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法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在具体实施层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关于48 小时的设定是否合理,是否有更合理的时间区间;区间的界定标准,特别是起止时间的计算标准,应该更加明确。
近日,一则工伤认定纠纷再次让“工伤认定”成为话题。2021 年,哈尔滨供热厂职工马殿臣在收发室值夜班时突发头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围绕“死亡48 小时”工伤认定的争论僵持不下。
2021 年3 月12 日凌 晨4时30 分,马殿臣突然头疼,之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根据哈尔滨北城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显示,马殿臣的死亡时间为2021年3 月14 日18 时48 分,死亡原因为脑出血。
2021 年6 月23 日,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马殿臣做出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因是:“马殿臣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超过48 小时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马殿臣的妻子柳兴平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0 月28 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根据一份2021 年3 月12日7 时01 分的会诊记录显示,马殿臣当时已深度昏迷,生命体征由呼吸机辅助维持,曾发生呼吸、心跳停止。查体结果显示,马殿臣当时双瞳刺痛无反应、光反射消失,为濒临死亡状态。
根据《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第二版)》规定,“脑死亡”的临床判定标准为深昏迷、脑干反射消失和无自主呼吸。柳兴平依据病历中的诊断认为,马殿臣在2021年3 月12 日7 时01 分已经是脑死亡了。
之后,柳兴平将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及马殿臣生前所在单位一并告上法庭。法院认为,2021 年3 月12 日4 时30分,马殿臣突发疾病晕倒,3 月14 日18 时48 分死亡,超过48小时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原告主张马殿臣于3 月12 日脑死亡,关于脑死亡是否等同于死亡,脑死亡时间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工伤的死亡时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信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并无不当。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卢昭宇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若劳动者在突发疾病后脑死亡,并已表明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时,是可以考虑以“脑死亡”为死亡判断标准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了两起典型案例。
2016 年9 月29 日,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外出参会,当晚21时返回途中突然昏倒、丧失意识。送医后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经家属同意,医院于10 月9 日14 时30分拔掉呼吸机,5 分钟后宣告梁某某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在发病当日已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且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 分钟后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
然而,也有不少法院将这种情形最终认定不视同工伤。
2018 年6 月24 日18 时30分许,杜晓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入医院抢救,因治疗无效于同年6 月28 日19 时02 分死亡。申请人认为,医生已反复多次告知杜晓光已处于“脑死亡”状态,因不放弃继续治疗才致死亡时间超48 小时,因此杜晓光的死亡应认定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但法院认为,因杜晓光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 小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杜晓光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谈及工伤判定的相关条例,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展曙光表示,其中存在很多的细节争议。以马殿臣事件为例,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未明确48 小时的具体起止时间,仅列出发病和死亡时间,并基于此作出判定,这其中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所谓的发病时间是病状出现的时间、医院接诊的时间,还是确诊的时间?死亡的标准是脑死亡,还是一般意义上的临床死亡?
展曙光认为,法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在具体实施层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关于48 小时的设定是否合理,是否有更合理的时间区间;区间的界定标准,特别是起止时间的计算标准应该更加明确。
卢昭宇建议,未来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时,适当延长48小时“红线”。同时,对于当事人确有异议的案件,应当赋予司法机关审慎裁量、自主判断的权利。时间不应该是唯一要考虑的因素,还应当考虑致死因素的特征、抢救的连续性等客观因素。此外,还可以考虑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引入专业鉴定机构。对于抢救时间超过48 小时是否合理等作出独立的第三方判断,供法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