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对策研究

2022-07-27 06:44文雁兵程秋萍
浙江经济 2022年6期
关键词:农场主体经营

文/文雁兵 程秋萍

推进经营主体多元化合作、加强经营主体规范化发展、提升经营主体的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浙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这为我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指明了路径,确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2020年4月,国家农业农村部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提出“推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22年3月,国家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课题组对浙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了相关调研,分析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浙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

主体发展呈现出不平衡,地区间差异性较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量和存量普遍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地区之间差异较大。从全国看,在增量指标上,2020年,全国新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0.56万家,山东、安徽、河南居于全国前三,分别占16.07%、7.51%、6.53%。浙江省排名全国第23位,2020年新设0.63万家。在存量指标上,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多,接近35万家,领先第二名的河南4.96万家。排名前三的山东、河南、安徽主体数占全国总量的比值分别为9.31%、7.98%、6.02%,合计达到了23.31%。浙江省2020年存续主体共8.97万家,数量位列全国第22位。

从省内看,在增量指标上,2020年,温州市新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为1295家,位列各地市第一;杭州新设931家,位列第二;舟山新设71家,排名末位。在存量指标上,温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续数量共计15833家,排名第一;台州主体存续数量共计13562家,位列第二;舟山主体存续数量为1126家,排名末位。从结构来看,衢州市家庭农场数量有1798家,遥遥领先其他地级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存续数量排名前三的为台州、温州、丽水。农业企业数量排名前三的为杭州、温州和宁波。无论是增量还是存量,温州、杭州、台州排名均稳居前列。数据显示,省内各市之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不平衡现象。

主体发展数量增速放缓,向高质量发展转变。2000-2020年,浙江各地市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趋势均呈现由快变慢的特点。近3年,不少地级市跨越了数量扩张阶段,开始向质量发展转变。近10年浙江省各市增长率呈现明显的下滑,不过平均增长率大多维持在10%左右。从增长率来看,衢州市家庭农场的发展在浙江省内处于领先水平;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长来看,2007-2020年,台州市、温州市在农专的发展上并驾齐驱,发展相当;杭州在农业企业的发展中逐渐脱颖而出,企业数量与发展速度领先全省其他地级市。

主体创新能力总体提升,但规范性仍需加强。调查结果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能力总体上随着时间的变化在不断增强。从申请专利授权、注册商标的绝对数量上来看,尽管略有波动,但呈现持续向好的趋势发展。从具有创新能力的主体来看,具有授权专利或者注商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稳定增长。2020年有授权专利、注册商标的主体分别是2010年的19倍、5倍。从近三年来看,浙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A级纳税人数量存在一定回落,一方面显示了各地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结构性调整,另一方面也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性仍需进一步加强。

农产品标准化程度提高,但仍需要进一步发展。从有机产品认证情况看,有机食品认证的增速较高,浙江省2020年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主体共513家,相较2019年的123家增长了317%,但与全国排名前三的黑龙江、安徽、四川相差较远。从绿色食品认证情况看,认证主体数量出现波动,2017-2020年获的绿色食品认证的主体分别为305、350、307家,处于全国中游水平。

农业企业的债务融资能力强,但家庭农场营运能力强。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数据看,资产、所有者权益略有下滑,负债有所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资产负债率为4%左右、农业企业则约为12%,说明农业企业的债务融资能力较家庭农场更强。家庭农场与农业企业的净利润率均在15%以上,反映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较好。总资产周转率受行业影响较为明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分别在0.35、0.2左右,反映出家庭农场的资产利用效率较农业企业更高,营运能力较强。

进一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推进经营主体多元化合作,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加强落后地区内部弱弱抱团合作,实现资源利用的规模经济,提升落后地区自身造血功能;加强省内地区之间强弱带动式合作,提升先进地区带动能力,进一步深化山海协作工程,鼓励协作方式创新,提升造血速度,实现资源互补;加强不同类型主体之间、主体与小农之间的合作,促进主体之间、主体与小农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共享农业产业链经济收益;加强农业供给侧改革,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经营主体规范化发展,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严格农业生产准入制度,培育高素质农民和新农民,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素质,让真正懂生产、懂经营的人从事农业,促进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健全农业项目准入制度,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鼓励资金、服务等向高效生态农业项目倾斜;健全农业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推行“药肥两制”改革行动,推广“一户一业一方”精准施肥模式,从源头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三,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倒逼主体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建立农业主体绿色发展评价体系,将“三色图”制度评价结果纳入农业主体信用管理体系,促进信用等级与农业资金项目、金融信贷、用地用能、技术服务等要素挂钩,高质量促进主体规范化发展。

提升经营主体的创新能力,促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加强农业科技院校、农业科技创新平台与农业经营主体合作,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强主体创新培育能力,提高主体内生创新动力,通过科技创新培训项目,鼓励主体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投入;完善农业科技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降低主体农业科技创新风险与成本,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率;完善农产品分层分级定价制度,提高投入产出比;进一步完善主体分级制度,在示范性主体内部将农业科技创新的难度和程度最为重要因素确定主体分级,提高主体进行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土地、人才、资金等要素利用效率。

大力发展与扶持家庭农场,促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简化家庭农场的申请程序,进一步促进专业大户向家庭农场发展,提升主体发展的法人化与规范化程度;鼓励青年回乡,以家庭农场作为农业创业的重要形式和载体促进农业经营主体的传承,保证农产品安全;完善家庭农场进入与退出机制,保证农业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完善家庭农场主的分类分层培训培育制度,降低主体接受培训培育的难度,提高培训培育的现代化程度,将家庭农场主的培育作为促进浙江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主阵地;完善家庭农场主支持制度建设,简化家庭农场主申请小额信贷的程序,进一步提升家庭农场的发展实力和经营活力。

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实质性提升带动能力。完善农业龙头企业的项目申请、监管、评价机制,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提高亩均效益,提升资源利用率;完善联农带农机制,规范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等其他主体的分工合作方式和程序,促进要素入股式合作,提高其农业发展的带动能力,促进小农对接现代农业,促进共同富裕;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带头人,提高农业科技含量,促进农业现代化;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合社会资本,提升带动小农的覆盖面;确保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链的核心,促进农业全产业链建设,加强农业产业化重点联合体发展,促进农民就业,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完善龙头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将对其他主体与小农的带动方式、带动覆盖面、带动程度融入考核评价体系,促进龙头企业切实发挥带动作用。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现其功能定位转向。进一步严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入与退出机制,保证主体发展质量;进一步清查农民专业合作社,保证其实体性运作;进一步促进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化服务型转向,成为社会化服务的提供主体;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发展,推动不同合作社、不同主体之间的紧密性合作,实现资源共享、规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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