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柱 李广宇
【摘 要】文章首先介绍数字藏品的含义,描述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藏品版权保护与交易中的应用,其次从开展NFT数字藏品版权保护研究的重要性方面论述NFT数字藏品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政策层面和数字藏品IP价值评估层面给出做好数字藏品版权管理的合理建议,并结合具体的数字藏品侵权案例,介绍法院的侵权判别标准和理论探索,有效探索数字藏品版权保护领域存在的空白。
【关 键 词】数字藏品;版权保护;IP价值评估
【作者单位】刘玉柱,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李广宇,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示范”(2019YFB1406500)课题一“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字版权保护和服务全国协同新模式”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230.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2.11.009
2021年以来,艺术界和产业界对数字藏品的关注度急速升温。根据ForeChain研究团队推出的《全球数字藏品交易市场月报》(2022年4月),2021年,全球数字藏品市场爆发,并迅速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境外市场2021全年NFT总交易量超过660万笔,总交易额接近340万以太币。近几年,数字藏品广泛流行,主要技术原因是其借助区块链的非同质化通证(或称非同质化代币,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以下简称 NFT)交易方式,改变了传统的线上数字内容作品版权保护与交易模式。
由于数字藏品NFT交易方式流行不过两年,为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业界需要前瞻性研判相关问题,特别是数字藏品版权保护和价值评估方法,为今后数字藏品的规范管理提供支持。
一、 NFT数字藏品的概念
1.NFT技术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原理
目前,数字藏品包括虚拟头像、摄影作品、数字美术图像、动画、矢量图形、短视频、数字音乐、虚拟宠物、游戏装备、3D模型等,且种类随着应用场景和技术的更迭不断增加。数字藏品的流行得益于区块链平台NFT在数字版权保护和交易方面的技术优势。NFT技术能够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支持的原因之一是其能够为每一个数字藏品在区块链平台赋予全球唯一的数字标识,具有不可复制、不可伪造、不可对等互换及不可拆分等特点。数字藏品资产通过区块链化过程变为NFT,此后就可以在区块链平台上流通,任何人都可以对其进行访问、交易和溯源。
2.NFT数字藏品的分类
NFT的基础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又称为分布式账本, 由于其具有不可篡改、可溯源留痕、公开透明的特点,因此将其应用于数字作品版权保护和交易活动中,能够有效解决数字版权的确权、用权、维权等难题,实现数字作品管理的共建、共治、共享。数字藏品在区块链平台以NFT的形式进行交易,被称为非同质代币化或者非同质通证化,业界又称为“铸造”或“上链”。NFT本質上是一张权益凭证,该凭证指向有交易价值的特定数字藏品。
目前,网络上的数字藏品,根据创作过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辅助创作的原创作品;另一类是对传统物理载体上创作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之后产生的复制件。根据版权属性,可将NFT数字藏品分为资产型和权利型两种样态:资产型NFT数字藏品是指各种实物或数字化资产的数字藏品,比如蚂蚁链粉丝粒与敦煌美术研究院开发的《幸运飞天》;权利型NFT数字藏品是指持有人拥有或享有使用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比如持有人拥有表演活动的入场资格等。 目前,文学艺术领域的资产型NFT是当下NFT数字藏品最常见的样态。
二、NFT数字藏品著作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只有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一般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独立创作,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学界对作品的认定分版权体系与作者权体系,二者对第一要求(独创性的最低标准是创作者独立完成)基本相同,但对第二个条件在判断标准上存在差异性。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版权体系是判例法系,其判断标准主要为权利人在独立创作的基础上,是否付出了劳动。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投入劳动必须具备少量的创造性。英国对劳动的要求更宽松,认为只要作者为作品的创作付出了劳动,就可以享有著作权。以德国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是大陆法系,对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相对严格。