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依法治考的体制与特点

2022-09-19 08:27管丽萍杜圣豪
考试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委员会考试韩国

管丽萍 杜圣豪

一、引言

考试是“一定组织中的考试主体根据考试目的的需要,选择运用相关资源,对考试客体某方面或诸方面素质水平进行测度、甄别和评价的一种社会活动”[1]26。从古至今,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方式,与个人前程、社会发展、国家兴旺以及国民文化素养提升息息相关;与此同时,在考试中徇私舞弊以牟取个人私利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权威性、科学性。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提出“着力完善规则,确保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2]。将考试治理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是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要求,完善考试法律制度,加快依法治考进程,成为当前需要提到日程的任务。

韩国地处东亚,毗邻我国,自古以来深受我国儒家思想影响,与我国有着相近的教育制度。韩国在被殖民统治时期从日本引入大陆法系模式,初步建立了大陆法系的体系架构,韩国建国之后,不断吸收英美法系的精华。法律位阶最高的《宪法》,是在冷战萌动、美军占领的特殊背景下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美国、日本、德国魏玛共和国等不同国家的宪法[3]85。此后,韩国相继完成各类法律法规立法及修订,虽历经曲折,但基本形成了具有“韩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家公务员法》《刑法》《高等教育法》《律师考试法》《公务员考试录用令》《大学修学能力考试不当行为处理规定》等,对各类国家考试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制,是韩国开展考试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深入探析韩国考试立法经验及考试管理体制,借鉴其好的经验做法,有助于为推进我国考试法治化进程提供参考。

二、韩国考试法律体系及其特点

(一)韩国法律体系概况

韩国1948年正式建国,短时间迅速实现工业化,从贫穷落后的国家一跃成为发达国家,创造了“汉江奇迹”,韩国法律法规的构建进程也不断迭代更新。截至2022年1月,韩国现行法律有132545条[4],其法律体系具有五个等级效度[5],其中,最高等级的是宪法,内容涉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政府机关结构、经济、选举管理等基本事项,是所有附属法律法规参照的基础与标准;第二等级的是法律和条约,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国会制定的法律,详细确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条约指的是国家之间制定的协议,与一般承认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第三等级是总统令,是由总统发布的授权命令与行政命令,涵盖了行政机关的职能;第四等级是总理令及部令,总理令是针对人事创新部、立法部、退伍军人事务部等所管辖的事项制定的,这些部门是行政部门各部中直接隶属于总理的机构;第五等级是行政规则和地方自治法规,行政规则是行政机关内部制定的职务履行与业务处理标准,地方自治法规是地方政府制定的与地方政府自治有关的条例和规则(见图1)。

图1(注:资料来源于韩国政府法制部官网[2022-01-03]发布[4])

(二)韩国考试法律体系主要内容

韩国重视考试立法,与考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总统令和行政规则等(见表1),且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不断修订完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表1考试相关的法律法规

1.《国家公务员法》涉考主要内容

韩国《国家公务员法》首次颁布于1949年,现行共十二章85条,分别为总则、中央人事管理机构、职位分类制度、任用和考试、报酬、效率、服务、身份保障、权益保障、纪律、处罚规定、附则。韩国的公务员法是随着政治和社会的变化而发展起来的,着眼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公正高效的行政管理以及保障公职人员的权益[7]。1963年,因现有的人事政策不能保持公务员的政治中立性,在录用和晋升上不能体现任人唯贤的原则,为提高行政效率,颁布新的《国家公务员法》并基本沿用至今。该法自首次颁布至今已修订83次,内容规定翔实严密,充满人性化理念,树立了较高的权威性。

