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现有一名女员工,到今年年底就年满50 周岁了,已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该员工的绩效一直不是很好,公司有意想要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该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年限还不足15 年,还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的资格。所以想问下,等到这个员工年满50 周岁,我们可以以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为理由与她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还是可以自然终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女员工的退休年龄分别为女干部55 周岁,女员工50 周岁。因此,该名女员工是否是50 周岁达到退休年龄,还需要核实她的身份,即属于干部还是工人。
女职工的干部或工人身份的界定,应当以该员工退休前的岗位来定。员工在退休前的岗位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岗位为准。如员工退休前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则应当算是干部,反之则是工人。因此,如果咨询中的女员工所在的是工人岗位,那么到50 周岁就属于达到退休年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企业如果希望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与其社保缴费年限是否达到15 年无关,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虽然该员工年龄达到50 周岁,但尚未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对于这类人员,法律并不禁止企业继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并不是员工达到50 周岁合同就自然终止,如果企业未通知员工终止,员工也没有提出终止的话,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可以在员工达到50 周岁以后继续存续的。
因此,如果企业想要终止劳动合同,一定要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而不能什么都不做,这样也才能方便劳动者对其后续养老保险的缴纳、转换、新的用工关系的建立等问题做好准备。
我公司现有一名退休返聘员工,协议约定了两年的服务期限,现在已经工作了一年多,但公司对他的工作不是很满意,现在也找到了别的替代人选,所以想问下,我们可以直接和这个员工解除退休返聘协议吗?需要支付补偿吗?
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签订的是退休返聘协议,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受《民法典》的约束,而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因此,劳动法律当中要求的提前通知或者经济补偿的条款,企业是不需要遵守的。
但是,是不是能够随时解除,或是不是需要支付补偿,取决于双方签订的《退休返聘协议》是否对此有具体的约定。如果双方在协议当中约定了企业可以无条件地随时解除协议,那么企业就可以随时解除协议;反之,只有当初双方在协议中对解除有特殊的约定,比如带有条件的约定,在遇到员工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员工严重违纪的情况等时,企业才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企业要审视掌握的证据情况是否满足约定的条件;再比如带有提前通知要求的约定,约定提前7 天才可以解除,则企业解除前需要遵循当初的提前通知约定,否则就属于违约。
同理,补偿部分也一样,也需要仔细查看协议对补偿是否有具体的约定,如有没有约定支付补偿的情形,解除的情形是否符合,金额的计算标准等等。如果有,且符合约定,则需要支付;反之,没有约定,或不符合条件,则不需要支付。
综上,企业在需要解除退休返聘协议前,一定要确认退休返聘协议的约定,并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相应处理。
我们最近想要启用一项轮岗计划,一方面是考虑到疫情当下常有各种变化,员工如果同时享有不同的技能方便进行人员调配;另一个是考虑到也希望员工能够多体验不同的岗位。但是,我们现在担心在轮岗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员工不配合轮岗的情况,请问我们公司这项制度推行的过程中,如果员工不配合,是否可以强制单方安排呢?
公司想要强制安排员工轮岗,或者说公司希望有权单方要求员工调岗,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轮岗制度的合法、合理性。一方面,制度中在规定轮岗的岗位、轮岗的情形、轮岗的期限等内容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轮换的岗位差异性不大,期限不宜过长且薪资不变;另一方面,制度需经过民主流程,通过员工集体讨论通过,并且向员工公示。
●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平时的一些岗位职责、岗位变更文件中尽量也要与员工约定或明确员工需要接受公司岗位轮换管理规定的操作。
●在员工手册中对于不接受轮岗的行为,有相应的违纪处分措施或条款。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员工不接受轮岗,则企业可以单方安排员工轮岗,若员工仍然不服从安排的,公司可以按照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对员工进行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企业的轮岗无法达到上述条件,那么企业需要调整员工的岗位则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如果企业无法征得员工同意,则企业无权擅自调岗,即无权强制安排员工轮岗。员工不仅可以拒绝去新岗位报到,且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离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