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与蜕变:数字经济助推我国服务贸易之思考

2022-08-13 06:48赵振兴郝新月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规则贸易数字化

赵振兴,郝新月

1.2.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3

一、引言

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再转变到“中国服务”,俨然我国经贸的发展正在更高层次上转向良性轨道。在如今全球疫情仍然严峻的状况下,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对贸易领域影响持续发酵,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以及价值链在一定程度上受阻并产生中断危机,给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今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数字经济时代带来的强大韧性与活力,早已使得服务贸易成为实现由传统贸易向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贸易顺利转变的“变革力量”。

“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提出发展服务贸易,扩大贸易规模,在全面提升服务贸易总体效益的同时,进一步驱动数字贸易应用与创新,从而使得服务贸易本身所具备稳定产业链运行的“润滑剂”以及促进国际分工合作“粘合剂”的特征成为推动构建我国新发展格局的新引擎。随着5G、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数字经济时代呼啸而来,信息技术对于服务贸易的转型必不可少,全球经贸正朝着“线上”数字运营模式方向发展,数字技术推动的产业融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扩张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空间,优化我国的服务贸易结构,提升数字化服务和生产性服务地位。因此,顺应数字化发展新趋势,围绕以数字经济赋能服务贸易,着力打造服务贸易新高地,不断提升服务贸易的可贸易性及全球竞争力,通过数字化转型来促进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

二、发展突破:数字经济赋能服务贸易

1.提升了服务贸易结构及方式的数字化程度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广泛应用于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服务贸易正加速转型升级,逐渐向高端化、信息化方向发展,同时与其他领域的融合加强,拓展了服务贸易范围,提高了服务贸易的可贸易性。自2011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从2011年的4190.8亿美元到2020年的6670亿美元,增长迅速。从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2011年到2019年一直呈增长态势,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给传统的旅游、运输和金融服务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服务贸易总额开始出现明显下滑。但从表2具体的服务贸易项目差额来看,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一直呈现贸易顺差且差额逐渐扩大,这一方面与我国近几年加大在信息和数字技术方面的研发投入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依托数字平台的在线教育、远程医疗、跨境物流电商等服务几乎未受到疫情影响,得到了更加广泛地示范和应用。同时根据表2可以看出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创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扩大了普惠金融范围,金融服务项目的差额从2016年开始转为顺差。

表1 2011-2020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量(单位:亿美元)

表2 2011-2020中国服务贸易项目分类统计(单位:亿美元)

由于服务贸易产品的无形性、不可分离性、易复制性等特点,其大多数生产和消费都要在同一时间进行,与传统贸易相比,这对企业的信息搜寻、加工处理能力、产品的提供传输能力和安全性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在贸易对象选择上也更加严格,从而提高了企业进行贸易的成本。而数字经济以数字技术为核心,二者相辅相成,依托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使服务贸易的方式和对象数据化,对需求和供给信息分门别类地进行处理,加速了资源的整合,贸易双方都通过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降低了供给方的成本,提高了其有效供给能力,刺激了需求方消费意愿,大幅提高了交易效率。此外,数字技术拥有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使得服务贸易与其他领域相融合,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的产业链和供应链,催生了新业态。特别是服务贸易与生产制造领域的结合,带动了传统产业向智能化、数字化方向转型,供应链的设计和研发环节增值,从供给侧入手能更加精准满足消费端的需求。再有,数据作为服务贸易中的关键要素,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提升了服务贸易中数据使用效率及安全性,另外以数字货币为结算工具的电子支付提高了业务付汇的结办效率,这些都在推动服务贸易的长远发展。

