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旭升,严思屏
(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期,产业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以及高质量发展都要靠技术创新来支撑,技术创新正逐渐成为我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的重要驱动力。基于以上背景,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为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提供持久动力。而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数量多、体量小的中小企业要想顺应新时代技术革命的潮流,在众多同质化企业中脱颖而出,提升企业绩效与行业核心竞争力,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关键在于把技术创新作为首要发展战略。诚然,对于初具规模的中小企业来说,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来源于大企业先天的技术产权垄断和自身后期的研发资金短缺两方面,两者之间又相互形成了恶性循环,使得中小企业无法突破技术创新的瓶颈。从本质上来看,技术创新是一项投入高、回报周期长且风险高的投资性行为,这不仅要求企业自身拥有雄厚的创新基础,同时还需要长期稳定的外部资金支持。然而目前由于传统金融体系的限制以及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等因素,中小企业面临着较高的融资约束。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带来了新的转机。普惠金融与数字技术紧密融合,通过智能算法、大数据和云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传统金融的发展模式和产品服务等方面进行优化和创新,形成了以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股权众筹为代表的新型金融资源配置方式——数字普惠金融。作为传统金融模式的重要创新途径,数字普惠金融一方面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挖掘和分析企业更全面的内部信息,时刻监测贷款资金的流向,有效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金融服务的边际成本以及服务对象的信息成本和代理成本。另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还能够打破传统金融的地理限制和金融排斥现象,有效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广度、使用深度与包容性,大大降低了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获得金融服务的门槛。
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意义在于革新中小企业过去传统的融资方式,使中小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流,解决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的后顾之忧,使其与同行业企业展开平等的创新竞争。值得思考的是,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是否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的同向促进效应?若存在,两者的作用机制又是怎样的?数字普惠金融能否通过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此外,数字普惠金融对于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是否存在异质性影响?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检验。针对以上问题,本文通过理论机制与实证分析,基于融资约束视角探讨数字普惠金融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从融资约束及其三个不同的角度——融资成本、融资结构与融资效率对两者之间的传导路径进行细致梳理,再以中小企业的异质性(所有权性质与生命周期)分析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影响机制的异质性,以期全面揭示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内在机理,为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有益的政策指导。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是鉴于目前中小企业面临融资成本高居不下、融资结构严重失衡(间接融资比例较高)以及融资效率低下三方面的融资约束问题,本文首次基于融资约束的视角,深入分析融资成本、融资结构和融资效率在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中发挥的作用;二是运用多种稳健性检验方法,进一步验证了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直接和间接影响机制;三是分别探讨了不同所有权性质下和不同生命周期下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异质性影响。
作为金融和科技结合下的新型融资方式,数字普惠金融是传统金融体系的有力补充,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多层次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在金融体系内部,数字普惠金融可以对传统金融的风险分散功能和激励机制进行完善,让中小企业愿为探索新技术而承担一定的风险,选择具有创新性的技术进行生产,继而使得整个社会的金融发展水平和技术创新水平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的均衡状态。此外,数字普惠金融的技术应用和市场化可以作用于实体经济中所有行业、企业,提升技术市场和要素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有助于增强高端技术在行业或产业内的溢出效果,给整个行业带来丰富的资源和高效的竞争,让闲散资金由夕阳产业转移到真正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升企业市场创新动力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质量。因此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能通过行业间的技术外溢、资源竞争与资金集聚,以直接的方式来帮助中小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
H1: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直接促进作用。
在传统金融背景下,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内部信息不透明和经营风险较高以及盈利能力较差等一系列限制性特征,金融市场普遍对这些“尾部”客户群体不太重视,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诸多困难。此外,由于创新活动的非公开性、研发过程的风险性和研发成果价值的不确定性,金融机构更愿意为资信较好且具有足够抵押品的大企业的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这就使得严重依赖外源融资的中小企业面临着较高的融资约束。
数字普惠金融的出现扭转了这一现状,其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和智能算法等数字技术,与传统金融服务相融合,对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进行层次化和个性化创新,以可承担的成本为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长尾群体提供平等且有效的金融服务,打破传统金融的时空限制和规模歧视,从而拓宽中小企业创新的融资渠道。不仅如此,互联网技术还能够准确收集中小企业客户的内部信息,进行资质审核和信用评估,减轻信息不对称程度,使信贷产品与创新项目实现匹配,有效避免资金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金融科技的应用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为其依靠外源融资进行创新活动提供了可能。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
