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正民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明确提出“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5页。。将流行于金融领域的穿透式监管方式上升为民商事领域的一般性裁判思维,其必要性毋庸置疑。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穿透式审判的定义、功能与界限何在?具言之,穿透式审判思维存在哪些独特性?其与传统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等民事审判思维的差异何在?对法官的审判实践产生了何种影响?要件事实理论在诉讼行为语境下探究事实证成的过程,可以完美契合穿透式审判司法实践之需求。
《九民纪要》提出的穿透式审判思维,为解决“如何识别权利义务关系”的司法难题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不同的法官对穿透式审判思维有着不同的认知,对其运用及把握也有所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上下级法院对穿透式审判运用的差异,也经常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当事人对穿透式审判的理解不同,也会导致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增多。下面这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就全面反映了各方对穿透式审判理解与运用存在的差异,也更能客观地反映笔者的担忧。
2013年11月,肇庆天标公司与海南世基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天标公司向世基公司借款7000万元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借期1年,年利率为8%。世基公司于合同签订次日将分三笔共计7000万元转入天标公司银行账户,备注为往来款。天标公司收到款项后出具了收据,同样注明收到往来款。天标公司收到款项当日将6800万元(分68笔,每笔100万元)转入世基公司的关联公司金汇公司银行账户,次日再将200万元转入世基公司的关联公司海川公司银行账户。2015年初及2017年初,世基公司两次向天标公司发送还款催告函。2017年6月初,世基公司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佛山中铝公司,同时向天标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佛山中铝公司虽然受让了世基公司的债权,但未向其支付任何对价。佛山中铝公司要求肇庆天标公司还款未果,于2017年6月29日诉至法院。
该案一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款项仅在几家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了一次流转,不能认定借款关系真实存在,遂判决驳回佛山中铝公司的诉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能穿透式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裁定发回重审。2019年6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原告佛山中铝公司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与转账记录,但款项在几家公司循环转账后又到了出借人天标公司的关联公司,世基公司并没有实际使用借款,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实质性变化,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款项在关联公司循环转账,有违一般借款惯例,不能认定借款合同有效,并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述了《九民纪要》穿透式审判理念进行说理。后佛山中铝公司申请再审,仍被驳回。①参见中铝佛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肇庆市鼎湖天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53号、(2019)最高法民终1691号、(2020)最高法民申2344号民事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初29号、(2019)琼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
此案例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和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依外观主义之理念,原则上可判定借款合同成立,被告应当归还借款。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一定穿透后,驳回原告诉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穿透不彻底,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法官又进行了更深的穿透。重审后的二审,最高法院直接引述了穿透式审判思维。此案例体现出不同法院对穿透式审判的理解及运用的差异。也直接导致法官对穿透式审判思维运用的茫然与无措。这些问题直接叩问穿透式审判的司法功能到底如何实现。
为考察穿透式审判思维在直观上的适用情况,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穿透式审判”为关键词检索发现,2019年至2021年共有222份民事裁判文书中出现了“穿透式审判”一词。笔者逐一查阅并统计所检索到的文书,发现基层人民法院有37份,中级人民法院有158份,高级人民法院有18份,最高人民法院有8份。当事人在诉称中要求法院进行穿透式审理或上诉称一审法院未进行穿透式审理的共有108份,在辩称中要求进行穿透式审理或认为一审法院适用穿透式审理正确的共有56份。有37份裁判文书明确表示适用了穿透式审判思维进行裁决。二审或再审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要求下级法院适用穿透式审判重审的共有21份(见表1)。
表1 裁判文书网所有含“穿透式审判”字样文书统计表(单位:份)