2.绕开服务贸易壁垒,遏制贸易保护主义

过去20年间,服务贸易占全球经济的比值翻了一番,但其发展仍受到较大阻力,其中阻力主要是指针对服务贸易的壁垒。由于服务贸易产品与货物贸易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产品具有非贮存性、非转移性特点,不像货物贸易那样可以清楚看到货物通过海关检验检疫后跨越边境的过程,因此难以被记录下来。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共有4种提供模式,分别是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这其中多涉及到人员的跨境流动,因此针对服务贸易的政策多以某个国家的国内政策为主,一些国家为了本国利益,专门制定一些针对自然人和法人的限制政策,从而达到限制服务贸易进口的目的。比如:税收歧视,主要指对非本国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提供服务或购买服务过程中征收额外的或较高的税费,除此之外还有补贴、国家垄断与政府购买、外汇管制等行为。因为服务贸易的特性加之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尚未统一,使得这些服务贸易壁垒更加隐蔽,种类繁杂。根据WTO的统计,目前世界上各种服务贸易壁垒累计达2000多种,这些服务贸易壁垒名义上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而实则是为了保护国内服务贸易市场及相关产业。而数字技术应用于服务贸易改变了服务贸易产品提供方式,自然人流动和商业存在被交易双方的数据传输所替代,从而避免受到相关国内政策限制及影响。

随着数字服务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针对数字服务贸易的壁垒也开始出现,从OCED构建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来看,各国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不断上升。为了消除服务贸易壁垒带来的限制,许多高规格的自由贸易协定也针对数字经济和服务贸易制定了相关的规则。例如CPTPP、USMCA和RCEP三个协议文本中针对数字服务贸易的规定主要包括:不能对电子信息传输征收关税;禁止采取强制性的技术转让,要求不得将技术转让作为投资设立和经营的条件;鼓励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加大电子方式的使用程度,提升贸易的便利性,体现了对数字服务贸易的重视程度,特别是在RCEP协议中的电子商务规则惠及了最不发达国家和中小企业,体现了其包容性。

3.提升了服务贸易的包容性,中小企业展现出活力

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在我国4800多万家企业中,其中90%以上都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贡献了我国近50%的GDP,70%的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口。企业要想做大做强离不开拓展国际市场、从事国际贸易,然而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想要进入国际市场往往面临缺乏对国际贸易复杂环境的认识、出口结构单一、风险承受能力低和外贸信息不通畅等问题。在数字经济下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从事服务贸易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数字化平台获取高质量的信息和精准的需求状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加之数字技术下的服务贸易业务运营通常是电子化的交付服务,能够减少境外商业存在的形式,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不需要进行实体化的对外投资就可以节约一大部分成本并降低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

数字经济的发展也给中小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从国际上来看,2020年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线上签署,该协议旨在营造更加公平、包容、灵活和开放的国际数字治理体系,一共包含16个模块,其中就有专门针对数字经济和中小企业合作的模块。目前签订协议的三国并没有大型的科技企业,所以协议多为中小型、创新型企业提供便利。我国也在积极申请加入DEPA,这一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举措,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获得平等参与国际贸易的能力。从国内政策来看,2022年科技部印发了《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提出到“十四五”末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20万家,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体系,营造良好的研发环境氛围,重点解决中小企业在转型方面遇到的难题,推动中小企业顺利实现数字化转型。

4.显著增强了服务贸易领域的人才吸引力

根据《数字经济就业影响研究报告》显示,数字经济打破了行业之间的限制,形成了更加开放包容的经济模式,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形态,行业吸纳就业的能力显著增强。从数字经济结构上看,数字产业化领域招聘岗位占总招聘数量的32.6%,占总招聘人数比重为24.2%,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我国的传统服务业的数字化转型还处于初始阶段,未来产业数字化的推进存在着巨大成长空间,在信息技术与传统服务业融合渗透过程中,技术攻关、产业组织创新、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都离不开专业化、复合型的人才,我国近年来发布了数字化管理师、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物联网工程技术人员等13个新职业信息,可以说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大量的新业态、新职业,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就业比例持续上升。

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场景的增多,传统产业在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高的同时却削减了就业规模,这种情况在第一、第二产业表现尤为明显,一些高耗能、低效率、高风险的职业已经逐渐被人工智能所替代,“机器替代人”的说法一度成为热点。而在服务业,数字信息技术与生活性服务紧密融合,推动了在线教育、云旅游、云健身等高端生活性服务业的兴起,服务需求的大幅上升拉动了就业需求的显著增加。电商主播、时尚买手、专车司机、自媒体人,新的就业形态有效承接了传统产业的转移人员,甚至增加了社会整体就业容量。