与考试相关的条款明确规定了考试实施机构、考试的资格、考试公告等要求,且规定了公开竞争招聘考试应当向所有具有同等资格的公民平等公开,考试时间和地点应当考虑考生的方便程度。其中,第28条规定特别录用考试制度,以满足行政职能多样化的需求,符合规定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种:(1)五年内退休离任与因伤或病休假公务员重新任命;(2)在特殊的工作领域或环境,如在海岛、偏远等特殊地区;(3)特殊外语人才;(4)特殊科学技术或专业领域有研究或工作经验;(5)地方公职人员被任命为国家公务员等等。为加强公职人员专业性制定加分政策,第36条规定的加分人员包括具有国家技术资格人员、根据《事故、灾害等的礼遇与支援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医生配偶或子女以及第2条第3项规定的受害人及其配偶或子女。第45条规定严格处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其考试成绩并在处分之日起五年内暂停参加考试的资格。注重保障应考人权益,规定在做出处分时应当提前将情况和原因告知相关方,并给予被处分者解释的机会。70多年间经过多次改革,韩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随政治与社会变化日趋完善。

2.《刑法》涉考主要内容

韩国《刑法》首次颁布于1953年,现行共两部分,第一部分共四章86条,第二部分共四十二章372条。其中规定考试作弊行为可套用犯罪模式,认定为以欺骗手段妨碍公务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995年12月29日该法修订时,原考试作弊刑罚条款改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人民币约5.6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137条)。增加的罚金条款对考试犯罪者而言增加了犯罪成本,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3.《高等教育法》涉考主要内容

韩国《高等教育法》首次颁布于1997年,现行共四章64条,分为总则、学生与教职工、学校、附则与处罚规定,明确了韩国高等教育的基本方向和核心制度。韩国自建国初期制定了《教育法》,提出“弘益人间”的教育理念,将教育宗旨定位为唤醒国民正直的人格,使之服务国家发展,实现人类共同繁荣的理想。1993年军部政权下台,平民总统执政后,成立了教育改革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教育改革方案,制定并修改教育相关法律。1997年出台的《教育基本法》取代《教育法》,同时颁布了《高等教育法》与《中小学教育法》,韩国教育法自此形成新的体系。

《高等教育法》涉考主要内容包括第34条、第64条等。其中,第34条明确了大学入学选拔的具体内容,包含对考试作弊者的处理、残疾考生可申请的便利、考试管理机构的部分权限等,具有注重德育、保障特殊人员权益、处罚力度大的特点。在考试作弊者处理方面,取消其考试资格,自考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暂停其考试资格,且在暂停期间不能参加教育部长规定的考试。暂停考试资格的人员限制期结束后,需完成20小时品格教育学习才能再次参加考试。在残疾考生保障方面,根据《残疾人福利法》,在考生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应提供包括允许残疾人携带辅助器具、延长考试时间、提供放大版的试卷及放大版的答卷、单独安排考试教室等便利。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市、道的教育厅厅长可以委托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类似的模拟考试,以及任何人不得泄露或传播此项考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第64条规定在试题公开前泄露或分发全部或部分试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5000万韩元(人民币约28万元)罚金。

4.《律师考试法》主要内容

韩国《律师考试法》首次颁布于2009年,现行规定共21条,其立法目的在于对考生是否具备律师所需要的职业伦理、法律知识以及法律实务所需的能力进行鉴定[8]。韩国旧时司法考试难度高、合格率低,导致法律系学生将大部分的精力放在通过司法考试上,忽视了学生时期的法学教育。早期韩国的司法考试对应试者学历、考试次数不作要求,导致大批学生多年屡次参加考试,不利于个人职业的发展与社会的人才资源配置。2005年,韩国政府制定了草案,引进美国式“法学研究院”的模式,对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改革。韩国教育部在2008年批准了首尔地区15所大学(1140名学生)、4个地区10所大学(860名学生)成立法科大学院,2009年3月正式开学[9]。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引入意味着法律从业者培养机制的中心从“通过考试选拔”转移到“通过教育培养”——最初司法考试的作用是作为法律从业者基本素养及素质评价的方式,现在改革后的律师资格考试,需要严格完成法科大学院的教育课程,才易通过[10]。

