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宋金时期女真人家庭观念与治政特色

2022-07-20 01:43
北方论丛 2022年4期
关键词:女真观念家庭

王 耘

文中所述女真家庭指的是通常意义上“同居共财以婚姻为基础的血亲或拟制血亲的社会组织”,血缘与婚姻是家庭存在的纽带。家庭观念来自成员自身认知及具体家事的处理,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身份确立、财产分配与继承、对外事务的决策与掌控等。史料文献中常出现的“国俗”或“旧俗”也蕴含着女真人的家庭观念。在金初建国时家庭观念渗入国家政治权力,同时也反作用于金初政治。本文在梳理传世及石刻文献记载的嫡庶、长幼、年长异居等家庭观念中,思考与金代政治的内在关联,进而理解金代早期治政方略中“以家为国”的特色。

一、嫡庶长幼观念影响下的权与利

女真早期家庭为一夫多妻制,“无论贵贱,人有数妻”。到海陵天德二年(1150年),从制度上规定“庶官许求次室二人,百姓亦许置妾”。一夫多妻就会有正室、侧(次)室之分。《金史》记载,昭祖正妻徒单氏;次室达胡末,乌萨扎部人,次室高丽人;景祖正妻为唐括氏,次室为契丹人注思灰、温迪痕氏;世祖正妻拏懒氏,次室徒单氏、仆散室、术虎氏、乌古论氏。正室、次室名分有差,如对一字王正妻加封为正从一品王妃,次室则封为王夫人。章宗时降王妃为王夫人,次室则降为孺人。这一制度不仅规定了妻的政治身份高于妾,律法还规定妻妾名分地位是不可颠倒的,“以妻为妾者,徒二年。各还正之”。

嫡庶也是皇位继承、宗室联姻等重大政事人选的主要标准。女真皇室有“后不娶庶族”的规定,从而确保正妻在姻亲关系中的显赫身份。海陵为宗干庶子,“自以其母大氏与徒单嫡妾之分,心常不安”。及弑熙宗登基后,只能将嫡母徒单氏与生母大氏“俱尊为皇太后”,却无法更改生母的次室地位。世宗上台,也常以庶出身份讥讽海陵,曾与大臣评论海陵:“恐上京宗室起而图之,故不问疏近,并徙之南。岂非以汉光武、宋康王之疏庶得继大统,故有是心。过虑若此,何其谬也!”

世宗特别强调家庭成员的嫡庶有别,大加赞赏庶子为嫡母尽孝的行为,听说契丹人移剌余里妻死后庶子能遵守庐墓三年之制,决定赐钱五百贯作为奖励,同时“令县官积钱于市,以示县民,然后给之,以为孝子之劝”。结合世宗在位期间大力提倡女真传统的复兴,不难看出官方嘉奖的不仅仅是孝子孝行,更有恢复女真人家庭嫡庶传统的圣意。

女真家庭中正室与次室的差异同样引起宋代使臣的关注,如洪皓在《松漠纪闻》中有“殴妻致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以其侧室多,恐正室妒忌。”金世宗时期宋使范成大也注意到女真家庭的多妻制,他在《揽辔录》中这样记述:“宫多内宠,其最贵者有元德淑丽温恭慧明等十妃。臣下亦娶数妻,多少视官品,以先后聘为序,民惟得一妻。”正室侧室有别,决定了后代的嫡庶之分。对于女真早期家庭的嫡庶观念是否分明,研究者的认识完全不同。有的认为女真早期家庭妻妾不分,兄弟关系平等,嫡庶观念不重;有的则指出女真在建国前,就确定了所谓正室、次室及生子年长即异居的制度。按照女真习俗,正室所生才具有继承父亲基业的权利。可见,金初皇权争夺中的立嫡原则并非效法汉人礼制,而是女真家庭嫡庶有别观念的反映。如宗干在太祖诸子中虽为长子,但因裴满为次室,因此他并没有继承皇位的资格,最后在宗翰的建议下立太祖嫡孙合剌为储嗣,宗峻虽为太祖第二子,由于母为显贵唐括氏,因此是“诸子最嫡”者。作为宗峻长子的合剌就成为立嫡原则的最好选择,元代史官因此赞许 “宗翰请立熙宗……其义正,其理直矣”。可见,在家庭成员地位及身份确认中,嫡庶是首要原则,长幼在其次。如世宗年间突合速诸子分财争袭而致贫穷,世宗直接裁定“次室子岂当受封邪?”遂以嫡妻长子袭。

