-07-14),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jorf/id/JORFTEXT000000632771,访问日期2022年3月16日。。
随着法国国内环保主义势力兴起,以及民众对环境和气候问题的高度关注,2007年萨科齐迫于环保游说团体压力,不得不作出承诺,提升环境治理工作的优先级,并表示在任期结束前实现碳税征收。在核能问题上,萨科齐政府态度“暧昧”,尽管同意增加风能、太阳能等发电比例,发展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但仍支持核能作为法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清洁能源。2009年,萨科齐政府履行政治承诺,提出将在国内征收碳税,并将其提升为法国气候变化减缓战略核心。然而,民意调查数据显示法国66%的民众反对碳税,且低收入群体反对比例高达75%⑤Éloi Laurent, “The French Carbon Tax: Autopsy of an Ambition”, French Politics, Culture &Society, Vol.28, No.3(2010), p.119.。政府曾试图强行推进碳税法案,却在执行前夕遭到宪法委员会否定裁决。这一结果间接导致萨科齐政府在2010年的地方选举中惨败。在经历严重的选举失败后,法国政府改弦更张,无限期推迟碳税征收,并最终撤回执行方案,这一结果标志着萨科齐时代碳税的“政治死亡”。萨科齐的继任者奥朗德(François Hollande)曾试图继续推行碳税,并在2013年年底决定次年以“气候能源贡献”(Climate Energy Contribution)的名义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然而,政治多数派变化并未改变法国能源和气候框架,尽管碳税最初被设定在较低水平,仍引发强烈争议,并将在未来陷入新困境之中。
2015年11月,巴黎气候变化会议(COP21)正式举行,并在随后通过“有史以来第一个真正的国际气候协议”①“First-ever truly global climate deal”: European Commission, “Historic Climate Deal in Paris”(2015-12-14),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api/files/document/print/en/speech_15_6320/SPEECH_15_6320_EN.pdf, 访问日期2022年3月16日。——《巴黎协定》,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巴黎协定》确立了“国家自主贡献”(INDC)方式,通过允许各国“自决”(Self-Determination),将传统法律约束性目标转变为自下而上的自愿减排承诺,成功回避目标分配冲突,消除阻碍气候谈判的关键性障碍②The United Nations, “What is the Paris Agreement?”, https://unfccc.int/process-and-meetings/the-paris-agreement/the-paris-agreement, 访问日期2022年3月18日。。实际上,东道主法国早在巴黎气候变化会议前就同所有关键国家进行了战略沟通,凭借其出色的组织与外交表现,在复杂而矛盾重重的谈判过程中力促这一实质性协议得到与会者最大程度的支持③C.F. Parker, C. Karlsson and M. Hjerpe, “Assessing the European Union’s global climate change leadership: from Copenhagen to the Paris Agreement”, Journal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Vol.39,No.2(2017), pp.239-252.。可见,该协定是法国气候外交的一次“跨时代胜利”,也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进入新阶段。随着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趋势性转型,以《巴黎协定》为起点,法国正式开启后巴黎时代(Post-Paris Era)气候政治新实践。
法国将气候治理作为外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借以追求大国地位和增强国际影响力的主要途径之一。得益于巴黎气候变化会议的成功,法国“全球生态先锋”地位再一次获得强化,因而更加热衷于打造自身领导者形象,并在促进气候治理多边合作上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2016年6月15日,法国政府完成批约,成为首个批准《巴黎协定》的欧盟国家④The United Nations, “7. d) Paris Agreement”(2015-12-12), 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MTDSG/Volume%20II/Chapter%20XXVII/XXVII-7-d.en.pdf, 访问日期2022年3月20日。,并尽一切努力维持协定稳固性。作为《巴黎协定》的“领头羊”,法国于国内制定雄心勃勃的气候政策,包括2017年气候计划(the 2017 Climate Plan)、能源气候战略(SFEC)、2018-2022年适应气候变化国家计划(PNACC-2)等⑤France ONU, « Ce qu’il faut savoir sur la COP24 »(2019-10-22), https://onu.delegfrance.org/Ce-qu-il-faut-savoir-sur-la-COP24, 访问日期2022年3月21日。。通过超越协定承诺的气候计划,法国政府围绕绿色经济、生态农业和气候外交等多个领域⑥France Government, “The 2017 Climate Plan”(2017-07-06), https://franceintheus.org/IMG/pdf/climate_plan_-_press_pack_1.pdf, 访问日期2022年3月21日。,充分展示气候雄心,以促使协定“不可逆转”(Irreversible)。而在复杂的全球地缘政治背景下,随着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英国“退欧”和欧洲右翼民族主义兴起等一系列反全球化事件冲击,法国深刻认识到,国际合作对于应对气候变化至关重要,支离破碎的世界将把《巴黎协定》拖入深渊。
