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力超 张冰怡 张冠李
近年来,我国内部人口流动逐渐突破传统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的单一流动模式,流动人口流向多元化的特征日益突出,城乡回流成为当前人口迁移流动的重要形式之一。[1]性别是解析人口迁移与流动趋势的重要视角,但主流的迁移流动理论往往存在性别盲视的问题,无法很好把握迁移流动过程中移民群体的性别差异和分化,更无法揭示导致这种差异与分化的动力与机制。[2]3当前,学界关于农村外出务工群体回流现象的研究亦存在一定程度的性别盲视。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多数农村单身女性倾向于在外地就业,之后选择和在工作地遇到的单身男性务工者结婚,再回到丈夫原籍所在的村庄生育。[3]由于丈夫大多选择继续在城市工作,这些青年女性从城市回流到农村后,大多会经历或短暂或漫长的“新留守”期。社会性别能够为理解回流女青年“新留守”现象提供良好的视角与工具,但当前的学术成果中鲜有对于这一现象的揭示与剖析。
本文所讨论的青年女性的城乡回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以家乡为据点,在一个地区或多个地区之间往复式流动;(2)外出务工后,在某段时期内返乡,之后又外出务工;(3)返回农村后便不再外出的永久性回流。青年女性务工者回流的主要原因是承担女性“再生产”的角色:许多女性选择在怀孕生产的人生阶段返回婆家,其中一部分留在农村,一边照顾子女和老人,一边从事农业生产或“来料加工”的手工活,一部分可能会重新返回城市务工,将孩子带在身边或留给仍在农村的父辈抚养。经历城乡回流的农村青年女性在家庭权力结构和乡村政治参与中有何表现、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什么是决定其社会地位与性别权力关系的内在原因?通过在晋北冯村开展的深度质性调查,本文尝试以案例研究的形式,回答以上问题。
农村青年女性劳动力的乡城流动现象受到学界的长期关注。由于农业活动收入较低,农村人口通常无法仅凭务农收入满足不断上升的教育、医疗和婚姻成本需要,青年男女选择离开乡村、步入城市寻找更高回报的工作。[4]同时,中国的市场经济大潮使得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限制放宽,且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及其个人主体意识的增强,数以百万计的农村青年女性得以流动到城市和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工作。流动女性通常会因农村身份而被城市居民边缘化,只有少数得以落户城市并较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实现阶级跃升,大多数则仍然在城市社会从事底层工作。[5]即便如此,农村青年女性仍然通过积极的劳动参与和多元化的职业流动,试图改变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不利处境,积极追求经济和人格上的相对独立。[6][7]在这一过程中,劳动机会获取困难、圈层跨越障碍、身份与性别排斥等经济社会因素均构成了流动女性城市生活的障碍。[8][9]外出务工的已婚女性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她们的性别角色,部分地改变了她们从属的性别规范,但她们往往追随丈夫的流动轨迹而进行“从属性迁移”[2]:在她们的处境中,即使经历了乡城流动,男性占据明显优势地位的父权制家庭特征仍未改变。
