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定位系统提供信息错误之侵权责任

2022-09-08 03:43赵艳霞
关键词:终端用户提供商卫星

赵艳霞

全球卫星导航技术广泛应用于地理测绘、海陆空导航、交通监管、农业天气等各项领域,其中与人们生活最为密切的是地图导航。成千上万的导航终端用户反应导航错误给其造成事故或不便。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导航错误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导航条例》虽正式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但至今尚未通过。理论界虽提出应当规范导航责任,但未细化研究侵权责任,亦未提出具体责任承担方式。

一、问题之缘起:从信息错误到责任不明

(一)导航无序的现实乱象

2020年十一假期,一则“高德地图定位错误‘添堵’”的新闻霸屏。在都江堰市青城山景区,高德地图导航错误致严重拥堵,景区多次要求高德地图修正未果。后经消费者协会予以通报,高德地图才修正路线。

卫星定位系统提供者免费提供地图导航服务,终端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损害后果。笔者分别从百度引擎搜索“导航错误”的社会事件、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导航错误”的案例进行探究(见图1)。

图1 我国导航错误事件及案例

(二)问题归纳:无法可依的导航责任

从上述导航错误事件和案例可以看出,因无法可依未形成导航错误侵权意识,司法实践表现混乱。

第一,是否可赔不明确。当终端用户使用导航过程中因导航错误发生损害之时,向导航提供商提出索赔,导航提供商称因提供免费使用故无赔偿责任,如导航事件1,车损六百元遭到拒赔;导航事件2、3中终端用户不知可以索赔。但是近年来,导航提供商高德地图、百度地图等推出出行保障计划,如果使用导航错误,将按出行地至目的地距离进行赔偿。

第二,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航案例中,除案例一杭州整形医院起诉滴滴腾讯地图公司之外,其余均未起诉导航提供商,说明相关当事人均无此意识。案例四原告、被告对于事故的发生应当是具有过错的,但最终还是判令车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而忽视导航错误的责任,可见无论当事人还是法官均未意识到导航服务商的责任。

第三,责任意识不明确。导航错误事件中显示,很多导航提供商停留在免费提供服务无需负责任的认知中,不实时更新地理信息和数据,态度消极,甚至对终端用户的投诉置若罔闻,严重缺乏责任意识,要么如事件1以免费提供而推脱责任,要么如事件4长时间不予修正错误线路。

第四,责任方式不明确。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未明确规定导航责任,故即使起诉,法官也没有据以援引的法律条文,只能根据一般过错原则进行认定,最终可能导致终端用户选择撤诉、调解之路,如图1中案例一,滴滴腾讯地图导航确实给杭州整形医院造成了半年之久的损害状态,导致多名患者被送往民营医院而延误救治,但因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最终撤诉;案例二、三、四直接未提及导航提供商责任。

(三)法律空白:亟须规制的导航领域

卫星定位系统提供者,包含全球卫星定位信号提供者(一般指国家系统)和将全球卫星定位信号进行商业应用的提供者,后者俗称导航提供商。因为前者涉及国家豁免及受国际法“责任条约”的规范,故本文仅研究卫星定位系统提供者,即导航提供商(见图2)。

图2 卫星定位系统商业化责任图

卫星定位系统提供信息错误的责任,是指卫星定位系统提供者免费向用户提供卫星导航服务的过程中,对用户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有约定即为合同责任,如果无约定即为侵权责任,后者如地图导航信息错误致用户受到损害、泄露用户信息致用户损害等,亟需法律规制。

二、性质不明:从法律空白到责任厘清

(一)合同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导航提供商与终端用户之间没有签订协议,至于出行保障中赔偿规则的承诺属于何种法律属性,笔者认为,该赔偿规则系承诺小额赔偿用以促销的广告,而非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导航地理信息和数据是开放使用的,提供商无法事前监控谁接收和使用该信号,故一般否定合同存在的可能,但不排除有关导航信息的特定合同,如全球定位信息提供者与航空公司、航海公司签的精准定位服务合同,应当按照所签署合同的条款来认定相关责任。

对于开放使用的终端用户,是一种在合同关系之外发生损害的责任,遭受损害的终端用户与卫星定位提供者之间没有正式合同关系,并且可能不知道损害可能发生,也无法采取预防措施。正如学者所言,侵权是一种债。①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徘徊在债与责任之间的立法价值》,载《现代法学》2021年第7期。此时的法律关系是隐含的,基于一方使另一方遭受损害的已证事实来确定侵权责任的产生,根据债的理论进行赔偿。

