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优化继承公证实践的策略分析

2022-09-24 03:04
法制博览 2022年28期
关键词:继承权遗嘱公证

周 涛

青海省西宁市夏都公证处,青海 西宁 810007

继承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近年来,继承问题逐渐成为公民普遍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诸如数字遗产继承、再婚夫妻之间遗产继承等关于遗产继承的内容屡见报端。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公民通过法律解决遗产纠纷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法制在遗产继承矛盾解决方面的约束力和指导力明显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在公民遗产继承方面的相关法制还有待完善。通过对近年来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发现,通过公证明确公民继承权的实践活动有明显的增加,继承公证逐渐成为公民需求继承权确立的重要选择途径。当然,目前我国关于继承公证的相关法制实践仍然存在一定的短板,需要通过实践性的研究加以解决。

一、继承公证的意义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享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公证活动。作为一种旨在证明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继承公证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充实司法审判资源等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具体来说,这种突出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保障公民充分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然而,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公民享有的继承权往往会被相关力量所冲击和挑战,这在较大程度上威胁到公民合法继承权的享有。在寻求自身继承权的保障方面,公民除了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渠道获取以外,还可以通过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的方式来获得非诉讼方面的保障[1]。与诉讼渠道相同的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公证机构开展继承公证的流程和要求有较为明确的规定。通过图1可以看出,公民只需要按照公证机构规定的流程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就可以确保自己获得继承权。据此可以看出,继承公证实际上是为公民提供了继承权方面的重要保护屏障,公民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获得继承权。

图1 继承公证的主要流程

(二)缓解司法资源紧张局面

长期以来,我国普遍面临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这导致部分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影响了公民的法治体验。造成司法资源紧张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即司法力量的短缺和案件审理途径单一。在公民继承权案件审理方面,除了充实司法审判队伍以外,还可以通过开辟继承公证的途径来分解继承权审判案件,使那些案情明朗的继承权纠纷通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方式加以解决,避免向司法机关的转移。例如,通过继承公证,公民可以获取具有法律权威的继承权公证书,而争议双方会根据公证书的规定进行继承权的分配,进而在公民提起诉讼前解决相关纠纷,缓解继承权公证方面的司法资源紧张状况。

(三)增强公民法治体验感和获得感

公民,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其在法治方面的体验感和获得感,会直接影响到周边的公民,进而对国家和社会整体的法治评价、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通过继承公证实践,可以帮助公民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解决继承权方面的纠纷,使公民真正体会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现实意义和价值,进而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体验和认同,促进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并且,相较于诉讼渠道解决继承权问题而言,通过公证方式解决继承权问题在效率方面更高,这能够更好地缓解公民在继承权方面的焦虑心情,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信赖和依赖,巩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公民根基。

二、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实践的不断扩展和深入,公证遗嘱在我国公民心目中的影响力和认同度普遍得到了提升,而这也促使继承公证实践成为公民应对和解决继承权纠纷问题方面的重要渠道[2]。然而,继承权纠纷内容和原因的复杂性,以及继承公证制度的不完善,也在较大程度上导致继承公证实践工作开展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就目前的实践而言,继承公证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公证机构对于《民法典》的适用能力欠缺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继承公证实践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了更新、调整。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该条对原《继承法》中规定的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进行了删除,明确了公证效力的标准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分别对打印遗嘱和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进行了规定。显然,这些新规定的内容是公民继承权确立中普遍可能面临的情况,也是在此之前继承公证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民法典》的规定从法律上弥补了继承公证的内容不足。然而,公证机构在具体的继承公证方面,会由于对《民法典》规定内容理解不清楚、把握不精准等原因,而选择按照原《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公证实践,造成《民法典》规定的内容难以真正落实到位。

(二)遗嘱检验难度大

遗嘱,是继承公证中重点关注和参考的公证材料。作为被继承人留下的直接或者间接继承证据,继承遗嘱中对继承内容的分割是继承公证中主要依据的内容。虽然在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会提醒申请者提供自书、代写、口头等形式的遗嘱内容,用来证明继承权的分配依据,但是,随着诸如打印遗嘱、录音遗嘱等以电子介质为载体的遗嘱形式被纳入到遗嘱参考的内容,继承公证面临的遗嘱检验难度就相对增加。如何识别使用统一性字体打印的遗嘱或者口述的遗嘱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意愿,是公证机构在继承公证中面临的技术性难题,也是增加继承公证检验的难点所在。

(三)信息化继承公证管理模式不健全

《民法典》中将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基于信息化基础产生的遗嘱内容纳入到继承公证的材料证据范畴,避免我国在继承公证方面开始向信息化的方向发展,而这就要求公证机构要注意积累和具备适应信息化继承公证实践的制度内容与行为方式。然而,就目前继承公证实践活动的开展情况来看,相关机构在公证实践方面仍然以传统的方式开展继承公证活动,对继承公证中涉及到的相关信息缺乏电子化、信息化的存档和查询了解,导致继承公证的管理模式存在明显的漏洞和不足,难以完全适应信息化继承公证发展的要求。虽然有些公证机构会要求公证员将相关案件的材料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整理汇总,但这些材料主要是以归档文件的方式封存,很少被调阅、分析和利用,导致信息化继承公证实践中产生的一些有益的经验难以被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影响了信息化继承公证实践优势的发现和发挥。

