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轩,蔡立旺,高 进,郁 凯,葛汉勤,吴 春,何冲霄
(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江苏 盐城 224002)
农业司法鉴定指的是已经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人或者机构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诉讼过程中涉及的农业技术问题进行一系列的检验和鉴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农业司法鉴定案件损害通常不是单纯的一因一果,往往是较为复杂的多因一果,这需要鉴定人有全面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理清思路逐项鉴别,在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基础上确定主要因素及其他因素的参与度。下面就这起黄河三角洲围垦盐碱地农作物歉收的鉴定过程进行分析和说明,以期为法院、仲裁部门、农业部门、相关组织及当事人等在解决类似讼争、纠纷时提供参考。
A公司与B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3月签订合同,B公司承租了A公司400多hm黄河三角洲围垦盐碱地,进行小麦、玉米、高粱等农作物种植。因缺少黄河水(淡水)灌溉及其他不利因素共同作用,B公司在承包期内连续3年均出现了农作物大面积减产、歉收问题。双方对涉案土地2018、2019、2020年度小麦、玉米、高粱在生产投入正常情况下的每公顷产值存在异议,协商未果引起讼争。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受Z市人民法院委托对委托事项进行了司法鉴定。
2.1.1 土地类型调查。涉案地块属于黄河三角洲入海口地带的围垦土地,范围较大、地势平坦,灌溉水渠基本配套。涉案土地共有7块,均为A公司属地,其中1号、2号、3号、4号、8号、10号6块地位于全区西南;11号地位于全区中东部(图1)。
2.1.2 水源控制节点。鉴定人踏勘发现涉案1号、2号、3号、4号、8号、10号、11号7块土地的灌溉淡水主要依靠西南部草桥沟的上游来水。上游河水必须经过上游的橡皮坝拦截、积蓄(图1右下),优先满足上游地区需要。只有多余的河水才能溢流、下泄,否则下游河道处于缺水干枯状态,河水自然无法到达控制闸口的提水水位(图1左上)。控制闸配备了动力提水设施,可将外河水提升至内部灌溉水渠。外河水只有通过内部水渠引流至10号地附近桥口,并达到一定水位后才能成为涉案土地的内部水源(图1)。
图1 涉案土地灌溉水源主要控制节点的示意图
2.2.1 样品采集。鉴定组分别于2021年5月、7月、9月不同时间段对涉案地块及其周边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勘验调查,并采集涉案土壤样品110份。
2.2.2 检测方法。鉴定组确定并采用相应标准方法对涉案110份土壤样品进行检测(表1)。
表1 涉案土地土壤样品检测方法
鉴定组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当地气象站的降雨气象资料等,对当地整体生态环境进行全面了解。
对涉案土地产值收益的分析估算主要根据6个方面指标,结合小麦、玉米、高粱种植技术或当地种植制度进行综合赋分(满分100分),每项分值根据该项指标的重要程度以及综合多名专家意见进行确定。1)灌溉条件衡量指标:沟渠配套、适量淡水、及时供给,分值30分。2)气候条件衡量指标:年降雨量正常(400~800 mm)及播前土壤墒情,分值20分。3)土壤盐分衡量指标:土壤可溶性盐总量不高于10 g/kg,分值20分。4)土地平整度衡量指标:整田落差小于30 cm,分值10分。5)种植管理:在可溶性盐总含量小于10 g/kg的盐碱地上种植农作物应当具备的一般性控盐管理技术,分值10分。6)小麦、玉米、高粱等农作物的常年平均市场价格,分值10分。
黄河三角洲是由陆海相互作用形成的区域,也是黄河携带大量沉积物形成的新土地区域。该地区平均海拔4.5 m,夏季降雨集中,再加上海水入侵,导致地下水埋深浅、含盐量高,同时该地区蒸发量大于降雨量,年平均降雨量581.41 mm,蒸发量高达1 800 mm,使得土壤易盐渍化。根据全国干湿区划,涉案土地处于我国的半湿润区范围,属于温带季风气候,常年降水量的正常范围在400~800 mm。黄河三角洲地区54万km土地中有盐荒地24万km。特别是小麦生长季节,土壤处于积盐高峰期,使该区域小麦产量低而不稳。
根据当地降水传感器记录,2018、2019、2020年4—10月 的 累 计 降 水 量 分 别 为640.5、341.6、305.8 mm,仅2018年降水量达到标准,属于正常降水年;按照当地每年3—11月的降水量的年占比情况推算,2019年和2020年全年的降水量低于半湿润区正常范围的下限(400 mm),达到了半干旱地区标准(200~400 mm)。