基于此,围绕《巴黎协定》,法国在推动国际气候变化行动方面开始发挥主导作用。2016年11月马拉喀什气候变化会议(COP22)期间,法国以全球气候倡导者身份,充分参与《巴黎协定》规则谈判进程,率先承诺在2050年实现碳中和,并为该进程提供政治、技术和财政支持,通过对国际合作项目施以资金支持①法国承诺为建设国际可持续发展项目的法国开发署(AFD)提供3000万欧元资助,给予非洲可再生能源倡议(AREI)项目资金保障,对致力于开发自然灾害预警系统的CREWS倡议基金提供1000万欧元支持。France Government, “COP22: speeding up implementation of the Paris Agreement”, https://www.gouvernement.fr/en/cop22-speeding-up-implementation-of-the-parisagreement, 访问日期2022年3月21日。,从而将决心转化为实际行动,确保协定在2018年进入落地实施阶段。同时,法国继续增加对发展中国家支持力度,促进政府间合作行动,帮助脆弱国家适应气候变化,以换取国际支持。对于法国而言,第23届缔约方会议(COP23)是延续国际气候动员的关键时刻。在此期间,法国继续为推动和巩固《巴黎协定》具体实施贡献力量,并就全球气候行动议程制定适用性规则,承诺欧洲将弥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等机构的资金短缺②Jocelyn Timperley, “COP23: Key outcomes agreed at the UN climate talks in Bonn”(2017-11-19), https://www.carbonbrief.org/cop23-key-outcomes-agreed-un-climate-talks-bonn, 访问日期2022年3月21日。,以减少美国退出协定的负面影响,保持法国气候外交前沿地位。
为确保欧洲实现《巴黎协定》,法国影响力亦至关重要。作为欧盟第三大经济体,法国一直处于欧盟核心地位,这也是其实现全球领导雄心的驱动力。过去,法国奉行依托欧盟集体优势领导全球气候治理的路径,希望利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优势地位,成为欧洲全球事务代言人。然而,欧盟烦冗复杂的决策机制严重限制其战略实施,往往在协调一致时陷入选择困境,影响全球气候治理效能③吴志成、温豪:《法国的全球治理理念与战略阐析》,《教学与研究》,2019年第7期,第85-94页;杨娜:《欧盟的全球治理战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第17-25页。。因此,在英国决定退出欧盟、德国疲于应对国内政治困局之际,法国决心调整治理路径,谋求战略自主以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对于特朗普(Donald Trump)毁约行径,马克龙(Emmanuel Macron)针锋相对,不仅在国际社会发起“让我们的星球再次伟大”(Make Our Planet Great Again)倡议,还联合其他欧盟领导人(包括G7)作出强硬回应,强调在任何情况下,《巴黎协定》“都不能重新谈判”(cannot be renegotiated)④G7&G20 Research Group, “France's Climate Change Leadership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World: What This Means for Biarritz”(2019-02-03), http://www.g7g20.utoronto.ca/comment/190203-mcmurdo.html, 访问日期2022年3月20日。。此外,在欧盟—加拿大贸易协议(CETA)、欧日贸易协议(EPA)谈判中,法国明确要求在未来所有贸易协定中,缔约方必须遵守《巴黎协定》,并试图引入“气候否决权”(Climate Veto)⑤Jean Lesne, “Concerning the report to the Prime Minister on The Impact of the 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Canada (AECG/CETA) on the Environment, Climate and Health”, Environnement, Risques & Santé, Vol.17, No.2(2018), pp.169-175.,将气候因素纳入其外部经济关系,以确保经济行为不会额外增加气候负担。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国充分释放自身积极性,以坚定不移的立场、积极的气候外交和强力的国家措施,为意图确立其在全球气候行动问题上的真正领导力提供了强大支持。
自巴黎气候大会以来,气候治理议题日益与其他政策领域相融合。对法国而言,总体气候外交政策不再局限于特定领域,法律创制、气候融资、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等方式亦成为其搭建自身气候领导者地位的重要筹码。