农村青年女性的婚姻迁移现象也是学界热议的话题之一。婚姻迁移指以组建家庭为目的而迁移至配偶所在地的一种特殊的迁移形式,多被认为是一种由经济因素驱动的人口流动与社会行为。[10][11]婚姻迁移是中国女性实现流动的重要形式,青年女性则是婚姻迁移人口的主要构成。[12]婚姻迁移在地理上的表征是跨域通婚和异地定居。[13]改革开放前,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婚姻市场中的信息缺乏以及婚嫁文化习俗等原因,中国农村青年女性的婚姻迁移距离通常较短,集中在同县乡范围内。[14]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宽松、交通条件的好转与户籍制度的调整,中国人口迁移和流动的规模日益增加,中国女性婚姻迁移的规模和距离也不断扩大。[15]一些学者从时空特征、动因、机制、途径和后果等方面对中国青年女性婚姻迁移现象进行了研究,多强调青年女性通过婚姻迁移实现向上流动的目的,但事实上,仅有少数农村青年女性能嫁入城市,婚姻迁移的主流仍是乡乡迁移。[13]近年来,随着打工潮的兴起,异地青年自由恋爱、结婚而实现的跨地婚姻现象引起学者的兴趣。跨地婚姻指夫妻双方不同在某一传统通婚圈中的婚姻,并不一定意味着夫妻双方分属不同的省份,也可能是“跨市”“跨县”的情况。[3]当外出务工青年女性通过跨地婚姻组建家庭时,她们的个人发展计划通常会根据丈夫予以调整,且常常与自己之前的计划大相径庭,而这种情况在男性中较少出现。[16]681
近年来,由于后全球金融危机时代就业市场的萎缩与独生子女家庭赡养责任的日益突出,一些外出务工群体陆续返回农村和附近的城镇。据统计,回流人口中,女性比例高于男性,女性往往比男性更早地退出流动人口的劳动力市场;在回流女性劳动力中,已婚者比例高于未婚者。[17]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留守”抑或“新留守”,为什么留在或回到农村的通常是妻子而不是丈夫?有观点表明,在就业市场中的回报和社会资本的获取和使用上均存在男多女寡的倾向,据此,回流人口女性居多的现象源自对家庭内部分工与资源配置的理性考量。[18]然而与此相反的学术观点指出:由于男女两性在生理和社会性别规范中的差异以及市场和政策的发展变迁,女性在城市中从事保姆、月嫂、护工等工作的工资待遇相对较高且就业市场广阔[19],而男性在城市中从事建筑、能源等劳动密集型职业以及快递、外卖、代驾等平台经济型职业的工资收入或职业体验不具有明显竞争力[20]。当女性而非男性外出务工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更为有利的选择时[21],农村青年女性大量回流的原因及现状则更加值得深思与探究。
农村青年女性回流的原因之一是女性务工者在城市中的艰辛经历。由于户籍歧视和性别歧视,女性务工者往往难以获得良好的就业稳定性,进而不能享受相应的职业福利优待;[22]对流动女性的“经济接纳,社会排斥”也使得她们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公平地享受城市的基本社会保障。[23]由于女性务工者从家庭和社交网络中获得的社会支持较少,其处境与男性相比普遍更为糟糕。[24]除此之外,由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规范和实践,相较农村男性劳动力,女性劳动力在进行流动决策时往往受到更多因素的制约,生命历程中的结婚、生育等重要事件对女性影响更大,当青年女性务工者通过婚姻重新嵌入家庭和家庭关系时,家庭本位通常会成为她们婚后占据主导地位的价值取向。[25]由此,根植于性别权力关系的家庭因素限制了农村青年女性的流动距离与时间,使得她们的流动充满提前结束或暂时退出的不确定性,对其回流决策也产生了较大的约束与影响。[26]
针对女性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研究也指出了这一回流趋势对农村经济社会的积极作用。有学者认为,青年女性务工者回乡带来了丰富且熟练的劳动力资源,为家乡经济振兴注入新力量[17];同时,外出就业的经历使她们逐渐了解城市的社会治理实践与政策,通过比较发达地区与本地基层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差距,回流青年女性可能对当地基层的民主化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27]。此外,城市生活激发了回流青年女性的新观念、新思维、新追求。她们一定程度地适应了城市的生活习惯和契约化的社会关系,自身能力得到提升,更加注重子女教育,能引导当地农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进而推动农村发展,加速农村社会变革的进程。[17][28]
