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殴打、性骚扰该怎么办?

2022-09-14 05:44小琪
奥秘(创新大赛) 2022年8期
关键词:加害人行为人受害人

●小琪 编

河北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件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本次事件戳中大众痛点的是人数众多的施暴者,是素无仇怨、无力反抗的女性受害者,是众目睽睽之下的气焰嚣张,更是源于那只是一个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日子和一个日常得不能再日常的场景……几位被害女性遭遇的无妄之灾,很容易让公众产生联想:谁知道哪一天自己和家人会不会成为下一个受害者?这样的社会治安状况,如何能有安全感?

殴打

是的,出门在外,永远离不开“安全”一词。人身安全、交通安全、财物安全等等。除了自己时刻注意外,不可避免地会有他人对我们自身安全产生威胁甚至伤害的情况发生。我们需要知道,面对自身安全受到威胁甚至伤害的情况下,如何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

被暴力殴打该怎么做

在公共场合若面对被殴打、围殴的情况,此时最重要的是将自己遭受的伤害降到最小。首先考虑逃离现场到安全区域,如果无法逃脱,则需要大声呼救。

有时围观群众身上会出现旁观者效应,也称为责任分散效应。对某一件事来说,单个个体需单独完成任务时,责任感会变强,能作出积极的反应。但当一个群体共同完成任务时,群体中的每个个体的责任感就会变弱,往往会有退缩的情况出现。因此呼救时可以尝试逐个指明某位旁观者求救。

如果这样不能使你避免殴打,要护住关键部位,通常以双手抱住后脑勺和后颈部,身体蜷缩,手臂护住面部、颈部、肋骨,腿部折叠起来护住腹部,采取类似穿山甲的姿势,并且随时调整防护部位。

相关法律与具体分析

当遭遇纠纷,暴力行为并非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的恶劣行径只能宣泄一时的情绪,后果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更是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法律角度来说,暴力殴打他人,加害人可能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应当如何寻求救济?又可能涉及哪些刑事法律知识呢?

一、暴力殴打他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可能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殴打他人的行为,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如果加害人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加害人与某个被害人之间素有矛盾,针对性殴打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随意殴打的行为过程中,如果加害人使用极易致人伤害的凶器攻击他人,或持续不断、反复击打某人,则表明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即伤情鉴定为轻伤的,寻衅滋事罪可能导致的处罚更重,最高可达有期徒刑五年;伤情鉴定为重伤的,则故意伤害罪可能导致的处罚更重,最高可达有期徒刑十年。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多人一起暴力殴打他人,是否属于黑恶势力?

法律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都需要同时具备多个特征、条件,如果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的,则应当根据国家关于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处理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全面体现从严惩处精神。

《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查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三、如何判断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对加害人的责任是否有影响?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主要指被害人作出的与加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且应受非难的行为,一般包括被害人首先故意挑衅、制造冲突或激化矛盾。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过错”进入到刑事讨论范畴,并非指一般意义上任何引起负面评价的“过错”,而是被害人一方作出的具有积极进攻性的、足以诱发加害人犯罪意图的故意行为。确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对加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性骚扰

如何对性骚扰说不

性骚扰这一话题总是伴随着一个个新闻出现,每每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假如你遇到了性骚扰,该如何做呢?

首先要知道,在面对性侵自己的犯罪分子时,自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不负刑事责任。其次,在行动上还是以逃跑为先。如果无法逃跑,对方体能未有明显优势时,可以攻击对方眼部等脆弱部位,也可以借助周围的沙土、砖石进行攻击;如果攻击无效,则可以用呕吐、排泄等方法让对方失去犯罪动机,也可以假意答应,等对方脱去自己衣物的时候趁机逃跑。最后,如果真的无法逃走和反抗,则需要保护好现场并保留对方的精液样本等作为报案证据。

相关法律解读

一、性骚扰行为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有人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受害人的意愿是否影响性骚扰行为的构成?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的规定,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违背他人意愿”,因此在受害人明确同意或者自愿接受的情形下,骚扰行为就不构成性骚扰。

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受害者若明确表达反抗之意可能会使自身陷于更加危险的处境,在性骚扰行为进行时,表面上可能处于沉默状态。

为了制止性骚扰行为,我们认为受害人事后表示厌恶、反感、不满等情绪,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受害人的意愿。是否违背受害者意愿,应当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行为人自我感受及误判不影响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判断。

三、性骚扰行为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行为常见的形式载体有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言语性骚扰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性骚扰方式,在工作场所、饭桌上开黄腔、讲黄笑话、用下流语言挑逗和暗示等即属此类;文字及图像性骚扰属于环境型性骚扰,即在受害者所处的环境中展示不受欢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关性的图片文字;肢体行为性骚扰,属于比较常见的、最直接也最令人表现出强烈反感意愿的性骚扰行为方式,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触、抚摸异性敏感部位,诱导或强迫异性看黄色录像、图片等行为。

四、性骚扰行为是否需要针对特定对象?

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对象,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两性话题、讲黄色笑话、爆粗口等,虽有悖公序良俗,但只要没有明确指向某人,都不应当视为性骚扰。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作出骚扰行为时即便没有指名道姓,但是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性骚扰。

五、性骚扰受害者是否有性别要求?

《民法典》第1010条并未明确规定“他人”的性别属性。性骚扰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身心方面的人格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因此,此处的“他人”是不分年龄大小、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

六、性骚扰责任构成是否需要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

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包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就能适用本条的规定。至于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和程度只能作为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大小的依据。如在无明显损害后果时,可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造成明显精神上或身体上的伤害时,可另外主张行为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说回唐山事件,这个事件中还有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那就是随着事情的发酵,社交平台上出现了极个别“不和谐”的声音,有指责几名受害女性在遇到骚扰后“态度太冲”的,甚至还有指责受害人为什么要反抗的……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极为冷血的旁观者态度,要求着受害者必须是“完美受害者”。

但实际上,受害者不必成为“完美受害者”,她们的反抗行为表明她们有主动应对暴力的勇气,这种勇气尤为珍贵,尤其是在双方体力相差极大的情况下。这样勇敢的反抗行为不能被臆测和嘲弄,更不能被指责。

罗翔律师这么说过:“如果对于邪恶没有愤怒只有冷漠,那么正义也就失去了它的感性基础。”法律是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本文普及了很多与殴打和性骚扰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如果仅以“不犯法”来作为衡量一个人的标准,那实在是过于片面,社会需要的是更多不仅遵纪守法,而且有道德规范的人,以引导我们这个社会正确的风气、和谐的发展,在此,与君共勉。

猜你喜欢
加害人行为人受害人
自杀案件如何定罪
走近加害人家属
诈骗罪中行为人取得财产的特殊情形
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被害人怠于采取公力救济原因探析
敲诈勒索罪
家庭暴力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问责乏力冤案变悬案?
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力
先到先得还是机会均等:共同犯罪中的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