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明 胡 丁
内容提要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的生产资料,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构建多部门动态一般均衡模型,系统研究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利用模式的乡村经济增长效应。结果表明:首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不必然促进经济增长,但在提高城市经济比重,适当降低城市土地要素价格的前提下,提高集体土地要素价格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其次,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经济增长呈负相关,降低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能增强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的经济增长效应;最后,沿海地区集体土地利用模式分析表明,苏南模式可有效发挥政府的协调作用,满足乡村地区对基础设施的需求,而珠三角模式则在保护乡村居民的财产性权利方面存在比较优势。
随着绝对贫困的消除,乡村振兴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2021年2月25日,由原国务院扶贫办改革而来的国家乡村振兴局正式挂牌,预示着未来“三农”工作重心将历史性地转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上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首次明确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到分配中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既是巩固全面脱贫成果的主要抓手,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乡村振兴战略20 字总体要求中,“产业兴旺”居于首位。众所周知,产业兴旺严格依赖于土地生产资料的投入。然而,基于“无农不稳”的共识,我国划定了耕地红线,使得产业发展用地受到制约。鉴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位置固定性,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其稀缺性不断得到强化。于是,散布于乡村的集体经营性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乡村振兴就成为历史必然。2020 年1 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正式赋予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权利,极大改变了现有的土地供应模式。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再次明确“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推动乡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方面可以促进乡村产业发展,避免乡村产业“空心化”现象,推动城乡融合;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农民就业,有效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避免因财富的代际积累和贫困的代际传递在城乡之间形成“阶层鸿沟”。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究竟如何?如何充分发挥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对经济增长的正向促进作用?哪种土地利用模式更能凸显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的增长效应?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利于高效盘活乡村土地资源、发展乡村产业、促进城乡融合,有利于平衡产业发展与耕地保护,使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产业兴旺”不为稀缺的土地资源所掣肘。
在既有文献中,较少有针对集体土地制度安排的专门研究。究其原因,在于我国自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通道被关闭,集体土地只能被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入市。由于政府在土地征收和出让等环节的垄断地位和地方政府间以GDP为核心的政治锦标赛,地方政府通常借助商住用地的增值收益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并低价供应工业用地进行招商引资,即土地财政行为。有鉴于此,关于土地制度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多集中于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行为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作用[1]仇叶:《乡村工业化模式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一项对沿海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的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20年第4期;王贤彬、张莉、徐现祥:《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基础设施投资与地方经济增长》,《中国工业经济》2014年第7期;闫先东、张鹏辉:《土地价格、土地财政与宏观经济波动》,《金融研究》2019年第9期;刘元春、陈金至:《土地制度、融资模式与中国特色工业化》,《中国工业经济》2020年第3期;崔占峰、辛德嵩:《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济问题》2021年第11期。。这些文献多基于省级或市级面板数据,采用实证计量模型分析土地财政和经济增长的关系,或借助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分析土地要素对工业部门、房地产等服务部门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并提出土地公有制是过去几十年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应扩大商住用地供给,降低服务部门土地要素成本,进一步发挥土地制度优势[2]刘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如何影响中国经济增长——基于多部门动态一般均衡框架的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18年第10期。。