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佳
(河南警察学院 指挥战术系,河南 郑州 450046)
北魏作为一统北方中原的少数民族王朝,与南朝对立发展。动荡的社会环境却也蕴藏生机,佛教在此时深深根植于两方水土。一时间,僧尼成群,寺院遍地,佛教组织成为一支谁也不能漠视的社会力量。北魏时期作为佛教在中国发展的黄金时代,兴盛程度大大超过了同一时期的南方诸朝。这时统治者出于管理佛教的需求,加大了对僧团的管控力度,僧官制度也伴之而生。
白文固先生与谢重光先生所合著的《中国僧官制度史》[1],是中国内地首次全面系统研究古代僧官制度的著作,其中对北魏僧官制度的建立背景、职权划分都做了较为系统的梳理。谢重光先生后期单独所著的《中古佛教僧官制度和社会生活》[2],也从佛教中国化的角度,将中古时期的政治框架、经济结构与社会背景的变化作为切入点,阐述了僧官制度产生的原因,分析僧官制度在佛教发展下的构建,并全面地表述了僧官制度在这一时期的历史动态面貌,是当下学术界比较少见的记录中国古代在佛教传入后的管理通史。本文一方面采纳了前人对僧官制度研究的优秀成果,另一方面也对其有待商榷之处做了进一步的考察。而且,学界对僧官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隋唐之后,对南北朝重视不够。关于北魏佛教发展的盛况,正史及诸僧史均有详细完整的记载,但僧官制度的发展脉络、机构特点仍缺乏梳理。因此,本文在《魏书》的基础上,加以僧俗文献中关于北魏僧官的零散资料进行参校。通过对北魏僧官制度的考察,并以此为切入点挖掘僧官制度的发展、特点,对于僧官制度的研究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继西晋短暂统一之后,国家再度分裂,此时的战乱与苦难更是佛教兴盛的催化剂,促使僧尼人数激增,佛教势力迅速发展。面对这一境况,如何管理好庞大的僧团就成为重中之重。对此封建政府和僧团自身都实施了一些初步的举措,用以规范僧团的治理。
我国最早的僧官出现于四、五世纪之交,在东晋政权中首先出现了僧官官职的设置。南朝梁代的《高僧传》和唐代释道宣的《续高僧传》中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线索,在《续高僧传》中可查信息是僧人僧迁:
迁深穷理窟,特招敷述……中兴荆邺,正位僧端。职任期月,道风飚举,恂恂七众,不肃而成。昔晋氏始置僧司,迄兹四代,求之备业,罕有斯焉,自后探索幽求,经诰盘结,皆针盲起废,怡然从政。[3]214
文中记载僧迁富于才学,被梁武帝首任僧司,正位“僧端”,即僧人担任的主要僧官。僧迁在任职期间道风飚举,持戒严谨,没有过多严肃的施教却达到了整治僧团的效果,可见僧迁在僧团中具有极高的威望。传中明确地提出“晋氏始置僧司”,直至梁代,由此可见“僧司”并非汉、魏沙门所属的以礼宾为主责的鸿胪寺,而是指在晋代僧官制度中,中央专门设置的泛称为僧司的僧务官职。
随着两晋之际势力的扩大,僧人的行为需要戒律来规范,僧团的利益更需要建立规章制度来保障。在面对如何建构治理机制上,许多僧团都大量翻译律典、完善戒律体系,为实现僧团自治而努力。其中以佛图澄的两位弟子道安、竺僧朗以及师从道安的慧远所建立的僧团影响最大。道安不仅是著名的佛学家,更是影响深远的僧团领袖。他师承佛图澄、收徒庐山慧远,根据当时佛教的现实情况自创僧尼规范。庐山慧远是继其师道安之后东晋中后期南方佛教的领袖人物。慧远继承其师遗志,制定“远规”,创立庐山僧团,一生行迹都包含着他个人深刻的戒律思想。在慧远的领导下,僧团“皆端整有风序”[4]211。竺僧朗作为佛图澄的弟子,同样在对僧团的管理方面卓有成效。《水经注》中称:“沙门竺僧朗,少事佛图澄,硕学渊通,尤明气纬。”[5]209他的领导成为一时楷模,各割据政权的最高统治者如苻坚、慕容德、姚兴等对竺僧朗都很尊敬,竞相招致。在道武帝拓跋珪平定中山时,就听说沙门僧朗与其徒隐于泰山,“帝遣使致书,以缯、素、旃罽、银钵为礼”[6]3030,可见泰山僧团风气整肃,在北魏初期已经广具影响力。
