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润鑫 高振华 刘娟 张健龙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近年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人数逐年大幅增长,已成为社会关注度最高的考试之一。作为研招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每年有大量的考生通过调剂被录取(约占总录取人数的三分之一),调剂机制运行的合理与否也受到社会的极高的关注。在研招过程中,调剂机制基本完成了赋予它的协调教育资源匹配的任务,但也催生了一系列质疑,如“是否应保护一志愿”“是否应允许校内调剂”“排序的公平性”等问题。因此,本分旨在分析现行调剂机制的内在运行逻辑和关涉要素,尝试指出造成这些问题关键因素。
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实施程序中,各高校、各专业的硕士招生计划是预先确定的,但考生在初试报名选择上是自由的(虽然只能选择一个志愿),大多数情况下,初试中各高校(甚至是大部分专业)不能自行设置报名条件,考生只需满足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即可自由选择目标院校和专业。由于招生的单向选择机制和考生意愿,少数优质教育资源势必遭遇大量报名者的竞争,淘汰者众多,而相对普通的院校或专业缺乏吸引力,甚至无人问津。作为自由市场的首要原则,“看不见的手”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优胜劣汰,但作为社会平等的道德要求,很多较为弱势的院校、专业与生源迟迟无法匹配,甚至造成教育资源浪费。
为了补偿自由竞争的缺陷,国家设计了两种政策工具来应对这种“应试市场”失灵的情况,用“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其一是“国家线”机制,即为硕士研究生招生体系设置了总体底线,有效避免了冷门资源被任意瓜分的可能性。其二是“调剂”机制,这是剩余教育资源的二次分配,其制度框架为:由国家搭建一个公开平台,公开暂时剩余的教育资源,由考生再次选择和竞争,该过程重复若干次,直至尽量分配完原定的教育资源(招生计划)。
现行调剂选拔的制度规定:(1)未达到第一志愿招生单位复试分数线或录取要求的考生,若达到其他地区或招生单位的复试分数线,可以申请调剂到满足条件的其他招生单位,报考与第一志愿单位相同或相近的专业。(2)只要成绩达到第一志愿在一区分数线并符合招生单位报考条件,就可以在一区、二区之间自由调剂;如果考生初试成绩位于国家一区分数线与二区分数线之间,允许在二区内部自由调剂。(3)考生允许同时填报三个调剂志愿,若调剂志愿未被招生单位接收,一段时间后自动解锁,仍可继续填报其他调剂志愿。
不难发现,现行调剂选拔制度的特征就是“权利优先、兼顾公平”:只要考生被证明优秀,就能优先享有资源的选择权;只要时间安排得当,考生既可参加多个招生单位的复试,也可通过多家招生单位的复试,从而避免过度竞争造成的不必要浪费。
可以看出,研考的调剂机制与“平行志愿机制”有相同的逻辑:竞争者依据某种可量化的标准确定优先选择权,并通过多个志愿进行充分匹配,最终达到平衡点。但是,现实中的研考并未照搬争议较少、可操作性较强的平行志愿机制,而是使用了更为复杂的调剂机制,是因为硕士研究生选拔将一种独特的考察方法——“个性化考察”——融入其中。要理解调剂机制的内在运行逻辑,需要充分厘清“个性化考察”的概念。
在研招制度中,考生在报名阶段必须确定的一系列信息,这些信息由考生本人根据自身情况在报名时填写,包括报考的学校(一所)、报考的专业(一个)、报考学习方式等,我们将这些信息统称为“一志愿”,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学校”和“专业”两项信息,因为学校和专业被赋予了一定的权限自主考查考生,只有当考生确定这两项信息,他们所接受的考查项目才可以确定(这两项信息会对考生接受的考察内容产生影响)。即考生根据其“一志愿”被分配了不同的考察,我们称其为“个性化考察”。
显然,个性化考察分两个层次:
(1)在专业层面:选择不同专业的考生所接受的考察项目不同,应契合其所学专业的要求。
(2)在高校层面:选择不同高校的考生,即使选择相同的专业,其接受的考察项目也可能不同,还要契合高校的特性要求。
SPF级BALB/c雌性小鼠,4~6周龄,购自湖南斯莱克景达实验动物有限公司,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号 SCXK(湘 )2013‐0004,动 物 合 格 证 号43004700025656。动物自购买之日起,在光暗周期为12 h/12 h环境中适应性喂养5 d,自由获取食物与水。
