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对农户城市落户的影响研究

2022-09-16 02:11安海燕
南方农村 2022年4期
关键词:落户宅基地变量

李 琴,安海燕

(贵州大学 经济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一、引言

农村人口城市转移是各国经济发展、产业调整的必然规律[1]。但异于国外就业与居住地统一的转移,我国在转移过程中出现了“流而不迁”的特征[2]。2020年国家统计数据指出,2019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0.6%,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却仅为44.38%。为此,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户籍、土地制度改革。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新承包法”)提出“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解除农地对城市落户的约束,通过降低落户成本,推动农户的城市落户。

宅基地作为农户农地资产之一,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已有研究表明,宅基地确权抑制了农户城市落户行为[3-5]。钱龙等指出,宅基地确权通过影响农户的心理预期、心理安全感,最终负向影响农户的城市迁移活动[6]。而制度调整后,解除了城市落户的农地损失后,该结论是否还成立,该问题的研究不仅对提高我国城镇化有着理论贡献,还对检验新承包法的效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已有文献为本文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价值,但鲜有新承包法后的城市落户研究,基于此本文将对以下内容进行拓展研究。第一,将研究视角从新承包法前以“土地归还为落户代价”转变到新承包法生效后的相关研究;第二,已有文献大多都是针对城市农民工进行研究的,但在中国农村也还存在许多就近非农务工的群体,本文将研究对象从传统的农民工群体扩大到整个非农务工农户群体;第三,已有文献多是对宅基地拥有情况进行研究,鲜有从宅基地确权入手,本文将主要研究宅基地确权对农户城市落户的影响。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一)宅基地确权与农户城市落户的影响

从“推—拉理论”视角来看,目前农户城市落户的选择并不突出,一方面是由于城市推力因素造成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农村拉力因素产生的影响。费孝通认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7]。而在农村,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和生计手段,也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8]。绝大多数农户不愿意将自己的户口“非农化”,最主要原因是受土地资源因素的影响[9-10]。土地资源附带的社会保障和生产生活双重功能给了农户一个最低保障,这一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抵御城市落户失败风险。一方面,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深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攀升,农户通过务农带来一定的农业生产性收入外,还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抵押和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财产性收入。基于四川调查数据分析也认为农户落户城镇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难以舍弃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等既得利益[11]。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城市中往往处于非正规的就业状态,无法实现市民身份的转变,享受不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因此仍然要依赖于土地,这不仅仅是土地资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更是农民工应对未来不确定性、抵御风险实现最小化的一种理性反应。研究指出住房获取成本的提升对高收入人群的居留意愿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12],但由于新承包法后的落户条件中不以退出土地为落户代价,农民依旧享有承包地的经营权,这使得他们进退有路,就算在城市不能体面地生活下去,依旧可以回到农村从事农业工作。新承包法实施后,农户的城市落户意愿显著提高,有26.3%的农户从不愿意转变为愿意城市落户[13]。基于此,提出本文的假说1。

假说1:在新承包法下,宅基地确权对农户城市落户具有正向影响。

(二)社会交往在农户城市落户中的中介作用

虽然中国农村社会正在发生转型,但总的来说依然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人与土地密切相关的社会,研究表明农户的社会关系主要是由老乡、家庭与工友组成的非正式网络[14]。农户的社会交往与社会融入联系密切,且社会融入同时影响着农户城市落户,因此社会交往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户城市落户的选择。当下农户处于兼业状态,宅基地的拥有情况与确权使得农户需要与农村社会保持紧密的社会交往,而社会交往有利于缩小社会距离的结论已经被证实[15]。也就是说农户与城市居民交往的频率越高,其感知到的社会距离越小,越有利于城市的社会融合;反之,农户与农村社会的交往越多,联系越密切,与农村社会的社会距离就越小,其就越不愿城市落户。而宅基地确权恰恰通过自身的连接作用强化了农户与农村社会之间的交往,拉近了自身与农业社会的距离,降低了自身与城市生活的融入,进而降低了其城市落户的行为选择。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2。

假说2:社会交往作为宅基地确权与农户城市落户的中介变量发挥作用,产生遮掩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数据是在新承包法实施后对来自贵州、四川、重庆、云南、河南等全国范围内的16个省份的农户进行的微观层面的实地调研,以户为单位对户主以面对面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信息采集,问卷内容涵盖农户家庭基本信息、家庭土地信息、城市落户信息、城市融入信息、土地相关政策以及风险与教育六大模块,能完全覆盖目前研究领域的全部内容,使问卷具有可操作性。调研问卷共完成454份,剔除核心信息缺失及不符合前后逻辑问卷48份,最终得到有效问卷共406份,有效率为89.4%。从样本特征来看,女性户主占比16.3%,男性户主占比83.7%;年龄分布上来看,30岁及30岁以下的占8.4%,31到45岁的占39.2%,46到55岁的占39.9%;55岁以上的占12.5%。在户主受教育程度上,小学及小学以下的占比39.4%,初中水平的占比47.3%,高中或中专水平的占比9.6%,大专、本科及以上的占比3.7%。按家庭人口规模分类,3人及3人以下的占18.9%,4人到6人的占74.0%,6人以上的占7.1%。