农村青年女性在或短或长的城市生活中获得了全新体验,流动经历带给她们的不仅仅是某一方面的变化,更是打破传统家庭父权制和城乡社会二元体系束缚的一种综合性成长与力量。然而,大规模的农村人口流动并未改变农村地区以从夫居为主的婚居模式。婚姻缔结之后,农村青年女性从原生家庭所在村庄(娘家)向夫家所在村庄(婆家)转移,进入以夫家为主的全新家庭关系网络。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女性在单身时外出打工,当结婚、怀孕或其他亲属无法承担照顾子女的责任时,就从城市回流至夫家所在村庄(婆家)。既有研究尚未关注从城市回流到夫家所在村庄(婆家)的农村青年女性群体,本研究通过一系列基于晋北冯村的深度田野调查,呈现回流农村青年女性的生活图景,并探讨其回流后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地位及性别权力关系。
冯村位于晋北N 市S 县,下辖5 个村民小组,2000年该村人口约为2100 人,2017年下降至1200 人。冯村土地较为平坦宽裕,但与全国其他农村地区一样,当地村民仅依靠农业生产很难维持生计。2013年至2017年间,研究团队对冯村开展了深入的质性田野调查,旨在了解外出务工和返乡回流对当地的生计模式、性别关系和家庭结构的影响。研究团队的资料搜集方法包括参与式观察与访谈。团队成员对全村150 个家庭累计开展了200余次半结构式深度访谈,每次访谈平均时长为1 小时,并在征得受访者同意后录音。所有录音均逐字转录并编码,以此为基础开展了若干轮次的质性资料分析。本项研究的受访者包括150 位青年女性,其中未婚女性26 名,已婚女性124 名。作为三角测量,研究团队还访谈了30 位20—45 岁之间的年轻男性,12 位45 岁以上的男性村民和8 位45 岁以上的女性村民。
在冯村,大多数年轻村民都曾有过外出务工的经历,大多数男性从事建筑业,女性从事服务业。如表1 所示,2016年,在有外出务工经历的青年女性中,90%有在山西省内工作的经历,73%有在山西省外工作的经历。
表1 2016年冯村青年女性外出务工经历
根据冯村村委会提供的人口统计数据,1990年居住在冯村的已婚女性有753 名,2016年减少至351 名。 20 世纪90年代初,冯村超过九成的在居媳妇均为本村嫁娶或周边县区移入,而到了2016年,村内超过三成的已婚女性都不是N 市附近的人,如表2 所示。 她们多为本村男性外出务工时结识的对象, 婚后按照传统习俗迁入丈夫的村庄作为 “老家”。由此可见,1990年至2016年间,冯村的婚姻圈显著扩展,跨地婚姻呈迅猛增长的趋势。
表2 1990年、2016年冯村在住已婚女性婚前长居地统计
本研究124 名已婚青年女性受访者中,96 人(77%)有过外出务工的经历,其中71 人在外出务工期间与丈夫相识。 大部分的此类跨地婚姻通过夫妻双方年轻时在同一地务工、经人介绍而缔结,有10对夫妻是在务工时通过自己结识、自由恋爱而结婚,还有6 对夫妻是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结识相恋而结婚。 在这71 名女性中,34 人(48%)是“外地媳妇”, 她们中的大多数来自山西省内其他地区或内蒙古、陕西等附近省份的农村地区,只有3 名女性来自相对距离较远的鄂、湘、桂农村。
传统中国农民的日常生活具有高度本地化的特征,家族世代居住于同一处所,并对其产生乡园认同。 然而,当代中国农村青年女性的外出务工及从城市返回丈夫原籍村庄的过程往往导致她们乡园认同和归属的瓦解, 这一过程被称为 “去地域化”。[25]去地域化对回流青年女性的家庭地位和家庭中的性别权力关系有着深远的影响, 陈J 的经历便是一个典型。
2000年左右,陈J 离开湖北老家,来到北京的一家小餐馆当服务员,之后和来自冯村的小伙子李Y 谈起了恋爱。因为两家距离遥远,陈J 的父母最初反对这门婚事, 但陈J 依然选择于2004年和李Y结婚。 婚后,他们继续在北京务工。 2005年,陈J 怀孕后独自回到冯村,李Y 仍在北京务工。 此后,陈J一直居住在冯村,但不和公婆住在一处。
“冯村的风土人情和我们 (湖北老家)大不相同……过年的时候,他们(冯村的人)给长辈,特别是爷爷们下跪磕头。我觉得我很难给陌生人磕头,所以我从来没有磕过, 我知道我的公婆希望我磕……但我也不完全像在老家一样,比如我(在这里)从来不去庙里拜,在老家过节的时候家里人都去拜……现在感觉自己既不是湖北人,也不是山西人。 有时候我很困惑,但大多数时候,我觉得我摆脱了这些麻烦的习俗反而很轻松,挺好的。 ”(陈J)