同时,为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三农问题”,已有文献注意到乡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但由于集体土地长期无法直接入市交易,集体土地供应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研究无法进行,现有研究主要借助定性分析或数理模型展开。如蒋省三等认为现有土地财政模式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严峻挑战,提出应以土地财产税改革代替现有土地财政格局,保障农民获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级差收益权利,确保农民成为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3]蒋省三、刘守英、李青:《土地制度改革与国民经济成长》,《管理世界》2007年第9期。。陈昆亭等通过建立一致增长理论框架下的土地经济模型,强调了集体土地所有制对农民长期福利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4]陈昆亭、周炎、虞晓芬:《土地制度与长期福利分析》,《南开经济研究》2014年第6期。。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乡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经济增长效应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本文将综合现行集体土地制度安排和沿海各省份差异化的用地模式,构建一个多部门动态一般均衡分析框架,探讨在不同用地模式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于经济增长,尤其是乡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区别于现有文献,本研究的边际贡献在于:①发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经济增长效应需要“以城带乡”的发展模式支持。已有文献注意到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要素市场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课题组:《从城乡二元到城乡一体——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突出矛盾与未来走向》,《管理世界》2014年第9期。,但多基于定性分析,且有关如何发挥集体土地对经济增长促进作用的探讨仍较为缺乏。本文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纳入经济增长模型,厘清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为相关研究提供有益思考;②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会改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经济增长效应。既有文献多从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出发讨论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和农民间的分配问题[2]周应恒、刘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态:由农村改革试验区例证》,《改革》2018年第2期。,而较少有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对经济增长影响的探讨。本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一般均衡模型,通过数值模拟定量分析新形势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对于经济增长,尤其是乡村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机制,为相关研究的推进提供思路;③股份合作制利用模式能够使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的乡村经济增长效应得到充分体现。本文结合苏南地区和珠三角地区形成的乡村工业化模式和相应的土地制度,比较分析不同用地模式的增长效应,为现行制度安排下集体土地利用模式优化提供有益参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属于集体所有用于盈利的建设用地,20世纪70年代末沿海地区大规模兴起的乡村工业化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现和相应土地制度变迁的直接诱因。1986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采取了与国有土地相对平等的制度安排,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自1985 年开始实行的财政包干制采取了“划分税种、分级包干”的办法,即超出包干基数的税收收入按一定比例或全部留在地方。财政包干制和相应土地制度安排,较大程度上刺激了地方政府鼓励甚至直接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直接导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不断扩大[3]公茂刚、吕淑玉:《中国共产党农村宅基地政策变革及产权结构细分研究》,《经济问题》2021年第7期。。然而,由于相关土地管理制度的缺乏和落后,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土地流转带来的巨额收益导致大量耕地被随意占用,严重影响我国粮食安全。1998年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此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长期被排斥在土地一级市场之外,仅留下被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进行市场化流转这一途径。