(二)产品抑或服务

导航服务商既提供了地理信息和数据,又提供了导航服务,那么可以从导航依据的载体入手探讨其法律性质。

1.导航地理信息与数据的载体

目前卫星定位系统提供两种导航形式:一是载有导航信息的导航仪,大多由导航设备制造商自己进行销售或者与汽车制造商捆绑销售等;二是各类免费使用的网络导航软件,如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可以下载到手机供终端用户免费使用。但目前的问题是,导航仪因为需要定期升级或者载入缓慢等原因正在慢慢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依赖网络而生的手机免费导航软件,根据2020年度中国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发展白皮书,汽车装载导航仪的数量仅仅是有卫星导航定位功能的智能手机的2.4%(见图3)。

图3 中国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产业发展状况图

2.两种载体的属性

第一种导航设备,卫星定位信息被商业化生产、加工,植入物理设备成为有形的载体,符合我国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特性,但其与传统产品又有不同之处,物理设备仅是载体,核心内容是卫星地理信息与数据,且该数据处于不断更新之中。第二种智能导航软件,借助互联网实现导航地理信息与数据的更新,以其特有的信息与数据为终端用户提供导航服务。故两种载体的核心均为导航地理信息与数据,物理载体为设备或软件,目的均为提供导航服务。

3.导航地理信息与数据的法律地位

从功能上看,其为不熟悉地域的终端用户提供关键地理数据和方向,使终端用户高效地从一地到另一地,具有产品的特征。从形式上看,提供了导航服务,具有类似服务的特征,应认定为“产品、服务混合物”。但从根本上来看,其应当归类于产品的范畴,因为地理信息和数据占主导核心地位,故导航地理信息和数据应归为“类产品”的概念范畴,但其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产品相关理论。综上,应当对导航地理信息和数据进行法治赋能。有学者提出应当作为财产权的客体进行保护,①参见蔡高强:《论北斗卫星导航全球应用的数据保护》,载《卫星应用》2020年第12期。笔者认为,应当创设导航产品的概念,因其既具有一般产品特点,又兼具导航特殊性。

(三)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产品责任未包括卫星导航,但卫星导航信息属于科技专业领域,一般终端用户作为非专业人员很难就错误或瑕疵进行专业举证,需要进行专业鉴定。双方信息不对称,故终端用户举证有难度,会形成事实上的不平等、不公正。故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显失公平。但无论是终端用户还是导航提供商,法官在判定责任时均要考虑他们的过错程度。

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需要满足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在上述三个要件中,因导航地理信息与数据是可能发生变化需要实时更新的,所以对该产品缺陷的认定具有复杂性;且因导航信息与数据对终端用户过于专业,故该因果关系的评价标准也应异于一般产品责任。如果终端用户有明显可以避免的过失时,应当减轻导航提供商的责任。单一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都无法调整特殊的导航责任。

三、域外采撷:从产品责任到比较过失责任

(一)从域外案例寻意识:责任意识浓厚

为探寻域外导航错误侵权责任,笔者从百度引擎搜索“国家”+“导航错误”事项,分别选取四起导航错误引发的案例(见图4),可以看出,与我国不同的是域外导航错误侵权责任意识较强,能够诉诸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且形成了成熟的判例。

图4 域外导航错误案例及责任

(二)从域外法律看责任:逐渐形成产品责任

联合国大会于1971年11月29日通过《关于外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至外层空间物体在地面或飞行中造成的损失而承担的责任,但未包括全球定位系统因信号错误而造成的损害。

虽没有统一的卫星导航国际公约来规范导航信号错误致损责任。美国根据《联邦侵权求偿法》《美国国家航空航天法》,对于GPS侵权案件,美国以判例法形式——图4案例一逐渐确立了导航提供商承担产品责任。①参见高琦:《全球卫星导航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研究——以美国立法和实践为视角》,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俄罗斯根据《联邦空间活动法》对GLONASS信号提供者的责任进行判定,在具体赔偿数额上,借助国内其他法律予以确定。②参见陈凌:《卫星导航信号提供者责任分析》,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7期。欧盟的GALILEO导航系统主要由《欧盟运行条约》规范,欧盟卫星导航系统局应当根据成员国的一般法律原则,对因为欧盟GALILEO导航系统受到损害进行赔偿。③参见高琦:《欧盟伽利略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的法律问题》,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图4中案例二、案例三是对严格责任的具体体现,可看出导航地理信息和数据被认定为产品,导航提供商应当承担严格产品责任。