《律师考试法》对考试实施机构、应试资格、考试方式、考试科目、律师考试管理委员会、作弊行为的处理、考试结果信息公开、考试费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应试资格方面,规定在法科大学院完成三年硕士学习的毕业生才允许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考试时间限定在获得硕士学位后5年内,且只能申请5次考试。针对作弊行为的措施,法务部长官可以取消作弊者成绩,自处分之日起5年内停止其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资格。有学者指出,律师资格考试五年内只能考五次,但在女性怀孕、分娩的情况下不给予任何例外,违反了宪法平等原则,因此应将其视为限制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例外情况[11]。

5.《公务员考试录用令》主要内容

韩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令》首次颁布于1966年,现行共五章52条,分为总则、资格、招聘考试、换岗晋升考试、附则。作为《国家公务员法》的补充,其内容具有考试方式与考试科目多样化、试题内容分层设计、多样化扩大残疾人就业机会的特点。在考试方式与考试科目方面,第5条规定通过笔试、面试、实践考试、文件筛选等内容。第7条规定不同级别考试对应的统考科目、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例如9级包含国语(含汉语ⅠⅡ级)、国史、社会课、英语、数学、国民伦理学、电子计算基础课[12]。第12条规定在试题级别方面根据应聘职级分为三层:一是五级及以上考试侧重政策规划与管理的能力和知识;二是六级和七级侧重履行专业行政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三是八级及以下考试侧重行政工作的基本能力和知识。第20条规定扩大重症残疾人的公务员聘用机会,应该挖掘适合残疾人担任的职务种类,以扩大残疾人的就业机会。第51条规定了考试不正当行为的处理,有七种严重不当行为之一的,终止考试并取消考生考试成绩,暂停其未来五年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资格,七种严重作弊行为包括:(1)查看其他考生答卷或出示自己答卷;(2)委托代考或代考;(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信号与他人沟通考试内容;(4)持有或使用不正当资料;(5)在兵役、加分、英语能力鉴定考试及韩国史能力鉴定考试等考试的证明文件中记载虚假事实,或伪造、变造证明文件,对考试结果产生不正当影响;(6)在体力检验技能考试中,服用规定并告示的违禁药物或使用违禁方法;(7)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本人或他人考试结果的行为。有四种轻微不当行为之一的,终止考试并取消考生考试成绩,四种轻微不当行为包括:(1)考试开始前阅读试题;(2)在考试开始前或结束后答题;(3)持有未经授权的通讯设备或电子计算设备;(4)考试机构负责人判定影响考试公正管理的行为,并公告考试终止或无效。

6.《大学修学能力考试不当行为处理规定》主要内容

《大学修学能力考试不当行为处理规定》是韩国教育部于2008年首次颁布的行政规则,现行规定共10条,分别为宗旨、大学修学能力考试行为不端审议委员会的组成、委员会的职能、委员会会员任期、委员会的运作、不当行为的处理程序、不当行为的种类、对作弊者的处罚程度、运营章程、审查期限。作为《高等教育法》的补充,《大学修学能力考试不当行为处理规定》对考试的流程管理、作弊处理有明晰的规定。根据作弊者作弊行为的情节轻重,实施不同的处罚:对于严重作弊行为,规定其考试成绩无效且自考试实施之日起暂停一年考试资格,暂停期结束后,须完成20小时品格教育才能再次参加考试;对于轻微作弊行为,仅规定其考试成绩无效。严重作弊行为分为以下六类:(1)查看其他考生答卷或出示自己答卷;(2)用手势、声音等向其他考生发出信号;(3)非法携带物品或使用无线设备等行为;(4)委托代考或代考;(5)强迫或威胁其他考生出示其答案;(6)其他被委员会认定为严重不当的行为。轻微作弊行为分为以下六类:(1)发出当次科目考试结束命令后,继续填写或修改答案;(2)在探究领域考试期间,在当次选考科目时间段看本人其他选考科目的试卷,或同时看本人选考的2个科目试卷;(3)不配合主管进行身份查验和物品搜查;(4)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未在第一场开始前提交;(5)考试期间内,不听从监督官引导,将可携带物品以外的物品存放在任意地点;(6)其他被委员会认定为轻微不当行为的。该规定通过设立行为不端审议委员会,使得考试实施机构与考试执法主体相分离。