为不同专业设置个性化的考查有利于选拔出符合该专业培养目标的考生,这也是以“培养目的”确定“考查方式”的通用做法,即“考察目的”与“考察方式”的统一,既合乎理性和逻辑、也符合经验和常识。但是高校层次的个性化却明显不同,高校层次的个性化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对于某一特定专业领域的考查,各高校可以有不同的认知和倾向,并有权根据这种不同的认知和倾向去选择更契合的考生,即择优选拔的价值可以是“多元”的,基于这种认识,制度赋予了高校个性化考察的权利。
根据现行机制,高校层面的个性化考察主要有三个特点:(1)报考条件个性化,国家允许招生单位拥有一定自主权来审查考生的“非考试性因素”,例如考生本人的前置学历、综合素质、学术水平、道德水平等“硬件”指标。但出于机会公平的考量,这种权力往往受限,考生通常满足全国统一的报考条件即可报名。(2)初试科目个性化,高校可以有条件地自行设置初试科目。研考的初试科目分为“统一命题”和“自命题”两类,由国家主持的统一命题科目共24 门,高校可以在招生专业目录规定的框架内自由选择统一命题或自命题的科目组合,其结果可能导致考生初试科目的差异化显著。(3)复试个性化,考生除了参加初试外还要参加高校组织的复试考察,复试命题完全由高校自主确定,形式多样。
个性化考察对于一志愿考生招录起到了一定作用,基本达到了其制度目标,但是其问题在调剂过程中集中显现。我们认为在现行调剂机制中主要存在两种困境,其一是“排序困境”,其二是“权利困境”。调剂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质疑均由这两种困境所致,而个性化考察是造成这两种困境的根源。
“排序困境”来源于考试招生领域的核心概念:“可排序性”。考试选拔依据量化的分数,但分数的高低排序需要公平、正义的选拔原则作为终极依据。在此,我们首先提出研考初试分数具备可排序性的两个公平原则:
第一、考生考试科目完全相同,此为“程序一致”原则,该原则理性自明,无法想象考试科目不同的考生可以通过各自的分数排序。
第二、考试科目完全相同时,考生还应具备同等的“预设应试背景”,即考试主持方对考生预先提供对等的信息,此为“条件平等”原则。例如,报考A、B 两个学校、相同专业的两名考生,假设他们初试科目完全相同(此为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况),同时申请调剂至学校C,那么他们似乎满足可排序的条件,只需按成绩高低排序。然而,问题在于A、B 两个学校为考生建立的“预设应试背景”不同,比如两所学校的复试难易程度、复试比例等各不相同,而考生可以在初试前获知关于复试的“预设信息”,这个“预设信息”是A、B 两校分别提供的特定的信息。此时,我们不能确定不同形式复试的后置存在不会考生初试分数的产生影响,事实上,我们应当承认这种影响的存在,所有考生都是在有限时间内准备两场考试(初试和复试),而关于复试的“预设信息”的差异可能会对考生初试备考行为产生影响(备考行为直接关涉分数的获取),并且这种影响实际上是程序“强制”施加给考生的,最终导致两名考生即使初试科目相同,但由于被强制赋予的初始条件上的不平等,以致分数的可排序性存疑。我们认为这种不平等是蕴含于机制中的隐晦而深刻的不平等,应当引起重视。
乍一看这种制度类似高考,高考通过文理分科或者选科组合划定不同类别的扇区,但区别在于,高考设置的是扇区组(由不同的科目组合或文理组合确定的固定竞争区域),而研考在逻辑上设置的是不可再分的基本扇区(其机制设置导致每一个高校都可能一个“扇区”)。这也是“平行志愿机制”可适用于高考、而不能适用于研考的原因:一方面高考的扇区组内所有考生满足可排序的两个公平原则,可实行细化排序,择优录取,另一方面,高考设置的扇区组数少,加之合理化的匹配设计(教育资源与生源的一致性设计),使得组内教育资源和生源是基本平衡的,平行志愿可以在不打破扇区边界的前提下,仅在扇区内部就完成大部分教育资源的合理化分配。但是,研考区分了过多的扇区,尽管扇区内部可排序,但这些扇区中教育资源和生源的适配度较差,只能通过额外的机制——调剂程序——打通各个扇区,营造生源的流动性。但流动性一旦产生、不同扇区的考生过度混合,就产生了考生之间的排序困境,因为将这些可能初试科目不同、也可能初试科目相同但是“预设应试背景”不同的考生通过初试成绩排序,违背了可排序性的公平原则。这些考生如何排序,显然成为现行调剂机制中的一个困难问题,因为既不能忽视这些初试分数而构建一种新的、与之无关的排序原则(由于初试成绩是最终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能毫无顾虑地使用这些分数(由于分数不可排序),使调剂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走向一种“两难”:这个制度既允许一部分考生通过可排序的竞争,确定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权,又允许另一部分考生因为程序差异和条件差异,难以依据公平的可排序性原则确定优先权。