(二)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为农户城市落户,在向农户补充说明新承包法的信息,使他们充分了解新承包法的内容后,对问卷中的问题“新承包法后不需要归还农村土地就可以去城市落户,您是否选择城市落户”进行回答。若回答“是”则赋值为1,表示愿意去城市落户;若回答“否”则赋值为0,表示不愿意去城市落户,剔除未明确回答的样本。

2.核心解释变量

农地确权意味着农地产权的身份固化和农地产权的排他性行使[16],显著增强了地权稳定性、安全性和完整性[17],因此确权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宅基地纠纷问题;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指出宅基地确权能显著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18]。宅基地流转又能增加农户的家庭收入,借此为核心解释变量研究农户城市落户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问卷中的问题设计为“家中宅基地是否确权”,如果回答“是”则赋值为1,表示宅基地已确权;如果回答“否”则赋值为0,表示宅基地未确权,剔除未明确回答的样本。

3.中介变量

本文认为宅基地确权对农户城市落户行为响应的影响主要通过社会交往机制来实现,即宅基地确权影响着农户与农村的社会交往,进而对城市落户行为产生影响。因此,本文将使用中介效应模型对影响机制进行检验,选取的中介变量指标为农户与农村的社会交往。通过问卷中“您一年在农村老家的时间有多久”的实际回答结果获得。

4.控制变量

借鉴已有文献选取控制变量的思路,从个体层面、家庭层面、流动层面和融入层面选取变量[19-20]。个体层面包括户主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三个变量,受风险预期的影响,户主年龄越大承受风险的能力越弱,所以他们会更偏向于维持自己熟悉的农村生活而不选择城市落户;家庭层面包括家庭成员数和家庭年收入两个指标;流动层面用农户在外打工年限来衡量,农户在外务工时间越久表明他们的年龄越大,从事体力工作过于吃力,所以更倾向回农村老家而不愿意在城市落户;融入层面即为农户的身份认同,当农户越发认同自己农村人的身份,就意味着农户自身感觉与城市的距离较远,无法完全融入城市生活,因此在外务工年限越长就越不愿意在城市落户,问卷中用“您认为您现在是农村人还是城市人”的回答来衡量,如果选“农村人”则赋值为1,如果选“城市人”则赋值为0,剔除未明确回答的样本。由于问卷中调查的是受教育水平,在此根据我国教育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将受教育程度按照如下标准转化为受教育年限:未上过学=1年,小学=6年,初中=9年,高中/中专=12年,大学专科=15年,大学本科=16年,硕士研究生=19年。

(三)描述性统计

1.宅基地确权的统计分析

自我国土地确权政策颁布以来,各省相关人员都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努力完成土地确权工作。到目前确权已接近尾声,在本次调研的406个家庭中352个家庭宅基地都已确权,占总样本的86.70%;其余未确权的农户家庭中大多数都是因为在确权工作未开展之前受自然灾害等冲击失去自家宅基地,在之后就无法参与宅基地确权而拥有确权证书。

2.城市落户行为的统计分析

自新承包法实施后放宽了城市落户的条件,农户城市落户的比重在逐渐上升,样本中有173户农户会选择城市落户,达到总样本的42.60%,但相较于不城市落户的农户仍旧要低14.8个百分点,这说明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依然不高,后期仍需重视不同农户群体的需求。

3.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如表1所示,样本中43%的农户具有城市落户行为;宅基地确权的均值为0.87,这说明宅基地确权程度较高;平均一年在农村老家4.86个月;户主多为男性,平均年龄为45.30岁,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08年。家庭平均有4.55个人,平均年收入为92687.27元;在外务工年限平均达到10.14年;哪怕常年在外务工,85%的农户依旧认为自己是农村人。

表1 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四)模型构建

由于被解释变量为二值选择变量,故选择用二值选择模型中的Log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具体形式如下:

对上式取对数可得:

以上两个模型中,Y代表城市落户,Xi为影响农户城市落户的因素,其中X为宅基地确权情况,Xm为控制变量,ε为随机扰动项,βi、γ1分别为各变量的相应系数,式(3)中的M为中介变量社会交往。

1.基本回归分析

采用逐步回归的方法,通过依次加入个体、家庭、流动和融合特征来直接检验宅基地确权与农户城市落户的关系。

2.中介效应分析

通过构建中介效应模型来进一步探讨宅基地确权对农户城市落户影响的作用机制。借鉴学界关于中介效应检验的方法[21],具体模型设定为:

第一步,检验方程(2)的系数c,如果显著,按中介效应立论,否则按遮掩效应立论。但无论c是否显著,都需进行后续的检验。第二步,依次检验方程(3)的系数a和方程(4)的系数b,如果两个都显著,则间接效应显著,转到第四步;如果至少有一个不显著,进行第三步。第三步,用Bootstrap法直接检验H0:ab=0。如果显著,则间接效应显著,进行第四步;否则间接效应不显著,停止分析。第四步,检验方程(4)的系数c',如果不显著,即直接效应不显著,说明只有中介效应。如果显著,即直接效应显著,进行第五步。第五步,比较ab和c'的符号,如果同号,属于部分中介效应,报告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ab/c。如果异号,属于遮掩效应,报告间接效应与直接效应的比例的绝对值|ab/c'|。