首先,法国创制性地提出《世界环境公约》(Global Pact for the Environment)。正如“水没有边界”(water knows no boundaries),环境问题往往具有跨界性。虽然气候问题早已“穿透”国家边界,但各国气候治理仍固守于主权界限。世界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非合作式博弈,往往使全球气候治理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the dilemma of collective action)①刘湘溶、张斌:《国际环境正义实践的伦理困境及其化解》,《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2期,第9-13页;郑富兴:《国际环境政治与全球公民教育的批判路径》,《比较教育研究》,2017年第8期,第64-71页。,因而国际环境法律框架成为解决全球气候治理矛盾的重要依据。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至今,大量地方性环境法开始立制,与环境和气候相关的国际条约纷至沓来。由于缺乏全球性立法者(a central world legislator),国际环境法往往呈现去中心化式结构与碎片化(Fragmentation)的法律状态(包括立法与法律适用),现有环境治理法律框架更是缺乏统一的具体指导。如果任由该趋势继续发展,不同环境法律之间或将日益重叠,最终形成不良竞争②Anne Peters, “The refine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From fragmentation to regime interaction and politiciza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Vol.15, No.3(2017), pp.671-704;Tamar Megiddo, “Beyond Fragmentation: On International Law's Integrationist Forces”,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44, No.1(2018), pp.114-147.。自《巴黎协定》通过以来,国际社会更加需要一个强约束力的法律框架。作为对这一趋势的回应,法国于2017年6月牵头起草《世界环境公约》,旨在将全球环境治理基本原则“宪法化”,为主权国家重新划定更强有力的环保义务,倒逼各国调整国内法以适应新要求。此外,相较于原有环境法体系,《公约》还通过更为全面的行为规范,如确立公民环境权(包括享有健康环境、参与环境决策、获取环境信息和环境正义之权)、代际公平原则等③《世界环境公约》(草案),https://globalpactenvironment.org/uploads/CHI.pdf, 访问日期2022年3月22日。,将非国家行为体纳入框架之内,大幅增强法律普适性与约束力。可见,这一创制性立法是法国重振全球气候治理法律体系的可贵实践,进一步巩固了法国气候外交在全球范围内的先发优势。
其次,自《巴黎协定》以来,气候融资对于各国实现绿色经济和增强抵御气候变化影响的能力至关重要,但也同样是国际气候谈判的棘手议题之一。法国将融资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优先事项,引导全球公共、私人融资流向气候投资,并确保气候问题上升至全球金融部门的核心议题。在协定框架内,法国承诺将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融资从2015年的30亿欧元增加到2020年的50亿欧元,其中气候适应资金提高至每年15亿欧元,并提前实现这一目标①2019年,法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融资达到59.6亿欧元,其中15亿欧元专门用于适应气候变化。2020 年,法国的气候融资达到 50.5 亿欧元,其中 19.6 亿欧元用于适应气候变化。此后,法国继续承诺,在 2021 年至 2025 年将其增加到每年 60 亿欧元,并将其中的三分之一用于适应气候变化。France Government, “Financing: a key issue in the fight against climate change”(2022-01-03),https://www.diplomatie.gouv.fr/en/french-foreign-policy/climate-and-environment/the-fight-againstclimate-change/financing-the-fight-against/, 访问日期2022年3月23日。。法国的大部分官方发展援助依靠双边渠道提供,但这不妨碍其成为多边主义的坚定支持者。法国始终在各国际性组织内推动融资创新,以作为传统援助来源的补充机制。例如,法国于2017年12月发起“一个星球峰会”(One Planet Summit),主要目标即鼓励私人融资填补每年2100亿美元的缺口,以满足《巴黎协定》的要求②France Government, “One Planet Summit: new tangible initiatives for the climate”, https://www.gouvernement.fr/en/one-planet-summit-new-tangible-initiatives-for-the-climate, 访问日期2022年3月21日。。法国还全力参与了绿色气候基金(GCF)、全球环境基金 (GEF)、气候投资基金(CIF)等多边机构进程,实现气候融资催化剂效应。2019年10月,法国主办GCF增资会议,并成功斡旋28个国家增资共计98亿美元③France Government, “Financing: a key issue in the fight against climate change”(2021-01-03),https://www.diplomatie.gouv.fr/en/french-foreign-policy/climate-and-environment/the-fight-againstclimate-change/financing-the-fight-against/, 访问日期2022年3月23日; Donor Tracker, “OECD:France Climate Donor Tracker”, https://donortracker.org/france/climate, 访问日期2022年3月23日。,法国以18亿美元的贡献高居榜首,继续保持对气候话语权的强大掌控力。