(三)从历史解释谈发展:比较过失责任慢慢兴起

随着历史的发展及导航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单一适用严格产品责任对于那些不尽合理注意义务的终端用户是一种纵容。因此,终端用户的过失责任被重视起来,法官纷纷在判例中考量终端用户的过失,来减轻导航提供商的责任。

图4中的案例四,日本福岛地方法院认为,导航仅供参考,驾驶者应该自己用眼睛去判断路到底适不适合开进去。终端用户在使用导航过程中致损,法官会综合考量终端用户和导航服务商的过失,因终端用户自身过失造成损害,将减轻导航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从而相应降低导航提供商的责任,这就是更注重公平原则的比较过失责任理论,按照原告过失的大小来减少其获得损害赔偿金的数额。④参见李红玲:《美国侵权法上比较过失之抗辩理由》,载《重庆大学法律评论》2018年第1辑。

通过分析域外导航侵权责任,可以借他山之石,但是我国制定的导航侵权责任法应当与我国民法理论相匹配。在全球卫星导航系统要素长期缺乏法律框架之下,⑤参见李寿平:《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民航应用的国际法律规制》,载《法学杂志》2021年第2期。笔者尝试性提出导航侵权责任应双驱适用严格责任与过失相抵责任原则。

四、立法之扩张:从免费使用到扩张侵权责任

法律是最好的承诺,一流的卫星导航需要一流的法治赋能。产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终端用户无需证实导航提供商是否有过错,关键是导航提供商承担民事责任的门槛是卫星定位信息属于产品。

(一)从法的扩张解释看承担责任的基础

法的扩张解释,指扩张法律条文的文义才能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为给导航地理信息和数据赋予法律地位,就需要对产品的外延进行扩张,借鉴美国对产品的广泛解释,将产品从工业品扩大到农产品,从有形物扩大到无形物,如智力产品、电、天然气等。但产品必须具有销售功能,应探寻免费使用的导航地理信息与数据是否具有销售功能。

首先,前端市场已实现利润。导航软件虽然对终端用户免费,但在投入市场之前,已经通过设备接入等方式实现了利润,如将载有支持导航信息的芯片植入手机,在接收定位的芯片中是含有导航授权费的,其价值巨大,并非表面的免费。其次,流量和数据资源是最为可观的财富。在大数据时代,巨大的终端用户使用量,就需要比较流畅的方式导流到各自的主流平台之上,就是数以亿计的流量入口。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竞争的核心就是流量和数据。故终端用户确实没有付费给导航提供者,但是提供了巨大的可变现的流量。第三,与后端市场捆绑实现利润。导航提供商利用导航获得的巨大数据信息将免费导航与其他业务整合,实现了更大的利益。虽然高德地图免费为终端用户提供导航服务,但是其通过大数据数字地图信息技术为菜鸟网络、乘车服务、支付宝等不同行业的主要移动应用提供支持,实现共赢。最后,公序良俗的注意义务。导航与终端用户已经建立起了事实上的依赖或信赖的使用关系,从一般公序良俗上看,导航提供商应当对信号错误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综上,免费是互联网企业谋求商业利益的模式,表面免费实则已获取其他方面利益,不是免责的当然理由。

(二)细化构建卫星定位系统之扩张侵权责任

赋予导航地理信息与数据的特殊产品责任,论证导航提供商具有承担责任的基础后,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上细化侵权责任的相关要件(见图5)。

图5 导航侵权立法扩张图

1.提升责任意识:置若罔闻——规制与惩罚

卫星定位系统提供商对数据具有预见性和可控制性,其上传到导航地图并向终端用户发送实时信息,导航统提供者对更新的定位信息具有可预见性。例如,都江堰市青城山景区已多次向高德地图反应导航错误,但高德地图视若罔闻,可见卫星定位系统提供者对信息具有控制性,其应当自收到更新信息后立即补充、更正。故立法应当对导航服务商更新信息和数据的时间、方式做出规制,如果怠于更新或改正信息和数据,据此产生扩大的侵权责任,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后果。