德国的著作权法认为,作品不仅要反映作者的个性,还要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明确反对著作权仅产生于劳动,作品若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必须要反映作者的人格。在我国学术界,不同学者从不同立场出发,得出了不同观点。有的学者主张学习美国法,要求“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有的学者主张学习德国法则,认为作品既要体现作者个性,又要具有创作高度;还有部分学者持综合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的观点,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既要反映作者个性,又要有一定的创造性。本文认为,就NFT作品而言,其判断标准应以大陆法系为准,否则门槛太低,大量同质化、几乎没有创作价值的数字藏品被列入NFT,就失去了NFT存在的意义。
一些人将数字藏品NFT全球标识的唯一性与其独创性混为一谈。实际上,数字藏品是否具备独创性取决于其上链前的内容有没有独创性,而数字藏品的全球唯一标识只是一种区块链技术程序或操作方法,著作权法不保护上链的技术程序或操作。因此,数字藏品的著作权一般归属于上链前作品的作者。
三、NFT数字藏品发行渠道
1.NFT数字藏品发行渠道分类
目前国内发行的数字藏品,从区块链技术上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蚂蚁链的鲸探和腾讯链的幻核为代表的联盟链,这类平台比较注重合规管理,发行和流通过程均不与虚拟货币挂钩,并未开放私人创作,发行产品也以收藏为主。另一类是以NFT中国(NFTCN)为代表的垂直交易市场平台,采用以太坊侧链,且开放创作权限,同时以定价、拍卖、盲盒等多种模式发行数字藏品,但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除了上架自有平台,NFT中国还会将作品同步到OpenSea等海外几个最大的NFT市场。
从发行主体看,数字藏品NFT交易平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数字藏品权利人运营的发行平台,另一类是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 当下,在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上买售NFT数字藏品是NFT数字藏品交易的主流模式。例如,前述的蚂蚁链粉丝粒为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该平台是支付宝内置的NFT交易和展示平台,主要目的是通过NFT技术让敦煌文化被更多人认识、了解。一方面,敦煌IP以NFT为新载体,让敦煌传统文化不再是少数人才能接触的“阳春白雪”,而能够借助区块链技术“飞入寻常百姓家”。另一方面,NFT艺术借助敦煌文化IP的大众影响力快速传播,中华文化几千年历史沉淀的丰富文化底蕴,也为NFT艺术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2.区块链平台数字藏品销售的清晰性和安全性
根据区块链平台数字藏品出售数量,可将交易方式分为仅交易一个作品和交易这个作品的多个副本。 如果用户购买了单个数字藏品,那么这件数字藏品就是全球唯一的。如果平台支持用户购买一件数字藏品的多个副本,那么平台管理人员需要限定这件数字藏品能够出售的最多数量。用户购买一件数字藏品的多个副本都是同一个数字藏品,不区分原件和复制件。显然,数字藏品以多个副本出售会降低该作品的市场价值,所以为了最大限度保留作品的稀缺性价值,对于美术、摄影作品等视觉艺术作品,买卖双方偏好进行唯一作品交易,以获取最高的收藏价值。对于一些听觉艺术或者综合性艺术作品,出售方常常限量发售,以获得最高的销售收入。 在确定交易价格方面,卖家可以选择竞价拍卖或预先设定价格,也可以设置基础出售价格加浮动价格。有的平台还允许卖家设定二次销售,即在该数字藏品售出之后,此作品下一次流转时,初始卖家能够获得后续销售价款的一定比例收入。
区块链平台数字藏品的销售流程可以用智能合约来规范。目前,大部分数字藏品NFT交易平台采用基于以太网ERC-721标准(ERC-721标准由Axiom Zen的技术总监Dieter Shirley在2017年9月提出,它是一种非同质化代币智能合约标准接口)的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是由底层代码构成的可被自动执行的程序。作品上链时,用户一般需要通过数字钱包支付一定服务费。对买家来说,当其在区块链平台发现自己感兴趣的数字藏品之后,通过区块链数字钱包支付定价和服务费用,即刻成为该数字藏品的权利人。由于智能合约具有依据触发条件自动执行合约代码的特点,因此,区块链能够自动生成该数字藏品新的所有者信息。这些数字藏品的销售流程都是自动执行的,无须人干预,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可以看出,区块链NFT交易模式能够使数字藏品权利人在实现作品版权保护和交易方面有更强的客观性与便捷性。
四、NFT数字藏品版权侵权行为分析
当前,我国NFT市场面临技术不成熟、市场不规范、价值不清晰、监管政策有待明确等一系列风险和挑战,还存在以数字藏品为噱头进行的投机、炒作、欺诈甚至是非法集资等行为。
NFT数字藏品版权保护的前提是清晰认识其权利组成。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具体内容总体上分为两类: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NFT作品的发表权,一般指持有人将未发表的艺术品上传区块链平台公之于众的权利,具有一次性的特点。NFT作品的署名权,赋予作者能够在区块链平台上标注所有者的信息或其他内容,表明其身份的权利,区块链上的即时权属信息变更发挥了公示的效用。作者也可以选择不行使署名权,但区块链唯一标识符是必须赋予的。由于区块链及NFT作品天然具备一旦形成不可更改,甚至不能删除的特点,因此作者的修改权是天然受保护的。同样,由于区块链技术具有上述特点, NFT作品完整权也同样受到区块链技术的天然保护,这是NFT作品相较于传统艺术作品的优势所在。
