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对应得的批判及其理论缺陷

2022-08-31 13:24沈雨航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罗尔斯天赋正义

沈雨航

(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应得(deserve)在正义思想的发展历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词源来看,正义本身就是作为给予个人以应得权益的一条社会秩序的原则[1]531,如亚里士多德在谈论公正时指出:“当双方都得到了平等的一份时,人们就说他们得到了自己的那一份(they have what belongs to them)。”[2]152而所谓的“自己的那一份”也就是指“应得”。所以,古典应得就表现为正义。这种应得—正义思想占据着从古希腊到近代以来的正义内涵道德诠释的主流。并且,在当代,应得理论在批判功利主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当代平等主义话语体系下,应得与平等之间存在着分歧,而罗尔斯正是以平等主义正义观批判应得理论,从而为其正义思想做辩护。罗尔斯的应得批判表现为“反应得”(anti-desert),集中于对自然天赋的应得、德性之为幸福和应得作为正义原则的批判。但是,罗尔斯在前后期思想中存在着不一致,他的前期思想在分配正义中反对一切应得,但在后期思想中肯定了应得作为正义准则的作用。总体来看,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存在着将应得完全等同于道德应得、剥离应得使差别原则失去道德理由和道德责任缺失等理论缺陷。所以,在对罗尔斯“反应得”理论的批判分析的基础上,我们需要重视罗尔斯反对自然天赋的不平等而配额应得的重要思想,同时厘清应得与道德应得的区别,将应得与合法期望做出合理区分,为社会正义分配提供思想资源。

一、罗尔斯对应得的批判

在其早期思想中,罗尔斯认为应得表现为道德应得,这种应得正义观在常识倾向中表现为“收入、财富和一般生活中的美好事物都应该按照道德上的应得来分配(moral desert)。正义即为由德性决定的幸福。”[3]300但是,罗尔斯认为道德应得与分配正义无关,道德应得仅在道德哲学中表现出个体德性的价值,而这种道德价值与社会正义分配的配额没有关系,对社会正义分配无益。那么,真正决定其所得的是个人在通过完成现存社会中固定安排和鼓励人们去做一些事情,从而获得一定社会产品权利的基础上形成的“合法期望”[3]302。在其后期思想中,他认为“在我们的统合性观点内部,我们有一种道德应得的概念,而这一概念是独立于现存制度规则来加以规定的。说作为公平的正义拒绝这个概念是不正确的。”[4]91在后期,罗尔斯不再彻底地否定道德应得,而是将道德应得纳入到公平的正义观念中,但这种接受只是在统合性学说或者日常使用中,并非在分配正义层面。综合其前后期思想,应得始终表现为道德应得,道德应得的价值必须在制度中才能体现,并且这种道德应得体现为合法期望和资格的外壳,并没有实质内容。所以,罗尔斯在分配正义的基础上对应得进行批判,以为其平等主义正义观辩护。