H2: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缓解融资约束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从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不同角度来看,其面临的融资约束主要表现为融资成本过高、融资结构不合理与融资效率较低,因此本文将数字普惠金融激励企业创新动力的具体中介传导路径进一步细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在为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提供贷款服务的过程中,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往往需要漫长且严格的贷款审批过程,来收集企业的财务信息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这其中的交易成本和风险评估成本则会通过贷款利率转嫁给贷款申请者,致使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上升。另外,传统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形式多以营业网点和人工服务为主,业务覆盖范围的扩大使得边际服务成本进一步增加。而在数字普惠金融模式下,贷款申请者只需通过手机或电脑等互联网交易平台就可以实现线上融资,互联网的信息技术能够高速处理海量数据信息,准确地为企业资信进行评价,避免了繁琐的贷款审批流程,使金融服务更加便捷、成本更低,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创新融资成本。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
H2a: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中小企业仅仅依靠内源融资难以满足创新资金的全部需求,随着创新活动的深入,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约束也越来越严重,因此企业的研发资金主要来自于外源融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从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融资结构来看,债权融资占比普遍偏大。在债权融资中,以银行为代表的债权所有者拥有更加专业的信贷人才和严格的审批流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控债务风险,但尽管如此,低利息收益与高创新风险之间的不匹配还是容易使债权人望而却步。另外,高额债务所带来的高杠杆率和财务风险也让企业踌躇不前,这同时打击了借贷双方的融资积极性。
相反,对于比较分散的股权投资者来说,他们注重的是企业未来的创新收益,从而更愿为企业提供资金,这种融资方式无需抵押物和额外的利息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债务压力,激励了创新行为。当前由于众多股权投资者受限于高昂的信息搜寻成本,无法有效识别市场信息和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从而产生了一定的盲目性和从众行为,使得真正具有创新潜力的企业融资受挫。而数字普惠金融中的信息技术可以提高中小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完善和发挥金融市场功能,降低企业和股权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而提高个人和企业投融资行为的积极性,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研发投入资金。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
H2b: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改善融资结构(更多的以股权融资,而非债权融资的方式)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普遍缺乏效率,主要体现在资金筹集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两方面。在传统金融背景下,由于借贷双方的信息壁垒,许多价值潜力较高的中小企业被金融机构拒之门外,但同时也有一些企业在获得融资后并未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致使中小企业融资效率低下。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促进了信息共享,数字化技术不仅可以简化和加快贷款审批流程,还能够搜集贷款企业的征信数据和信用状况,有效跟踪和监督贷款资金流向,防止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使中小企业资金筹集和使用能力得到进一步改善。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
H2c: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提高融资效率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缓解融资约束来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但不同类型特征的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有所差异,在所有权性质、生命周期等方面会产生融资约束的异质性中介效应。
从不同企业的所有权性质来看,由于实际控制人性质、政治关系和业务往来情况,国有企业在融资时具有政府的隐性担保,更易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政策性贷款。而民营企业在融资时会面临“所有制歧视”,银行与企业之间业务交易并不频繁,银行关于企业的有效信息较为匮乏,往往给予民营企业较高的贷款利率和较短的贷款期限,使其遭受严重的融资约束问题。而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根据民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融资需求快、频繁和持续性特点,为其提供灵活便捷、包容性和多元化的小额贷款,有效消除金融排斥,打破了原有金融服务的所有制偏好,使民营企业摆脱了对传统间接融资模式的依赖,从而减轻了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
H3a:相较于国有性质的中小企业,数字普惠金融缓解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以促进技术创新的作用更明显。
Berger 等(1998)提出的修正的金融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企业规模、信息约束和资金需求等条件的不同,企业的融资结构也会随之变化。在初创阶段,企业缺乏完善的管理模式,资产规模较小且信息也较为封闭,此时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为内源融资;在成长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陡增,财务信息透明度也有所提高,企业规模逐渐扩大,管理方式得到改善,融资模式开始转向外源融资;在成熟阶段,企业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信息不对称程度得到缓解,有了更多的融资渠道选择,可以自主地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融资,如发行债券或股票。因此,在企业的初创期和成长期阶段,外源融资约束较紧,融资渠道较为单一,数字普惠金融发挥的作用能够得到明显的体现;而对于成熟期企业,融资约束和融资渠道变宽,数字普惠金融所发挥的促进作用比较有限。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
