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前719—前645 年),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谥敬,春秋时期法家人物。被称为管子、管夷吾、管敬仲,汉族,颍上(今安徽省颍上县)人,周穆王的后代。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经济学家、改革家,被誉为“圣人之师”和“华夏文明的保护者”。管仲少时丧父,老母在堂,生活贫苦,不得不过早地挑起家庭重担,为维持生计,与鲍叔牙合伙经商失败,后从军,到齐国,几经曲折,经鲍叔牙力荐,成为齐国上卿(即宰相),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霸主,所以又说“管夷吾举于士”。《战国策》《国语·齐语》《史记·管晏列传》《管子》《左传》等都有记载他的生活传记,《论语》、北宋苏洵的《管仲论》对管仲的事迹做出了分析和评价。
李悝(前455—前395 年),又名李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战国初期魏都安邑(今山西夏县)人。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经济上推行“尽地力”和“善平籴”的政策,鼓励农民精耕细作,增强产量,国家在丰年以平价购买余粮,荒年以平价售出,以平粮价,主张同时播种多种粮食作物,以防灾荒。政治上实行法治,废除维护贵族特权的世卿世禄制度,奖励有功国家的人,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强国之一。他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成《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现已失传。其“重农”与“法治”结合的思想对商鞅、韩非影响极大。
韩非(约公元前280—前233 年),战国末期著名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尊称韩非子或韩子,韩王(战国末期韩国君主)之子,荀子的学生。
作为秦国的法家代表,备受秦王嬴政赏识,但遭到李斯等人的嫉妒,最终被下狱毒死。他被誉为得老子思想精髓最多的二人之一(另一人为庄周)。著有《韩非子》一书,共五十五篇,十万余字。在先秦诸子散文中独树一帜,呈现韩非极为重视唯物主义与效益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目的是为专制君主提供富国强兵的霸道思想。
晋文公(公元前697 年—公元前628 年),姬姓晋氏,名重耳,是中国春秋时期晋国的第二十二任君主,公元前636 年至前628 年在位,晋献公之子,母亲为狐姬。晋文公文治武功卓著,是春秋五霸中第二位霸主,也是上古五霸之一,与齐桓公并称“齐桓晋文”。
晋文公执政期间,制定官员规章,按法办事,确立名分,培育美德。赏赐随从自己逃亡的人员和各位有功之臣,功大的封给城邑,功小的授与爵位。减免赋税,布施恩惠,舍弃禁令,分财给寡少的人,救济贫困,资助没有财产的人。减轻关税,修治道路,便利通商,宽免农民的劳役。鼓励发展农业,提倡互相帮助,节省费用来使资财充足。在生产上,号召改进工具,施惠百姓,奖励垦殖;在贸易方面,降低税收,积极争取邻商入晋。
周公,姬姓,名旦,是周文王姬昌第四子,周武王姬发的弟弟,曾两次辅佐周武王东伐纣王,并制作礼乐。因其采邑在周,爵为上公,故称周公。周公是西周初期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教育家,被尊为“元圣”和儒学先驱。周公一生的功绩被《尚书·大传》概括为:“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乐,七年致政成王。”
周公摄政七年,提出了各方面的根本性典章制度,完善了宗法制度、分封制、嫡长子继承法和井田制。周公七年归政成王,正式确立了周王朝的嫡长子继承制,这些制度的最大特色是以宗法血缘为纽带,把家族和国家融合在一起,把政治和伦理融合在一起,这一制度的形成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为周朝八百年的统治奠定了基础。
子产,春秋时期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姬姓,公孙氏(一说国、东里亦为其氏),名侨,字子产,又字子美,溢成,历史典籍以“子产”为通称,亦称“公孙侨”、“公孙成子”、“国侨”等。他是郑穆公之孙、公子发(字子国)之子,前554 年为卿,前543 年执政,先后辅佐郑简公、郑定公,卒于前522年。
子产在执政期间,既维护公室利益,又限制贵族特权,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主要措施是:为田洫,划定公卿士庶的土地疆界,将农户按什伍加以编制,对私田按地亩课税;作丘赋,依土地人口数量交纳军赋;铸刑书,修订并公布了成文法;实行学而后入政、择能而使之的用人制度;不毁乡校,愿闻庶人议政,有控制地开放言路。其政治经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时社会的转型。在对楚、晋等国的外交方面,子产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郑国在子产的推动下呈现出中兴局面。
彭真(1902 年10 月12 日—1997 年4 月26 日),原名傅懋恭,山西省曲沃县侯马镇垤上村人。1922 年考入太原青年团,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山西省共产党组织的创建人之一。1937 年改名彭真。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彭真同志长期领导、主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工作。
1954 年,他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工作,并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就宪法确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制原则作了深刻论述。接着,又领导了刑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在“文化大革命”中,身陷囹圄期间,他对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他夜以继日地忘我工作,三个多月就主持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1980 年,他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直接主持了宪法修改工作。1979 年以来,他领导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国家机构、民事、刑事、诉讼程序、经济、涉外等方面基本的重要法律,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