2.扩张责任方式:一般产品——导航产品责任

美国已经将导航信息缺陷导致的责任适用产品责任的规定。类比我国,导航设备因已经将导航信息经过生产、加工成设备,并销售,实现了产品的所有完整形式,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导航设备转化为网络导航信息,是网络发展的必由之路,导航信息可以看做是导航设备的网络化,导航提供商因无法对单一终端用户收费,只能通过流量、整合业务等方式实现利益,实际上与导航设备赚取利益相比仅仅是方式发生了变化,营利的本质属性并未发生变化。出行保障计划是为了扩大终端用户群获取流量、整合业务的广告行为,一旦发生导航信息错误致终端用户损害,其保证赔付损失。实际上,是否做出出行保障均应赔付损失,适用产品责任理论。

3.规范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一般关联性

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卫星定位导航地理位置及信息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与服务的混合体,但与普通产品不同,双方主体均具有特殊性。终端用户群体具有不特定性,且处于弱势地位,而导航提供者具有专业性,处于强势地位,具有信息掌握的主动权和控制权,此时让终端用户对专业的导航信息提供相关的因果关系显然强人所难。导航提供商致导航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应当扩张理解,一则导航信息存有错误;二则造成损害;三则使用导航与造成损害具有一般关联性,终端用户无需进行鉴定。如果导航提供商认为没有关联性,应当通过鉴定等举证证明,此处应当类比医疗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4.扩大赔偿范畴:人身、财产、精神——个人信息

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及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卫星定位系统是基于导航信号提供导航服务,承载着终端用户的基本信息数据,因此赔偿范围与一般产品责任稍有不同,除包含上述三项之外,应当进行扩张——数据隐私修复或赔偿。卫星定位系统承载着大量终端用户的使用信息数据,若泄露则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个人地理位置信息具有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和公共利益。①参见杨君琳:《论北斗时代的个人地理位置信息法律保护》,载《法学杂志》2021年第2期。我国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义务,禁止利用大数据“杀熟”,故卫星定位系统的侵权责任应当与此衔接,保障个人数据信息。

综上,对于卫星定位系统的侵权责任,从立法上应当扩张解释为产品责任,但因其具有特殊性,为了便于和一般产品责任相区分,应当单独定义为导航产品责任。

五、司法之限制:从平衡主义到公平责任

任何法律责任的承担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卫星定位侵权责任作为一种新生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一)平衡主义:从法的限制解释角度看开放与侵权

导航产品责任,从法的限制解释出发,因其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在司法适用领域应当受到相应限制,笔者认为应当在开放使用与侵权责任之间探求平衡。

从公共主义角度,有利于卫星导航事业稳步发展。我国北斗卫星导航事业正处于攻坚应用阶段,加强与“一路一带”沿线国家的对话与合作,实现“走出去”战略,都需要国家为卫星导航事业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和强大的政策支持。如果卫星导航系统存在国家安全、军事安全、核心技术安全等法律的法律风险,那么对各方面的打击将是致命的。因此,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家在制定明确的卫星导航法律体系时应将国家战略放置首位。

从发展主义角度,有利于导航商业化长足运营。数据、地理位置等信息的更改、变化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发展的需要,尽到积极注意义务仍然造成损失的应当减轻运营商的责任,由法官具体裁决。如果一味要求导航提供商对导航错误承担唯一严格责任,而不考虑其他原因,那么整个羽翼未丰的卫星导航提供商的积极性将受重挫,不利于导航商业化的长足运营。

从开放主义角度,有利于更好地造福终端用户。虽然导航提供商通过赚取流量、获取用户信息后推广其他产品等方式获得利益,但是对于终端用户使用导航地理信息与数据确实是免费的。如果导航提供商承担过于严格的责任,那么其所经营的导航信息与数据可能在细致性、准确性方面打折扣,因此导航提供商承担的责任应当适度,具有激励性。

从严谨主义角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隐私。导航地理信息与数据,属于“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导航信息提供商掌握着终端用户的信息轨迹,应当赋予其一种严谨的责任,那么在追究侵权责任时应适当考虑如何在导航信息的开放推广与数据信息的保护之间建立起平衡。

(二)公平责任:严格责任、过失相抵责任双驱适用

在严格责任之下,能否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有学者已经予以肯定,并提出“拼盘式”责任构成。①参见郑永宽:《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1期。对于导航错误的侵权责任,最为关键的还是导航提供商与终端用户之间的具体责任形态,法官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应当区分过失程度、明晰责任形态与举证方式,梳理法律关系后,双驱适用严格责任与过失相抵责任,规范举证责任方式和赔偿方式,并量化过失比例(见图6)。