(一)前制度下自然天赋在道德上不应得

罗尔斯首先批判了“前制度应得”(pre-institutional desert),这种应得观表现为“人们应得什么不是完全由制度和规则决定,应得很多时候与制度和规则无关。”[5]比如,病人病重应该得到医生的同情和救助,调皮的学生应该得到教师的教育,这种情况下,应得表现为自然派生,与任何制度或规则无关。但是,罗尔斯认为在前制度下,自然天赋的任意性因素(包括智力、体力等因素)和社会文化的偶然因素(包括出身、教育、等级等因素)造成了一系列的不平等,而不平等导致了不正义,因而前制度下不平等的后果不是人们应得的。因为,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因素这些偶然因素是任意的,人们在概率上都有机会获得,因而在道德上不具有必然性,所以对于任何人都可以说“王侯将相宁有种乎”。那么,既然道德上不存在必然性,那么这种任意、随机的分配将导致人们不必为这种形式负责任,任意性造成的后果,无论是好还是坏的结果都是人们不应得的。并且,在现实社会中,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往往集中于社会弱势群体,这不符合罗尔斯主张的“最大化最小值”原则。其次,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的配额同样是不应得的。既然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因素导致了不平等的后果,那么在一定范围内社会分配中应当以抓阄的形式来分配配额,没有人要求配额理应向其倾斜。最后,为了达成正义原则需要约束条件,通过“无知之幕”的思维推理来确定哪些因素应该被采纳,哪些因素应当被排除。这些被排除的因素罗尔斯称之为“特殊事实”,没有人知道自身的社会地位、出身、天资、理智和力量等,也不知道善的观念、心理特征,以及不清楚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和它能够达到的发展水平[3]131。这些特殊事实的偶然性对社会原则的选择造成影响,这些特殊事实并不是出于个人意志,没有人应得其自然天赋优势的获得,也不应得天赋的缺失造成的损失。所以,“在‘民主平等’(democratic equality)的制度里,个体可能既不因继承的财富或家庭出身,也不因他的天分和运气获益。”[6]183

总之,罗尔斯认为在前制度下不存在道德应得,他通过无知之幕的思维推理反对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因素的应得是为其差别原则做辩护。在三个层面的论证中,“第一个层面的反应得为差别原则能解决所有的不平等确立优势;第二个层面的反应得为差别原则的互惠理想奠定基础;第三个层面的反应得为差别原则的思维推理树立了明证性标准。”[7]16所以,罗尔斯反对前制度下道德应得是对道德任意性的批判,人们的行为选择出于其自由意志,人们不应为社会和自然天赋造成的不平等负责。

(二)应得的道德价值与分配正义无关

根据人们一种朴素的应得观念,人们通常认为“好人好报”“坏人坏报”,这种直觉性的应得正义观表达的基础思想是:“个人过得好坏应与个人的道德品性相匹配,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康德所讲的德性与幸福的匹配问题。”[8]62所以,正义就表现为某个有德性的人获得了其应得的幸福。这种应得正义观强调人的德性是对人评价的标准、社会财富分配的尺度,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尺度所在。

但是,罗尔斯反对将应得表现出的道德价值与作为分配正义的尺度,他主张“调节社会基本结构和规定个人义务和责任的原则并不涉及道德应得,分配的份额并不倾向于要与它相称。”[3]300这是因为,首先,在原初状态下应得不会被选择。在无知之幕的思维推理中屏蔽了一切德性观念,人们并不知道除了公平正义外的一切事项。因而道德观念更多的被看作为偶然因素而被排除在原初状态之外,那么应得也就被剔除。其次,以德分配无法区分道德应得与合法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如果个人或者团体参与到了社会正义的安排中,他们完成了既定任务,那么“他们就获得了某些权利,而正义的分配份额尊重这些权利。”正义体系说明了这个体系中完成任务的人何以能够获得某种权利,他们凭借着功绩(merit)而非德性满足了建立在社会制度之上的合法期望而非道德应得。并且,依照道德价值分配还会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何种道德价值被认可是存疑的,道德相对主义会冲击主流道德价值体系,因而以德分配失去效力;另一方面,道德价值无法被量化,不同德性表现的品质、价值无法相比较,比如我们不能说节制比诚实高贵。最后,没有一个正义准则旨在奖赏德性。罗尔斯认为人们通常希望奖赏那些具有特殊才能的天才,但是天才所赚取的相较于一般人额外的报酬需要减去他们自身的训练费用,并且要将他们的才能引向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方向上。但是,这种特殊才能“从一种道德的观点来看,自然天赋的最初资质和早期生活中发展和教养的偶然性是任意的。”[3]301因而,社会不应该奖赏因偶然性产生的特殊才能。并且,直觉的道德应得观点,奖赏原则应该是按真诚的努力分配,但一个人愿意努力、能力和他的努力程度都受到天赋、才能和对象的影响,因而同样存在偶然性。那么,道德应得在根本上与分配正义无关,“个人的平等的道德价值显然并不导致平等的分配份额。”[3]302