最后,除了继续发挥传统金融援助优势外,技术转移、能力建设亦成为法国开展气候外交的重要环节,被视为其实现全球气候战略目标解决方案的基石。《巴黎协定》为气候技术开发与转让提供了契机。作为传统科技强国,法国一方面加大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技术创新,以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开发和利用,夺取气候科技创新制高点。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利用技术合作机构“Expertise France”(后并入法国开发署),调动法国在能源转型、气候应变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续推进对发展中国家(重点是非洲地区)的技术援助。其中包括协助发展中国家地区提高气候政策规划与技术能力;提供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设计、建设和管理方面支持,推动能源转型与普及;设计、实施和协调双边或多边气候项目,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加强各地区应对气候变化治理能力,确保国家自主贡献(NDCs)的成功实施④France Government, “Expertise France:Climate, biodiversit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https://www.expertisefrance.fr/en/web/guest/accueil, 访问日期2022年3月26日; France Diplomacy,“Infographic - Expertise France - The leading French technical expertise agency”, https://www.diplomatie.gouv.fr/en/the-ministry-and-its-network/implementing-agencies-of-the-ministry/article/infographicexpertise-france-the, 访问日期2022年3月26日。。
在后巴黎时代,气候变化问题成为法国民众最关心的议题之一。一方面,这得益于法国政府长期以来提高公众对气候问题认识的努力。另一方面,据世界气象组织统计,全球气温于2015年至今连续7年创下最热纪录,且温室气体浓度逐年攀升,致使极端天气频发①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 “State of Climate in 2021: Extreme events and major impacts”(2021-10-31), https://public.wmo.int/en/media/press-release/state-of-climate-2021-extreme-events-and-major-impacts, 访问日期2022年3月26日。。法国受此影响,长期遭受洪水、热浪和暴风雨侵袭,成为欧洲最严重的受灾国之一。截至2020年,法国近几十年内发生150余次极端天气灾害,造成近1000亿欧元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超过25000名人员伤亡②数据由作者整理。 “WMO Atlas of Mortality and Economic Losses from Weather, Climate and Water Extremes (1970-2019)”, 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 No.1267(2021), p.56;European Economic Area(EEA), “Economic losses and fatalities from weather- and climate-related events in Europe”(2022-02-10), https://www.eea.europa.eu/publications/economic-losses-and-fatalities-from, 访问日期2022年3月26日。。公众深受其害,使得社会整体陷入“生态焦虑”(Eco-anxiety),激发对气候治理议题的强烈关切,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公共意志。公民参与是气候公共治理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国传统气候治理方法主要采取技术官僚主义,自“黄马甲运动”(Yellow Vest Movement)之后,法国政府利用公民气候大会(Citizen Climate Assembly),回应公众对生态的空前需求,提倡公民和当局之间进行包容性合作,以求取党派界限消弭,最大程度发挥共识力量。
