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吹风

2022-08-08 09:11:36
四川劳动保障 2022年7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带头人四川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31号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23号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行动实施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落实属地责任,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时间安排和保障机制。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聚合政策服务资源,充分调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参与积极性。要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扩大行动知晓度和参与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人社厅函〔2022〕99号

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川办规〔2022〕6号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2022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扎实织密织牢多层次医疗保障网。

四川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2〕13号

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做好宣传引导,强化督促检查。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分工协作、分段牵头,做到无缝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同向发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规〔2022〕3号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是我省设立的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省级学术称号。选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凝心聚力,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发展,坚持高端引领、选育并重,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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