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删除”规则

2022-08-31 08:45:00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22期
关键词:维权纠纷知识产权

耿 丹

(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昆明 650500)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信息,达成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商务规式。自互联网兴起以来,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逐渐取代线下模式,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到心仪的东西。电子商务逐渐扩大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成为国民购物消费的主要方式。但是,在电商迅速发展的同时,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已经呈现泛滥的趋势,尤其是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侵犯。有关数据显示,通过追踪调查,发现网购的商品有近三成为赝品,这个数字令人触目惊心。

在我国的“十四五”规划中,强调每万人拥有高价值的发明专利从6.3 件增加至12 件,提高了近2 倍,将创新驱动发展放到了历史新高度,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所在,事关市场主体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行和实施,事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自2013 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一网络销售大国以来,电商已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知识产权保护于行业发展、国家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因此,亟须加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在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我国《电子商务法》已经有了成文的规定。为加大对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借鉴吸收了《数字千年版权法》的“通知—删除”规则,很大程度上加强了我国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打压了盗版、山寨产品非法牟利的空间,是电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利器。但在具体施行过程中,也衍生大量的不良现象。许多竞争对手利用“通知—删除”规则打压平台内经营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取非法利益;电商平台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措施,但如何界定通知、删除的法律含义,尚无明确规定,这使得电商平台承担义务的同时,还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这种种现象无疑和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是背道而驰的,引发人们对我国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删除”规则的思考。

二、我国电商领域“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定及其法理分析

(一)起源

“通知—删除”规则问世已经由来已久,为贯彻实施20 世纪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台的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规定,美国于1998 年开始首次在法律中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颁行了《数字千年版权法》。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网络时代下的著作权保护,为文学艺术作品的网络传播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是新世纪背景下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伟大尝试,为世界各国所借鉴吸收。

我国首次借鉴见于2006 年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中,权利人在发现其作品、录音制品等受到侵犯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侵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删除、断开链接措施,这是我国首次有关著作权网络传播保护的规定。这一规定在我国早期适用的《侵权责任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吸收借鉴,并扩大了适用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对著作权的保护,开始扩大到所有的网络侵权纠纷,这对治理繁杂、多变的网络环境是极为利好的。

随着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电商行业知识产权侵权乱象频发,我国专门制定了《电子商务法》。在吸收借鉴以往网络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此次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对“通知—删除”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根据第4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认为其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向电商平台提供初步侵权证据,电商平台核查真实情况后,则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断开、屏蔽链接以及终止交易或服务的必要措施。如果电商平台应该采取必要措施而未采取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法理分析

从我国电子商务法有关“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规定来看,非常注重电商平台在侵权纠纷中的作用。电商平台是连接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关键纽带,权利人向电商平台发出侵权通知,电商平台核查后向平台内经营者做出相应的措施,并将有关结果进行公示。依靠电商平台处理纠纷,充分发挥电商平台处理纠纷过程中的自治作用,这是我国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逻辑。总的来说,依赖平台处理纠纷有以下几点优势。

1.电商平台最熟悉双方的纠纷情况。电商平台相比较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更了解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台内经营者交易信息,也是与二者联系最为紧密的第三方主体,可以针对纠纷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平衡各方利益。

2.可显著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依赖平台解决纠纷,使平台实质性介入其中,不仅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权利人通过一键平台投诉,就能实现权利的救济,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纠纷处理效率。

另外,通过授权电商平台审查侵权情况、作出应对措施的私权力,还可以缓解公权力压力,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解决纠纷,及时阻止违法行为,弥补了公权力救济的不足,从而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力共同治理社会的目标,凸显治理效果。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实施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实施现状

《电子商务法》的“通知—删除”规则实施以来,严厉打击了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盗版、山寨产品,压缩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非法牟利的空间,改善了我国营商环境,激发了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但在具体施行的过程中,也衍生了许多不良的现象。

1.恶意投诉增多。恶意投诉主要是指以维权为幌子,实则通过钻法律的空子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多见于恶意抢注商标。有的平台内经营者将本行业的热点标签词汇注册为商标,同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使用这些词汇来宣传产品。而恶意抢注的人则正是利用这一点抢注商标,趁着“双十一”“618”等黄金销售期,以维权的名义举报同行业平台内经营者,导致其在关键时间下架商品,这无疑会给其他平台内经营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电商平台涌入大量的恶意诉讼,这不仅会给电商平台造成巨大的审核负担,还浪费平台资源,导致平台难以集中精力在真正的维权投诉上。