随着主流民意兴起,环境保护和气候治理成为法国乃至整个欧洲最大的“政治正确”之一,气候政策亦成为法国政治选举风向标。法国两翼政党为迎合政治潮流,争取选民集体支持,积极调整气候政策立场,带动法国出现所谓的“共识政治”(Consensus Politics)现象③夏庆宇:《欧洲左、右翼政党之间的“共识政治”现象初探》,《国外理论动态》,2018年第10期,第96-103页。。一定程度上来说,气候行动为法国凝聚起较大共识并超越政治分歧。例如,在煤电废除问题上,马克龙选择与奥朗德(左翼)保持一致,并在前任政府基础上继续加大承诺力度④Europe Beyond Coal, “Overview: National coal phase-out announcements in Europe”(2021-03),https://beyond-coal.eu/wp-content/uploads/2021/03/Overview-of-national-coal-phase-outannouncements-Europe-Beyond-Coal-March-2021.pdf, 访问日期2022年3月27日。。特别是在2020年法国地方选举中,奉行生态主义的“欧洲生态-绿党”(EELV)打破传统政治格局,一跃成为法国重要政治力量,在里昂、波尔多等多个大中型城市赢得执政权⑤胡志伟:《当代法国欧洲生态绿党兴起现象探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1年第1期,第126-131页。。“生态政治”彻底改变法国政治生态,日益成为法国政坛关键领导力与争论话题之一。因而在法国政党光谱之上,无论是传统左翼社会党、右翼共和党,还是极右翼国民联盟、新兴政党等,都开始热衷于环保、绿色议题,纷纷向绿党人士抛出橄榄枝,谋求与绿党形成“生态合力”,改组政府以扩大政治基础①张骥:《政党格局转变与法国社会党的发展困境》,《当代世界》,2021年第11期,第53-57页;杨云珍:《欧洲右翼民粹主义对气候治理的影响》,《国外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第76-85页。。在此种情势之下,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其他环境问题的协同性,法国政府内占主导地位的政党往往倾向于模糊左右界限,在政策偏好上迎合主流民意,增强了法国气候政策稳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提振了法国参与全球气候行动的信心。
巴黎气候变化会议及其随后取得的重要成果,确立了全球应对气变问题的总体制度框架,这场由东道主法国所精心准备的“主场外交”,充分展现了大国政治影响力,也让法国站在了全球气候治理舞台的中心。自后巴黎时代以来,法国利用“主场外交”优势(即东道国能够在议题选择方面占据相当的主动性②林绪武:《新时代主场外交对中国共产党国际形象的传播》,《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2年第6期,第72-80页。)获得了更多参与、引领全球气候议题设置的机会,在围绕《巴黎协定》的一系列主场外交活动与大国博弈中,进一步提升了自身气候话语权与国际形象,成为多边气候规则的倡导者和制定者。当前,全球气候治理的进展和前景主要取决于《巴黎协定》能否有效落实,而这一落实效果离不开国家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性的多边关系引领。在这一复合相互依赖议题领域,不同国家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差异明显,但可以肯定的是,任何有实际意义与作用的气候治理行动都无法脱离大国政治。一方面,大国在制定国际环境规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大国拥有足够的资源与能力应对全球环境问题。换言之,大国既可以为全球气候治理做出贡献,亦可阻碍集体努力③Steven Bernstein, “The Absence of Great Power Responsibility i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26, No.1(2020), pp.8-32.。因此,后巴黎时代大国间能否实现协调一致将越发重要。大国气候政治走向是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的关键推动力,并发挥着更为重要的实质性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全球气候政治的未来。
随着法国全球气候领导意愿的强烈攀升,现有国际气候政治体系将进一步加速调整。但同时,气候变化对大国间政治的影响也向法国战略安全及其利益提出了严峻挑战,这无疑对法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造成一定的冲击。一方面,加强气候治理在国际政治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国家行为体越发将气候外交推向其政策核心,鉴于绿色转型所带来的经济和地缘政治利益,角逐绿色领导力,使得气候治理成为法国和其他大国争夺全球治理领导地位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全球气候政治格局面临着结构性调整。例如,美国拜登政府扭转气候变化议题立场,将气候外交置于国家对外工作的中心,试图重塑美国全球气候领导力;中国、印度、巴西、南非等新兴大国迅速崛起,推向全球气候治理前台,改变区域格局与气候政治平衡①赵斌、谢淑敏:《重返〈巴黎协定〉:美国拜登政府气候政治新变化》,《和平与发展》,2021年第3期,第37-58页;陈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方案与中国贡献》,《当代世界》,2021年第5期,第4-9页;赵斌:《全球气候政治中的巴西与南非——历史进程、变化动因与身份选择》,《国外理论动态》,2019年第4期,第74-86页。。可以预见的是,后巴黎时代全球气候治理主体已然呈现出多中心化趋势,随着群体博弈加剧,全球气候政治领导力变迁也更具不确定性,法国气候外交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国际影响力竞争以及规则制定权竞争,气候行动必然成为其对外关系之关键。