立法和政策的转变,带来的结果是城乡建设用地的地权结构配置形态的二元化[4]桂华:《城乡建设用地二元制度合法性辨析——兼论我国土地宪法秩序》,《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一方面,将集体土地低价征收为国有土地并高价出让而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极大地解决了城市建设的资金问题。然而,城市在实现规模扩张的同时,失地农民反而被边缘化,农民未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进城务工的农民也难以享受城市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5]桂华:《地权形态与土地征收秩序——征地制度及其改革》,《求索》2021年第2期。。另一方面,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兴办工业企业的积极性减弱,推动乡镇企业改制的积极性提高。到20世纪90年代末,乡镇企业几乎名存实亡[6]孙秀林、周飞舟:《土地财政与分税制:一个实证解释》,《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而快速发展的城市化对乡村产业产生“虹吸效应”,导致乡村产业的“空心化”,形成城市用地紧张和乡村土地资源闲置的矛盾局面。
为解决城市建设用地紧张问题,盘活集体土地资源,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即将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联系起来,将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同时,增加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但在一定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必须保持平衡,从而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在指定区域内的“流转”。
“增减挂钩”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部分缓解了城市建设用地的紧张局面,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城市化发展和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1]杨继瑞、汪锐、马永坤:《统筹城乡实践的重庆“地票”交易创新探索》,《中国农村经济》2011年第11期。。然而“增减挂钩”并未触及城乡建设用地的二元化地权结构改革,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城市化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也未改变政府在土地征收和出让环节的垄断地位[2]钟晓萍、于晓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创新与完善》,《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农民在这一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也只是政策性补偿,事实上仍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之外。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一级市场,既是解决城市用地紧张的必要途径,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城乡融合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国家不断强化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加快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2015 年,国务院在33 个县(市、区)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截至2018年底,入市地块1万余宗,面积6000余公顷,总价款约257亿元,收取调节金28.6亿元,试点地区共获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178.1亿元,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228宗、38.6亿元[3]数据来源:《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http://www.npc.gov.cn/npc/c12491/201812/3821c5a89c4a4a9d8cd10e8e2653bdde.shtml。。2020年1月开始实行的新《土地管理法》正式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本文拟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安排入手,探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及影响机制。借鉴刘凯[4]刘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如何影响中国经济增长——基于多部门动态一般均衡框架的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18年第10期。的思路做出如下假设:不考虑对外贸易和跨国资本流动的影响,模型刻画的是一个离散时间、无限期、居民家庭具有无限生命的城乡二元经济系统,主要包括城市家庭、乡村家庭、中间品生产部门、最终品生产部门、金融部门和政府部门。
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基础设施、居民家庭供给的劳动和企业投资购买的物质资本,并将企业划分为乡村企业和城市企业,两类企业分别生产中间品和,最终合成最终产品Y(tGDP),供居民家庭消费、企业物质资本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和政府购买。为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用地模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假定农民集体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供给者,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村家庭和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城市土地由政府供应,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并假定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完成,企业税收、土地出让收入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征收的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政府主要资金来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机制见图1。