2.适用范围有限。我国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借鉴的是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做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进行救济。该规则设计之初主要是为了打压盗版、山寨等侵权行为,通过各方协作,能够及时有效地实现维权。但是,商标权和专利权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不同,这造成了具体侵权形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对商标的侵权需要综合对比商标之间的差异性,要求达到一定程度的相似才构成侵权;对专利权的侵犯形式则更为隐秘,很难通过外观就作出侵权判断,由于具有很高的技术含量,仅仅通过“通知—删除”规则规定的平台形式审查很难发现侵权行为,而需要更加专业的人士做进一步的鉴定。正是由于商标、专利这些差异性,导致专门适用于版权保护的“通知—删除”规则很难适用到商标权和专利权保护上来。

3.“通知—删除”规则规定不明确,加重了电商平台风险。我国电子商务法只是笼统地规定电商平台在接到侵权通知,进行审查后就应该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在实践中,经常存在着电商平台没有收到侵权通知,但权利人却坚持辩称已经发出通知的情形。例如,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发短信的方式给电商平台,但电商平台更换电话后并没有收到侵权通知,类似的情形在实践中往往频发多见,这无疑会给负有审查义务的电商平台增加巨大的风险,稍微处理不当,很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二)成因分析

1.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门槛太低。一方面,从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方来看,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定,知识产权人维权投诉一般只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二为向电商平台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在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后,就可以成功投诉。另一方面,从电商平台一方来看,电商平台在收到侵权投诉后,对权利人提供的维权举报进行初步核查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为避免过分加重电商平台核查义务,大多只要求对侵权投诉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确实为真,就需要立马采取相应措施。从以上两点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门槛是很低的,这无疑会被他人恶意滥用,成为非法牟利的工具。

2.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和审查能力不匹配。虽然“通知—删除”规则设计初衷是为了打压盗版侵权行为,但适用于商标、专利侵权也未必不可,也能起到一定程度上的保护效果。而维权效果的差异主要在于进行侵权判断时形式审查的判断效果。究其本质,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电商平台审查义务和审查能力的不相匹配。国家有关机关在让渡一部分权利给电商平台治理电子商务纠纷的同时,却没有进行必要的专业性援助,使得电商平台有其心但无其力,对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判断大多只能进行形式审查,难以实现真正的维权救济,导致效果不佳。

3.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不完备。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法对何为“通知”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概念的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纠纷不断;其次,对何为采取必要措施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对于电商平台作出的其他行为,例如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后,电商平台向平台内经营者询问、核查算不算必要措施也有待论证。概念的不明确往往会导致权利人和电商平台纠缠不清,而出于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司法实践往往会作出不利于电商平台的判决,这会让电商平台承担过多的法律风险。

四、“通知—删除”规则完善的建议

(一)引入担保机制,适当提高投诉门槛

我国电商平台为便利当事人维权,建立了在线投诉机制,同时还对维权投诉实行“零门槛”,投诉仅需满足两个条件,一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二为向电商平台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证据。《电子商务法》通过降低投诉门槛,便利了权利人维权,为打击盗版、山寨侵权行为给予了有利的打击。但是,这种规则导致的后果就是制度的滥用。一些人以维权为幌子,通过恶意抢注热点词汇对商家进行恶意敲诈,这种行为必须加以制止。面对实践中的滥诉之风,最好的方法就是提高投诉门槛,既要防止被无心之人滥用,也要成为有心之人维权的利器。从目前来看,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借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诉前担保的做法,引入担保,要求权利人在投诉的同时缴纳保证金,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增加犯罪成本,而且可以极大地减少滥诉现象。另外,权利人也会存在过失的时候,而担保无疑是对因过失举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一大保障,有助于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的稳定。

(二)与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互通合作,建立联合审查机制

电商平台在收到侵权通知后,需要对侵权材料进行审查,而后才能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这对电商平台来说,既是一项巨大的权力,也是一项艰巨的义务。面对网络世界数以万计的商品、服务,进行侵权审查原本就是一项非常庞杂的工作,加之恶意投诉的泛滥,这导致平台不堪重负,很难集中精力于真正的维权投诉上。因此,必须有一个更加专业的机构加入审查行列之中,对侵权行为进行分级专业审查。具体来说,电商平台可建立与专业机构的联合审查机制,由电商平台对侵权通知做初步核查,疑难问题则可以交给专业机构作出进一步判断。通过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而且还可以避免平台审查流于形式,提高侵权判断准确性,降低平台法律风险。

(三)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明确界定法律概念

面对司法实践中因法律概念含混不清造成的维权投诉难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出台司法解释,对何为“有效通知”、何为“采取必要措施”等概念做进一步的细化规定。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统一各大电商平台执行标准,保证公正性,还可以降低平台法律风险,保障电商平台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良法之治,而良法之治的前提在于完备、科学的法律。面对法律施行过程中的难题,唯有不断修订才会逐渐完善,成为治理良策。相信通过我国电子商务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国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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