(三)应得能否成为分配正义的第一原则

罗尔斯认为道德应得仍在某些方面发挥着作用,并且“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不拒绝完全的或部分的统合型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所说的道德应得观念。”[4]96但是,“道德价值的概念并不提供一个用于分配正义的第一原则。”[3]302这是因为道德价值只有在两个正义原则和自然义务和责任的原则确立以后,相较于正义原则的道德价值才能得以展现。这种价值是在制度体系内,反映了制度的整体正义,德性因而也就是按照相应原则行动的愿望或倾向。所以,罗尔斯认为“道德价值的概念就从属于正当和正义的概念,它在分配份额的实质性规定中没有发生作用。”[3]302他在这里提出了一种“正当优先于善”的观点,亦即只有当正义原则确立以后何种品质为善才能确立,这样罗尔斯就相对地绕过了道德相对主义。

所以,罗尔斯反对道德应得成为正义原则的原因就在于准则本身的局限性。例如,防盗窃法在处理盗窃罪时已经预设了财产制度的存在,因为有财产区分和财产所有权,盗窃因而违法;而财产制度是为了一种优先和独立的社会目标而建立的,如保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对于社会来说,将道德价值作为奖赏的第一原则来组织自身,这无异于为了惩罚小偷而建立财产制度。那么,社会正义的实现不会以道德应得作为第一原则,“在原初状态中各方不会选择按照每个人的德性付酬的标准。”[3]302同时,道德应得作为正义准则无法上升为正义原则,因为当前正义理论是在“合乎理性的公共立宪政体”的背景下形成的,自由平等是核心理念,这种立宪政体的正义原则足以消除公民之间因个体差异和判断负担等导致的种种冲突[9]43。那么,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决定了正义准则的具体性质,他将道德应得从分配正义的第一原则中排除出去,确定了平等主义正义观。

罗尔斯针对道德应得在社会正义分配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否定了古典的应得观念作为社会正义分配的第一原则。正是在罗尔斯之后,应得这一古老的概念也重新回到了公众视野,而学者们也针对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存在的诸种缺陷提出了批评。

二、罗尔斯“反应得”理论存在的缺陷

在对传统的应得理论的批判中,罗尔斯指出古典应得理论已经失去了社会实践基础,它与当今的宪政政体和市场经济显得格格不入。所以,在分配正义中,应得失去了原有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平等主义正义观。但是,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并不是完整自洽的,他对应得的态度在前后期思想中存在着割裂,并且他的“反应得”理论也存在着诸多缺陷。

(一)应得不仅是“道德应得”

罗尔斯反对前制度下的个人凭借天赋和社会文化因素而应得,他否定应得能够作为分配正义中的原则,应得体现的道德价值只表现在道德哲学中,它对于政治和社会分配并无用处。所以,罗尔斯简单地将应得理解为道德应得,进而在分配正义内排除了一切应得,应得存在的微小作用也是以合法期望为实质的。但是,应得在现代意义上是一个三维概念,它通常指“谁有什么根据得到什么东西——应得的主体、应得的基础和应得的待遇。”[8]50那么,应得的基础通常是多样的,它可以是道德的,依据人的品性、努力等,同时也能以个人一般选择和规则为基础,例如行动的应得和规则的应得[7]159。所以,应得因其内涵而包含了不同的类型,罗尔斯将应得完全理解为道德应得是有问题的,一个工匠他可以凭借自身的手艺制作出比其他匠人更精美的茶具,因此他应得更高的回报,我们认为这是他应得的,但他凭借的是自身的技艺而并非品性。

