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晓婷 编辑/白琳
参考离岸家族信托经验,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需要制度的完善和市场主体创新能力的提升,以更好地满足委托人资产隔离以及家族传承的需要。
近年来,在国内家族信托有序发展的同时,离岸家族信托业备受关注,成为一些超高净值人士的选择。离岸家族信托的发展一方面得益于离岸地在法律、税收等方面较为成熟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源于市场长期演化的灵活多变的信托架构、多样化的家族信托类型,以及受托机构较强的资产管理能力与服务能力。通过对离岸家族信托特征、架构及类型进行梳理可以看出,国内家族信托的发展需要制度的完善和市场主体创新能力的提升,以更好地满足委托人资产隔离以及家族传承的需要。
离岸家族信托是相对于在岸家族信托的称谓,指设立人(等同于国内信托法下的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境内外财产在离岸地(基本为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的,一般适用于离岸地法律法规的家族信托。相较于境内家族信托,离岸家族信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离岸地完善的信托立法。离岸地的信托法基本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除了成文的信托立法外,多数离岸地制定了《受托人法》《统一谨慎投资法》,为家族信托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也使得设立人的资产受保护程度更高。二是信托架构更加灵活。离岸信托制度具有灵活性,不同离岸地的法律给予设立人更多选择权,设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灵活的信托架构设计。三是税收环境友好。很多离岸地对于信托税收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并设立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高净值人士可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与境内家族信托类似,离岸家族信托的架构中一般包括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基本要素(见附图)。设立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成立相应的家族信托,并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财产至信托架构中;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约定的方式持有、运营这些财产并按契约所指定的方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所产生的收益;受益人接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收益。
与境内家族信托相比,离岸家族信托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不同:
一是多层架构设计。国内家族信托大多直接持有信托财产,离岸家族信托则基本通过多层架构控制境内外资产。较为常见的模式是在海外实际控制架构的顶层嵌入家族信托进行持股,即先在某离岸地(如百慕大群岛)设立离岸公司(SPV)直接或间接控制国内或海外资产,再通过家族信托间接控制离岸公司。实践中,SPV如何构建及构建层级,考虑包括如何交叉持股将境内资产转移,如何设置设立人的股权比例以利于公司长久控制,以及不同离岸地的税收及法律政策等因素。
离岸家族信托架构图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二是保护人的角色安排。离岸家族信托中大多会设置保护人的角色,发挥监督的作用,在信托结构中监督及保障信托的受托人在信托长期存续过程中更好地按照设立人的意愿去履行管理和分配的职责。这也是英美法系下成熟信托的重要要素之一。目前,很多离岸地针对信托保护人在信托法律中均作了相关规定。近年来我国家族信托借鉴大陆法系的监察人制度,部分在信托架构中亦引入监察人角色,发挥类似的作用。但当前国内信托立法仅对公益信托设置监察人有明确规定,非公益信托尚无相应的法规。
三是受托人多样化。国内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基本都由持牌的信托公司担任,离岸信托受托人除了持牌信托公司(包括隶属于金融集团的信托公司和独立的持牌信托公司)外,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PTC)也可以担任。PTC一般由一个或数个家庭成员设立,通常可同时担任一个或数个关联家族的家族办公室。鉴于PTC在保留家族控制权、家族财富传承的稳定性以及良好的保密性和灵活性方面具备优势,近年来在离岸家族信托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四是受托财产更丰富。受限于国内信托相关配套法规的缺失,目前国内家族信托财产较为单一,大多为资金形式,少量装入上市公司股权,且整体规模较小。相较而言,离岸家族信托受托财产更为丰富,除了现金外,更多以上市及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动产等作为核心资产纳入,规模大且设立时间较长,更能起到家族传承的作用。
五是可进行全球资产配置。海外家族信托历史悠久,受托人多为经验丰富的信托公司或PTC,具有专业的投资能力,同时可根据设立人的意愿在全球进行资产配置。国内家族信托财产运用一方面资产端的境外资产较难装入境内信托,另一方面投资端主要在境内进行资产配置。部分信托公司已具有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资格,但整体而言跨境资产配置手段有限。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国内信托公司在离岸家族信托业务中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不同于在境内家族信托业务中境内信托公司承担受托人的角色,由于多数离岸地对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有牌照限制,如我国香港地区、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均要求获得当地的执照,境内信托公司无法直接参与其中,在展业过程中更多是充当中介的角色,或利用在境外的其他资管牌照提供投顾服务。