图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机制
(1)乡村家庭部门
乡村家庭的经济决策目标是在给定预算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跨期效用,乡村家庭效用函数采用以下形式:
(2)城市家庭部门
与乡村家庭部门类似,城市家庭的经济决策目标为最大化以下跨期效用:
(3)最终品生产部门
假定最终品生产企业处于完全竞争市场[1]参见张伟进、方振瑞、黄敬翔:《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的变化——基于经济周期视角分析》,《经济学(季刊)》2015年第2期;刘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如何影响中国经济增长——基于多部门动态一般均衡框架的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18年第10期。,最终品生产企业使用中间品和合成:
式(5)中,r表示总需求中对城市企业产品需求的比重,w为乡村企业生产的中间品和城市企业生产的中间品替代弹性。
(4)中间品生产部门
①乡村企业
乡村企业生产函数采用以下形式
物质资本的积累方程为:
②城市企业
城市企业采用以下生产函数形式:
Nt表示城市企业雇佣的复合劳动要素,假定复合劳动要素可以表示成:
(5)银行部门
对银行部门的设定借鉴Gertler等[1]Gertler, M., Karadi, P., "A Model of Unconventional Monetary Policy", 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 2011, 58(1),pp.17-34.的思路,并假定银行家均为城市居民,其利润全部分配至城市家庭。银行自乡村家庭和城市家庭吸收存款,并向城乡企业发放贷款以获得收益,其借贷平衡公式为:
式(13)中,jt表示第t期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则银行j的净资产(Ej,t)积累方程为:
假设银行部门的净资产Et由已经存在的银行净资产Ee,t和新进入银行净资产En,t组成,新进入银行净资产占上一期银行贷款额比例为y。
(6)政府部门
其中政府购买、税收可表示为:
(7)市场均衡
在均衡状态下,可得:
d2表示基础设施的折旧率。
研究过程中基准模型的参数校准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参考相关文献资料或标准化赋值进行校准;二是根据现实数据或通过理论预测来进行校准[2]由于篇幅所限,参数校准的依据和结果省略,读者可向作者索取。。给定经济的初始状态,当所有内生变量满足经济主体一阶条件和约束方程时,经济处于一般均衡状态。此时,所有内生变量均维持在一个常量。由于本文主要关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经济增长效应,因此对模型的稳态展开集中分析。
表1给出了基准模型部分宏观指标的稳态值和2010—2019年实际数据对比,可以看到基准模型较好地拟合了一些重要宏观指标[1]其中2013年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因此仅采用2013—2019年的数据计算城乡收入比。基础设施投资的测度借鉴金戈的方式,将基础设施投资定义为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以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个行业国有控股固定资产投资。参见金戈:《中国基础设施资本存量估算》,《经济研究》2012年第4期。,即参数校准结果较好地模拟了现实情况,所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表1 基准模型的部分指标稳态值与实际数据对比(2010—2019)
假定在征地模式下,基准模型中的乡村企业部门不再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而是由政府向集体征收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用地企业,土地开发成本由政府承担,增值收入纳入政府预算。中间品生产部门中,乡村企业部门被取消。政府部门不再以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参与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而是向乡村居民支付部分征地补偿。参考李怀的研究[2]李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改革:模式、困境与突破》,《东岳论丛》2020年第7期。,将征地模式下政府获得的增值收益部分设置为77%。乡村居民仅以征地补偿的形式获得增值收益的23%。政府预算约束线为:
表2给出了在征地模式下主要宏观变量和基准模型的对比。在集体土地无法直接入市条件下,GDP较基准模型增加80.60%,其中乡村企业产值减少100%,城市企业产值增加201%,财政收入增加89.78%。产出增加带来消费增加,城乡居民消费均增加91.94%。
表2 集体土地无法直接入市下的中国宏观经济%
表2中的估计表明集体土地入市并不必然促进经济增长。其原因在于集体土地的直接入市将改变现有征地模式下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模式,乡村居民成为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主要获得者,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减少,无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发挥集体土地入市的增长效应,需要城乡土地政策的协调配合。不妨考虑政府对城市工业用地给予一定政策优惠,将城市土地价格降低为略高于土地出让成本的0.06[3]由于官员的晋升激励,地方政府压低城市工业用地价格以达到招商引资目的的现象长期存在。,同时集体土地的定价由村集体与用地企业直接谈判,将集体土地价格提高为0.075。此时产出将较基准模型增加83.44%,略高于征地模式下的稳态产出水平。进一步维持城市土地价格不变,将集体土地价格提高至集体土地开发成本的两倍,此时稳态产出较基准模型增加101.66%,较征地模式下提高11.66%。因此认为集体土地入市需配合相应的土地政策,方能更好地发挥其增长效应。
这一结论似乎有些意外,在降低城市土地价格的前提下提高集体土地价格,稳态产出不减反增。这是因为集体土地的入市,将促进乡村地区产业发展,极大解决乡村产业“空心化”现象,推动集体土地增值。农民得以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和乡村企业的利润分配,提高乡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进而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此外,由于乡村地区存在土地资源较为分散、资本相对稀缺等特点,将劳动密集型企业向乡村地区转移,一方面可以将乡村地区闲置的土地资源和劳动力利用起来,另一方面,将资本密集型和对土地需求较大的企业向城市集中,并集中提供公共设施,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充分发挥城乡地区的比较优势。由于乡村劳动力可以在乡村经济部门和城市经济部门间自由流动,乡村居民可以同时享受到两个部门的发展成果,从而促进城乡融合,缩小城乡差距。在集体土地无法入市条件下,城乡收入比为1.45,高于基准模型的1.24。