这一时期佛教领袖们创立的僧尼规范,在僧团内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行政命令意味。但在封建社会世俗政权高于教权的情况下,统治者不可能容许教团完全自治,必然会把教团控制在政权之下。因此,上述封建统治者和僧团领袖的做法都是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对僧团进行管理和控制。但都因时局震荡、制度短暂,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而北魏僧官制度就是在两者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演变,伴随着封建官府和僧团自身的不断尝试,总结僧俗两界教团控制的经验,从而形成更加完备的僧官制度。
据现存史料所知,我国的僧官出现于东晋之时,僧官制度创制于北魏道武帝。道武帝时期,初设监福曹为中央一级僧务机构,此系北魏僧官制度之肇始。经文成帝改道人统为沙门统,终由孝文帝改名为昭玄寺,同时增设副职都维那。北魏僧官机构历经多次变革,不仅仅是单纯易名的问题,而是伴随着佛教势力在境内的扩张,僧尼数量增长速度超出当局者的掌控,庞大的教团不得不面临调整,需要更加严密的管理体系,来适应僧团扩大、僧务渐繁的趋势。
皇始年间,北魏初设监福曹,专管全国佛教僧侣之事,这是北魏最早的僧官机构。太武帝崇拜黄老佛教,在行军过程中对僧人道士礼遇有加,每遇佛教寺庙都专门敬拜。直至皇始年间首任赵郡高僧法果为道人统,北魏独具特色的僧官制度开始形成。“初,皇始中,赵郡有沙门法果,诫行精至,开演法籍。太祖闻其名,诏以礼征赴京师。后以为道人统,绾摄僧徒”[6]3030。北魏的第一任僧官法果,开启了境内僧人参政的先河,也助长了沙门尽敬君主的作风。在法果管理全国僧众之后,道武帝创立了监福曹,专设为僧务机构。因为北魏初期只设立了一名中央僧官,所以僧人出任道人统的历史,就是监福曹这一机构运转的全部内容。
根据文献记载,出任道人统的还有法达。《高僧传》卷十一中玄高的传记这样提道:“有沙门法达,为伪国僧正,钦高日久,未获受业。”[4]413伪国是慧皎站在梁朝的立场上对北魏的称法,僧正也是南方对中央僧官的称呼,可见法达也曾任过道人统。
道人统的设立是北魏僧官制度的第一阶段,也可以看作是初创阶段。这时仅设道人统一名为中央僧官而管理全国僧众,于地方并无机构也无下设僧官。文成帝和平年间,北魏很快进入了其僧官制度的第二阶段,改道人统为沙门统,主管僧人称“沙门都统”。《释老志》中对于它的更名有着详细记载:“和平初,师贤卒,昙曜代之,更名沙门统。”[6]3030
师贤的僧官官职几经变动。《魏书》中记载文成帝复佛后再度请其出山,并亲自为他剃发,下诏“师贤仍为道人统”,恢复其沙门身份。宣布师贤恢复最高僧官官职,仍旧主持北魏僧务。由此可知在太武帝禁佛、灭佛之前,师贤已经是北魏的道人统。和平年间,文成帝改道人统为沙门统。在师贤去世后,“沙门统”由昙曜接任。昙曜也是北魏僧官史中的重要人物,他历经文成、献文、孝文三帝,被皇帝奉为师父,与当局者关系亲密。昙曜在仕途上平步青云,由其主导改革的僧务机构更是使北魏僧官体系步入了正轨。
僧官制度的第三阶段以昭玄寺的确立为标志,主要表现为僧官体系的完备和机构的独立。昭玄寺是由监福曹易名而来:“先是,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6]3030这条记载说明了机构名称的改变,由“监福曹”改为“昭玄寺”。目前所见史料中监福曹改为昭玄寺的具体设立时间已经难以确定,学术界普遍存在两个看法:一是昭玄寺设立于文成帝时期,二是设立于孝文帝时期(1)任继愈认为是在文成帝复兴佛法时改监福曹为昭玄寺,谢重光认为在文成帝时期昙曜代师贤任主官时,监福曹一并改名为昭玄寺。汤用彤亦依据《魏书》记载,将昭玄寺易名改革时间明确定于孝文帝时期。参见任继愈:《中国佛教史》(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0页;谢重光:《中古佛教僧官制度和社会生活》,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56页;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25页。。本文根据前人研究以及史料记载,大致将这一变化定为孝文帝时期,理由如下:首先,《释老志》在孝文帝时期第一次具体记录了全国的寺院、僧尼数量,“四方诸寺六千四百七十八,僧尼七万七千二百五十八人”[6]3039,这一巨大的数据是文成帝复佛之后的翻倍,说明此时的北魏境内佛教的迅速发展,客观情况要求孝文帝配备更加完善的管理机构。