典型的离岸家族信托根据信托契约中处置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受托人掌握主动权的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即设立家族信托时在信托契约中给予受托人自由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去酌情决定如何给各个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包括决定谁可以成为受益人、每个受益人获得多少分配、分配的时间安排等,也称为全权委托信托。另一类是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行事的固定权益信托(Fixed Interest Trust),即设立人对信托财产的分配和管理运作方式均作出非常清晰的规定,而受托人对信托资产分配也没有酌情处置权。该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的收入和资本的特定部分拥有固定的既得利益。这两种类型分别对应境内的自主决策型家族信托和受托管理型家族信托。
两种类型对受托人的能力提出不同要求。自由裁量信托赋予受托人的权利范围空间较大,不仅需要受托人在前期信托设立时审慎设计,平衡各参与角色权利与义务,而且鉴于其在信托投资决策上掌握主导权,对其资产管理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固定权益信托由于在设立时委托人便有了明确的要求,受托人只要按照契约事务性管理即可,因此对受托人的能力要求相对较低。在海外,自由裁量信托具有隔离保护功能强、税务筹划效果佳的特点,更能有效实现家族财富传承的功能,因此运用较广。
实践中,设立人普遍采用自由裁量信托类型设立离岸家族信托,但通常也会进行权利保留,即将原本属于受托人的权利和酌情权保留,使得家族信托可以在吸收自由裁量信托优点的同时,保留一些权利给设立人,比如投资或资产管理权;保留信托财产的管理权;信托的撤销权以及受益权等。但需注意的是,不同离岸地在保留权利方面有不同的立法,如权利保留过多可能会导致信托无效。
在传统的家族信托之外,在离岸信托发展过程中,为克服传统信托的局限性,解决一些特殊场景或特殊问题,部分离岸地也创立了相应的特别信托制度,典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VISTA)信托、开曼STAR信托。
全球化时代,尽管离岸家族信托为部分超高净值人士提供了更多选择,也要注意到,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离岸家族信托具有潜在的风险。首先,离岸信托的设立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因恶意逃债等非法目的设立的离岸信托在不少离岸地可能被判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其次,跨境税收筹划是离岸家族信托受关注的重要因素,然而2018年9月我国正式实施“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后,离岸信托列入信息交换范围,会穿透识别部分信托的实际受益人,海外信托的税收优化功能也会受到影响。再次,当离岸家族信托产生纠纷时,由于涉及信托设立地、财产所在地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导致诉讼更为复杂,面临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
近几年,国内家族信托发展如火如荼。根据中国信托登记公司数据,截至2021年末,家族信托存续规模已达3494.81亿元;2022年1月,家族信托规模新增128.99亿元,较上月增长33.54%,创下近一年来的新高。国内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也从2013年的6家大幅提升至2021年的近60家。然而,相对于国内庞大的财富存量,国内家族信托发展仍有较大空间。离岸家族信托有以下值得借鉴之处。
第一,成熟的法律、税收等制度环境是家族信托发展的根基。离岸地健全的法律制度、对所有权清晰的界定、友好的税收环境,是吸引全球高净值家族的重要原因。我国早在2001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并逐渐形成“一法三规”的制度框架,但20多年来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相关法律制度难以适应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亟需在法律机制、税收机制、登记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和优化。例如,当前《信托法》对于财产关系的处理用的是“委托给”,使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界定不明晰。再如,当前对于信托财产的转移征税采取“视同交易”的原则,使得信托财产在转移过程中存在重复征税、税收负担重的问题,不动产、股权类资产难以装入家族信托。此外,国内目前只有信托产品的登记,对于各类信托财产(如不动产、上市股权等)缺乏相应的登记机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有待健全。
第二,持续的市场创新与演化是家族信托保持生命力的源泉。离岸地家族信托相关制度以及丰富的产品供给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通过市场的长期演化和持续的创新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主要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制衡机制的完善,如保护人角色的设立,特别是在自由裁量信托中由于受托人拥有较大的权利,家族信托产品设计时通过保护人形成对受托人的制衡;二是围绕设立人需求进行灵活的产品设计,如SPV构建可根据设立人需求及各离岸法律税收环境量身定制,再如部分离岸地创新性地设立了VISTA、STAR信托制度来解决特殊场景的问题;三是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如受托人除持牌信托公司外,还有私人信托公司。鉴此,建议国内市场主体加大创新力度,提升产品设计能力,丰富家族信托供给品种,来满足各类家族企业及超高净值人群的需求。
第三,管理能力与服务能力的提升是家族信托的核心竞争力。除了制度优势外,离岸地吸引高净值人群的因素还在于,一方面海外受托机构较强的资产配置能力能够满足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增值保值需求;另一方面经过长期发展,受托机构在家族传承、公益慈善等多方面的服务能力,能够给设立人提供较为多样化、全面的服务。相较于海外家族信托,国内家族信托受托机构在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方面均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建议丰富产品线,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同时在金融服务外,围绕高净值人士需求,提供多元化的增值服务。
相信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以及市场主体能力的提升,国内家族信托能更好地满足委托人资产隔离以及家族传承的需要,进而吸引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在国内进行家族信托架构的设计和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