图6 导航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1.固有缺陷未尽义务的严格责任

如果导航地理信息与数据存在产品缺陷,导航提供商未尽注意审查义务,终端用户无法用基本常识在一瞬间辨别,导致终端用户人身、财产或数据损失,导航提供商应当承担严格责任。终端用户可以按照导航产品责任原则来举证,即导航错误事实、其发生损害事实,其损害结果与导航错误事实具有一般关联性,如果导航提供商辩称自己无责任,应当向法官申请专业鉴定或评估,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见表1)。

表1 拟制判决一

2.终端用户过失不影响缺陷的严格责任

发生事故的终端用户一定程度上均存在依赖导航的情况,如果盲目依赖导航而不遵循一般注意常识,据此造成损害结果,并起诉导航提供者,将是违背公平正义原则的。但是,如果终端用户的过失是否存在,均不影响导航错误致损的发生,导航提供商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终端用户仅举证三大项即可(见表2)。

表2 拟制判决二

3.消极怠于更新未尽义务的惩罚性责任

惩罚性责任是严格责任的升级版,属于严格责任的范畴。导航提供商因为疏忽而向终端用户提供虚假或不准确的信息、怠于检查更新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惩罚性责任的具体标准,由法官根据个案的严重后果予以判定。关于举证责任,终端用户承担严格责任的三项证据,如果证实严重后果的事实成立,法官应不予考虑导航提供商提出的任何辩解,直接适用惩罚性责任原则(见表3)。

表3 拟制判决三

4.更新不及时已尽义务的过失相抵责任

导航地理信息与数据具有实时性、变化性特征,如果导航提供商已经发出某条道路进行维修的“警告与风险”,且该“警告与风险”的完善方案均已代替,那么终端用户也应当承担基于提供商警告而应当知道的风险。法官应当量化评估导航提供商与终端用户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但是,如果足够的“警告与风险”之下,仍然发生导航错误事件,法官应当具体量化审查,导航提供商举证证明已尽足够的警告注意义务,终端用户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及导航提供商在足够的“警告与风险”之下仍然存有过失(见表4)。

表4 拟制判决四

5.终端用户因过失而扩大损失的过失相抵责任

驾驶人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对他人的权益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①参见宋宗宇、林传琳:《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的民法教义学解释进路》,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1期。终端用户应有谨慎驾驶义务,如果仅跟踪导航指令进入明显可察的不安全境地而使自己处于危险之中,那么终端用户应当对明显可察的不安全境地承担责任。谨慎驾驶义务,是一个普通理性的人应当尽到的谨慎程度,法官需要审查司机的行为是否符合一般理性之人的谨慎义务,如果他们按照导航指令进入明显危险的情况,导航提供商可以提出抗辩以减轻自己的责任(见表5)。

表5 拟制判决五

(三)量化赔偿方式:增减项目法

从风险分担方面来看,建立导航保险责任机制,适当分流导航提供商责任,①参见李易青:《论“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法律风险及责任问题》,载《国际太空》2018年第6期。为降低车辆保险与导航保险承保的复杂性,应当将导航保险纳入车辆强制保险,使得车辆保险与导航保险统一。如果因为导航错误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终端用户不需要探寻导航背后的复杂法律关系,后保险公司根据导航责任起诉导航提供商进行追偿。但如果未发生交通事故,如被扣分罚款等,可以直接申请保险公司理赔;其中造成个人数据信息损失的,终端用户可以向法院先行诉前申请停止损害、恢复数据,其余同上。

从损害赔偿标准来看,现有的法律、法规均未有明确规定,更多是通过自由裁量来决定如何分担损失,从而导致分担损失判决的不确定性增加,分担损失的比例缺乏明确标准和依据。②参见孙大伟:《公平责任“依法”适用之解释论》,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8期。具体导航责任,在导航提供商与终端用户之间按照何种方法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可以尝试创设“增减项目法”来科学平衡双方的责任,“增”指增加导航提供商的责任,“减”指减轻导航服务商的责任。同时可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根据案情,综合运用严格责任、过失相抵责任原则,具体量化增加与减少的每一项目,计算导航提供商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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