土壤样品检测结果显示,涉案土壤110个样品中,可溶性盐总量在3 g/kg以下的样品有30个,在3~5 g/kg的样品有20个,在5~10 g/kg的样品有27个,在10 g/kg以上的样品有33个。样品的平均可溶性盐含量为8.3 g/kg,平均pH值为8.09,属于中重度盐碱地(表2)。涉案土壤的主要养分元素平均含量分别为:全氮含量0.83 g/kg,有机质含量17.1 g/kg,速效钾含量215.2 mg/kg,有效磷含量19.2 mg/kg。4项养分指标中除了速效钾含量正常外其他指标偏低,且土壤pH值超过8,属于较强碱性土(表2)。
表2 涉案土地土壤样品检测结果
一般认为,正常农田土壤的可溶性盐总量小于5 g/kg。在土壤中性条件下,可溶性盐总量小于3 g/kg的土壤农作物生长几乎不受影响;3~5 g/kg时可能会出现农作物生长不良;5~10 g/kg时大部分农作物会出现生长困难;10 g/kg以上时大部分农作物完全死亡。虽然涉案地块的灌溉沟渠基本配套,但各田块中仍存在大片高度盐渍化的地貌。受限于自然气候条件,此类盐碱地的整体改良进程比较缓慢,有机质、N、P等养分含量偏低,土壤相对贫瘠。根据以上结果,基本可以认为涉案土地属于高盐贫瘠且改良缓慢的盐碱地。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涉案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在某些年份可能会同时遭遇降雨少、淡水灌溉受限、土壤盐分升高等多个不利因素叠加影响,这种叠加会形成气候干燥、土壤干旱及农作物生理性缺水并发的旱灾,从而严重影响农作物产量。
根据以上调查可以明确,涉案土地即使每年的投入(包含资金、技术等)基本正常,也不易取得稳定、理想的土地产出。其中影响土地产出的主要限制因素有3个,分别为当地的自然降雨、淡水供应和土地基本条件。这3个因素互相关联、互相制约,当年的雨水和淡水供给量密不可分,土地条件(盐碱度、平整度)和降雨情况及淡水灌溉条件互相影响。
3.3.1 土地利用率评价。调查情况表明,涉案地区的围垦土地大都是盐碱地,基本属于边改良边利用的类型。除了水产养殖以外,其他依靠种植改良的利用方式都存在土地正常利用率偏低的问题。例如,当地种植绿化林木的“台田”利用率一般在60%左右。根据土壤检测结果可知,涉案110个土壤样品中有33个样品的可溶性盐总含量在10 g/kg以上,这种高盐分土壤农作物不可能正常生长,一般的淡水灌溉也不能充分降低土壤盐分,因此其土地的实际利用率应不超过66%。田间勘验还表明,涉案土地的地势不平问题影响了正常灌溉,高处干旱、返盐缺苗,低洼地渍害死苗,导致田间苗情不齐,也限制了土地利用。
3.3.2 产值收益的估算。产值方面,涉案土地2018、2019、2020年种植小麦、玉米、高粱等农作物可以取得的产值,依照正常的土地、气候、管理、价格条件下可以取得的正常产值(33 000元/hm)为基准,乘以涉案田块综合得分(灌溉、气候、土壤、平整、技术、价格得分之和)进行估算(表3)。据表3,及时、适度满足淡水灌溉的灌溉分为24分(30分×80%);根据检测、调查得出土壤得分12分(20分×60%);价格、气候等根据历年调查结果评分。根据表3的估算结果,涉案土地2018、2019、2020年种植小麦、玉米、高粱等农作物在淡水及时、适度灌溉的情况下可以取得的产值分别为23 925、23 265、23 760元/hm,平均23 650元/hm;扣除土地、农资、水电、人工、管理等必须生产成本,每年土地的正常收益可以达到6 000元/hm左右。
表3 涉案土地2018—2021年各项指标得分及产值
根据以上结果分析,涉案土地2018、2019、2020年的农作物生产在各项生产投入正常的情况下,产值若达不到23 650元/hm的“估算产值”,主要应当从淡水灌溉条件及气候条件(降雨量)2个方面分析原因;如果当年产值超过23 650元/hm,达不到33 000元/hm,应当从表2所列的6个方面分析原因。涉案土地2018、2019、2020年种植小麦、玉米、高粱等农作物,在各项生产投入正常,淡水可以及时、适度灌溉的情况下,每年土地的估算产值可以达到23 650元/hm左右,收益可以达到6 000元/hm左右。
本案的难点是对涉案土地2018、2019、2020年度小麦、玉米、高粱农作物在生产投入正常情况下的每公顷产值评估,这也是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综上分析,涉案土地的正常产出能力界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土壤、气候及淡水灌溉条件,离开了当地的土壤特征、气候条件,只强调理想化的淡水供给不具有可行性。因此,根据当地土壤、气候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合理考虑淡水灌溉(及时、适度),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做好以上几点,其核心是鉴定人员必须要有充分的专业技术储备和严格的法律、法规意识,只有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之下充分运用专业技术才能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交付法院之后,一审、二审法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