四、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分析

从表2可得,宅基地确权的农户选择城市落户的人数比宅基地没有确权的农户高出89.5%(模型5),结果表明宅基地确权显著促进了农户城市落户的行为。农户城市落户的首要问题是住房问题,而宅基地最直接的表现是提供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属性强,如若农户城市落户后不能在城市体面的生活下去,他们可以退回农村,宅基地的保留能使他们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

表2 宅基地确权对农户城市落户的基准回归结果

综上可得农村宅基地并未抑制农户的城市落户,且宅基地的确权使农户更愿意城市落户,假说1得以验证。

(二)中介效应分析

为了验证宅基地确权是否会通过农户自身与农村社会的交往为中间机制影响城市落户,本文采用逐步回归的中介效应模型进行实证检验。表3中,模型6是宅基地确权对农户城市落户影响的回归结果;模型7是宅基地确权对农户社会交往状况影响的回归结果;模型8是控制了宅基地确权对城市落户的直接影响效应后,农户社会交往状况对其城市落户影响的回归结果。从表3中的模型估计结果可知,宅基地确权对农户城市落户仍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模型6);宅基地确权的农户社会交往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模型7),宅基地确权的农户与农村社会的交往更频繁,联系更密切。社会交往状况对城市落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模型8),农户与农村社会的交往越多,关系越密切,选择城市落户就越少。作为中介变量社会交往的回归结果显著,且自变量宅基地确权的系数由0.895变为0.830,系数变小,但仍达到显著水平。宅基地作为联系农户与农村社会的纽带,通过增强两者之间的社会交往,拉近了与农村社会的距离,进而降低了其城市落户的选择。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a*b与c'异号,按照温忠麟等的研究方法[21],结果应以遮掩效应解释,且效应量为27.16%。因此假说2得以验证。

表3 社会交往的中介效应分析

(三)异质性分析

表4分别从性别、年龄、务工年限、家庭规模四个方面进行宅基地确权对农户城市落户影响的异质性分析。

表4 宅基地确权对农户城市落户的异质性分析

从性别上来看,宅基地确权对男性而言有更强的促进作用,对女性有负向影响,但不显著。在年龄方面没有很大差别,只有在45—55岁这个年龄段显著。从务工年限来看,在外务工少于10年的农户更愿意城市落户,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而当务工年限越长,乡土情结就会越浓,越不愿选择城市落户。从家庭规模来看,中等家庭规模选择城市落户的更多,家庭人数在3人及以下表明此家庭为新组合的家庭,特别是刚结婚的年轻夫妇,不敢轻易做出城市落户的决定;而当家庭人数过多时,一般包括三世、四世同堂的大家庭,城市落户意味着要承担更大的经济等压力,再加上老一辈的乡土情结,更不容易达成共识;相比之下,中等家庭规模不管在哪方面都更容易做出城市落户的决定。

(四)稳健性检验

本文用probit模型进行逐步回归替代二元logit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从表5的结果来看,宅基地确权与农户城市落户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跟logit模型回归的结果方向一致,正面验证了模型的稳健性。新承包法实施后农户受宅基地的束缚在逐渐变小,城市落户选择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支持了本文的研究结论,也验证了模型的稳健性。

表5 宅基地确权对农户城市落户影响的稳健性分析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新承包法生效后,国家对农户的落户条件适当放宽,不再以退出农村土地为城市落户的条件。研究表明,首先,新承包法后宅基地确权对农户城市落户的抑制作用在慢慢消失,且对农户城市落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其次,社会交往作为宅基地确权与农户城市落户的中介变量发挥作用,产生遮掩效应,效应量为27.16%;最后,不同的性别、年龄、务工年限、家庭规模对农户城市落户的影响不同。替换模型后进行的稳健性检验仍然支持以上结论。

新承包法后释放了一定数量的农户城市落户,这个群体中绝大部分都是由于新土地承包法前要以土地退回为代价而未能实现城市落户的农户,现不用归还土地就可以实现城市落户的目的大大提高了他们的积极性。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三点政策建议:

第一,充分考虑城市扩容政策制定,尤其在住房方面。新土地承包法会显著提高农户城市落户的行为,城市应提前做好扩容工作,住房保障是农户最在乎的因素之一,拥有自己的稳定住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拥有一个家这一观念早已在中国人的血液里根深蒂固。因此,应更加重视农户城市落户后的住房政策制定,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城市。

第二,努力提升城市包容度,促进农户城市融入。社会交往对农户城市落户有一定的遮掩效应,表明了他们在一定层面上更倾向于群居生活,提升城市包容度能使他们找到自己的归属,更好的融入城市生活。

第三,关注不同特征农户的心理需求,重点关注有强烈落户行为群体的要求。根据实证结果和研究分析,不同特征的农户在落户行为上有显著的差异,首先解决有强落户行为群体的落户问题能带动更多的农户城市落户,逐步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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