表1呈现的只是直观的数据,实际上有更多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运用了穿透式审判思维,只是未用“穿透式审判”之文字表述出来。自《九民纪要》发布后,法官及当事人对穿透式审判都有殷切的期待。但通过检索出的222个案例中的具体穿透内容进行剖析,发现主要问题是法官对穿透式审判思维的乱用、不用或不知所用。有些法官理解为每一个案件都必须充分、深入查清案件各方面的事实。有的则认为可根据形式外观直接作出裁判,持此观点法官的裁判文书也很难发现有穿透式审判的迹象。此外,诉讼当事人对于穿透式审判也存在乱主张的现象。表1中164位当事人要求法院适用穿透式审判,而支持其诉请或抗辩理由的仅有20个。这些数据客观反映了法官和当事人对穿透式审判理念适用的茫然。
1.穿透式审判定义不清。穿透式理念首先出现在金融监管领域,通常认为它只是行政监管实务概念,而非法律概念。①参见叶林、吴烨:《金融市场的“穿透式”监管论纲》,载《法学》2017年第12期。穿透式监管方案实施以后,行政机关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从“被动”走向了“主动”。②参见常健:《论“穿透式”监管与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变革》,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穿透式审判思维在《九民纪要》中被正式提出时,并没有给出权威定义,也没有明晰其特征。有学者认为穿透式审判是一种与概念式审判、话语式审判、机械式审判相对立的法律适用之方法。③参见邓纲、吴英霞:《穿透式监管如何嵌入合同治理——以“天策公司和伟杰公司股权代持纠纷一案”为例》,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也有学者认为穿透式审判就是以穿透方式突破案件的外观及法律关系的表征,快速发现问题,探究其深层次缘由,进而获得案件的实质。最高人民法院虽要求各地法院运用穿透式审判,但未进一步就“穿透式审判”给出权威解释,造成各地法官的认知难以统一。
2.穿透式审判范围不明。《九民纪要》并未规定穿透式审判思维的适用范围,学界普遍认为除金融领域外,其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也能适用。但对具体哪类案件、哪些事项需要穿透,极少有人研究。穿透的边界与深度如何,审判实践很难把握,甚至同一案件,上、下级法院对哪些需要穿透也存在分歧。如前述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时对事实进行了一定的穿透,查明了资金流向异常,借款用途有违约定以及诉讼当事人存在关联等,并认定借款合同不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仍认为未对企业询证函、对账通知函等可印证借款关系成立与否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遂裁定发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穿透范围不清,也是导致案件当事人上诉、被发回重审的重要原因之一。
3.穿透式审判方法不详。目前,暂无权威机构对穿透方法、如何穿透进行说明或提示性解读。由于标准的欠缺,法官在应用时感到无措。案件要如何穿透,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支持或驳回原告诉请,法官难以拿捏。不少法官仍有“商事外观主义”的惯性思维,习惯于按照以往经验办案。审案思维的迥异,是同案异判的主要原因。
穿透式审判作为一个新理念,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一些困惑在所难免,但穿透式审判思维既有法理基础,又有重要的功能价值。它以要件事实为理论基础,创新了民商事裁判思维,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必要性与不可替代性。
在《九民纪要》提出前,“穿透式”审判思维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有所体现,如《民法总则》第六章中规定虚假意思表示、恶意串通、违背公序良俗等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要求法院必须依照真实的事实和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综合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些法条规定可以说是穿透式审判思维的体现。
前些年,有些法条也体现出由外观主义向穿透式审判思维方式的转变。如《公司法》第32条“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之规定,认为处于“秘密状态”的权利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58条关于地役权,第188条关于抵押权等有多个条款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以往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到后来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体现了立法一直在强化穿透式审判理念。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特别提到“树立实质穿透执行理念,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表明穿透式理念解决执行问题,也具有法理基础。
穿透式审判可保护真实权利者,是维护实质正义的重要手段。
1.穿透式审判的本质是保护真实权利者。穿透式审判的首要任务是还原法律事实,进而对真实权利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法律并非刻意保护交易第三人。商事外观并非现行法定之原则,其只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例外规定。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86页。如前述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虽然持有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但由于资金款项的循环流转,最终流向了原告所控制的银行账户,借款人未实际使用款项。原告主张的债权并不真实,债权也就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2.穿透式审判的终极目标是实质正义。从查明事实的方面来看,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应用,就是力求让法律事实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事实部分审查正确,有利于突破外观主义的局限性,避免错误的适用法律。②参见杨峰:《商法思维的逻辑结构与司法适用》,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查阅原告持有借条+转账的民间借贷案例,不难发现,为保障交易安全与维护交易秩序,对于被告未实际借款的抗辩理由,法官不会深入审查,判决结果往往更倾向于实现法律的效率价值。而穿透式审判思维倾向于维护法律的公正价值,即实质正义。法律的核心价值是正义,而非效率。当二者冲突时,应依据核心价值优先原则,先行维护公正价值及实质正义。