(三)韩国考试法律体系主要特点

通过分析韩国考试相关的主要法律、总统令和行政规则,可以发现韩国考试法律体系有着独特之处,主要有三方面特点。

第一,立法起步较早,不断修订完善。韩国建国历史不长,但重视立法工作,与考试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起步较早,自建国第二年即颁布《国家公务员法》,建国第五年即颁布《刑法》,1966年即颁布《公务员考试录用令》,加上2008年颁布的《大学修学能力考试不当行为处理规定》,形成了覆盖法律、总统令和行政规则等不同层级的考试法律体系。同时,这些法律法规自颁布后也处于不断的修订完善之中,《国家公务员法》至今已修订82次,平均不到1年修订1次;《高等教育法》至今已修订62次,平均不到半年修订1次;《公务员考试录用令》至今已修订112次,平均每半年修订1次。每一次修订,都有不同程度的完善。例如,2004年韩国光州出现重大作弊事件,314名考生利用手机短信进行作弊,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仅取消了这些考生高考成绩,为有效打击此类团伙作弊行为,《高等教育法》很快在2005年进行修订,规定考试作弊者除了成绩无效外,自考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暂停其考试资格,并且在考试资格暂停期满后,应完成40小时品格教育才能再次参加考试。整体来看,韩国的法律法规修订过于频繁,但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韩国考试立法紧贴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并结合实践经验不断调整优化,以便更好地指导考试工作。

第二,处罚措施多样,可操作性较强。从上述几部主要的考试法律法规内容来看,韩国实施考试处罚的措施多样,既有常规的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资格,也有独具特色的品格教育,以及高额罚金。这些处罚手段适用于不同的情形,易于操作,区分考试作弊者的主观恶性、性质、情节轻重,轻者轻罚,重者重罚,针对性强,从而达到较好的震慑效果,有效改善考风考纪。

第三,关注特殊群体,充满人文关怀。为增加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机会,积极呼应《残疾人福利法》等法律立法宗旨,韩国考试立法在残疾人等特殊考生群体保障方面不遗余力,例如《高等教育法》2017年修订后规定,根据残疾考生需求,提供相应的便利,从而确保部分考生不因身体缺陷而失去公平考试机会,保障所有考生平等的应考权;《公务员考试录用令》第20条规定应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公务员聘用岗位,从而维护社会就业公平,制度设计充满了人性化理念。

三、韩国考试管理体制及其特点

韩国考试管理机构主要分为民营机构和行政部门内设机构,教育类、人事类和资格类等不同种类考试归属不同部门管理。韩国考试执法注重引入社会人员参与,充分发挥考试委员会机制作用,考试执法人员来源广泛。

(一)韩国考试管理机构

1.第三方民营机构

1994年12月3日,根据政府部门减编政策,韩国政府决定废除国立教育评价院,将其职能委托给民间机构[13]。经过近4年时间的筹备,韩国教育课程评价院于1998年1月1日成立,由教育部下属国立教育评价院和韩国教育发展院的教育评估部门合并而来。目前,韩国教育课程评价院内设7个部门,分别为大学修学能力考试部、规划协调总部、教育课程与教科书总部、教学部、教育评价总部、经营支援总部、信息管理总部。共有员工346名,其中高管1名,研究员184名,行政人员92名,合同工42名,办公室主管27名[14]。韩国教育课程评价院主要业务分为五类:一是课程研发,主管高中及以下各类课程研发以及课程教育改进的研究;二是教育评价与长期发展的规划研究,主管各类国家级、国际学术成果评价研究,先进教育评价方法的介绍、培训与应用;三是教学相关的研究与开发,主管教学相关材料开发、支持以英语为中心的教学;四是教科书的研究与检验,主管小学、初中、高中教科书的研究、检查鉴定;五是管理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小学、中学教师招聘考试,大学修学能力考试,大学修学能力模拟考试(一年两次),幼儿园、小学、中学毕业考试,市、道教育厅学业成绩评分与分析。韩国的高考由韩国教育课程评价院负责命题、试卷和答题卡的印刷与分发、评分和成绩发布,各市、道教育厅负责各考试区域的监管,如处理考生报名申请表、存放与运输试卷和答题卡、监督考试等。