H3b:相较于处于成熟期的中小企业,数字普惠金融缓解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融资约束以促进技术创新的作用更明显。
综上所述,数字普惠金融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路径如图1 所示。
图1 数字普惠金融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路径
本文选取2011—2020 年我国中小板上市企业的年度数据为研究样本,剔除金融类、被特别处理(ST)以及关键财务数据严重缺失的企业,为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再将所得到的连续变量进行1%以下和99%以上缩尾处理,最终构建出一个包含16 个行业、605 家中小企业,共计4840 个观测值的非平衡面板数据。本文所有企业微观数据均来自于锐思数据库和国泰安数据库,数字普惠金融数据来源于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发布的《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2011—2020)》。
1.被解释变量:企业技术创新(Innovation)。现有文献主要从投入和产出两个角度来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衡量,其中创新投入指标包括研发经费支出、研发人员数量等,创新产出指标包括专利申请量、无形资产增量等。一方面,由于本文研究内容为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重点考察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产生的激励机制,即其是否能够对企业创新行为决策产生影响,故本文在主要回归分析中选用企业研发支出总额与年末营业收入之比作为衡量企业技术创新投入(Innovation)的指标。另一方面,采用专利申请量+1 后取对数来测度企业的创新产出(Patent),用于模型的稳健性检验。
2.核心解释变量:数字普惠金融指数(DIFI)。采用《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2011—2020)》中各地级市层面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此外,为进一步研究数字普惠金融的不同维度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选取三个一级指标:覆盖广度指数(Coverage)、使用深度指数(Usage)与数字化程度指数(Digitization)。覆盖广度指数体现为用户获得金融服务的电子账户数量,以反映数字化金融服务的供给范围;使用深度指数主要从支付服务、货币基金服务和信贷服务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类型出发,以数字金融的实际使用情况来进行测度;数字化程度指数是通过数字金融的低成本、便利性和信用化体现的。为处理与其他指标数值过大的问题,将以上四项指标除以100。
3.中介变量:融资约束(SA)。目前测量企业融资约束主要有三种方法:(1)构建方程和模型进行测度,如投资持有-现金流敏感性和现金持有-现金流敏感性方程等;(2)通过计算指数进行衡量,如SA 指数、KZ 指数、WW 指数和FC 指数等;(3)利用传统的企业变量进行度量。运用方法(1)进行测度的前提是需识别企业是否存在融资约束,否则所得出的结论正好相反。但目前学术界对于企业是否存在融资约束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因此本文主要参考后两种方法对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进行测度。其中,方法(2)中的KZ 指数和WW 指数在构建过程中会产生变量内生性问题,为减少测度误差,采取包含完全外生性变量(Age 和Size)的SA指数来评估企业的融资约束水平。SA 指数的计算方法为:SA=|-0.737Size+0.043Size-0.04Age|。其中,Age 代表企业年龄,Size 代表企业规模,SA 指数的值越大,说明企业所受到的融资约束越严重。最后,为确保本文结论不受指标选取影响,参考万佳彧等(2020)的研究,以方法(3)中的企业利息支出占期末总负债的比例(DFC)作为SA 指数的替代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
4.控制变量。本文控制变量包括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比率(Fas)、企业年龄(Age)、企业规模(Size)、企业成长性(Growth)、企业盈利能力(ROA)、独立董事占比(IndRatio)、两职合一(Dual)等公司财务指标。此外,本文对所有模型的回归均控制了行业和年度固定效应。相关变量的详细定义如表1 所示。
1.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检验
为检验数字普惠金融是否能够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即验证假设H1 是否成立,本文设定如下基准模型:
表1 变量定义
2.数字普惠金融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路径机制的检验
针对假设H2、H2a、H2b 和H2c,通过温忠麟等(2004)提出的中介效应检验程序分析数字普惠金融是否能够通过缓解融资约束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成本、融资结构与融资效率这三条路径的中介效应。分别以融资约束(SA)、融资成本(Cost)、融资结构(Structure)与融资效率(Efficiency)为中介变量(Mediator),建立如下中介效应模型,分析两者之间的传导机制。
其中,模型(2)中的系数β与模型(3)中的系数γ的乘积为中介效应,模型(3)中的系数γ则代表直接效应。
3.数字普惠金融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异质性分析
表2 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企业技术创新(Innovation)的均值为4.2322,标准差为3.1828,且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差距较大,说明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参差不齐,悬殊较大。数字普惠金融(DIFI)以及其三项一级指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均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说明我国不同地域之间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还存在着较大差异。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1.基准模型回归分析
利用全样本数据进行基准模型的回归,基于Hausman 检验结果,采取年度和行业双向固定效应,回归结果如表3 所示。第(1)列分析了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数字普惠金融的系数为1.2330,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对提高企业研发投入产生了正向的激励作用,显著促进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整合金融资源并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实现行业间的技术外溢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第(2)~(4)列分别将数字普惠金融的三个分维度指数(覆盖广度指数、使用深度指数与数字化程度指数)纳入到模型回归中。结果显示,覆盖广度指数、使用深度指数和数字化程度指数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数字普惠金融在覆盖广度、使用深度和数字化程度这三个方面的提高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挥了显著的促进作用。其中覆盖广度的系数要远大于其他两项分维度指标的系数,表明数字普惠金融覆盖广度的扩大能够较好地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地域限制,将更多的尾部客户容纳进来,对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起着更加积极的作用。此外,数字普惠金融也可以通过金融服务类型的多元化以及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拓宽中小企业获取金融服务的路径,以更加便利、低成本的方式帮助企业融资,促进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