女真家庭还有幼子主父母业的习惯,石鲁妻徒单氏生乌古廼和乌古出,乌古出好酗酒,徒单氏和乌古廼一道杀死乌古出,从而引起部人的不满:“此子性如此,在国俗当主父母之业,奈何杀之?”幼子守产,兄终弟及,这是传统女真家庭长幼观念的表现。不过这一观念仅限于嫡亲兄弟,庶出兄弟是无份的。如石鲁抢掠来的妻子所生跋黑,虽为幼子,却没有继承石鲁夫妇财产的权利。这种建立在嫡庶长幼观念下的财产和权利分配方式,极易在女真家庭内部产生矛盾。跋黑与其侄即乌古廼之子劾里钵相争,以及后来金熙宗、海陵王和金世宗对皇位继承权的争夺,都可以视为这种观念影响下的产物。

有研究表明幼子守产是游牧民族典型的家庭制度。突厥人的家庭由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组成。子女长大后,除留最小的儿子继承家业以外,其他子女一般另外建立帐篷居住,建立起自己的家庭。古代回鹘人家庭也由父母和幼子组成。蒙古人也有幼子守产的习俗。而女真家庭中以幼子主父母业的观念似乎也同样带有浓厚的草原特色。

二、社会变迁中的异居分财与聚种而处

生女直之俗,生子年长即异居。景祖九子,元配唐括氏生劾者、世祖、劾孙、肃宗、穆宗。及当异居,景祖曰:“劾者柔和,可治家务。劾里钵有器量智识,何事不成。劾孙亦柔善人耳。”乃命劾者与世祖同居,劾孙与肃宗同居。这表明年长异居的分配权由父系家长景祖掌控,由于劾者与世祖个性有差,依据幼子守产原则,居长的劾者则负责家务,世祖则继承家庭对外的主导事务。可见,女真早期家庭成员的地位及权利可以通过内外事务的分工来确定。当然在析居异财中也有由长子分配的案例,出身于上京显贵的术虎筠寿,在弟兄异居分财时说:“季弟通贵,无俟分财。其弟战殁,其孤当恤。弱弟早失怙恃,尤可哀者”。按照兄弟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财产分配,而他自己只取白玉帽环一双。由于析居分财,导致家庭成员有限,劳动力不足,造成一些女真家庭贫困。世宗时期乌古论元忠曰:“彼方之人,以所得之地为家,虽兄弟不同处,故贫者众。”参政粘割斡特剌曰:“旧时兄弟虽析,犹相聚种,今则不然。”为解决这一问题,大定二十年(1181年)就有世宗鼓励女真“猛安谋克人户,兄弟亲属若各随所分土,与汉人错居,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农作时令相助济,此亦劝相之道也”。为杜绝不肖子孙在异居后破赀产,卖田宅,世宗诏令:“自今官民祖先亡没,子孙不得分割居第,止以嫡幼主之,毋致鬻卖。”

