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小偷致顾客鼻骨骨折,超市应该担责吗?近日,江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
2021 年7 月,秦某到南通市一家超市购物。乘坐电扶梯时,他迎面遭遇自上而下前后急速奔跑的两名男子。混乱中,秦某被撞到鼻面部,后诊断为鼻骨骨折。
秦某找超市讨要说法,超市认为现场发现“小偷”行窃,“小偷”逃离过程中,超市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堵截,属于正常履行维护公共场合管理秩序的职责,也是对商场及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秦某将超市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秦某所受损害与超市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被告抗辩其员工抓捕“小偷”是正常管理行为,但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员工在处理突发情况时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无序、混乱、仓促的。员工追赶“小偷”的行为,导致“小偷”慌不择路,在狭窄的扶梯上奔跑的两人不可避免会对扶梯上的顾客造成危险。即便员工的行为有一定正当性、紧迫性,却不能因此免除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超市赔偿秦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