司法的公平正义唯有从个案中体现出来。个案裁判的结果能让人看出法官的办案是否辨是非、明法理。当个案依外观主义裁判,切实存在不公平的倾向时,法官就应依《九民纪要》适用“穿透式”审判要求进行审理,以实现实质正义。
1.穿透式是审判思维模式的创新与发展。其与“法律关系分析法”①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请求权基础分析法”②王泽鉴:《中国民法的特色及解释适用》,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3期。“意思表示解释理论”③[德]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45页。等传统的民事审判思维存在一定的差异。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相比,并非简单地聚焦于法律关系,而是注重查清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以此来分析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相比,穿透式审判思维并不刻意去寻找或逐一检索与当事人请求权相关的实体法依据,而是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去检索相关法律依据。与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相比,穿透式审判重在将“法律事实”取代“意思表示”。故而,穿透式审判有别于以往传统的审判思维,是一种新型的民商事审判思维方式。笔者梳理后发现,其与“要件事实理论”可以完美契合。
2.穿透式审判应以要件事实为理论基础。“法律适用之重心不在于最终涵摄,而在于就案件事实的个别部分,判断其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中的各种要素。”④[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5页。穿透审判的重点也在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前提便是还原案件事实,案件的裁决就是在查明事实真相以后,适用法律并进行演绎推理,从而得出结论的过程。故而,要件事实理论可以完美契合穿透式审判司法实践之需求。
要件事实是指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具体事实。就实体法而言,可称为法律事实,诉讼法则称之为主要事实,即指可以构成评价性或者事实性要件之事实,并非案件中呈现的全部事实。⑤参见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要件事实论是融合程序与实体,侧重于查清案件事实的“精细化”之民事案件审判思维方式,展现出动态和全方位的理论样态,可以使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互交融。
要使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司法实务中得到全面、系统地运用,其前提是须以要件事实为理论基础界定穿透式审判的定义、范围及穿透深度。
所谓“穿透”,在《辞海》里的解释就是贯通,具有滴水穿石的意思。“思维”就是人类分析概括外界信息,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穿透式审判思维就是法官将案件的全部信息(当事人身份信息、诉讼当事人主张及陈述、证据材料、庭审经过等等)与法官大脑储存的法律知识、司法经验等进行综合逻辑推理,快速发现问题及探究案件的实质,并作出公正裁判的思维过程。简言之,穿透式审判思维就是要具有直达问题核心的思路,能够突破案件的外观及法律关系的表征,实现案件的实质正义。故而,穿透式审判要求法官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将商事外观主义奉为圭臬。
在目前司法实务中,部分案件的审判已呈现对法律事实深入穿透的趋势,但具体哪些案件需要适用穿透式审判。笔者认为,法官对所有的案件都应保持穿透思维,简单案件可仅就案件事实进行穿透,复杂案件应作全面穿透。
1.物权、合同、金融、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纠纷案件需要全面穿透。《九民纪要》引言中提出要处理好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管的关系。言外之意,凡是民商事案件涉及行政监管的都要运用穿透思维。笔者梳理民事案件案由后认为,物权、合同、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案件都可能涉及行政监管。特别是证券、票据、保险、信托、担保等金融领域案件,涉及交易环节复杂,参与人多,案情往往迷雾重重,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法官,一般难以驾驭,难以查清案情。所以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必须有深度穿透思维,否则难以抵达司法目的。此外,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容易造成第三人权益的受损,也需要作全面穿透。全面穿透即需对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争议焦点、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七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审查。