其次,《魏书》卷一百一十三《官氏志》载:“自太祖至高祖初,内外百官屡有减置,或事出当时,未为常目。”[6]2983这说明北魏自道武帝到孝文帝时期,官名时有变动,这时僧官机构易名符合常规官制改革。也可理解为由于初设机构存世时间过于短暂,并没有形成有规模且固定的组织体系。最后,孝文帝在“太和十七年,诏立《僧制》四十七条”[6]3039,侧面说明配合管理机构的相应制度也已出台。昭玄寺是中央一级的僧官机构,相较之前的独立僧官道人统更为完善。孝文帝时期出现昙曜、僧显、僧义等高僧相继主持该机构,可见其机构名称、职能已经趋于稳定。
孝文帝改革之后的僧官制度,其具体的官员配置、职权范围和机构设置都有了很大的变化。不仅在职人员由先前的一人增至多人,也开始出现副职都维那。据《释老志》中所载,沙门统有一副职“都维那”帮助“沙门统”统领全国僧众。“都维那”为昭玄寺的副职,作为仅次于沙门统的僧官,是梵汉对译得到的名称,也可译作“授事”“知事”。在《广弘明集》孝文帝敕任僧显的诏书中,同时任命了皇舅寺的僧义:“皇舅寺法师僧义。行恭神畅温聪谨正,业懋道优用膺副翼,可都维那以光贤徒。”[7]237因僧义品行谦恭、做事谨慎公正,加之修行上卓有成就,被孝文帝敕任为都维那。僧暹、僧频任职都维那见于《释老志》中高肇弹劾僧曹的奏章中,“而都维那僧暹、僧频等,进违成旨,退乖内法,肆意任情,奏求逼召”[6]3024,先不论僧曹贪冒违法的罪证,从上文中可知两人在被大臣举报时称为都维那,而且奏折中所述僧暹、僧频均担任此官职,僧务管理机构中同时任命了两位副职,可见随着僧团扩大、僧务增多,从最初仅设沙门统统摄僧众,到后来副职都已经增设至两人。任过此职位的还有名僧惠猛,《释老志》记载,“世宗以来至武定末,沙门知名者,有惠猛……并见重于当世”[6]3047,而其墓志上刻录“魏故昭玄沙门都维那法师惠猛之墓志铭”[8]507,可知惠猛任职应在宣武帝至孝静帝时代(490—539),昭玄寺的中央都维那也可以称为昭玄沙门都维那,其名称上的小异,应也是为了与州、郡、县乃至寺院的维那相区别。
昭玄寺的出现及完善起到了充实机构、加强僧官职权的作用,使僧官制度权责平均、正职和副手各司其职。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机构在易名背后所附带的内容,是僧团日益扩大的现状与僧官制度不完善之间的矛盾。
北魏僧官任职表
北魏僧官制度的机构沿革、人员增减、政策变迁等历程,使其形成了机构设置完备、皇帝直接敕任、管理简朴化等特点。僧官制度运行内容作为核心部分,经历了魏初草创,多由皇帝直接敕任僧官,后因僧团扩大、僧务繁多,机构改制并配备至地方,构建出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元化僧务体系。
随着北魏境内佛教的全面勃兴,僧官制度呈现出日趋完备的态势。首先是中央僧官机构——昭玄寺的设置,“沙门统”为中央正职,“都维那”为副职。《隋书》中对北齐的僧官制度有全面记载,因北齐多依前代之法,官职设置承袭魏制,可从卷二十七《百官志》中同时考察北魏僧官机构设置:“昭玄寺掌诸佛教,置大统一人,统一人,都维那三人,亦置功曹、主簿员,以管诸州郡县沙门曹。”[9]758北齐依旧沿用昭玄系统,名称和人数虽与北魏有所差异,但整体架构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北齐继承了北魏的僧务配置,对佛教的管理依旧以昭玄寺为中心,沙门大统掌理全国事务,又增设了功曹、主簿等办公人员,负责协助中央僧官处理日常事务,以及管控地方僧官。北魏地方行政单位是州、郡、县,下设州维那、郡维那、县维那。孝文帝延兴二年(472)的诏书中提道:“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赍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6]3043当时僧人“巡民教化”的风气很盛,以致需要特别下诏,从事巡行教化的僧人在外要带有都维那、州镇维那出具的“文移”和“印牒”,就是当时僧人的证明文件,然后才能自由行动。这条诏书不仅提到地方的州镇维那,更从侧面说明了僧尼活动的条件和管理程序。由于僧尼众多,政府规定“其在畿郡,送付本曹”,僧尼“然后听行,违者加罪”。由此可见,在孝文帝执政初期就已经在各州镇都设置“维那”之职。
