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在药品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中的应用

2022-07-29 13:15刘尚林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22年6期
关键词:温湿度药品经营

刘尚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审查中心

黄碧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审查中心

林亿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审查中心

彭珠花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审查中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疾病谱发生了重大变化,母婴传播疾病、营养相关疾病大幅降低,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大幅增加。同时,医院药品零加成等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的出台和落地,“互联网+医疗健康”带动的互联网医院、网络诊疗、网络处方,给药品零售企业带来了新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机遇。在良好市场环境的驱使和利好政策的推动下,药品经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解决了患者用药的便利性和可及性,自我药疗或凭医生处方到药店购买药品进行治疗越来越普遍。截至2021年3月底,全国共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58.08 万家。其中,批发企业1.32 万家、零售连锁总部6593家、零售连锁门店31.91 万家、单体药店24.19 万家[1]。2021年3月全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经营企业分布情况大致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药品经营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一些经济较发达省份。特别是广东省,药品经营企业的数量遥遥领先全国其他省份。

图1 2021年3月全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经营企业分布情况

是药三分毒,滥用药品或药品质量存在问题往往会对人体造成无法估量甚至是不可逆的伤害。对药品进行专业管理、对用药进行专业指导才能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零售药店承担着日常用药指导和销售环节药品质量安全保障的重大使命,可以为广大人民提供便捷、安全、有效的药品服务和用药指导。药品经营企业的增多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同时,无形中也增加了药品管理和用药安全方面的风险,也给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让药品经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降低人民群众用药风险一直是政府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upply Practice,GSP)的出台,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抓手。GSP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药品许可审查和监管中的实际应用,对指导企业合法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维护药品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GSP 发展历程

GSP 是药品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准则,是控制药品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药品的质量管理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药品在经营和销售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影响,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质量问题,必须在所有环节上采取严格管理措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药品质量。GSP 的不断修订完善,对药品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从2000年出台,到2013年第一次修订,再到2015年第二次修订,继而又在2016年进行了修改[2]。2016年底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3],结合飞行检查在药品流通环节起到强有力的监督管理作用,有力地整顿了药品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乱象,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GSP 覆盖了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药品的全过程,在药品审查实际应用中可以通过研究药品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和药品管理的合规性来进行探讨。

2 GSP 在实际许可和监管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GSP 内容较多,结合工作实际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药品经营企业资质审查的要求

药品经营企业需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药品,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等。企业根据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和登记的信息内容依法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禁止超范围经营。应特别注意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许可有效期以及仓库地址等。药品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严重违反GSP 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依法经营药品的要求。在实际检查中较难发现企业的经营品种是否与许可的经营范围一致,一般可以结合现场检查、品种抽查以及计算机系统的经营数据进行关联检查。关于企业私自变更经营地址,特别是零售门店这方面比较常见,简单的手机定位实际经营地址或联合相关部门检查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的一致性,是这方面违规行为的有效检查手段。

2.2 药品经营企业人员配备的要求

审查药品经营企业上岗人员的情况,可以查询市场监管局官网曝光台、黑名单等平台信息,确保企业经营人员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经营处方药的处方审核员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并承担药学服务以及指导合理用药的职责。现场可以核查企业人员花名册以及收集存档的人员档案资料中学历、专业、职称以及注册和备案资料与实际经营的人员是否一致。企业人员的在职在岗问题和日常任职情况,也是重点检查的项目,特别是执业药师的在职在岗关系着患者用药安全和门店药学服务水平。现场可以核对、提问有关人员,检查企业的劳动合同、排班表或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情况和人员社保情况,还可以结合计算机系统的使用记录以及有关文件的签名等来进一步核实验证。GSP要求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2.3 药品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的要求

药品经营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有满足药品陈列的货架和柜台,有监测、调控温湿度的温湿度计和空调。为满足药品质量安全,经营场所内有药品陈列的地方应当达到法定的温湿度要求,常温30℃以内、阴凉20℃以下、冷藏2~10℃、湿度35%~75%。因此,温湿度计配备的数量和摆放的地点较为讲究,一般要求摆放在营业场所内温湿度容易超标的地方。阴凉处、冷藏处、拐角处、隔间另外增加温湿度计,温湿度计不得摆放在空调出风口处。温湿度计应当定期进行校准,一年校准一次并有校准合格报告。在实地检查中值得关注的是,指针式温湿度计内部是否有人为破坏而导致温湿度计无法摆动、固定在一个合格数值的违规情况。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计量器具应当定期校准。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并配备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2.4 药品分区分类陈列和储存的要求

