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栋
(知识产权出版社,北京 100081)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目标。目前,我国专利事业迅猛发展,专利申请量和公布量总体上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追本溯源,本研究从专利文献的编号演变过程,回顾了我国专利文献的历史,结合目前的形势,对未来专利文献编号可能的演变过程进行了展望。我国自1985年9月10日开始出版专利文献以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类型共出版4 300万余件文献,关于中国专利文献的申请号、文献号和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演变历程的论述文章已经对历史进行了全面的总结。本研究着眼于现行的三个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专利文献号标准》(ZC 0007—2004)和《中国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ZC 0008—2012),结合目前我国专利文献的出版现状,对专利文献编号的特殊情况进行了举例说明,提出了改进建议,供下次修订时参考。
《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给出了专利申请号的定义,专利申请号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专利申请号是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局之间沟通时使用的案件编号,是一个重要的标识号码,我国专利文献的申请号编排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自1985年9月10日至1988年12月28日,这一阶段申请号由2位申请年、1位申请类型和5位逐年编排的流水号组成,例如申请号为85100001的发明专利申请,发明名称为“可变光学滤波实时假彩色显示的方法和装置”;第二阶段自1989年1月4日至2003年9月30日,此阶段的特征为增加校验位,用于验证申请号的正确性;第三阶段自2003年10月1日至今,以申请日为划分标准,申请号编号规则变更为由4位年、1位申请类型、7位逐年编排的流水号和校验位组成,该规则一直使用至今[1]。对于现行的申请号编号规则,结合我国专利文献申请号的编排实践,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商榷。
当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不属于同一个发明构思的多项发明创造时,基于经济方面的考量和审查员专业技术领域的划分等因素,需要将该申请做分案处理。世界上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大多数都有分案的规定,只是尺度标准存在差异。分案申请因其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当天已经提出,化整为零并不会引入新技术方案,所以分案申请使用母案申请的申请日,而不是使用提出分案申请的日期,这是为了充分保护申请人权利的制度设计。《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中指出:“专利申请号也不会因分案而发生改变,在依据一件专利申请(母案)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下,分案申请将具有新的专利申请号,而母案申请仍然保留原专利申请号不变”。
标准并未单独说明分案申请的申请号的编号规则,目前实践中分案申请的申请号使用提出分案申请的年份,而不是取自该分案申请的申请日对应的年份,因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与母案申请的申请日相同,与提出分案申请的日期无关,例如申请号为CN202111218017.0的发明专利申请,其母案为201780025564.2,申请日同为2017年2月14日,从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中的前四位年份(2021),可以推断出提出分案申请的年份。建议将分案申请的申请号的编号规则进行明确,即具体指出分案申请的年份编号使用提出分案申请的年份。这样相当于从标准层面向公众说明了分案申请号的年份取值规则。
《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中指出:“专利申请号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年号、申请种类号和申请流水号三个部分。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专利申请号中的第1-4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第6-12位数字(共7位)为申请流水号,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相对顺序”“专利申请号中的年号采用公元纪年,例如2004表示专利申请的受理年份为公元2004年”。
部分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申请年号与申请日中的年份不同,例如申请号为202011282516.1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210108,推断可能的原因是该申请人于2020年提交了申请,后来因为申请材料的补充或者改变,申请日确定为2021年1月8日。申请日的变化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是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发现通知书确定的申请日与邮寄申请的日期不一致,由此提出更正申请日的请求,经专利局审查后应予以更正的应当及时变更;第二是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补交了有关材料,例如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摘要附图的描述但未提供摘要附图,为了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如申请人后来补充提交了摘要附图,则以提交该摘要附图的日期为变更后的申请日,申请人的另一个选择是放弃该摘要附图的文字说明相关内容,从而实现文本内容与附图的一一对应,但这有可能对权利保护范围产生影响,甚至降低该案件被授权的可能性。
建议将申请日的变化对申请号影响的内容明确列入规范中,以便公众更好地理解申请号中的年份与申请日中的年份不同的情况。
目前,每个类型的申请号使用7位流水号,理论上每个类型最多每年可接收的申请量约为1 000万件,如果超过该数量将实施流水号的扩容。目前三个类型的专利申请中,实用新型年申请量约为310万件,年增量约为15%,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着眼于高质量发展,严厉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90%选择了撤回,预计近几年专利申请量将以较为平稳的速度增长,难以出现井喷式的巨大增长量。
《中国专利文献号》(ZC 0007—2004)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给出了专利文献号的定义,专利文献号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在专利申请公布和专利授权公告时给予的文献标识号码。我国专利文献的编号可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自1985年9月10日至1988年12月28日,该阶段的公布号同申请号,一号多用;第二阶段自1989年1月4日至2007年7月11日,该阶段的文献号由1位文献类型代码和6位流水号组成,流水号逐年累加,如1030001;第三阶段为2007年7月18日至2010年3月31日,文献号的流水号由6位升为8位,如101692137;第四阶段为2010年4月7日起,发明授权公告号不再独立编排,改为使用该件相应的发明申请公布号,针对现行的文献号标准,结合我国专利文献号的编号实践,如下问题值得探讨。
《中国专利文献号》(ZC 0007—2004)中指出:“专利文献号的流水号用8位连续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第一次公告各自不同的编号序列顺序递增。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号沿用该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公布时被赋予的专利文献号”“不同专利申请应顺序编号”。