2.行政部门内设机构

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录用考试、晋升考试和其他考试,由人事革新处指定的机构实施。1948年韩国政府成立后,设立公告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务员考试,1963年设立总务处人事局,2014年新设人事革新处,负责公职人员人事相关工作。人事革新处下属的人才招聘局负责公务员招聘的事项,人才招聘局下设五个科,分别为人才政策科、公开招聘一科、公开招聘二科、职业招聘科、考试命题科。其中,公开招聘一科主要负责七、九级公职人员公开竞争性招聘考试的方案、报名、考试实施、评分等;公开招聘二科主要负责五级公职人员与外交官候选人选拔考试的方案、报名、考试实施、评分等;考试命题科负责公务员考试的命题管理、考试委员会成员聘任及管理、处理与公务员聘用考试有关的诉讼和民事投诉等事项。在主管行政部门难以独立进行考试时,可与相关组织联合进行,并且人事革新处处长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考试。考试委员会成员由人事革新处处长任命,负责命题和评分、面试、实践考试、资料审核等,资质要求是具有相关工作领域专业知识或能力的人员以及熟悉拟聘岗位实际工作的人员。

律师资格考试归属于韩国法务部下属的法律人力部管理,法律人力部主要负责律师资格考试的实施与制度的完善、律师选拔培训制度的调查研究、律师资格考试相关的业务管理。《律师考试法》规定律师资格考试由法务部长官负责考试具体实施和监督,同时规定设立考试委员会与管理委员会,其中考试委员会负责试卷命题和评分,考试委员会成员由法务部长官从具有丰富律师资格考试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中任命,其人数由总统令确定,且律师考试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为考试委员会成员。管理委员会负责试卷命题的方向和标准、评分标准、考试合格者的决定等事项、有关改进考试方法、法务部长官提出需审议的事项等。管理委员会一共十五名委员,包括法务部副部长、五名法学教授(副教授以上职务)、两名由法院行政部长推荐的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法官、两名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检察官或负责律师考试相关业务的法务部高级公务员(其中至少一名为检察官)、三名由律师协会会长推荐的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律师、两名总统令规定的具有知识和美德人员(不包括具有专职讲师或更高职位的法律教授和具有律师资格证的人)。法务部长官可以向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自治团体、相关机构或国立大学学校校长等要求提供考试场所,派遣考试管理人员维持考场秩序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地方政务部门、高校须为考试提供必要的协助,帮助考试实施机构顺利执行考试任务。

(二)韩国考试执法体制

韩国教育考试执法主要围绕高考等考试展开,其中高考具体由韩国高考行为不端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有9名成员,主席由国家考试委员会的高级官员担任,两名内部成员分别由负责招生考试和中小学事务的公职人员担任,六名外部成员由教育部部长任命,来自高中与大学相关人士以及法律界等外部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为审议下列事项:一是考试现场抓到作弊者的处罚程度;二是考试结束后是否抓到作弊者及处罚程度;三是其他作弊者的处理相关事宜。委员会会员的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但是内部成员的任期以在该职位上的服务年限为准。委员会会议应在下列情况下召开:一是考试作弊需要商议时;二是考试结束后发现新增作弊者需商议时;三是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委员会会议以登记会员过半数出席开始,经出席会员过半数同意作出决议。对作弊的处理程序为:考试中发现作弊者,考试成绩作废,委员会自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作弊的类型审查处分程度,并返回结果;考试结束后被举报作弊者,委员会将在自举报之日起1个月内对作弊行为及处罚程度进行审查,并通报结果;对委员会审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结果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异议;如有异议,委员会将在1个月内重新审议并通知。