三、大而不强:“数字经济+服务贸易”仍面临挑战

1.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数字核心竞争力不足

近几年来我国服务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贸易地位有所提升,但是数字化服务贸易起步较晚,结构较为单一。如图1所示,运输和旅行两大项目占比接近50%,知识密集型和数字密集型产业占比仍然较低,传统服务产业仍占主体,仅靠高新技术和金融服务难以扭转服务贸易总体逆差的局面,与欧美等数字贸易强国相比,综合竞争力仍显不足。数字经济东西部发展不平衡,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企业多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集中了接近80%的服务贸易外包项目,加上服务贸易周期长,对GDP的拉动作用没有基建、制造业明显,导致政府重视不足,这种状况一方面难以发挥头部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难以形成统一的数字服务贸易体系。

图1 2020年中国服务贸易分类年度统计

国内缺少规模和影响力较大的数字企业,虽然阿里、华为、腾讯几家大型的互联网企业近几年在数字技术领域取得了不少重大突破,例如阿里巴巴的国际站和全球速卖通、华为在5G技术方面的突破以及腾讯在计算机软件方面的创新等。但是从整体架构来看,无论在硬件基础还是数字理念方面与美国都有较大的差距。例如在电子计算机领域,美国微软和苹果公司占据了全球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在软件贸易方面,Adobe公司的PS、PR图像和视频处理软件在全球广受欢迎,steam游戏平台近乎垄断了全球的游戏市场,从这些方面来看,美国的互联网企业天然就是国际化企业,面向全球市场提供服务,而我国的互联网企业仍以国内的消费市场为主体,国际市场的开拓任重而道远。

2.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力度不足

在传统服务贸易向数字服务贸易转型的关键时期,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良性发展环境的前提。随着互联网信息数据量的激增和大数据运算分析能力的增强,大数据在合理地进行信息检索、分析处理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精准信息的同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等方面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尚不完善,虽然已经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条文,但是面对新兴数字技术的复杂性、迭代升级的加速及不断创新发展的形势上,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修订难以跟上科技进步的步伐。其次,部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和专门的管理人才,只注重创新产品的研发,而忽视了对自身专利成果的保护,甚至为了谋求自身发展而抄袭、剽窃其他企业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除此之外,大数据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收集问题突出,由于云计算与互联网发展之快,用户使用移动网络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在各种软件上会留下使用痕迹,像消费记录、个人偏好、身份信息等隐私,经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完整还原此人的消费偏好、生活习惯,又因为个人的隐私具有数据价值和商业价值,这也就成为了许多社交软件及网络平台违法滥用用户信息的动机所在。

3.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相对滞后,国际话语权不足

在数字经济领域,尚缺少全球性规则和一致性监管方案,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由于当前各国的数字化发展阶段和结构不尽相同,对数字贸易重视程度也有差异。具体来看,经济和科技发展较快的国家更加重视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而较为落后的国家甚至将服务贸易看作货物贸易的一部分,适用货物贸易协定。其实有关数字贸易的规则WTO自1988年起就开始对数字产品进行讨论,其中主要包括多边规则是否适用于数字产品、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各成员国利益不同彼此间分歧较大,迄今为止尚未形成实质性的成果。而如今一些数字贸易大国正试图主导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套用其国内标准掌握国际话语权。美国作为头号数字贸易强国,正充分利用其主导的多边经贸谈判推出新的数字贸易规则,规则所涉及的领域美国基本都具有领先优势,并以此维护美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商业利益。近些年来欧盟也致力于与美国争夺数字贸易主动权,成员国各方呼吁尽快出台数字贸易战略,应对数字贸易的国际规则和协定设立标准,继续加快推进WTO的电子商务规则谈判,敦促各方重启TISA谈判,打击新形式的数字贸易保护主义。相比之下,我国的服务贸易治理体系较为落后,仍沿用过去的思维、规定和方法来管理服务贸易,比如我国的服务贸易供应商在对欧洲提供服务时仍采用1999年发布的标准。因此,我国进一步深化服务贸易体制变革、扩大服务贸易开放,对未来融入国际服务贸易体系至关重要。