2.工具变量估计和内生性检验
前文的实证结果可能会受到以下内生性问题的干扰:(1)企业的技术创新是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大量的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环境因素,如自然资源、地理位置与产业政策等,而这些因素难以运用指标来加以估量,故有些关键变量可能并未纳入到模型中。(2)互联网和金融等行业的技术进步对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企业技术创新也可能反向促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因此,为解决基准模型中可能产生的遗留变量和双向因果等内生性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引进互联网普及率(IPR)作为工具变量对模型进行两阶段最小二乘估计,接着采用专利申请量(Patent)作为被解释变量替代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进行回归。
表3 基准模型回归结果
表4 中第(1)~(2)列为工具变量估计的回归结果。在第一阶段的回归中,互联网普及率对数字普惠金融的系数为0.0100,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第一阶段的F 值为1856.74,表明互联网普及率是一个有效的工具变量。在第二阶段的回归中,数字普惠金融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数字普惠金融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这一结论依然稳健成立。第(3)列的回归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对企业技术创新产出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
表4 工具变量估计和稳健性检验结果
以上无论是基准模型回归还是内生性检验,均验证了假设H1 是成立的。
1.以融资约束为中介变量的传导机制分析
为检验数字普惠金融能否通过融资约束中介效应实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本文以融资约束(SA)为中介变量,建立中介效应模型,回归结果如表5 所示。从表5 可以看出,第(2)列中融资约束的系数为-0.0095,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能够随着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而得到缓解。在第(3)列中,融资约束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且数字普惠金融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融资约束会妨碍企业技术创新,继而证明了融资约束在数字普惠金融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关系中发挥了显著的中介效应。数字普惠金融能够运用信息技术,准确识别处于“尾部”的中小企业客户群体,为其提供高效便捷、个性化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约束。
同时,第(1)、第(4)和第(5)列是以企业利息支出占期末总负债的比例(DFC)为中介变量的中介效应模型,模型的回归结果同样也说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方面的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减轻融资约束,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发展,进一步验证了结论的稳健性。
表5 基于融资约束为中介变量的回归结果
以上实证结论支持了假设H2。
2.以融资成本、融资结构与融资效率为中介变量的传导机制分析
为进一步探讨融资约束视角下数字普惠金融具体是通过何种路径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本文将企业融资约束的来源划分为融资成本、融资结构与融资效率三个方面,并以三者指标为中介变量建立中介效应模型,回归结果如表6 所示。
表6 基于融资成本、融资结构与融资效率为中介变量的回归结果
从融资成本角度来看,第(1)列中数字普惠金融对融资成本的系数显著为负,这表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显著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第(2)列中融资成本的系数同样显著为负,且数字普惠金融的系数显著为正,可见融资成本在数字普惠金融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确实存在着中介效应,具体表现为提高数字普惠金融水平能够通过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技术创新。数字普惠金融能够简化传统融资程序,利用数字技术高速收集企业的财务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评估成本,从而减轻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负担。
从融资结构的角度来看,第(3)列中融资结构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由债权融资向股权融资发生转变。而且第(4)列中融资结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系数显著为负,可以体现出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起着积极的改善作用,继而有效地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对此可以解释为,债权所有者会因为创新项目的高风险和中小企业的资信条件不愿为其提供贷款,高额利息也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相反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为股权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这种股权融资方式保障了企业创新资金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因此在数字普惠金融的背景下,中小企业更加偏向于为技术创新进行股权融资。
从融资效率的角度来看,第(5)列的回归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的系数虽为正,但不显著,这说明数字普惠金融并未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第(6)列中融资效率的系数也同样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以上结果表明数字普惠金融并不能通过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效率来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主要原因在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虽使得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广的融资渠道以及更多的资金支持,但并未直接提高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由于中小企业投融资的盲目性,大量成本低、渠道便利的资金都投向了回报率较低的项目,或者甚至直接闲置、偿还债务,并没有用于主营业务经营或扩大再生产,因此数字普惠金融水平的提升对中小企业融资效率不能产生积极影响,也无益于技术创新发展。
由上述结论可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改善企业融资结构是数字普惠金融实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中介传导路径,假设H2 和H2b 依次得到验证,但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并不能促使企业融资效率提高,故假设H2c 不成立。