韩国人事考试执法主要围绕公务员考试展开,公务员考试的作弊行为由考试实施机构负责人确定并公告,考试实施机构负责人应将处理原因通知被处理人,并在官方公告上公布名单,同时考试实施机构负责人还需要将处理结果通知人事革新处处长。《国家公务员法》还规定考试实施机构的负责人或任何被授权任命公职人员,在公务员考试期间被判定有总统令等规定的不当行为时,通过公务员考试或已被任命的人,可以取消录用或任命。在这种情况下,在处理取消前,提前将详细情况和原因告知当事人,并给予解释的机会。

韩国资格考试执法主要围绕律师资格考试等考试展开,在律师资格考试中发现作弊行为时,法务部长官作出中止考试并取消成绩的决定,作弊者自被处分之日起5年内暂停考试资格。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与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以及实施道德考试的外部机构高管和员工,视同公职人员,均可行使考试执法权。如这类非公职人员做出违法行为,则依据韩国《刑法》有关规定,按公职人员处理。

(三)韩国考试管理体制主要特点

从韩国的考试管理机构和考试执法体制来看,考试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特点。

第一,考试管理机构性质多元。韩国公务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均由行政部门负责考试实施与监督,且行政部门可向地方政务部门、高校等相关机构寻求合作。韩国教育类考试管理机制则迥然不同,形成了韩国教育课程评价院负责考试试题管理、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试监管的合作模式。韩国教育课程评价院的性质为第三方组织,受教育部门的资助、委托和监督,与教育行政部门更多的是合作关系,而非隶属关系[15]。第三方民营机构作为韩国教育考试的管理机构,通过有效引入专业型人才在考前考中对命题、试卷印刷、评卷工作进行评价研究,在考后对成绩进行分析,从而为政府部门制定教育政策提供支撑和参考。这种组考和监管相对分离的机制不仅有利于政府简政放权,还有利于提升考试管理机构专业化水平。

第二,考试执法人员来源广泛。韩国公务员考试执法活动由考试实施机构的人员负责,高考和律师资格考试执法活动则由相应的委员会负责。韩国高考行为不端审议委员会由政府部门行政人员、学校、法律界专家组成,任期一年。律师资格考试管理委员会由来自政府部门、高校、企业、其他职业团体的人员组成,任期两年。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执法有助于对考试执法活动实行有效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可有效防止考试执法权力固化。

四、结语

考试是国家重要的社会活动,既是教育领域中对学生综合素养测量与评价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才录用与各类职业资格认定过程中发掘、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考试立法还未制定统一的“国家考试法”,也未制定出台“国家教育考试法”等单行法律,专门的考试制度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适用范围有限,未建立完整的考试法律体系[16]。我国已是名副其实的考试大国,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国家考试立法已迫在眉睫。借鉴韩国考试立法经验,在短期内难以制定统一的“国家考试法”的情况下,可先行制定出台“国家教育考试法”等单行法律,或者“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等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再制定统一的“国家考试法”以及“国家考试条例”。无论是单行法律还是行政法规,考试法或考试条例均应对考试领域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包括适用考试范围、考试管理机构、考试执法主体、权利与义务、考试组织与实施、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等。同时,应进一步细化考试处罚种类,增加品格教育等精神罚,以及罚金等财产罚,充分运用比例原则等行政法原则理念,根据考试作弊的情节轻重、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准确处理[17]。考试法或考试条例出台后,可将立法后评估工作常态化,如每五年进行一次立法后评估[18],组织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家长及考生群体等共同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及时发现问题,修订完善。

教育公平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考试治理活动,保障全体应考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教育公平的基石。考试立法应着力保障应考人的报名参考权、平等竞争权、考试知情权、考试资源使用保障权以及申辩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申请考试争议裁决权、申请经济赔偿权、依法提起诉讼权等[19]。参考韩国考试立法与管理经验,考试立法中可明确残疾人士在考试过程中从国家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出台便利性措施,例如允许其携带辅助器具、延长考试时间、提供放大版的试卷及答卷、单独安排考场等便利。应当多措并举,维护弱势群体的应考权益,以保障国家考试公平、公正、合理,提高政府办考质量和服务效能,推进国家考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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