在寺院经济的管控诏令中也出现了“郡维那”“县维那”:“若输五百石入京仓者,授本郡维那,其无本郡者,授以外郡;粟入外州郡仓七百石者,京仓三百石者,授县维那。”[6]2943据《官氏志》,在魏末孝庄帝(507—531)颁布卖官入粟制度之时,僧官官职已经按照地方等级高低明码标价、一一对应,州、郡、县的沙门曹分别设有副职。由此可见,地方僧官制度贴合北魏地方行政体制,其具体表现为设州(镇)级—郡级—寺级的三级体系。僧官制度“纵向”延伸,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且组织严密的僧官系统,标志着北魏佛教管理人员的配备齐全和日臻完备。
北魏僧官系统按照俗官行政制度层层设立,形成了从中央昭玄寺到地方州、郡、县各级僧曹的直属体系。这样一套健全的僧官体系,也辅之以比较定型的任免办法。就僧官任免来说,视官职高低、时期而有不同的情况。北魏朝廷“备有官署,以断僧务”,可以证明北魏僧官已经是常设职官。北魏的僧官任免情况分为两个阶段,前期为监福曹时期,这时的北魏王朝初建,僧官的设置只限于中央皇帝的个别任免。因为僧官概由皇帝敕任,所以人数很少,任职僧人均为在僧团中有威望的高僧大德。至于地方,却因为政局混乱、佛教并未在全国普及等原因没有设置管辖僧官。基层寺院的管理者为寺主,这时也并没有纳入整个北魏官吏系统中,管理范围只限于所在寺院。所以在僧官制度草创的北魏前期,涉及任命的主要官职是中央僧官道人统,且都由皇帝直接任命。
僧官由皇帝任命,具有官方身份,但任期并无严格的限制。从北魏开朝至灭亡所担任的中央僧官中,大多是直到去世才卸任官职,并被皇帝授予封号爵位。如北魏第一任僧官法果,历经两代君主,终生任职后被封为“老寿将军、赵胡灵公”。而在太武帝灭佛后接任的师贤,在任职期间去世后由昙曜接任,其间也有因故罢任或者主动辞职的僧人,也可证明北魏的僧官制度并没有固定的任期。
随着政局的稳定,不仅僧官“官职屡有增置”,中央僧官机构也易名为昭玄寺,并具备了更加完备的职能。昭玄寺的主要僧官仍旧由皇帝直接任免,但这时的中央僧务机构比前期的监福曹多配备了副职,到后期甚至增至两位。无论是都统还是都维那,都归属于皇权的严控之中。但值得注意的是,次级僧官的选派与升降交由沙门统全权负责。昭玄寺任免官员有很大的自主权,不仅有权力对下级进行提拔和任免,同时昭玄寺制定的规章制度一旦下发到各级僧官机构,各州、郡、县的沙门曹必须严格执行,否则昭玄寺有权对州以下的各级僧官予以降级或者解职。
北魏居于代北之时疆域尚小,故一开始就有国家级的僧官。道人统由统治者任命的名僧大德出任,不仅作为王朝政权和佛教界的沟通中介,更是全国重大佛教活动的主持者。担任过道人统的法果、法达以及师贤均备受崇奉,统治者既尽量予以利用,又很注意加以控制,他们直接受命于皇帝,但不曾配备副职、属员等。后期创设监福曹,其僧官称为沙门统,也由皇帝直接任命,但其下并没有副职。这时统治者只创立了单一的僧务机构,僧官机构也不在政府机构序列之中。因当时北魏尚处于初步统一阶段,僧务较为简单,所以监福曹的职官设置简朴。
机构更名昭玄寺后,由于中央僧官的特殊地位,一手包揽了所有僧务。昭玄寺对于次级僧官是直接任命的,甚至还包括了对违律僧人的惩处管理。北魏僧务机构的廉洁只能依靠于僧官个人的素质与操守,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极容易受到僧官个人喜恶、外部环境的影响。
从僧官制度初创起,统治者就大力扶持、利用佛教,给予它承诺和特权,同时又对其进行严密的防范和管制,北魏除太武帝短暂灭佛外,其余统治者都热衷于佛教的信仰和事业。北魏僧官的权力与同时期的南朝相比,甚至与后代愈加严管的形势相较,都可以称为中古时代僧官权力的巅峰。一方面,昭玄寺在权属上只听命于皇帝,不隶属于其他官署,政令传达方式单一。但权限极大,甚至还曾涉及对道教的管理,都可见昭玄寺的权势极盛。另一方面,僧官被赋予了巨大而广泛的权力,却没有监察机构对其权力进行约束。因其管理流程的简朴直接,致使后期僧官制度的管理逐渐松散,才引发了僧官人才的流失,僧团管理积弊太深的境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