三、优化继承公证实践的建议

继承公证实践,是公证机构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的公证实践,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继承权的享有[3]。针对上述分析中明确的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主体要在把握相关原因的基础上,探索实施相应的优化策略,以发挥继承公证的真正效果。

(一)增强对于《民法典》的适用意识和能力

公证实践,是公证机构在法治环境下的法制适用行为,其要遵循权威性的法律法规规定。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公证机构在继承公证实践方面要转变参照标准,逐渐从以原《继承法》为参照的观念和行为,转变为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开展继承公证实践[4]。

首先,公证机构要提高自身的继承公证服务能力。公证机构,是继承公证服务的主体,其是否根据《民法典》中对继承公证的新规定,优化调整原有的公证服务内容和方式,直接影响到继承公证的效果。因此,公证机构要围绕《民法典》中关于继承公证的相关规定,对自身的继承公证内容和程序进行调整,确保继承公证实践与《民法典》的规定相匹配。同时,公证机构要与司法机关保持密切的关联,掌握继承权纠纷的司法解决依据,使继承公证与司法审判的法制依据保持同步性。

其次,公证机构要加强对公证员的继承公证服务能力进行培训。公证员是负责每项继承公证案件处理的具体责任人,其是否按照机构总体的要求严格、规范的开展继承公证工作,会直接影响到继承公证实践的效果。因此,公证机构除了招聘专业的公证员以外,还要根据《民法典》中关于继承公证的相关规定,重点梳理继承公证类案件处理的程序和需要注意的内容,确保公证员在平时的继承公证工作开展中能够对法律制度规定的最新内容有详细而准确的把握,确保继承公证工作开展的规范化、优质化,使公民的继承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提高遗嘱检验技术水平

遗嘱检验,是继承公证环节公证机构重点开展的公证工作内容,也是支撑最终做出继承公证结果的重要依据。虽然公证机构在长期的公证实践中逐步积累了关于口头、自书、代写等遗嘱形式检验的方法经验,保证了对这些传统遗嘱信息的真伪鉴别,但随着打印、录音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被纳入到继承公证可以参考的资料中,公证机构面临的遗嘱检验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就需要寻求新的技术方法来检验打印、录音录像等形式遗嘱内容的真伪性和客观性。

首先,引入生物识别技术。生物识别技术,是对人脸、声音、图像等信息进行生物学的分辨和识别,进而证明对应信息是否属于特定人的生物学特征。考虑到打印、录音录像等信息化形式遗嘱存在较强的仿制性,公证机关要通过与公安机关合作,或者自身引入生物识别技术设备,对申请人提交的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中的内容进行生物学方面的分析辨别,判断遗嘱中的内容是否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其次,强化申请人遗嘱证据提供的主体责任。在继承公证实践中,部分申请人会因为对举证所承担的责任缺乏全面、深刻理解而采取杜撰、虚拟遗嘱等方式来干扰继承公证的情况。针对这些信息,公证机构在受理继承公证案件时,要通过签订知情同意书、举证责任书等方式强化相关主体对提供客观、真实遗嘱内容的责任认知,从源头上杜绝继承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继承公证书的问题。

(三)健全信息化继承公证管理模式

信息化,是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实践过程中面临的一个典型趋势和发展方向,也是优化继承公证实践方式、提高公证实践效率与效果的重要路径。针对当前信息化继承公证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公证机构要以日常的继承公证实践为参考,对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提取、总结,逐步适应信息化继承公证实践活动开展的要求。

首先,搭建继承公证数据库。继承公证数据库,是公证机构对自身经手处理的继承公证类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行单元化、案例化的总结、整理。这一方面可以将继承公证类实践活动内容进行条理化、集中化的管理,实现继承公证案件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继承公证案件检索和处理的效率与效果,避免传统的以纸质和人工为载体的继承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继承公证实践的有效性。当然,除了公证机构自身要建立数据库以外,还要积极关联其他类型的公证机构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共通。

其次,强化继承公证信息化实践。公证机构除了开发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集中化、客观化的管理以外,还要要求公证员将自己经手处理的继承公证信息及时录入到信息系统之中,确保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及时更新和不断充实。在继承公证实践方面,公证员要将案件中出现的定性内容进行重点录入,为继承公证制度的制定和实践的深化提供可以具体参考的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化继承公证实践的不断细化。

四、结语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围绕公民提交的遗产继承申请进行的公证实践。在当前的法治化背景下,开展继承公证实践,可以保障公民充分享有继承权、缓解司法资源紧张局面、增强公民法治体验感和获得感。而针对当前公证机构在开展继承公证实践过程中面临的《民法典》适用能力欠缺、遗嘱检验难度大、信息化继承公证管理模式不健全等难题,公证机构要在增强《民法典》的适用意识和能力的同时,提高遗嘱检验技术水平,健全信息化继承公证管理模式,以确保继承公证实践的科学、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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