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2021年我国煤矿事故特征及发生规律研究

2022-07-21 09:02许鹏飞
煤炭工程 2022年7期
关键词:起数特大事故顶板

许鹏飞

(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北京 100013)

1999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逐步形成“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2000年以来,全国煤矿死亡人数由2002年最高的6995人减少到2021年的178人,重大事故起数由2000年最高的75起减少到2021年的2起、下降96%,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2000年的5.77下降到2021年的0.044、下降98.7%,实现了事故总量大幅下降、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1-3],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在主要行业排名由第二位下降到第六位,极大改观了煤炭行业社会形象。

煤矿事故的预防和减少,除了从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履行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升级改造煤矿技术装备等方面入手外、总结分析煤矿事故特征和发生规律,也能够起到预防和预警煤矿事故作用[4,5]。1978年,欧洲共同体矿业安全与劳动卫生委员会发表了全球第一篇煤矿事故统计分析方面的报告,对1958—1976年欧洲共同体六国的煤矿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6,7]。1984年,周玉胜发表了我国第一篇关于国内煤矿事故统计分析的论文[8]。之后,国内外开始对矿山事故进行大量的统计分析,目的是找到矿山事故发生的规律、原因及预防措施。

本文统计了2000—2021年我国发生的36098起煤矿事故,从事故等级分布特征、事故类型特征、事故伤害程度、事故发展趋势、事故时间特征、事故煤矿所有制特征等方面深入分析煤矿事故演变规律及发展趋势,以期在制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重点、监管监察政策调整、煤矿事故预警分析、煤矿安全生产指标调整等方面提供依据。

1 事故发展趋势

2021年我国煤矿事故由2002年最高发的4344起、死亡6995人下降到91起、死亡178人,事故起数下降97.9%、年均下降18.4%,死亡人数下降97.5%、年均下降17.6%。重大以上事故2004年、2005年出现反弹,2005年后呈现快速下降趋势,重大事故起数由2005年的58起、死亡1739人下降到2021年的2起、死亡41人,事故起数下降96.6%、年均下降19%,死亡人数下降97.6%、年均下降20.8%,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9-12],煤矿事故处于快速下降期。2000—2021年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统计,如图1所示,2000—2021年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统计,如图2所示。

图1 2000—2021年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统计

图2 2000—2021年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统计

2 事故等级分布特征

图3 2000—2021年全国各等级煤矿事故起数占比分布

2021年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起数分别占比2%、13%、85%,近5年(2017—2021年)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起数分别占比2%、8%、92%,上5年(2012—2016年)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起数分别占比3%、9%、88%,2000年以来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起数分别占比2%、8%、90%。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起数比重总体稳定在2∶8∶90(1∶4∶45),基本符合海因里希法则[13-16]。2000—2021年全国各等级煤矿事故起数占比分布如图3所示。

从特征上看,重特大事故起数与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有关,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目标(1起以内),较大事故应同时控制在4起以内,一般事故控制在45起以内。

3 事故类型特征

近5年,共发生各类事故827起、死亡1430人,顶板(冲击地压)、运输、其他、瓦斯三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合计分别占比82.6%、80.5%。其中,顶板(冲击地压)事故最多,共284起、死亡435人,分别占比34.5%、30.5%;运输事故起数第二、死亡人数第三,共197起、死亡234人,分别占比23.9%、16.4%;其他事故起数第三、死亡人数第四,共116起、死亡149人,分别占比14.1%、10.4%;瓦斯事故起数第四、死亡人数第二,共83起、死亡332人,分别占比10.1%、23.2%。顶板(冲击地压)、运输、其他、瓦斯事故多发,运输、机电事故占比呈上升趋势[17-19]。近五年与上五年煤矿各类事故起数占比对比如图4所示。

图4 近五年与上五年煤矿各类事故起数占比对比

近5年,运输事故起数占比由上5年的18.7%上升到23.9%,较上个五年占比上升5.2百分点,暴露出随着矿井开采水平加深,运输范围广、线路长、环节多、人员分散造成事故多发。机电事故共发生95起、死亡105人,起数占比由7.5%上升到11.5%,较上个五年上升4百分点,暴露出井下机电设备增多、管理难度加大、设备老化、隐患增多。

4 事故伤害程度

近5年,共发生重特大事故16起,瓦斯、顶板(冲击地压)、水害、火灾共15起、占比93.8%,其中,瓦斯7起、占比43.8%,比上5年下降19.5百分点;顶板(冲击地压)3起、占比18.8%,比上5年提高15.5百分点,反映出随着开采深度增加,顶板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冲击地压越来越严重;水害3起、占比18.8%,比上5年提高0.5百分点;火灾2起、占比12.5%,比上5年提高5.8百分点;运输1起、占比6.3%,比上5年提高1.3百分点[20,21]。

近5年,共发生较大事故88起,瓦斯、顶板(冲击地压)、水害较大事故共发生76起,占比86.4%,其中,瓦斯42起、占比47.7%;顶板(冲击地压)22起、占比25%;水害12起、占比13.6%。近五年瓦斯、顶板(冲击地压)、水害、火灾事故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多。