所以,即使罗尔斯在后期承认应得的道德作用,却依然否认道德应得在分配正义中的作用是站不住脚的。应得不仅为道德应得,“反应得”也不能完全排除应得在分配正义中的作用。

(二)应得同样可以是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应得可以处理社会中不同领域的一些分配问题,但作为社会基本机构的分配原则只能是平等的正义原则。不过,应得同样可以是正义原则。罗尔斯所指的社会基本结构层面包括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罗尔斯的理论背景也是针对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中的不平等现象。然而,市场经济所鼓励的也正是一种应得,例如按劳分配的“多劳多得”,或者凭借技术、资本投入进行分配,他们所取得的报酬是他们应得的。在市场经济下,人们凭借业绩取得回报,“而人们支持市场经济就是因为它按照应得来分配财富”[13]88,这符合人们的直觉和一般选择。并且,由于市场经济凭借的是业绩(merit,业绩所具有的道德性因素已经淡化)而非德性品质,那么人们按照业绩贡献来获得报酬,市场通过业绩来进行分配,那么这种分配方式保持了基本结构的稳定,确保了分配的正义性,那么这种应得是正义的,这种应得分配方式也被认可。

那么,应得的分配方式适用于当代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因市场的多变性也是多样的。但是,应得的正义分配是市场经济的正义原则,应得不同于合法期望,应得凭借业绩获得配额,合法期望或资格(entitlement)依靠的是规则。根据资格,人们可以宣称对某物具有拥有权,而这种权利则取决于制度,没有制度则任何宣称都是不合法的,资格的正义性也正是依据制度的正义性。而应得则包含了一种道德批判,它对现存分配制度和市场规则具有一种否定性评价,因而应得不是要适应制度或规则,而是对其进行超越。那么,应得的正义原则和平等的正义原则在基础和应用上就存在着不同,应得的正义原则以业绩为基础参与分配,平等的正义原则以合法期望或资格参与分配;“应得属于初始分配原则,而平等属于再分配原则。”[14]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应得本身就是参与社会基本机构的正义原则,它同社会正义的分配息息相关。

(三)反应得使道德责任缺失

罗尔斯将社会分配中的不平等归结为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因素等客观因素,从而排除了意志和主观因素造成不平等的可能性,他否定了努力、勤奋等个人主观因素对分配正义的直接影响。但是,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将不平等的原因归结为客观因素将面临着主体道德责任缺失的问题,一方面,通过排除客观因素影响的还原方式,使得社会解决不平等拥有了充足的道德理由;另一方面,在无知之幕下进行正义原则选择时又赋予了主体充分的自由[7]121。所以,在反应得理论中,道德主体既被排除了主观意志,同时又被赋予了选择自由,这无疑是一种矛盾。在这种矛盾中,个体受制于意志自由,而这意味着主体可不为其行为负责。并且,不平等的原因完全归结为客观因素,这将导致决定论的发生,而决定论则意味着个体同样不需要为其行为结果负责。所以,诺齐克指出:“只有把关于人的值得注意的所有事情都完全归因于某些‘外部’因素,这条论证路线才能够成功地阻止援引人的自主选择和自主行为(以及它们的结果)。所以,对于一种希望支持自主存在物拥有尊严和自尊的理论,特别是对于一种(包括关于善的理论)极其依赖人的选择的理论,贬低人的自主和人对其行为的首要责任是一条危险的路线。”[15]256所以,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虽然期望尊重主体作为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但他的理论又限制了主体的主观意志,这种理论造成的决定论赋予了主体不为其行为后果负责的严重缺陷。

道德责任的缺失将导致意志自由的纯粹主观化,因而意志自由失去了道德内核,人的自由需要伴随着道德责任。自由总是在重重阻碍中彰显力量,自由往往也需要受到种种限制,自由的力量在于彰显个体性,但道德主体的生命力需要考虑什么是好生活、好人、好行为。并且,道德责任也是理解道德主体的重要方式。运气、天赋等偶然因素在社会中难以被完全清除,但个体的责任感和对自由的渴望将使得天赋等被合理利用,即在社会整体福利的框架内被使用,这为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提供了帮助,那么理所当然改善了最不利者的境域。所以,罗尔斯将不平等归结为客观因素,否定道德应得,这将限制个体的自由、抹灭个体性,也造成了个体道德责任的缺失。

