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瑶 王国保
面对严峻的污染现状和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国际上签署了多个多边协定,例如《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和《水俣公约》等,它们都是旨在最大程度的减少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其中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欧盟(EC)合作建立全球土壤伙伴关系(GSP),旨在改善对整个地球有限土壤资源的治理。GSP各成员国均可参与到可持续土壤管理和恢复的实际行动中,并保证为世界提供健康和多产的土壤;可持续土壤管理自愿原则(VGSSM)的任务是通过实际行动来应对和预防土壤污染威胁,实施可持续土壤管理并最大限度的减少和控制污染威胁。VGSSM鼓励成员国之间实施或加强有利于可持续土壤管理的包容性法规以防止和最大限度的减少土壤中污染物的积累,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不仅如此,VGSSM还致力于识别和修复已污染土壤,防止将受污染土壤用于食品和饲料生产,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并提出相应建议和措施;此外,国际上还有针对化肥使用、农药使用、抗生素使用等相关组织以加强动植物健康、农业生产和人类健康的管理;食品法典也作为国家立法的基础,极大程度的促进了国际食品贸易的安全与质量。这些国际公约的订立也是各国立法保护受污染土壤的重要参考。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在极大程度上推动了土壤污染的永续利用,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公众健康有长久意义。
该法指出土壤污染的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应当由国家建立土壤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职责,全民参与,发挥保护土壤和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
不仅如此,为了加强受污染地块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我国还相应的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针对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建设用地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防治对地块及周边环境的二次污染。每个中国公民都要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人,发挥起保护土壤不受污染和对受污染土壤进行治理的责任,做到人人参与,携手并进保护地球家园。
除国家层面外,各省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也积极开展“土壤健康行动”。其中浙江省通过实施“土壤健康體检、障碍土壤治理、土壤生态修复、健康土壤培育”四大行动,率先创建了健康土壤培育和保护利用的新格局。
广东省作为矿产大省,由于矿产开发带来的重金属污染等问题进而导致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严重。面对这一困境,广东省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广东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旨在通过开展调查、推进源头防控、实行耕地分类管理、管控建设用地污染风险、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推进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和提升监管支撑能力等重大工程,并同步配套一系列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与宣传,从源头控制土壤与地下水污染,保障土壤环境安全。
此外,广东作为耕地大省,耕地利用情况不容乐观,存在着中低产田占比高、耕地土壤酸化、农业碳中和难能问题。制定土壤健康管理和农业绿色发展等相关政策显得十分重要。为此,广东积极探索出种养循环的新路子,实现农业绿色发展。积极发放补贴并吸纳先进污染治理模式的经验,在广东省惠州市推广“畜禽粪肥-冬种马铃薯”的种养结合型生态农业模式,相关专业团队在农田土壤中采取植物稳定—植物萃取—植物阻隔的修复模式,为土壤安全管理,农业绿色发展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