父权制宗族内的辈分、年龄、性别及其他规范常常体现在日常礼仪和传统习俗中, 陈J 的案例清晰地说明了跨地婚姻如何削弱地方传统习俗对家庭成员的约束力。 在父权制家庭中,建立于辈分等级之上的父权是社会变迁过程中最为脆弱、最先遭到破坏的[24],回流青年女性去地域化的过程一定程度上是对传统父权制体系的挑战。 外出务工的青年女性不仅拥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和婚姻自主权,还获得了与性别歧视、传统性别规范抗争的意识和勇气。 即使是暂时地、部分地偏离了传统秩序,回流青年女性也有力地挑战了父权制的束缚。
30 多岁的美Y,娘家就在冯村附近,她高中毕业后去太原打工,25 岁时和同在太原打工的初中同学良D 结了婚。 大儿子出生后,她辞去了工作,一家人仍留在太原。 三年后,美Y 的二胎出生,她照顾两个孩子力不从心, 就带着孩子们回到了冯村, 良D每两个月会回来一次。
“老一辈人认为男人就是天,(女人)嫁了谁就要指望他一辈子,挨打挨骂都不敢反抗。但是现在时代不一样了,我们都上了学,也看见了人家城里的夫妻是咋生活的……老公在外面赚钱,那是因为他看不了孩子。 ”(美Y)
流动“生产”了城镇中的流动夫妻核心家庭。 在这种新型家庭结构中,女性不再是无酬的家务劳动承担者,夫妻二人倾向于采用更为现代化的家庭性别分工模式。 即使返回农村,以美Y 为例的青年女性也希望在其核心家庭内部继续沿用这种现代化的家庭性别分工。 这一安排有助于子代摆脱父母控制,进而挑战了主干与扩展家庭中的性别分工与权力关系。 与此同时,被外出务工的青年夫妻共同“反哺”的长辈通常已无力反对子女推崇的这种现代化的家庭分工模式。 这种解构力量主要来自青年女性在流动经历中获得的主体性以及因去地域化而实现的与旧秩序的分离。
然而,当青年女性为了家庭利益选择回流到夫家的同时,父权制的家庭意识形态却继续影响着其配偶的态度和行为。 当青年男性也回流到农村,父权制支配下的思想和行为往往在他们身上重新出现。 在冯村的田野观察发现,共同经历城乡回流的青年夫妻在主干家庭或扩展家庭内部重建了代际权力关系。 但在其核心家庭中,即使妻子的收入高于丈夫,一家之主仍为丈夫,“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权力关系和分工模式仍然延续。蔡Y 在H 市打工时认识了丈夫,她怀孕后,夫妻二人均回到冯村居住。 蔡Y 照顾家庭的同时经营着一个小商店,丈夫则在附近的建筑工地做木匠。
“自从我们回到他们家(冯村),他越来越不乐意干家务了。 村里大多数女人管家,男人在外面挣钱。 他做家务了,他就觉得没面子……(实际上)我们都为家里挣钱呢。 我们再也回不到在H 市一起打工一起分担家务的日子了。 ”(蔡Y)
然而,当被问及蔡Y 对家庭的贡献时,丈夫却说:“我每个月都往家挣钱,不管谁看门,小卖铺也不会塌了。 不管有没有她看着,我家的收入都差不多。 当然我们在外面打工的时候,有她在身边,我肯定过得舒服些。 ”
以蔡Y 为例,农村青年女性在城市务工的过程中主体性意识觉醒,希望在回流后也能延续在城市中形成的家庭性别分工模式。 但是,从夫居的父权制规范强化了男性在家庭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和不平等的性别权力关系,回流青年男性更希望实行传统的家庭性别分工模式。 “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性别分工模式与男女两性的收入并无直接关联,主要取决于父权制下社会对男女两性性别角色的期望。 在全球范围内,家务劳动的价值普遍被低估和忽视,女性通常承担了更多无偿的家务劳动,回流青年女性也在父权制塑造的女性气质和性别角色规范下承担了更多家务、育儿、养老照护等无偿的再生产劳动。 在某种意义上,回流青年男性成为父权制的执鞭人,阻碍青年女性追求平等的性别权力关系、提高自己的家庭地位。
调研显示,冯村80%的回流青年女性因为生育因素选择回流。 与此同时,她们的回流决策还受到以下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第一,丈夫“归根乡土”意识的驱动。 几千年来,尽管中国土地所有制几经变迁,但中国农民的“根”仍然扎在土地中。 土地使用权承包到户后,农民更将“地”视为生活的根基。 即使青年男性在城市找到工作并结婚,为了获得家族的承认及乡土社会的庇佑, 他们也会返乡成婚,在老宅的地基上重盖新房或另起院落,抑或在家乡所在的镇、县、市购买商品房,待妻子怀孕后将孕妻送回家乡寻求父辈的照顾。 第二,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排斥。 由于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中仍存在显著的地区、城乡割裂,外来务工者在城市中享受的社会福利与保障并不完善。 即使极少数外出务工者通过积分落户政策获得了城市户籍, 但也往往会因房价、物价过高而无法在城市安居。 因此,绝大多数外出务工者的户籍及其他社会保障,如医疗、儿童教育等仍与家乡的村庄联系在一起,回到农村生育是更为实际的选择。