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换保护”,即申请人通过公开自己的技术方案,为社会公众所知悉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换来一定期限的独占保护[2]。但当申请的专利中包含的技术方案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其他重大利益时,不宜公开,涉及国家安全的需要按照国防专利的途径进行处理,涉及国家安全以外的其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保密专利进行处理,随着时间的推移,之前认为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而现在经审查认为已无保密的必要,可以解密时,将出版解密专利文献。解密专利文献不同于普通专利文献,在公告授权时只给出了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在解密时没有公布环节的文献号可以沿用,目前实践中解密发明授权专利的公告号,是在解密日当期发明公布的文献号的基础上接续编排,例如:解密公告日为20220408的解密发明专利,文献号自CN114303453B递增,接排于当期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最后一个文献号CN114303452A。这种编排方式相当于认为解密专利文献的公开与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近似,都是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专利技术内容。如无更好的编排方式,建议将现行的做法,即“解密发明授权的公告号在解密日当期的发明公布的文献号的基础上接续编排”写入标准,以使得解密发明专利的文献号“有章可循”。
目前,每个类型的文献号使用8位流水号,目前实用新型已达到1 600万余件,每个类型最大容量为1亿,超过该数量将迎来专利文献号的扩容。
《中国专利文献号种类标识代码》(ZC 0008—2012)自2012年12月16日起施行,该标准给出了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定义: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规定使用的字母编码,或者字母与数字的组合编码。
关于中国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暂未发现有需要改进之处,而在出版实践中有如下问题需要引起关注。
《中国专利文献号种类标识代码》(ZC 0008—2012)指出:本标准在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规定使用的数字主要用于各种单行本的更正文献和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公告。数字“1-6”用于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公告,其中数字“1”为第一次公告,数字“2”为第二次公告,以此类推”,该标准给出了专利权部分无效后专利单行本的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第1次)使用C1,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第2次)使用C2;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第1次)使用Y1,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第2次)使用Y2;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第1次)使用S1,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第2次)使用S2;《专利审查指南》第八章“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中规定:发明专利权授予之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需要修改权利要求书才能维持专利权的应当再次出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文献种类代码依次为“C1-C7”,并标明出版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公告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有相同的规定,其经过部分无效宣告而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后出版的单行本分别使用“Y1-Y7”和“S1-S7”。对比《中国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和《专利审查指南》,两者在经过部分无效而修改权利要求书并再次出版时使用的文献类型代码有不同的表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中国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只给出了经历两次部分无效的情况,而《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最多可以经历七次部分无效宣告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情况,实际业务中被提起无效宣告的次数可能不限于七次,建议将次数做成开放式的规定,而不是明确规定其上限次数的现行做法。再者,《中国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和《专利审查指南》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二者应在相关规定上保持一致,而不是各行其是,考虑到《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频率较高,建议在修订时将关于部分无效宣告程序后出版单行本使用的文献种类代码的规定做统一化处理,便于社会公众掌握和使用专利信息。
在出版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至今并未出版部分无效后的单行本,只在专利公报中以“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审查结论公告”为栏目进行了报道。以2021年9月3日发明专利公报中的“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审查结论公告”为例,该审查结论指出:宣告201810070756.8号发明专利权1-2、4-7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而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社会公众需要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得到部分无效后仍受保护的技术方案,建议按照上述标准出版专利权部分无效后的单行本,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专利信息。
《中国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ZC 000—82012)给出了各个类型专利文献的扉页更正和全文更正应使用的代码,如表1所示。
表1 文献类型代码
但在专利文献出版实践中,使用了产生其他类型的代码,即在原文献类型代码的后面添加8或9作为扉页更正或全文更正文献的代码,如表2和表3所示。
表2 扉页更正错误文献代码示例
表3 全文更正错误文献代码示例
按照《中国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ZC 0008—2012)发明授权扉页更正和全文更正应分别使用B8和B9,而不是沿用此前的文献类型代码C后添加8和9。究其原因,应为在赋值文献种类代码时没有查阅标准,仅凭印象简单地在原类型后面添加8作为扉页更正,添加9作为全文更正。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专利文献出版过程中产生的错误,应及时进行更正[3]。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坚持革新则进,反对革新则退,我国专利文献的出版同样要不断完善标准,提高质量。我国自1985年实施专利制度以来,已经进行了四次专利法的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相应地进行了调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突飞猛进的新阶段,实现了从早期的追求数量到现在的追求质量的转变,实现了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到创造大国的转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公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时至今日,专利法实施细则即将迎来与第四次专利法修改相适用的调整,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同样已经提上日程,在这种良性的发展环境下,知识产权相关行业标准应同样及时更新,不断完善,以便于公众更加准确地获取专利信息,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和经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