在城市土地和集体土地采取不同定价机制的前提下,乡村经济比重可能影响到集体土地入市的增长效应。一个合理的猜想是,区别于资本密集型的城市企业,乡村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在价值链中处于较低位置,且乡村地区土地资源分散,配套设施较差,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和产业集聚效应。乡村经济比重过大,可能造成对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不利于经济增长。图2表明乡村经济部门比重和居民福利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随着乡村经济部门比重的增大,稳态产出呈下降趋势。当乡村经济部门由基准模型的40%上升至50%时,稳态产出下降了18.79%,其中乡村居民消费下降幅度达44.46%,乡村居民消费占比自24.74%下降至16.44%。城市居民消费随乡村经济比重提高出现先升后降的趋势,在乡村经济部门占比达到36%左右时达到最高点。这一点与理论预测基本一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产物,其主要职能是承接城市产业转移。通过向乡村地区转移劳动密集型产业,城市经济部门得以发挥规模效应和产业集聚效应,实现产业升级,城市经济的发展转而反哺乡村。从这个角度来看,乡村振兴的关键在于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构建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而非孤立地发展乡村经济。
图2 乡村经济比重对GDP和居民福利的影响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的又一核心问题。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大致有“涨价归公”“涨价归私”“公私兼顾”3种观点[1]吴昭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试点总结与制度设计》,《法学杂志》2019年第4期。,实践中多采用“公私兼顾”的观点。根据财政部等部委颁布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增值收益调节金一般设置为20%~50%。李怀[1]李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改革:模式、困境与突破》,《东岳论丛》2020年第7期。认为实践中存在高调节金模式(36%)和低调节金模式(16%),表3给出了在低调节金模式下部分宏观经济指标与基准模型(36%)的差异。
表3 低调节金模式与基准模型增长差异对比%
可以看到,在低调节金模式下,产出水平较基准模型增加23.67%,城乡居民福利提高25.61%。即便政府在集体土地流转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下降,但经济增长带来的税收收入弥补了这一部分缺口,财政收入增加20.59%。图3显示,随着增值收益调节金的下调,稳态产出水平逐渐增加。增值收益调节金对经济增长的核心影响机制有三条:第一,增值收益下调直接增加了乡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助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第二,总产出增加导致企业对土地需求增加,土地价格抬高,进一步提高居民的土地流转收益,并形成促进经济增长的乘数效应;第三,产出增长带来的税收收入增长足以弥补政府减少的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政府得以提供更高数量和质量的公共设施。以上结论具有现实意义,考虑到增值收益调节金下调能有效拉动经济增长,税收收入增加足以弥补政府因下调增值收益调节金而减少的财政收入,既有文献中土地入市收入的分配矛盾可能并不存在。相反,由于土地入市需得到地方政府许可,政府可通过调整入市集体土地的数量和增值收益调节金对经济进行宏观干预[2]孙秋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地方政府行为》,《上海经济研究》2020年第11期。。
图3 集体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乡村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较城市企业融资约束程度更高。如何缓解乡村企业的融资约束,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需要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本研究通过改变乡村企业的贷款成本,探讨对乡村企业进行金融支持将对经济增长产生哪些影响。图4 表明:当乡村企业贷款利率下降时,稳态产出经历了先降后升的U 型变化。在乡村企业的贷款利率下降至4.18%时,产出下降至最低水平,为基准模型的97.42%,此后产出随乡村企业贷款利率下降而上升,这一现象似乎与政策设计的初衷有些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在一般均衡的视角下,降低乡村企业的贷款成本将刺激乡村经济部门对基础设施的需求。由于存在预算约束,政府需平衡城乡基础设施供应水平以避免对城市地区基础设施的投资下滑。如将乡村企业基础设施投资保持在固定水平,则降低乡村企业贷款利率将显著提高稳态产出水平,当乡村企业贷款利率下调至4.35%,则稳态产出增加4.88%。因此,对于乡村企业进行金融支持的同时需平衡城乡基础设施供应,方能发挥最大的政策效果。
图4 乡村企业贷款利率与经济增长
为评价各沿海地区在乡村工业化进程中形成的集体土地非农利用模式,本文对各土地利用模式进行数值模拟,以评估其制度优势和增长潜力,为新时期集体土地入市提供有益参考[1]有关苏南模式、珠三角模式和浙江模式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特点的分析,参见仇叶:《乡村工业化模式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一项对沿海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的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20年第4期。。考虑到浙江模式以“公有私占”为主要特点,在浙江模式中,家庭对集体土地的处分和占用在社会层面上定义为违法,其本质是特殊时期下的非正式制度,且在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后,集体土地可以采取合法途径入市,对集体土地的违法占用不再具有现实必要性,因此仅对苏南模式和珠三角模式进行模拟和对比。