三、改进应得在分配正义中的作用

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对人们长久以来的观念给予了巨大的冲击,学者们开始重新审视应得在当代分配正义中的独特表现,罗尔斯将应得重新引入了学界的关注中心。但是,罗尔斯对应得的批判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在对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进行重新检视和提出批评之后,我们仍需对应得理论进行改进,以满足当代政治和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平等和正义的实现改进理论基础。

(一)以业绩理论给予应得支持

业绩理论是对努力理论和贡献理论的矫正,努力理论过多地关注行为主体的努力程度,而对于行为结果是否有贡献关注较少,但个体的努力程度往往和工资并无关联;而贡献理论则更看重行为后果的贡献,忽视了主体的具体因素,如自然天赋是否应得[7]206。而业绩理论则较好地将矫正了贡献理论和努力理论存在的缺陷,融合了二者的优点,业绩本身“必须是受到周围共同体得而积极评价或尊重的东西,但是同样地,这种需要不等于一种道德的评价。评价的根据会随着场合的不同而有巨大的差异。”[16]165业绩理论重视个体的主观意愿,个体的行为具有自主性,例如“勤能补拙”“坐吃山空”的朴素观念强调了个体主观可以践行优秀品质而获得收益,但如果个体具有无与伦比的天赋和得天独厚的出身,可他只是一个“懒汉”或者他仅希望享受安逸生活,那么他的天赋也难以实现。所以,业绩理论强调个体主观意志的重要性,但这种主观目的可以是非道德的,如在市场经济希望获得财富的简单想法。另一方面,业绩理论同样考虑行为结果带来的收益对于应得理论的作用。“多劳多得”的观念在市场经济中无可争议,个体付出的努力带来了巨大收益,那么他的付出应得更多的收入。但是,行为的努力也可能没有带来任何收益,所以我们通常指责这种行为是无意义的,甚至浪费公共社会资源。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并不能预知未来一定发生什么,我们对行为的结果往往是无知的,例如科学家也无法保证他们的实验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制造永动机是徒劳无力的。然而,我们仍在科学研究中投入巨大的努力,因为科学研究是持续的过程,我们相信理性推演和实验的力量,重视过程、动机而并非仅仅是结果,进而帮助我们获得更多的知识,并以能量守恒定律终止荒唐的永动机实验。那么,从动态的发展来看,业绩理论强调市场经济下贡献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考虑到主观动机的效用,以贡献和动机为应得理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多作用提供支撑。

(二)确定应得在分配过程中的作用

罗尔斯通过客观因素的偶然性而否定了应得在分配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应得确实受到的了运气因素的影响,但应得在初次分配领域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我们通常认为“在初次分配意义上坚持应得的分配, 其依据是人们为社会提供的劳动、服务及贡献。”[17]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市场会依据行为者的贡献、努力、才能、技艺提供适当相应的报酬,这种分配兼顾了行为的结果和过程,这些配额是行为者应得的。在以工资形式出现的分配中,工资的多少和贡献程度是成正比的,而个体在主客观上存在的差别决定了贡献程度的差别,因而财富的差距体现在工资高低上,市场允许初次分配中存在的收入差距。但是,罗尔斯反对因偶然因素而获得的高收入,这将加剧最不利者的不利局面。罗尔斯的这一批评是有力的,但在初次分配中应得无力应对偶然因素导致的收入不平等,因而罗尔斯否定应得在分配全过程中的作用。然而,平等需要在再分配中体现,市场经济因其宏观性和滞后性决定了初次分配难以实现绝对公平,所以需要再分配来实现平等。那么将初次分配出现不平等而否定应得是不合理的。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应得需要发挥效率,不断地扩大社会整体福利,不断提升社会生产力,进而改善最不利者生活。但是,由于存在着信息剪刀差、资本基础和运气等因素的影响,初次分配后存在着收入差距悬殊的情况,这就需要公平的再分配。再分配主要是通过政府主导力量,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形式来调节财富差距,不断改进因运气等因素而导致的初次分配出现的不公平现象。那么,在再分配过程中收入、生活获得改善的人来说,这种改进是他们应得的,这是对他们在初次分配中牺牲的补偿。