四、创新与发展:数字经济助推服务贸易升级

1.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优化服务贸易结构

长期以来,我国服务贸易结构的不合理成为制约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因素。我国需不断优化服务贸易结构,丰富服务贸易产品和服务类型,提升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时代,推动生产性服务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发展,扩大生产性服务业的出口,充分利用新兴服务贸易来规避新冠疫情与国际局势不稳带来的不利影响;多平台协同发力,夯实合作基础,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着力推进与伙伴国家在数字技术创新以及数据治理方面的突破,挖掘多种数字技术组合效应,来推动新兴服务贸易数字化发展;强化头部互联网企业及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以东部一线城市为试点,形成全国可推广的经验,构建统一的数字服务贸易格局;如今服务贸易数字化交付程度有所提高,需要国家营造有利于服务贸易进行数字化跨境交付的便利环境,主要在实现数字跨境安全传输、数字产品认证等方面进行探索提升;推进“一带一路”国家数字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拓展与共建“一带一路”服务贸易畅通合作,完善服务贸易数字化国际合作机制,针对具体国家及领域推进服务贸易合作的方向,同时加强与沿线国家的服务出口基地数字化建设,打造服务“走出去”数字化平台,以此缩小“数字鸿沟”;协商共促国际合作机制构建,推动数字产业融入全球数字市场,确保数据安全利用、数字贸易有序开展,为数字全球化深入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重视数字知识产权监管,形成服务贸易开放新优势

数字化推动全球贸易架构产生深刻变革的同时,高质量数字知识产权服务重要性日益凸显,对消费者数据过度收集或不正当使用以及就隐私与数据保护水平达成的共谋都可能对消费者的隐私造成损害,进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我国需加强对国内数字知识产权监管,尤其对国内头部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督,确保隐私与数据保护作为重要的质量因素参与到非价格竞争中,以维持数据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反垄断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数字领域的立法,构建符合数字经济时代特征的数字平台反垄断规则。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传统垄断市场行为与数字平台发展特点与形式有所不同,因此对于数字平台反垄断不能进行“一刀切”,需要转变之前固有监管理念,在监管过程中采取包容审慎态度,并将此作为数字平台监管一项重要管理原则,保证最大程度上既能抑制不公平市场行为,同时又能激发数字时代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活力;推动以区块链为新动能来加强数据的可追溯性,区块链技术已成为科技竞争的新焦点,在确权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能够准确记录、追溯数据交易的磋商环节、交易流程及数据触达情况,很大限度上避免数据交易纠纷来保证数字知识产权的归属。

3.构建数字服务贸易新规则,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

国际上各国都在抢占数字技术与数字话语权竞争的新高地,但各国利益诉求不尽相同,都试图参与制定并推行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数字服务贸易规则。作为贸易大国,我国可加强同其他国家之间的高级别贸易对话及技术交流,采取更具包容性的谈判框架,推动多种平台路径协同发力来促进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和国际治理体系完善,坚持共商、共建、共享,以开放包容、求同存异、互利共赢的理念,加快构建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体系,为数字服务贸易和数字全球化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关注数字服务贸易国际规则的演化,尤其以欧美为代表的数字服务贸易政策立场变化,并以谋求未来经济竞争优势与利益的角度,提前进行布局谋划,协调各方利益,积极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在服务贸易发展中的主渠道作用,与各国一起探讨服务领域的新议题、新规则,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程度;利用已经加入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以数字贸易大国立场,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增强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话语权,引领国际服务贸易规则走向,深入挖掘自贸协定框架下加强双边服务贸易合作的潜力,在服务贸易国际规则新体系中贡献“中国智慧”。

4.加强数字化市场环境建设,提高服务贸易开放力度

服务贸易具有稳外贸、稳外资的作用,服务贸易的转型升级离不开国内外数字要素的快速流动以及市场的合理竞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水平,放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门槛,有序推进重点服务领域开放,减少对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限制,取消“边境后”壁垒,细化不同行业和环节的开放措施,破除负面清单外的隐形准入壁垒,实现服务贸易“既准入又准营”,来推动科技服务、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金融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商贸文旅、教育、医疗等行业的价值链升级;加强营商环境机制体制改革,对服务贸易的规则、标准等实行制度型开放政策,促进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服务业准营规则,提升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对标国际通行规则,不断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及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等建设,汲取发展试点成功经验进行推广并有效复制,在深入推进贸易、投资、资金、人员于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等方面持续发力,持续探索开展RCEP、CAI、CPTPP等国际规则对接实践,争取2030年基本建成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开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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