与此同时,欧盟因社会政治分歧、民粹主义和疑欧主义的盛行,内部团结继续遭到持续撕裂,不仅削弱了欧洲的集团优势,也为其气候竞争力带来负外部性影响②Franziska Petri, Katja Biedenkopf, “Weathering growing polarizatio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EU foreign climate policy ambitions”,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 Vol.28,No.7(2021), pp.1057-1075.。实际上,法国并未因欧盟一体化进程的“牵累”而放弃独立的国家外交政策,其在气候外交模式上的多元化趋势以及外交政策独立性的增强,进一步对欧盟造成了不可回避的消极影响,弱化了欧盟在国际多边谈判中的影响力。特别是法国以联盟权力的侵蚀为代价,换取了在气候外交上的战略自主,这与法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欧洲外交政策模式——“法国领导的欧洲”(France was on Europe’s leader),即“以强大的欧洲联合力量为基础,借以发挥法国领导作用与影响,实现依靠自身力量难以达成的对外战略目标”的理念相悖③张骥:《欧债危机中法国的欧洲政策——在失衡的欧盟中追求领导》,《欧洲研究》,2012年第5期,第29-45页;Bastien Irondelle, “European Foreign Policy: the End of French Europe?”Journal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Vol.30, No.1(2008), pp.153-168.。这一矛盾关系致使法国气候外交将继续发挥两面性特征:一方面,法国仍将重点关注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以及内部协调机制和治理结构的调整,通过继续强化欧盟在全球议题中的话语权,以保持法国的影响力。另一方面,马克龙政府在“反气变斗争”问题上充分展示了法国的进攻性,更是在气候治理和绿色转型上力图实现自身的强势领导与壮志雄心。随着2022年法国大选的落幕,马克龙或将在气候外交上进一步谋求战略自主,加强多边合作力度,进一步强化法国气候治理领域的主导地位。
面对当前国际气候大变局,法国正处于能源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关键时刻。气候治理问题具有全球性和国别性的双重特征,促使法国急需多管齐下。首先,在《巴黎协定》的行动框架与机制外,法国应该继续突出多边与欧洲属性,增强在国际治理机制中的领导力,投射出更广泛的影响力,以提高国际气候治理顶层设计参与度。同时,法国需要借助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的契机,利用欧洲“绿色浪潮”(Green Wave)的政治优势,弥合欧盟内部外交分歧,继续扩大欧盟政策效力,使之有效维护法国气候利益。其次,资金与技术支持对于全球气候治理仍至关重要。长期以来,无论是在气候资金供给还是生态技术研发领域,法国的总体水平始终居于世界前列。但随着传统与新兴大国对气候话语权与科技权力争夺的加剧,法国的资金优势和技术竞争力逐步缩小,相应地影响了法国在国际气候治理领域的话语权。基于此,法国必须在气候资金和技术上进一步维持领跑优势,抢占全球“绿色竞赛”先机,保持好气候问题的国家核心竞争力。最后,“黄马甲运动”破坏了法国一直以来在气候问题上塑造的良好形象,虽然在短期受挫后马克龙政府给出了差强人意的协调方案,但从长远来看,法国仍需弥合好政府与民众在气候外交政策上的分歧,避免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平衡国内民意与国际期待,同时加快对法国经济社会各部门进行气候适应性转型,以实现社会治理和“碳中和”的双重目标。
《巴黎协定》曾铸就法国气候外交辉煌,让全球气候治理重返高峰。然而过去数年间,全球气候危机愈演愈烈,系统性风险持续增高,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叠加更为其蒙上一层阴霾,暴露人类应对全球危机的脆弱性,触发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反思。面对正在减少的“机会之窗”(the window of opportunity),2021年格拉斯哥气候变化会议(COP26)为应对全球变暖和防止气候灾难带来了“最后一次绝佳机会”(the last best chance),攸关《巴黎协定》诞生以来气候行动之最终成败。可以肯定的是,气候问题不再拥有旁观者,任何国家都无法单独应对气候威胁所带来的巨大安全挑战,全球气候治理的未来备受瞩目。正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the two sides of the same coin),气候问题所带来的地缘政治演变既重塑了旧秩序,也催生出新机遇。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坚定推动者,法国仍然是应对气候变化威胁的支柱性力量,业已成为全球气候治理新发展之主导国家。未来要想进一步维持更强大的气候外交,破解全球气候治理困局,法国必须加快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之步伐,利用好“最后一次绝佳机会”,为实现全球气候治理善治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