综上,回流青年女性看似通过流动挣脱了旧有的家庭权力关系,成为更加原子化的个体,但是只要农村家庭的三大基石——父系、父权、从夫居——不发生根本变化,她们将再次被嵌困在“支配—从属”的家庭权力关系中,仍然受制于父权意识形态的规范和约束。 此时,父权制已不再演绎为旧有的性别权力关系,而在去地域化与逐渐增强的女性主体性意识的冲击下, 重构成更具隐蔽性、对女性的决策与生活悄然产生影响的“看不见的手”。青年女性在经历市场经济和城市生活的洗礼后,不仅追求更加平等的家庭性别分工,还希望拥有一定的家庭权力关系。 尽管她们无法在短时间内改变传统家庭中的性别等级制度和性别角色规范,但是她们的新思想也将潜移默化地推动农村性别平等化的演进。
父权制的维护与再生产不仅通过非正式的文化习俗在家庭生活的日常实践中传承,更通过正式的制度规范在乡村的公共社会生活中得到巩固与加强。 经历过城乡回流的冯村青年女性虽然受过很好的教育,也更有见识,但她们无法参与村庄治理和公共事务。 调研发现,2006年至2016年间,冯村村民委员会中没有女性成员,2016年的28 名村党支部班子中也没有女性成员。 对此,冯村村主任解释道:“年轻一代的妇女比老一辈更有能力,但女人在家照顾家,男人在外面操劳、干大事,这是规矩,小家是这样,一个村也是这样,小家大家一个理。 ”
村委会其他成员的观点进一步揭示了他们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
女人通常不关心乡村政治;相反,她们更喜欢八卦鸡毛蒜皮的事情……女人通常心胸狭窄, 她们天生就是家庭主妇。 (陈C)
妇女没法儿管理村庄,聪明的女人顶多是丈夫的好帮手。你能想象整个村子都由一个女人领导?我从来没有听说过。 (王G)
然而,这些观点与研究团队在冯村的深度观察和访谈发现严重不符。 冯村有40%的青年女性,其中包括5 名女性党员,热衷于参与村庄治理,尤其是对于土地轮换和低保管理等资源分配方面,她们有着自己的立场与想法。 然而,在父权制下,未婚女性不被视为家庭成员或享有产权和政治权利的村民,已婚妇女虽然被视为家庭和村庄成员,但在政治参与方面经常遭遇阻碍。30 多岁的彭Q 是从湖南嫁到冯村的,是一位有十年党龄的老党员,谈及政治参与,她说:“我对如何改善我们的村庄有很多想法,有些是我娘家村的经验,但村民不太可能选我当村主任,我在这个村子里只住了几年而已。 人们都知道我是个外人,尤其是我是外地的,还不会说当地话……我甚至不能和村干部谈我的想法。 我都可以想象,如果我去和他们聊这些,不仅是我自己,我丈夫和全家都会因此被取笑。 ”
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全国村委会中的女性成员比例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29][30]根据2010年进行的第三次全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女性村(副)主任仅占所有村(副)主任的5.8%,女性村(副)支书占所有村(副)支书的5.4%。[31]286在解释农村女性基层参政率为何如此低的文献中,早期国内外性别研究批判了女性“能力不足”“参与意识不强”等与政治素质相关的政策话语。[32][33]而近年来的研究进一步指出,由于“男主外,女主内”的公私领域性别区隔在农村地区的普遍存在[34]270-273,村庄治理通常被视为男性的责任。 如在冯村,男性参与村庄治理被视为村中的“传统”与“规矩”,因为“大家小家一个理”。 由此可见,传统父权制下的家庭性别分工在冯村仍然是不可撼动的非正式制度,并扩展至日常的政治与社会生活,塑造了公共领域的社会性别分工和行为规范。 冯村青年女性的政治诉求与政治参与途径被村内的父权制氛围牢牢压制,在遴选村干部的原则中优先考虑村庄治理的性别区隔,对女性的排斥成为村庄治理的规范。 无论是否有担任村干部的愿望与能力,女性均被排除在村庄决策层之外。2016年,即使妇女主任的职务,在冯村也由男性担任。 同时,父系的宗法制度剥夺了女性的社会资本,进一步阻碍了她们的政治参与。[35][36]