2.一般民事案件仅需进行简单穿透。对于诉讼主体明确、法律关系也只有一个的一般民商事案件,法官审判时就只能对诉讼请求、争议焦点、证据材料、法律适用等进行穿透,法官不能运用穿透方式,去找第二个、第三个法律关系,更不能无中生有创设法律关系。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不多,法官更不能随意追加当事人。如婚姻家庭继承、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劳动争议、人格权、侵权责任及适用特别程序等案件仅需进行简单穿透。
穿透式审判为法院司法裁判提供了一把新的司法工具,其遵循实质正义理念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突破,但并不代表它可不受制约。①参见张桦:《“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功能与边界刍议》,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3月18日,第8版。如未能合理运用,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会对法律的安定性与司法的可预期性带来负面影响。
1.对案件事实穿透的深度,其介入的标准应该为客观标准,而非价值判断。应以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为限度,对那些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无须深入审查。比如,查清银行交易明细,即可核实资金流向,无需核实在哪个银行网点、哪个柜台进行交易等。
2.对法律关系的穿透深度,应当遵循基本逻辑关系,突破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②参见周荃:《金融领域中监管与司法的博弈与融合》,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8期。只要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情况下,司法应当给予尊重。当法官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理怀疑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对其未损害相关利益提供证据佐证。比如,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当场认可债务,法官仍有权审查借条、转账记录等,甚至审查被告有无其他被执行案件,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这些突破,应以查清法律关系为限度。
穿透式审判的范围及规则构建以要件事实为理论基础,基于要件事实理论构建的三阶七步穿透法,并不是邹碧华法官的要件审判九步法的翻板,而是以其为基础的“创新版”,是解决实践困顿的理想路径:以庭前、庭中和庭后三个不同时期,分七步列出法官须详细审查的穿透内容。审判法官按图索骥便能穿透到案件的实质,以实现穿透式审判思维和司法实质正义之间的相得益彰。
第一步:穿透诉讼主体。认定各方当事人的主体关系是审理案件的前提,尤其是在多个诉讼主体的情形下,法官需要对原告、被告的主体深入审查,必要时,法官可依职权追加案件当事人。通过对当事人的穿透来发现案件的实质。比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可从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等三个方向进行穿透。当借贷双方为较为熟悉的亲戚、朋友、同学、同事、老乡、有业务往来或关联公司时,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情形。①参见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44页。若借贷双方并不熟悉,则应审查借款人有无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借款、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观察当事人诉讼的行为有无可疑之处,断定是否深入穿透。法官要留意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表现,判断是否需对案件事实深入穿透。如双方“称兄道弟”“手拉手”来法院打官司,或在案件庭审中毫无对抗性,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诉请、事实及证据基本不做反驳,双方的诉辩高度一致,而且当庭达成调解合意。对于当事人有这些行为表现,法官应对法律事实深入审查,重点查清当事人是否存在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或损害他人利益而恶意合谋、恶意串通的行为。
第二步:穿透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审判活动的核心,其决定法官审理案件的具体对象与裁判范围,在开始诉讼时就应予以确定,原告有责任对诉请进行明确。法官在庭前对诉讼请求的穿透工作有四点:一是厘清含义模糊的诉请之真实意思;二是厘出错误或荒谬的诉请;三是审查诉请有无遗漏,应否补充;四是审查多个诉请之间有无自相矛盾,如何引导当事人修正。为此,法官首先应该仔细阅读诉状,对原告提出的诉请和陈述的事实作一个整体了解,并将要求当事人明确或修正的问题列入清单,待庭审时询问原告,让其明确或固定诉讼请求。若法律规定可以主张的权利,但当事人并未主张,法官亦需在庭审中作适度地释明。比如,在已交付定金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只要求解除合同,但法官应穿透当事人表面的表达去探求真实意思,应询问是否要解除合同返还单倍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当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时,法官也应释明假若合同解除,是否主张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尽可能把案件一次性解决。
第三步:穿透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诉辩双方相互攻击与进行防御的靶向,也是民事案件审判之重点。所以案件审理必须围绕争议焦点这个中心进行。对争议焦点的穿透是为了进一步确认待证事实。当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庭前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的没有几个,法官很难在庭前预判或固定争议焦点,往往需要在庭审中听取被告的答辩意见后,根据要件事实加以整理并予以明确。概括的争议焦点不能过大也不能过细,应当限定于诉讼双方的主张与抗辩意见范围内,应当具有和案件自身相关的针对性。①参见冯文生:《做好争点整理,提升审判质效》,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2月16日,第2版。