药品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较多药品零售门店为了宣传营销药品,用商家广告牌取代药品分类标识牌,此种情况应予以纠正。对药品批发企业仓库的检查有:①现场检查药品的分类和储存。检查药品与非药品是否分开储存、中药饮片是否专库储存、现场各类功能区的使用以及在功能区药品的质量状态、仓库人员日常对功能区是否合理使用。可以现场提问相关人员,现场演示并结合计算机系统数据来核实。②现场检查药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有无过期变质等。③现场检查温湿度以及温控系统。检查温控探头是否正常运行及其灵敏度和现场温湿度是否达标,温控系统对数据异常时的报警功能、日常数据的储存和备份、读数记录时间以及超标的读数记录时间是否正常。温控探头一般要求一年校准一次,还应注意校准记录和温控系统的验证记录检查。

2.5 计算机系统配备的要求

计算机系统是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算机系统记录的信息贯穿药品经营工作的全过程。不同岗位人员应当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分配好权限,并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好后方可使用。各岗位人员的账号、密码不得泄露或给他人使用。计算机系统应当满足对药品供应商、药品以及合法性的审核功能,对资料不全、过期的药品应当自动锁定不得购进和经营。对过期等质量不合格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应当有锁定和解锁功能。销售处方药时计算机系统应当弹出要求提供处方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有限制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并有打印销售小票的功能。计算机系统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地记录药品经营的全过程,并有接口链接药品监管部门上传日常经营数据。在检查计算机系统产品资料和经营数据时,结合现场的实际品种和首营资料检查,可能会发现企业有些药品有实际经营记录,但这些药品的资料却未经收集且未经过相关人员的审核。

2.6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追溯体系的建立

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建立药品追溯体系,是药品许可与监管部门对药品审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在药品审查中可以从质量追溯、物流追溯、商流追溯3 个方面开展工作。质量追溯应当包含药品供应商的合法性追溯和药品的合法性追溯。质量追溯体系的建立应当包含供应商、药品以及经营企业本身合法性的审查。经营企业正式与供应商开展业务合作之前,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需要对供应商的资质以及药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核。除此之外,审查工作还包括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本身的合法性。物流追溯体系的建立应当与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记录、供应商的随货同行单以及运输工具相关联。药品采购信息在三者中保持一致性、完整性,特别是冷链药品的运输记录,以确保全程冷链运输。商流追溯体系的建立应当结合计算机系统的经营记录、单据、票据以及现场的药品,要求采购、销售、库存以及退货和不合格品一一对应,审查信息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可追溯性。不合格药品处理,应当审查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和处理的真实性。

2.7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档案、记录和凭证等组成,企业组织编写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审查工作可以现场提问相关岗位人员和查看工作记录相结合,对照检查体系文件是否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得到运用。档案、记录和凭证可以比较直观地体现企业日常工作情况,如人员档案、健康档案与组织架构图能反映企业的人员配置情况,各种记录档案能反映日常管理是否得到了实际的执行和落实。此外,还应当要求整套体系文件打印有企业名称或盖有单位公章,避免出现有些连锁门店或办证中介机构一套资料应付所有门店检查的情况。

2.8 第三方仓储物流合作的检查

现代物流的高速发展,不仅提振了市场经济,也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医药健康产业加入第三方仓储物流,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方便企业的统一质量管理。另一方面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也是一项新的工作考验,要求监管人员不断更新监管技能,提高对企业执行第三方物流相关法规合规性的检查能力。第三方仓库应当满足药品的储存要求,满足药品批发企业仓库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现场布置要求。温控系统满足24 小时不间断监控,确保有温湿度异常报警功能以及配备备用的电源等。按照“三色五区五距”来储存药品,有满足药品配送的运输工具,有冷链药品储存的应当配备冷藏车、保温箱或冷藏箱,并能够达到冷链药品全程冷链和温度实时传输的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和第三方仓储物流公司合作,首先应对其资质进行现场核查。经药品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运输安全等。在药品的购进、储存、运输、退货以及不合格药品处理等方面,双方必须在计算机系统上能够进行数据传输以及保存相关人员的审核记录,以保证药品流向的可追溯性,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3 对GSP 有待完善之处的思考

GSP 有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①检查方法单一且不深入。因监管人员数量有限以及企业众多、覆盖面广等,很难对一家企业做到深入细致检查。②突击检查或飞行检查大多是对企业已经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排查,少有做到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比如,有人举报投诉或有发现药品安全问题才进行突击检查或飞行检查,覆盖不到的企业容易存在风险。③不同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习惯存有差异,对GSP 的执行到位情况有所不同。这些情况监管人员需要对不同的企业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检查的技术要求较高。④体系文件的编辑主观性较强或者拷贝式千篇一律,在检查体系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宜性方面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各模块在审查工作中没有固定的参照标准,检查耗时费神且不一定能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指导。⑤药品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记录造假较为严重,没有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法和预防措施。比如,培训记录,有记录没有培训;药品零售门店的温湿度记录,实际温湿度、记录时间差异无从考究。

4 结语

药品的审查监管任重道远,作为许可及监管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GSP 的相关内容。药品管理工作远不止GSP 的要求,还有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以及地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制定的法规文件,如《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等。只有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论并在实际工作中学以致用,理论与实际互相结合,不断积累检查经验,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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