在农村,越来越多的留守妇女能够独立承担农业劳作、子女教育、人情往来以及政治参与等事务。女性不仅能做“贤妻良母”,还能在公共事务中“独当一面”。 对有城市生活经验的农村青年女性而言,流动的经历不仅提升了她们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使其对家庭的经济贡献更加明显,还对她们的认知和行为产生了积极影响,使其身份认同和社会观念逐渐从传统走向现代。 农村妇女日益增长的个体性意识和她们积极参与选举、加入社会组织、参与群众活动与公共事务、影响政策制定的行动紧密相联系。 虽然回流青年女性在流动过程中获得了较多的独立决策经验,但在回流之后,传统村治文化的封闭性和保守性作为父权制社会文化结构的一部分,严重限制了她们参与政治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和自主权,剥夺了她们将个人积累的经验投入公共治理、获取政治和社会资本的机会。 因此,尽管国家政策支持女性参政,回流青年女性内心也关心政治,但她们中的绝大多数无法真正在基层民主活动中“一展拳脚”,而不得不“随大流”。[27]回流青年女性在地理空间维度回到丈夫的村庄,意味着她们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都回归了传统父权制的支配。[37]学者宋瑜于2013—2014年在浙江省C 县某村的调研表明, 妇女参政受女性自身的主观能动性驱动,只要妇女有愿望、有能力,发挥主观能动性参与公共事务和村庄治理,往往就能打破女性在既有政治格局中的从属地位和结构性障碍。[38]然而,本研究在冯村的发现表明,尽管青年女性和社会性别规范受到社会文化变迁与市场经济的影响,但中国北方农村社会的传统社会性别意识及性别权力结构的影响根深蒂固,经历城乡回流的青年男女无法通过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来有效破解原有村庄治理中的性别权力格局。 仅凭青年女性个人的努力和诉求,无法在短期内改变村庄的性别秩序与性别规范。
迁移与流动是回流女性生命历程中的重要经历。 2020年中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城市的女性农民工占比较前期下降[39],回流成为女性务工人员流动的选择之一。 本文聚焦青年女性从城市返回农村后在家庭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社会地位与性别权力关系状况, 揭示了我国持续性大规模人口流动背后的个体与群体的生命故事。 青年女性的能动性受到各种力量的制约, 这些力量以支持和限制的方式共同发挥作用, 对历史、社会、文化和制度的综合关注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制约回流青年女性的社会地位和性别权力关系的要素及其原因。
本文通过深度质性调研,依托案例研究探讨了农村青年女性经历城乡回流后在婆家以及婆家所处村庄中的社会地位和性别权力关系。 农村青年女性外出打工的经历强化了她们的个体性,同时促进了跨地婚姻的缔结,许多农村青年女性的乡园认同感遭到侵蚀,归属感也随之瓦解。 当青年女性按照从夫居的规范回到丈夫的村庄后,她们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娘家和婆家的传统秩序和文化习俗,男性和女性在城市环境中更平等的性别观念也有助于重建农村家庭内部的性别权力关系。
尽管青年女性在流动过程中获得了新的生活技能和更加独立的个体意识, 并且能够自主选择婚姻伴侣,实现婚姻中的自我赋权,但这只有限地改变了她们婚后日常生活中的家庭权力关系和性别规范。农村宗族体系、土地权利和户籍制度将外出务工者与家乡紧密联系在一起, 父权制的基本特征——父系血缘延续、从夫居和男性在决策中的主导地位——鲜有受到挑战。在多数情况下,即使回流青年女性参与村庄公共治理的积极性很高,但作为“村里的外人”和“家里的人”,她们在村庄治理中的政治代表性与话语权不足, 政治权利和自由受到了一定限制。 当她们被日渐排除在村庄治理之外时,也只能回归到“家里的人”的位置。因此,当外出务工的农村青年女性因怀孕、生育等原因回流到婆家生活时, 她们重新进入了一个由重构后的父权支配的环境。 城乡回流的农村青年女性的社会地位与性别权力关系困境需要学界与社会的更多关注, 进而有效地推动制度环境的改善与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