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信用分级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2022-08-03 11:34:08兰红丽
河南科技 2022年14期
关键词:代理专利知识产权

兰红丽

(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 200031)

0 引言

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首次提出了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21世纪以来,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世界的竞争逐步转变为知识的竞争,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发达国家继关税壁垒后的另一种新型“武器”,通过不断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壁垒延展到每一个关系到其利益的国家,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方针,落实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在知识产权的构成中,专利占据重要位置。众所周知,专利具有三个重要特征:独占性、实践性和地域性,其中,独占性亦可称之为专有性或排他性,也就是说,由法律确定发明创造的归属人,而非专利权人若要使用某项专利,必须取得相关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由此可见,专利已经成为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取得绝对优势的一把利剑。根据相关统计,90%以上的新型产业和传统产业信息都与专利有关,专利涉及的信息量大且广,发明人很难掌握全面的信息资源,因此,需要专利代理机构来解决此类问题[1-2]。《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明确指出,提高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专业素养有助于提高我国自主创新水平。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已经完成了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约7.3万家,专利代理机构有3 253家,“十三五”期间平均增长率为14.8%,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量占2020年全部专利申请量的76.8%(即专利代理率为76.8%),与2019年相比提升2.4%,其中发明专利代理率达到83.6%。专利代理机构共为36.5万家企业申请人提供服务,占全部企业申请人的82.8%,专利代理量得到了稳步提升。专利代理机构的迅猛发展从侧面反映了专利代理行业逐步从量变走向质变,同时,专利代理机构的运营及服务质量对我国专利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随着专利机构数量的增多,为有效提高专利代理的质量,有必要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和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探讨。

1 国内外专利代理机构监管研究现状

1.1 国内研究现状

1.1.1 建立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新模式。曹新明等指出,在知识产权数量方面,我国已然成为第一大国,但是质量方面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要想让知识产权成为经济建设的助燃器和强推器,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必须坚持战略引领、坚持创新为先、坚持市场为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探索并建立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模式,建立以市场主体自我监管为主导,政府监管为指导,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民间团体等方面的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模式[3]。我国目前虽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系统模式,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在质量方面尚有欠缺,因此,建立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的新发展模式,有助于我国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发展。

1.1.2 专利代理服务的系统化评价研究较为欠缺。大连理工大学的马翔等通过对专利代理服务进行系统研究,对于英文文献,以Web of Science数据库为主,对于中文文献,以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为主开展了专利代理机构方面的检索和资料整理,研究表明,对于专利代理机构的研究聚焦于相关的基础研究、基本理论以及专利技术转移等,但对于较为深入的原理研究以及系统化的评价研究较少[4]。本研究着重对专利代理机构展开系统化的评价体系研究。

1.1.3 专利代理机构缺乏科学、严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李慈强在现代管理科学期刊中指出,虽然专利代理机构不断完善自我控制水平,建立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内部流程等方面建立规章制度,但总体而言,专利代理机构的总体发展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部分代理机构在日常管理中缺乏相关业务流程,包括激励和惩罚机制,有些欠发达地区甚至出现了粗放式随意管理的家庭作坊式经营企业。为适应专利迅猛发展的需要,亟待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在代理机构设立或年检过程中,对于专利代理人员数量、人员流动性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行为;二是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服务水平无法适应市场主体的需求,如服务效率低下,流程设置不科学合理,导致答复意见延迟、延迟缴费,损害市场主体利益等;三是部分专利代理机构自我管理混乱,缺乏系统化、体系化、科学化的内部管理制度,限制了专利代理行业的平等竞争和快速发展。

1.2 国际研究现状

1.2.1 美国专利代理机构监管情况。美国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主要具有灵活的特点,形成了以专利商标局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监管为辅的模式。专利行业准入方面,专利代理师需要经过相应资格考试,且需要有文件证明其资格和能力;惩戒方面,主要通过纪律委员会实现,针对专利代理师开展道德和声誉的核查,有大约十多种处罚手段,主要包括查看、批评教育、吊销执业证和除名等;职业规范和监管方面,对专利代理师设定了详细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相关规定,但是对专利代理机构没有详细的明文规定。总的来说,美国具有完善的行政法规体系和成熟的信用体系,使得专利代理人具有很强的自律意识。

1.2.2 日本专利代理机构监管情况。日本的专利代理行业有辨理士协会进行管理的。专利代理资格获取方面,同中国专利代理人类似,要通过资格考试获得;惩戒方面,主要有相关的法律《辨理士法》《辨理士处分制度》等,最严苛的是对于辨理士的非法行为可能面临监禁或罚款的刑法惩戒;职业规范和监管方面,辨理士协会负责组织培训和审核审批。辨理士会的负责人任职、离职和决议需向特许厅章汇报[5]。总的来说,日本的辨理士协会负责对专利代理机构实施监管,同时负责相关的培训和审核审批工作。