数字藏品著作财产权主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由于NFT作品在区块链平台具有全球唯一标识,因此区块链优势使得其复制权能够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在未得到NFT作品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NFT作品上传至几个区块链,获得多个NFT,属于侵权行为。此外,权利人出售数字藏品后,线下实体店在未得到NFT作品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出售作品的复制品,也属于侵权行为。NFT作品上链后,其信息便会固定在区块链上,一般任何人都可以访问。因此,NFT作品的展览权天然受到保护。
数字藏品因其具有相当的创造性,应与传统艺术品一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利益的驱动下,数字藏品侵权案件相继出现。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数字藏品的直接侵权,指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直接进行著作权法禁止的行为。在NFT侵权案件中,常见的直接侵权形式是“非原作者声称自己是作品的作者”或者“复制品冒充原作品”。数字藏品的间接侵权,指因向NFT著作权直接侵权人提供技术或服务等辅助行为而承担的责任。数字藏品的间接侵权主体主要为NFT区块链交易平台。目前,NFT区块链交易平台对数字藏品上链大多没有实质审查程序,一旦数字藏品完成上链,就一直存在于区块链上。如果发生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最好的维权途径就是通知区块链NFT交易平台下架和删除数字藏品。间接侵权通常采用过错原则,若NFT铸造平台和交易平台僅为用户提供区块链技术或交易服务,没有主观过错,就不构成侵权。
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任何人都可以将他人作品进行NFT铸造,NFT铸造平台也不会实质审查上传者是否是该件数字藏品的原始创作者或权利人,因此,会出现一些人将盗版作品上传到区块链平台的行为。目前,区块链平台一般不能识别该平台以外的作品归属。和传统版权登记一样,数字藏品上链前的版权权属判定只能根据提交的材料和登记后公众的反馈情况判断。
司法对侵权认定,一般采取“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规则。一方面是接触,指被控侵权人曾接触过权利人作品。另一方面是实质性相似,指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实质相似。由于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接触NFT数字藏品,因此,司法判别是否侵权,主要看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当存在模仿现有NFT作品的情况,侵权判断就比较复杂。
五、加强NFT数字藏品版权管理的建议
1.加快制定数字藏品管理的法规文件
针对NFT,国家已出台了一些管理措施。2021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宣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再一次强调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目前还没有关于NFT数字藏品比较具体和全面的管理措施,国外也鲜有成熟的管理办法可供借鉴。相关部门应组织知识产权、数字出版、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专家深入研究,借鉴国外运营数字藏品的经验和教训,在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数字藏品的管理办法。随着 NFT的推广和流行,未来监管部门将会介入NFT的铸造、发行、销售、流转全过程,NFT的法律性质、交易方式、监督主体、监督方式将逐步明确。
2.加强NFT数字藏品平台监管的法规、标准和技术研发工作
由于区块链技术拥有去中心化、加密交易的匿名性等特点,区块链交易平台无法有效追踪侵权人的真实身份,监管机构监管困难。目前,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缺乏有效监管,用户上传侵权、非法内容或其他破坏性内容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业界亟须建立一套约束NFT数字内容作品平台的技术和管理标准,赋予NFT数字藏品平台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3.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推广区块链技术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施以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费用高、缺乏透明度、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作者将著作权授予集体管理组织的意愿不强。新的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大的权利,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数字藏品种类多,著作权交易行为活跃。若将区块链技术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藏品版权保护和交易联盟链,就可以降低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成本,更好地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数字版权行业的健康发展。
