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2〕7 号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 元。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5 号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举报,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加强举报渠道专业化、一体化建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被举报人应当依法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查。
人社部发〔2021〕102 号
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是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促进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职业技能培训的规模质量与建设技能型社会需求仍有差距,必须深刻认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短板和不足,全面分析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工作力度,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建设规模宏大、质量过硬、结构合理的技能劳动者队伍。
退役军人部发〔2022〕6 号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地有关部门都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义务。通过制定就业优先政策,完善调控手段,强化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支持,引导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既有助于优化企业职工队伍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又有助于提升退役军人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川府发〔2022〕12 号
强化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建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制度,设立就业服务专员,提供招工用工、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发展区域性、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健全精准、全面、权威的就业失业调查统计分析体系,为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提供保障。
川人社规〔2022〕2 号
建立完善“省、市(州)、设站单位”三级管理机制,健全博士后工作体系,将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州)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大投入资助力度。不断提升博士后公共服务水平,允许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入户,经我省认定的在站博士后子女可享受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管理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将博士后纳入人才安居工程实施范围。加大博士后工作宣传力度,营造支持博士后事业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