近年来教育部陆续出台规章制度试图突破这种两难困境,为考生流动设置了相对固定的路径,比如“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等”[1]规定,体现制度对公平的重视,但是“模糊地带”仍然存在,对“相近”情况下的排序问题和“预设应试背景”不同的固有机制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只能通过一种处于机制之外的、不甚协调人为的手段进行调节(赋权高校自主选拔),而这种机制显然难以达到原初“程序一致”和“条件平等”的公平状态。
研招考试是国家制度层面的人才选拔机制,本质上是国家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被选择的人拥有了获取有限的教育资源权力,这里我们用“权力”,而不用“权利”,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唯有“录取者”才有实际获取公共教育资源的。因此,我们认为这种分配的权力完全归属公权力所有,而招生过程中的自主权利、自由权利等,均为公权力赋予,而非天然存在。
研招制度一方面基于“自由意志”赋予了考生充分的自由选择权,既体现为一志愿选择的自由,也体现为调剂选择的自由;另一方面基于“个性化”的“择优意志”赋予了高校“个性化考察”权,既体现为初试自主命题权和复试自主考察权,也体现为针对调剂选拔“模糊地带”的自主遴选权。但是各方权利的赋予在研招实践中产生了系列矛盾,直接关涉研考调剂机制中的两个社会热点问题:“是否应当保护一志愿”和是否允许“优先校内调剂”。
我们先澄清这两个概念:“保护一志愿”是指一志愿考生有高于调剂考生的录取优先权,反之指两者平权。“优先校内调剂”是指,校内跨相似专业调剂的考生有高于跨校调剂考生的录取优先权,反之指两者平权。目前,是否应“保护一志愿”的问题仍处于争论之中,社会倾向于认可“保护一志愿”,而“优先校内调剂”虽然被制度明令禁止,但仍有众多支持者。
制度想兼顾这些基于意志的权利,但这在实践中往往产生困难。“保护一志愿”倾向于满足高校的个性化考察权利和意志,并认为考生的在“一志愿”中彰显的意志位于调剂选择中彰显的意志之上,因此权利优先,试图建立一种基于“一志愿约定”的权利优先结构。而禁止“优先校内调剂”本质上是对“保护一志愿”的限制条件,即对一志愿的保护,必须体现为同时保护一志愿中“报考专业”和“报考学校”两项信息,而仅保护“报考学校”一项是不行的。这种限制条件虽然保障了调剂考生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权,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既否认了高校“个性化考察”权,又颠覆了考生基于一志愿约定的权利优先结构。
同时这种基于意志和“约定”的赋权模式也值得反思:
对高校而言,忽略高校的实力空谈高校的意志或许也是片面的,实力较弱的高校可能并没有什么意志,它们反而希望模仿实力强的高校,比起履行自己的意志,它们可能更倾向于认同实力更强高校的意志,毕竟选拔的目的是择优,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优”可能没有那么多个性化的要素。而对考生而言,考生既想获得自由选择的权利,又想获得一志愿的优先权力,这不取决于哪种权利更合理,而取决于哪种权利对他们的现实处境更有利。
我们认为,“保护一志愿”和“校内调剂”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讨论是极其正常的,因为你无论保护哪一方的权利,总有另一方的权利受损,制度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之间产生了机制上的对立。
综上所述:排序困境的本质就在于“个性化考察”与“公平竞争框架”的矛盾:既需要根据不同院校和考生的现实条件实行多元化的考察,又需要扩大竞争框架以使教育资源和生源充分匹配,但这样做也可能妨碍任何竞争选拔所必需的一致、平等的“可排序性”原则。权利困境来源于各方权利之间的对立冲突,制度既赋予了高校个性化考察的权力,却又否定了高校充分履行这种个性化的权利,既认同考生一志愿优先的权利优先结构,又在一定程度上认为这种权利优先结构损害了自由。
一个运行合理的机制应倾向于追求逻辑和内容的统一,而不是陷入自相矛盾的陷阱,任何体制机制都有其缺陷,有些缺陷是技术上的,可以通过改进技术而修正,但有些是需要深层次反思的结构性难题。显然,在追求自由权利和公平竞争的道路上,我们经历了艰难而复杂的探索,而在这种不懈的探索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对制度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