(三)将道德责任嵌入平等的正义观

罗尔斯在批判应得的过程中使得主体的道德责任缺失,这导致了主体的个体性丧失和主体在选择中的被动性,因而他切断了道德责任和分配正义之间的密切联系。但是,责任和平等在分配正义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分配正义中,个体首先需要有自由选择的意志和权利,唯有如此才能摆脱决定论和制度万能论。个体自由自觉的选择彰显了个体性,而个体性也是决定如何面对和使用自然天赋与社会文化等偶然因素的关键。如果个体随性所欲,不顾及社会整体福利,将运气因素所产生的全部贡献归为己有,那么这无疑会造成不平等。但是,当个体对他人和最不利者负责时,个体会将天赋用来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提高最不利者的生活水平。所以,仅从制度层面否定应得,以平等正义观来解决运气因素造成的不平等问题,这将否定个体为最不利者做贡献的道义性和效用。那么,分配正义中需要通过平等分配来满足机会平等,同时需要满足个人的选择以体现个体责任。

对此,德沃金提出了一种“荒岛理论”来弥合两种需要,德沃金假设一群人落荒于一座孤岛,岛上资源充足,所有的资源应得均分给每个人以满足平等原则,但一些资源如果树等无法被平分。因此,将岛上的所有贝壳作为货币分给所有人,接着通过“拍卖”的形式为每个商品定价并出售,这种形式让所有人满意[18]64-65。这种拍卖的形式表现了个体在选择拍卖何种物品时的自由,并且个体选择何种物品对其生活有改善则体现了责任。并且,德沃金还通过“保险”的形式来解决因客观运气导致的不平等,个体不需要为这种运气导致的问题负责,但这个问题仍需得到解决。德沃金主张通过购买保险的形式来弥补“无情的运气”(brute luck)导致的不平等,所有人在面对客观运气时是平等的,人们通过在拍卖中得到的货币来购买保险,以为其在未来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意外获得补偿,个体是否选择购买也同时体现了自由原则和责任原则。可见,责任在正义理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平等原则尊重个体为其未来生活负责,那么个体也应得其责任行为的后果。

四、结语

总体来说,罗尔斯通过对自然天赋和社会文化等运气因素造成的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批判,否定应得在前制度中的作用,认为应得仅仅在道德哲学中起到了评价作用,而对政治哲学的分配正义问题没有什么用处。并且,罗尔斯将应得完全理解为道德应得,并将反应得从前制度延伸至制度下,他认为制度需要平等,在分配正义中应得仅仅是合法期望的外壳形式。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让人们重新对应得进行审视,从当代市场经济和平等主义的视角下剖析应得基础。然而,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存在着诸多理论缺陷,他将应得只理解为道德应得,但应得还包括行为的应得、规则的应得等形式;并且,他认为应得只是正义准则而非原则,但应得与平等同样可以是分配正义的原则,应得适用于初次分配,平等适用于再次分配;同时,“反应得”理论造成了个体责任的缺失,这损害了个体性和主体的自由选择。通过对罗尔斯批判应得的批判,不断改进应得在分配正义中的作用,以业绩理论为应得提供支撑,划分应得和平等在不同分配过程中的作用,以责任和平等共同完善分配正义。所以,在分配正义中应得并不能被完全排除,应得仍将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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