金后期猛安谋克衰落,女真家庭异居分财传统的弊端日益显现。随着蒙古势力南下,汉人家庭同居共财,有助于凝聚亲族力量共同对抗战乱,女真人的小家庭传统在时代大势下难以长久,旧有家庭观念不得不改变,聚族而居,刻石叙族谱逐渐成为女真家庭新风尚,也推动着金元之际北方宗族势力的形成。美国人类学家孔迈隆(Myron L. Cohen)认为“北方地区提供了另外一个分析宗族的资源和亲属群体凝聚力的视角”。他甚至以元代华北的宗族为例,总结了北方宗族存在的两个面向:基于血缘关系的固定系谱模式和更强调社会经济条件的联合模式。其实这两方面的视角无疑带有浓厚的女真特色。在蒙元统一后,这种以血缘为重的嫡庶长幼观念和以异居保聚为基础的经济联合就成为北方家庭的主要特征。

三、内外有别的家庭观念与制度建构

汉人遵从儒家礼仪,家庭观念中十分强调“男女之别”,特别要利用内外的空间观念对这种差别进行限制,以此表明大部分时间里男女是不应该出现在一起的,必须在一起时就要避免任何身体上的接触。司马光在《居家杂仪》中就详细阐释《礼记》“内则”篇把男女分隔开的规矩:“凡为宫室,必辨内外,深宫固门。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室,不共厕。男治外事,女治内事。……铃下苍头,但主通内外之言,传至内外之物,毋得辄升堂事,入庖厨。”另外,司马光还直接、粗暴地把上述原则概况为:“女子十年不出,恒居内也。”朱熹在解释一首诗时写道:“言男子正位乎外,为国家之主。故有知则能立国。妇人以无非无仪为善,无所事哲。”

以近侍局的设立为例,这一机构本为宣宗迁汴后强化皇权的产物。金末汉人刘祁认为“近侍之权尤重……大抵视宰执台部官皆若外人,而所谓腹心则此局也”。他认为近侍是皇权内官,与宰执台部的外官界限分明,属于宣宗最重要的宫内职事官。可事实上金代官制虽承自辽宋,不过为了方便管理,常常随事置官,机构与职官常有“旁见侧出之弊”,如皇帝近卫的职官,可分属卫尉司、宣徽院或刑部各官提举,制度混乱难辨内外。宣宗设立的近侍局地位特殊,其官员职权比其他官署的同级官员大,官品也优于常秩。如至宁元年女真策论进士一甲第一名完颜素兰,官正七品监察御史,宣宗“擢为近侍局直长”近侍局直长为正八品,以正七品之御史改任正八品近侍局直长亦为“擢”,可见其优于常秩。金末近侍局长官提点大多由宗室出身的高官兼任,如完颜自撒之弟承立(庆山奴),贞祐初以正四品的武卫军副都指挥使兼此官;完颜匡以正三品签书枢密院事兼任之,确实带有内官意味。

需要附带说明的是金初沿用宋制设有内侍局掌宫中事,有令二员,从八品,掌正位閤门之禁。由于内侍局职官的品秩较低,不足以“升用内侍局御直、内直有年劳者”,所以金初曾有授内侍御直以外官称号的规定。章宗时还“以参用外官失防微之道,乃创寄禄官名,以专任之,既足以酬其劳,而无侵官之弊”。这一条记录反映出内侍寄禄官的创置,不仅提高了内侍官的品秩地位,利于奖励“有年劳者”,更重要的是免授予内侍官以外官实职,明确内外之别,防止内官预政。

上述的文献记录虽然零散,但仍能从女真旧俗的碎片中看到其有别于汉人的,重嫡爱幼、倾向于析居分财的小家庭、不以血缘婚姻来区分内外等家庭观念。在权力更迭、利益分配和制度建设中女真人则将家庭观念迁移到政治生活中,早期国家初兴,制度未全,“以家为国”的治政方略最易得到女真内部的拥护。随着金代统治范围的扩大,女真人的家庭观念与辽宋原有制度间就会发生冲突,既要维系女真地位,又要获得汉地社会支持的现实,推动女真贵族的制度革新,从而在行政治理中,呈现出因事设职、因时而变的特点。金初治政方略中“以家为国”的特色,也许能成为探究女真人迅速崛起的新思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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