根据前文理论分析,本文认为不同类型的企业面临着不同的融资约束,而融资约束中介效应会因中小企业所有权性质和生命周期的不同而产生异质性影响。因此,本文将企业总样本按照以上两种划分标准进行分组回归,进一步探究数字普惠金融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之间的异质性融资约束机制,回归结果见表7 和表8。
1.不同所有权性质下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异质性影响
在表7 中,通过对比第(1)列和第(4)列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数字普惠金融在促进国有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发挥的直接效应更大,但由第(1)~(3)列可知,融资约束的中介效应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在第(4)~(6)列民营企业的样本回归中可以看出,融资约束在促进民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发挥着部分中介效应。这说明相对于国有企业,融资约束传导机制在数字普惠金融促进民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得到了更加明显的体现,因此假设H3a得到验证。国有中小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往往可以获得银行的长期资金支持,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所有制歧视”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取足够的资金,因此更加依赖于数字普惠金融的创新融资模式来缓解融资约束程度,融资约束的中介效应也就越显著。
2.不同生命周期下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异质性影响
表8 中第(1)~(3)列、(4)~(6)列和(7)~(9)列分别是基于不同生命周期下的回归结果。比较第(1)、第(4)和第(7)列的回归结果发现,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直接激励作用在初创期中小企业中发挥最为显著,其次为成长期中小企业,最小为成熟期中小企业。另外,进一步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发现,对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约束在数字普惠金融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中分别发挥着部分中介效应和完全中介效应;而对于成熟期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约束并未存在中介效应。这意味着相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中小企业,数字普惠金融通过缓解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促进技术创新的效果更加显著,因此假设H3c 得到验证。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往往融资渠道单一,融资约束较为严重,信息的透明度也比较低,此时数字普惠金融能够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创新融资需求,作用效果也比较显著;而成熟期企业已经突破了融资和技术瓶颈,自主集资能力较强,对数字普惠金融的依赖程度较低。
表7 按不同所有权性质划分样本的回归结果
本文利用2011—2020 年我国中小板上市企业的面板数据,基于融资约束视角分析了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分别检验了直接和间接的影响渠道及其异质性效应。实证步骤和结论如下:第一,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有着显著的激励作用,其覆盖广度、使用深度与数字化程度的提高同样也有利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这一直接作用机制在替换被解释变量和工具变量估计的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第二,通过中介效应检验间接影响渠道发现,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来促进技术创新,具体方式表现为降低融资成本和改善融资结构,但并不能促进融资效率的提高。第三,根据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和生命周期对样本进行分组,检验影响机制的异质性因素,结果表明,相比于国有中小企业,数字普惠金融通过缓解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来促进技术创新的效果更显著;相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中小企业,数字普惠金融对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更明显。异质性效应表明数字普惠金融能够很好地弥补传统金融模式下的金融排斥问题,帮助民营和不成熟中小企业摆脱融资困境,提高创新投入水平。
表8 按不同企业生命周期划分样本的回归结果
本文的研究结论为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数字普惠金融的推广、中小企业的融资和技术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鉴于此,提出如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以数字普惠金融为发展导向,完善多元化的金融主体结构。数字普惠金融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起着积极的激励作用,应当进一步推动数字金融服务覆盖范围、使用深度和数字化程度的提升,促进金融服务多元化发展。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不应固步自封,仅仅局限于线下业务,应积极开发互联网金融产品,实现数字化转型,消除“所有制歧视”,与中小企业合作共享数字经济福利。另一方面,放宽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增加金融行业竞争性供给,充分激发金融业活力,这将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中小企业借贷成本。
第二,以中小企业为服务主体,构建安全合规的金融服务平台。实证结果证明,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多种融资渠道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首先,金融部门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在后疫情时代出台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帮助中小企业渡过融资难关。其次,结合数字科技,减少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将越来越多的“长尾”客户纳入到普惠金融的服务范围,制定个性化的融资服务,更好地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最后,防控金融平台风险,完善金融监管结构,做到金融脱虚向实,共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繁荣。
第三,推动金融资源均等化,跨越“数字鸿沟”。如今还有许多中小企业受限于所有权性质和生命周期,面临着“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受到较高的融资约束。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完善偏远地区的金融基础设施,构建数字化驱动融资平台,缩小中小企业的所有制差别,重点关注中小企业融资最为困难的初创期和成长期,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和技术创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