5 事故时间特征

从单月事故总量看,近5年各月事故起数占比保持8.3%左右,5月最多、占比10.6%,主要原因是:5月份在两会后各地煤矿陆续复工;2月、1月、12月较少,分别占比5.0%、7.4%、7.6%,分析主要原因是大量煤矿年底停产停工。从重特大事故看,2月、3月、4月、10月事故起数均占比6.3%,8月、9月、12月事故起数均占比12.5%,1月、11月事故起数均占比18.8%,反映出年初复工复产、部分煤矿岁末赶工期赶进度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从近10年情况看,一季度和四季度重特大事故起数占比以4年左右一个高峰周期循环变化。反映出:一季度末和四季度正是复产复工和岁末年终赶工期赶进度的特殊时期,安全管理滞后于现场安全需求,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突击整顿1年,2~3年又开始放松管理,导致事故反弹,反映出遏制重特大事故意识周期性波动。近五年各月份事故总起数及占比分布如图5所示,近五年各月份煤矿重特大事故起数及占比分布如图6所示,近十年煤矿重特大事故起数各季度占比分布如图7所示。

图5 近五年各月份事故总起数及占比分布

图6 近五年各月份煤矿重特大事故起数及占比分布

6 事故煤矿所有制特征

从总量上看,2020年国有重点煤矿事故起数占全国的52.7%,较2017年上升16.6百分点;国有地方煤矿起数占比8.7%,较2017年下降11.4百分点;乡镇煤矿事故起数占比42.4%,较2017年降低4百分点。事故暴露出部分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业绩、抢进度、上产量,增头增面、超强度开采、采掘接续紧张,特别是摊铺子、上项目,管理技术人员被摊薄,事故起数占比有上升趋势。

近5年,较大以上事故共发生88起,其中乡镇煤矿41起、占比46.6%。从事故暴露的问题看,“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的38起,其中乡镇煤矿25起,占比70%;安全投入不足的30起,其中乡镇煤矿26起,占比86%;采掘失调的4起,其中乡镇煤矿3起,占比75%;通风系统不可靠的14起,其中乡镇煤矿12起,占比83%;防冲、防突、探放水等措施不落实的18起,其中乡镇煤矿12起,占比65%;安全管理混乱的39起,其中乡镇煤矿32起,占比83%;劳动用工混乱的15起,其中乡镇煤矿10起,占比67%;培训不到位的48起,其中乡镇煤矿32起,占比67%;“三违”作业的40起,其中乡镇煤矿31起,占比78%;监管不到位的24起,其中乡镇煤矿19起,占比81%。这反映出,一些乡镇煤矿守法意识、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水平都有待加强,同时还是监管的薄弱环节,任何时候不可放松监管、掉以轻心[22]。乡镇煤矿违法违规仍是诱发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2000—2021年各类型所有制煤矿事故起数占比分布如图8所示,2017—2021年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原因统计分布如图9所示。

图7 近十年煤矿重特大事故起数各季度占比分布

图8 2000—2021年各类型所有制煤矿事故起数占比分布

图9 2017—2021年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原因统计分布

7 结 论

1)煤矿事故具有规律性。近年来煤矿事故总量持续下降,但重特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起数占比总体稳定在1∶4∶45,这表明要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必须从化解一般事故做起。

2)煤矿事故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方面体现在: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井下机电设备逐渐老化,顶板管理难度加大,复合型灾害增多,煤矿顶板(冲击地压)、机电、运输和其他非常规事故占比有所上升。主观方面体现在:煤矿安全管理周期性弱化,特别是一季度末和四季度尤为明显,导致重特大事故周期性多发。乡镇煤矿违法违规现象依然突出,是造成群死群伤的主要原因。

3)研究修订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指标,综合考虑下井人员数量、开采技术条件、作业环境等因素,区域和大型煤炭企业建议采用“十万工时死亡率”、单个煤矿建议采用“千人负伤率”等安全生产指标。随着地区和企业间单井规模和开采技术条件的进一步差异,百万吨死亡率已不能精细化反映区域和企业间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如,1000万t/a大型煤矿和300万t/a大型煤矿发生1人死亡事故,后果同样严重,但百万吨死亡率却差别较大;又如,两个地区均有500处煤矿,产能分别1亿t/a、10亿t/a,危险源数量和开采风险甚至产能小的地区更大,在死亡人数一样的情况下,两个地区百万吨死亡率却相差较大。再如:2018年山西正常生产煤矿607处,煤炭产量89340万t,事故起数28起,死亡人数30人,百万吨死亡率0.033,生产煤矿事故发生率4.6%;贵州正常生产煤矿381处,煤炭产量13917万t,事故起数26起,死亡人数43人,百万吨死亡率0.309,生产煤矿事故发生率6.8%。百万吨死亡率贵州为山西的9.4倍,生产煤矿事故发生率为山西的1.5倍,两个指标相差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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