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清霞
我国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后简称为非遗)类型多元且数量丰富,在我国高度关注非遗传承保护的前提下,法律保护作为一种有效方式得以广泛应用。商标权保护的实施,对于非遗的传承式发展、经济价值彰显意义非凡。但其实施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对非遗保护带来了一些压力,因此,研究非遗的商标保护完善策略有着重要作用。
图1展示了我国非遗商标申请数据的年度变化。从图中数据不难看出,我国的非遗商标申请在1993年之前,一直维持在个位数,1993年至2001年的非遗商标申请数量基本都维持在两位数,随后直到2016年,每年的非遗商标申请数量基本都维持在三位数,从2017年开始,更是增加到四位数。可以总结出如下的结论:我国的非遗商标申请数量呈现出阶段性波动上升的趋势,这也与我国商标保护意识提高、相关法律完善有着较大的关联。笔者在中国商标网上选择的10374件非遗商标申请要求中查看,商标注册成功的商标数量达到了6096件,占比达到了58.8%,这一成功率数值与国内非遗商标注册成功的均值基本维持一致,之所以其成功率相对不高,主要是因为非遗项目的社会知名度较高,申请环节通常会遭到现行商标法显著性相关条款的限制。通过这两项数据不难看出,国内的非遗商标保护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图1 国内非遗商标申请数量
本质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各种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精神层面的社会实践、生活经验和技巧的积累。换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民族在全面利用本民族智慧的前提下,通过认识和改造自然所产生的特定理解以及感知,并通过人们之间的代代相传,形成的本民族所特有的文化统称。这些文化成果可以被划分到人类使用知识和技能所形成的各种智力创造和智力成果体系中,这些智力成果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借助物质来进行表达,不同地区以及民族之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进行代代的传承,主要是因为其存在形式和表现方法带有较为显著的民族特性,同样的,显著性这一特征也是我国现行商标法可以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由此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现行商标法共同具备的显著性特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模式得以应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般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通过特定的民族群体经过社会实践及代代相传建立起来的。简单而言,即便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是由某个社会个体所创造而来,但在社会发展的变动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发展过程中可能会融入更多人民的智慧,为此呈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公有性。如此一来,绝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也带有显著的群体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就是特定民族区域群体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集体商标,使得商标权的主体归集体所有,这也与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特征维持一致,也就是非遗项目商标保护模式得以运用的另一个重要基础。
非物质文化知识带有一定程度的利益属性,同时这也是商标权固有的基本属性,主要体现在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经过特定的民族和群体,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特定的民族群体之间进行了关系绑定,这是其具备人身利益属性的重要表现。同时在现代化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也已经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持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并且可以借助高效保护措施的实施,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类特定生产生活中具有的价值和经验,并在现代社会生活、生产中进行广泛应用,这就是其财产利益的主要体现,为此,在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使用社会商标保护模式是完全可行的。
在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体系中,商标的整个申请流程通常会经历2至3年的公告期以及审查期,这一期限的设置是为了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他社会公民能够从利害关系出发,具备足够的时间期限对商标提起异议。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提起商标异议之后,商标申请的期限将会相应地延长,商标异议期满之后,商标的申请人方能完全取得商标的权利。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却具有较为强烈的紧迫性特征,商标申请工作期间所出现的风险以及时长方面的不确定性,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将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但如果想要使用现行的商标化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商标申请过程又是不可省略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也就使得申请商标延续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紧迫性之间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冲突。即便是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保护给予了较大程度的支持,但由于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年岁相对较高,再加之缺乏新的传承人,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在商标审批下来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已经出现了失传的现象,这也恰恰违背了商标保护模式的初衷。
在一切商标申请过程都较为顺利的情况下,一个普通的非遗项目商标,如果由个人进行商标申请,花费的成本大约在2000元左右。一旦出现了商标异议或民事纠纷现象,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所付出的时间以及精力将无法进行有效估算。即便是我国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财政支持,但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这些财政款项也无法做到全额到账,甚至在全面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保障传承人基本生活等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问题。如此一来,自然无法对商标申请等额外工作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那些能够有效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数量相对较少,真正符合非物质文化保护要求的商标类型包含了集体、证明等多种类型,但这类商标的申请成本花费至少提升十倍。如此一来便出现了商标申请维护成本投入较高和其利益微薄之间的巨大冲突。