4.鼓励我国出版企业应用NFT开展数字版权的保护和交易
数字藏品版权保护和交易时间不长,需要一线数字出版企业大胆探索,研发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区块链版权保护技术,总结先进的数字版权商业模式,为整个版权行业提供借鉴。在2022年世界读书日,北京长江新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收获》杂志、成都时代出版社等机构纷纷推出自己的NFT数字藏品。其中,《收获》推出名为“无界”的文学类数字藏品盲盒。该数字藏品盲盒中包含梁晓声等八位作家的作品(如图1),每位作家发行两款数字藏品:一款是静态数字藏品——一张印着新颖设计的书封以及作者手写签名的图片,供读者“开盲”收集;另一款是动态数字藏品,附有作者原声音频与视频特效,供读者开展合成活动。
5.开展数字藏品IP价值评估标准的研究
数字藏品出现盗版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缺乏数字藏品IP价值评估标准,缺乏完善的全国数字藏品统一交易市场。特别是一些恶意炒作的行为,致使数字藏品价格虚高,用户不愿购买,有的用户甚至无处购买。自2021年以来,NFT数字藏品交易引爆世界版权市场,其动辄数百万元或数千万元的价格,令许多人感到不解和惊讶。数字藏品的价值评估引起各方的关注。目前,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关村区块链产业联盟数字藏品行业促进委员会都在积极开展数字藏品系列标准的编制工作。其中,NFT数字藏品版权价值评估标准是当前最重要的标准。NFT数字藏品是一个正在不断进化的新型数字版权生态,其具有艺术多样性、低流动性、市场格局快速改变等特点,这让NFT数字藏品的估值变得十分复杂。随着NFT数字藏品市场的演进,影响NFT数字藏品价值的各种因素也在迅速变化和发展。决定NFT数字藏品价值的因素很多,且不确定性很大,做好数字藏品的价值评估工作,有利于完善数字藏品交易市场,建立数字藏品版权保护体系。
6.加强NFT数字藏品侵权审判实践探索
由于NFT数字藏品是一种新兴的数字版权形态,因此在法律适用上还存在空白,目前仅存在个别可借鉴的例子。例如,2022年4月下旬,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某科技公司侵害某知名艺术家创作的“胖虎”系列数字藏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该案被称为“中国NFT第一案”。原告A公司享有“胖虎”系列数字藏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在被告B公司经营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与A公司拥有的数字藏品完全一致的“胖虎”数字藏品。杭州互联网法院在该案的审批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条款,认为被告B公司不能仅凭“通知-删除”义务等理由免除侵权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审理结论中,系统论述了数字藏品的性质、数字藏品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平台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内容,并形成了相应的审查标准。此案的审理也给业界带来了一些启示。一是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承担更多的审查注意义务。随着数字出版业商业模式创新,网络侵权行为也愈发复杂,司法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加强“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的判决标准。二是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本质上是一项权益凭证。当用户将原作品上传至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将原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时,实质上是给原作品标记一个凭证,这一凭证记录原作品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未来每一次的流转信息,并不意味着数字藏品版权的转移。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法律规制数字藏品及其平台,因此这一案例对我国数字藏品的法律意义不言而喻。司法有必要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较成熟的判决标准,为其他新型数字版权形态产品的版权保护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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