1.2.3 德国专利代理机构监管情况。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和专利代理人协会一起负责专利代理行业,其中,专利代理人由专利代理协会管理,而除专利代理协会外,专利商标局也负责对专利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专利代理师资格方面,专利代理师不但需要工作经历,参加34个月的培训考试,还需要进行严格的考试流程才能获取;惩戒方面,《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处罚;职业规范和监管方面,《专利代理条例》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经营场所等方面有明确规定,且明示了专利代理人的从业规范。总的来说,德国具备较为完善的诚信体系和奖惩制度,明确了专利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2 评价方法理论

2.1 定性分析方法

定性分析法通常是指评价人员根据自身工作经验、理论知识及获取评价数据情况,根据主观经验判断信用等级,主要分为个人分析判断法和集体判断分析法。其中,个人分析判断法包括相关推演法、对比类推法和多因素综合推断法。集体判断分析法包括征求意见法、集体讨论和专家调查法[6]。个人分析判断法因受个人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往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2 定量分析方法

定量分析方法是指利用已熟悉的数据因素,采用相关计算模式或成立相关数学架构,通过科学合理的机选得出评价结果,主要包括趋势分析法、相互对比法及建立数学模型法,本研究的指标体系则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法开展分析计算,因此主要对该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在现代管理科学中,针对一些无法开展试验的工作数学模型应用频率较高,主要的数学模型有三种:最近邻法、统计模型法、层次分析法,本研究主要采用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同时融合了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的优势,具有灵活、简便、实用和系统的特点,主要是将与最终结果相关的情况分解成目标、中间和指标等多个层次,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决策。非常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信用分级评价。

2.3 评价方法

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评价层次结构图来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分级分类评价[7]。

在图1中,信用得分是基本信息、失信信息、管理信息和失信信息四个一级指标的累计得分。通过对信用得分进行分级,可划分为A、B、C、D四个基本信用等级。

图1 质量信用评价层次结构图

信用意愿、提供和保障能力、市场价值可分为若干个二级指标。这些二级指标中,考核项目中若存在否定项目,则可直接划分为D级[8]。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评价宜采用数学评分的形式,评分数学形式如式(1)至式(5)。

式中:QC为信用得分,取四舍五入整数分值;J为基本信息;S为失信信息;G为组织管理信息;Q为其他信息;ji j、sij、g ij、qij分别表示J、S、G、Q信用评价选项的权重。

3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3.1 基本信息

对专利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进行评价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①行政许可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具备的资质信息情况;②取得的专利授权、商标专利权、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信息,主要指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信息;③企业知识产权体系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体系的认证信息,包括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体系或其他认证情况;④其他与知识产权信用相关的信息;⑤专利代理机构在互联网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9]。

3.2 失信信息

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评价时,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为了恶意扰乱市场囤积或注册商标、专利非正常申请等违法违规信息;②申请专利、商标或处理相关事项过程中附带不属实的材料或其他辅助材料的信息;③侵犯专利权、商标专有权的信息;④假冒专利、注册商标的信息;⑤向外国申请专利,未提前报批国家专利相关部门开展保密审核的信息;⑥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商标注册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信息;⑦在相关网站平台散布不属实广告的情况;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方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⑨以诋毁其他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扰乱知识产权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况;⑩曾与无专利代理资质市场主体签订合作协议,且由无专利代理资质市场主体为其承揽专利代理业务,扰乱专利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况;⑪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况;⑫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的情况;⑬年度报告的信息与其在市场监管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况;⑭公示信息、执业许可信息以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与其在市场监管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信息或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况;⑮没有经过同意,私自将代理人的商标注册在自己名下的情况。

3.3 组织管理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按照GB/T 29490—2013的要求,结合自身性质、规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或其他知识产权相关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方针、目标、程序、制度等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企业最高管理者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包括最高管理者是否参与公司质量目标等相关工作的制定情况,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划及具体实施的工作情况。②管理方针的制定、批准、发布、实施的情况。③管理目标的建立、执行、评价、改进的情况[10]。④建立达成管理目标所需的知识产权管理程序的情况,包括管理文件编写、更新、受控和持续改进的程序;知识产权取得、维持、保护、运用、风险管理的程序;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管理程序。⑤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情况,包括流程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奖酬制度等。⑥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与委托人建立委托服务关系,明确委托事项。⑦企业建立委托服务变更程序的情况,并包括变更记录:与委托人协商确认变更委托服务事项,必要时签署变更协议:办理法律法规的手续;企业认为需要变更委托服务事项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⑧企业建立委托服务关系终止程序的情况,并保留终止记录:委托服务事项完成或依合同约定终止委托服务关系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协助终止委托服务关系的,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必要手续。

3.4 其他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过程中贯彻国家政策,具备社会责任意识,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历史记录[11],宜考虑以下内容:①经营活动中贯彻国家政策的记录,包括在金融、税务、商务、环保等方面的信用记录;②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记录;③主动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记录;④专利代理机构获得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4 结语

本研究建立了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信用分级评价体系,有利于市场主体或政府部门开展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甄别和选择,促进专利代理行业的良性循环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同时,通过对定量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进行对比,选取定量分析法中的层次分析法[3],用来对信用分级评价体系进行分析评价,提高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进而营造更加良好的知识产权体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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