争议焦点整理的具体过程有:一是梳理、概括和厘清原、被告双方的事实主张;二是将原告权利请求的法律要件和事实进行初步涵摄,剔除其他与案无涉的主张;三是将被告抗辩的法律要件和其主张的事实进行对应,剔除其非要件事实的主张;四是比对过滤后的双方要件事实主张,剔除各方自认的主张,剩余即为事实争点。
第四步:穿透证据材料。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就是对证据审查与判断。穿透式审判要求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围绕确定下来的事实争点举证质证。法官在证据认定时不能仅局限于其表象,应当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保持合理怀疑,即便经过质证没有异议的证据,也需对证据来源及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作全面审查。必要时,法官可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对于物权、合同、金融、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纠纷类案件,虽然被告认可案件事实,但也不能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比如,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即使认可债务,法官还应重点审查出借人有无出借能力、有无多次出借款项、有无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不同的借款人还款等相关证据,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借款的真实需求,有无其他违背常识的情形。
第五步:穿透当事人陈述。诉讼当事人往往是案件的亲身经历者,虽然最了解争议事实,但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为保护自身利益,可能会掩盖、歪曲事实。因此,法官对于当事人陈述,既不能盲目相信,也不可忽视其作用,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研究审查。若各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一致,不存在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该陈述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庭询问是查清待证要件事实的重要环节,法官应围绕争议焦点及庭前准备的问题清单,采用直截了当或隐晦迂回的方式,对当事人展开调查询问。问题的设置应注重细节,环环相扣,逐步引导当事人还原案件原貌。
第六步:穿透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不同,赋予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有差异。请求权与抗辩权也是对立的,二者最终均指向法律条文。①参见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83页。因而,准确认定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对法律适用至关重要。穿透式审判就是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揭示那些被表象掩盖的深层次法律关系,进而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②参见赵姿昂:《资产管理案件穿透式审判探析》,载《人民论坛》2021年第7期。如金融领域的案件往往较为复杂,法律关系重重叠加,涉案资金经常来回倒腾,链条冗长,不仅会扰乱金融监管秩序,还容易被当事人利用而损害他人利益。但不管法律关系如何复杂,其实都是由单个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组成。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厘清这些法律行为的实质,以此认定案件中法律关系。如前述中铝公司诉天标公司企业借贷案,法院经调取银行转账记录,并审查出款项从金汇—世基—天标—金汇—世基几家公司之间循环转账之事实,借贷双方天标公司与世基公司之间没有借贷合意,遂认定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
第七步:穿透法律适用。一是法官应对有争议的证据加以分析,排除不相关的证据,逐一认定要件事实。如待证要件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不能满足法律要求的高度盖然性,法官应根据证据规则,判定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二是根据已认定的要件事实,穿透相关法律,即对法律深度理解与解释,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法律,不仅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包括国家政策、社会公序良俗等。③参见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356页。当要件事实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等,则应认定该法律关系无效,如配偶将金钱赠与小三,金融机构违规放贷等。三是根据已确定的权利请求和抗辩意见,逐一将案件的要件事实与法律要件进行涵摄,如两者充分且齐全,则产生法律效果,反之则不然。④参见蒙秋仲:《繁简分流下民事“难案精审”方法论构建——以要件事实勾勒三阶十步审判法》,载马世忠主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重大风险防范与化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195页。四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不能刻板地“扣法条”,应当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案例,进行体系化的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