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闫晶晶 唐姗姗
检察机关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避免重大安全风险发生,组织公开听证增强司法透明度及司法公信力,是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部署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工作的体现
2021年4月,贵州省罗甸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罗甸县城区内多个路段的多处盲道缺失、毁损;盲道拐弯及尽头处未按要求铺设提示砖、盲道与路口衔接处未设置缓坡;部分盲道建设未避开树木、电线杆等障碍物;其中两处盲道上还压有配电箱、消防栓等危险物品。
罗甸县检察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罗甸县住房建设部门对城区内道路无障碍设施(盲道)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并于2021年5月20日向罗甸县住建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部门及时对城区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保障残障人士出行安全。
住建部门迅速行动起来,2021年7月19日即回复称部分路段已整改完毕,部分路段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整改,另有部分路段正陆续安排整改中,预计8月10日前整改完毕。
贵州省罗甸县检察院对涉案盲道调查取证
在预计整改完毕日期前后,办案检察官两次来到现场,实地跟进监督。“我们发现城区河滨路等主要通行路段的问题盲道仍未得到整改。”办案检察官梁正华说。
随后,罗甸县检察院再次发函致住建部门。“复函承诺的日期到了之后,我们联合县残联走访,听取部分盲人群众意见,并再次对问题盲道进行现场勘查。”梁正华告诉记者,通过这次的现场勘查发现,部分问题盲道仍未得到有效整改。
2021年10月13日,经层报贵州省检察院审批同意,罗甸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确认罗甸县住建部门对辖区内多处盲道缺失、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罗甸县住建部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对城区内问题盲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视障群体的出行安全。
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罗甸县住建部门表示已在积极整改,申请延期开庭,随后致函罗甸县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衡量是否起诉,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对此,罗甸县检察院联合县残联就住建部门履职情况、问题盲道整改效果、是否符合撤回起诉条件等问题举行公开听证,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行政机关代表、盲人代表参加。
听证会上,听证员及盲人代表对罗甸县住建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5条主干道盲道进行整改予以认可,但认为城区内仍有10余条问题盲道未能得到全面整改,残疾人出行交通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实现,不符合撤回起诉条件。
今年5月10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罗甸县住建部门对该县城区内仍未整改的8条盲道35处问题两个月内整改完毕。
同时,罗甸县检察院结合个案办理,与县残联、住建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在残疾人权益保障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实施办法》,从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协同协作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合力,从源头上筑牢残疾人权益保护机制。
声音
方燕(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盲道建设问题影响了残疾人交通安全,侵害了残疾人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贵州省罗甸县检察院在办理盲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中,积极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全程跟进监督确保建议落实及问题整改,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避免重大安全风险发生,组织公开听证增强司法透明度及司法公信力,是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部署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工作的体现,也是公益诉讼检察“等”外领域探索的体现,为健全完善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实践依据。
公益诉讼相关规定呈碎片化分布,缺乏全面性、整体性、系统性,理解和适用也缺乏统一认识。推进公益诉讼立法,应及时完善相关单行法,适时推进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统筹公益诉讼立法条文,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明确诉讼主体、调查取证、司法鉴定等规范,实现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系统化、结构化、专业化。
建议检察机关推进相关单行法单设、增设公益诉讼条款;对《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结合实践不断完善修订办案规则;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合调研,及时修改和完善公益诉讼司法解释,适时对地方立法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填补法律空白;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确保法律规定的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公益诉讼法专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