苏南模式更强调政府的作用和土地的公共属性,因此将集体土地出让成本降低为与国有土地出让成本一致,土地增值收入在家庭与政府间进行分配,基础设施由政府提供。珠三角模式则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私有化为村民的财产性权利,并通过股份合作制保护自身的财产性权利,形成与政府权力的对抗。因此,珠三角模式中,村民获得全部土地增值收益。与苏南模式和基准模型相比,珠三角模式中的乡村企业对基础设施需求较小,政府仅向乡村地区提供水电、道路等生产必需的基础设施。因此模拟中将珠三角模式下乡村地区的基础设施供应量设置为基准模型的一半。表4给出了两种模式下主要宏观指标和基准模型的对比结果。
由表4 可知,苏南模式与基准模型差异不大,但珠三角模式下经济增长潜力显著低于基准模型。主要原因在于珠三角模式排斥政府对集体土地的干预,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存量仅为基准模型的一半。但应当注意到,乡村基础设施投资下降50%,而乡村居民消费仅下降13.64%。其原因在于,集体土地流转的全部收益均为村民所有,有利于降低城乡收入差距,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如果改变珠三角模式下乡村地区基础设施投资水平,则当乡村地区基础设施存量为基准模型的68.81%时,总产出水平与基准模型持平。此时较基准模型,财政收入降低4.46%,城乡居民消费增加2.83%。城乡收入比仅为1.08,低于基准模型和苏南模式。因此可以认为苏南模式的优势在于强调政府的协调作用,这样可以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效率;而珠三角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降低城乡收入差距,提高居民福利水平。
表4 不同土地利用模式与基准模型的增长差异对比%
此外,在土地要素市场存在城乡二元体制的前提下,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可能很难起到预期的政策效果[1]焦长权、周飞舟:《“资本下乡”与村庄的再造》,《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并未取得集体土地流转的主导权利,以股份合作制为核心的珠三角模式则为解决这一困境提供了有益参考。新《土地管理法》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提供了法律依据,股份合作制保证了村民在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参与度,形成以集体和村民为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有助于确保村民为土地增值收益的主要获得者。借助股份合作制,村集体和村民将对土地的控制权直接转化为自主开发能力。快速攀升的土地价值赋予了股份合作社强大的融资能力,并通过抵押土地使用权、共同筹资等方式完成厂房建造,推动土地的快速开发。实践中,股份合作制逐渐成为集体经营土地的普遍模式。
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镇土地日趋紧张,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一级市场势在必行。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赋予了集体土地入市的权利,然而集体土地入市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尚不明确,如何优化现行土地供应模式仍有待探索。本研究通过构建多部门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探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土地利用模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得到以下结论:第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不必然促进经济增长,而需要其他相应政策配合,共同发挥集体土地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其中,城市经济是发挥集体土地入市增长效应的关键;第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经济增长呈负向关系,数值模拟结果表明降低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可以提高稳态产出水平;第三,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提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至关重要。在此过程中,股份合作社可以起到较好地保护农民财产性权利和提高居民福利水平的作用。
基于以上结论,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第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和利用应以城市经济为核心,提高城市经济比重,可以更好地发挥城市经济的规模效应和产业集聚效应。同时,在适当降低城市土地要素价格的前提下提高集体土地价格,可以提高乡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经济增长。
第二,降低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确保农民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数值模拟结果显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下调可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值得注意的是,产出增长带来的税收收入增长足以弥补政府减少的土地增值收益,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可以在提高乡村居民土地增值收入的同时,维持对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
第三,对乡村企业进行金融支持的同时,需要平衡城乡基础设施供应水平。资本下乡等金融支持政策可能刺激乡村经济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在政府存在预算约束前提下,平衡城乡地区的基础设施供应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必要前提。
第四,保障乡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采用股份合作制提高乡村居民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和利用过程中的参与度,有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提高居民福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