在人类现代工业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商标作为其中的一种主要产物,最为显著的特性就是其具有经济利益。商标的有效应用,使用有效的方式固定了无形资产,并将个人或者是部分特定的群体作为权利的主体,这也就使得利益对应的权利主体带有一定程度的明确性。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具有的公益性,强调其作为中华民族整体文化的产物,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有较为显著的公共物品的特性。即便是当前部分非遗项目的传承主体具有唯一性,使其各项权益的主体较为明确,但其数量毕竟相对较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持续传承创新的影响下,其传承人也会逐渐失去唯一的特性,这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程度保护所需要达成的最终目标,但这样一来就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具有的公共开放性和商标本身的排他性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对有效使用商标保护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全面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当前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模式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商标申请、延续所需时间较长,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保护要求完全不符。在具体的保护实践工作中,甚至于出现了非遗商标抢先注册等不良行为,这类行为的存在,同样也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不良影响。为此,国内相关部门可考虑建立非遗商标注册的绿色通道,并针对非遗项目商标申请的内容,完善相关的商标注册工作机制,为非遗项目的商标申请配置专门的工作人员,并将其申请工作放在优先位置,借此来降低非遗项目申请所需的审查期及公告期,做到以最快的速度完成非遗项目的商标申请、延续工作,确保非遗项目的保护能够长期持续下去。除此之外,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也为非遗项目商标的注册、延续提供了技术方面的支撑,相关部门可以借助网络、人工智能技术,组建一个安全且完善的非遗项目在线商标申请系统,将之前商标申请工作中需要审核的资料经过编程之后,交由人工智能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发布到公告栏上,这对于及时完成非遗项目商标申请工作有着重要价值。
我国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种类和数量上来看,多样性是最为显著的特征,但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的分类却无法完全满足非遗项目商标注册分类的要求,间接影响到非遗项目商标保护模式的作用发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法规需要做出进一步完善。在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体系中,将专门用于非遗项目商标注册的法律条款加入其中,以此针对那些无法使用普适性商标申请分类的法规的非遗项目商标申请进行补充,最终实现将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纳入到商标保护模式下。除此之外,从商标的尼斯分类看来,出现了非遗项目注册成为特定类型的商标,其他的注册者将之注册为其它类型产品上的问题。这就需要在现行商标法做出进一步完善,明确在非遗项目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其他第三方不允许将之注册成为其他类型的产品,借此来进一步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层次。
我国劳动人民经过长时间的社会实践,逐渐创造出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换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劳动人民长期社会实践的智慧结晶,但这也带来商标注册不确定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明确地对商标排他性及专有性做出了规定,同时非遗项目的商标注册人,需要具备商标注册所需的权益或者代理资格。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注册权利人主体的确定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自身的不确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或者是第三方力量,就需要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明确某个特定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申请注册人主体。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可以尝试借鉴他国的一些先进的做法,尝试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者是成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对特定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主体进行确定,从而完善非遗项目商标注册申请人机制。
由于商标注册自身的显著性要求和非遗项目的名称通用性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想要在申请非遗项目商标的同时,不损害其显著性特征,可以通过组合商标建立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针对我国龙门农民画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以将具备地域特色的龙门农民画绘画技巧进行合理表达,并借助组合和示意的方式提升整个非遗项目名称的辨识程度和显著性,能够做到在强化龙门农民画非遗项目辨识度的前提下,为商标注册提供相应的便利,更好地将普通的农民画和龙门农民画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区分。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增加图案或者是三维的立体标志,建立组合商标以此来进一步强化非遗项目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模式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中应用较为普遍的一种方式。但由于受到商标固有排他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放性之间冲突等各种缺陷的影响,导致该种保护模式无法全面发挥作用。相关部门需要在完善商标申请人制度的前提下,建立非遗项目商标绿色注册通道,并在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制度的同时,重视非遗项目组合商标的建立,进一步完善非遗项目商标权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