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的刑法规制目标、原则及治理对策

2022-07-10 13:49王崇兵
西部学刊 2022年11期
关键词:治理对策互联网金融

摘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目前已成为经济犯罪领域中一个较为典型的类别,该类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破坏性极强,给国家的金融、经济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财产安全带了极大的影响。运用刑法对互联网金融的刑事风险进行规制时,应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在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活动时,应坚持罪行法定原则、二次违法性原则及谦抑性原则。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预警平台、加强合作形成案防联合机制、加强司法专业化、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并推广典型案例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治理。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刑法原则;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11-0111-04

在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极具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给刑事立法与规制带来了挑战,甚至有些违法犯罪行为会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旗号来躲避监管与处罚。由于立法具有时间滞后性的特征,在运用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时也会发生不恰当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活力与主观能动性,甚至有可能抑制合法合规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的创新发展,因此,探索利用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带来的刑事风险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遵循的原则、实现路径等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刑法规制的目标

运用刑法对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进行规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经济环境的安全稳定。刑法规制要成为保护合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以及预防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要手段,其目标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面:一是投资人层面,要达到保障大众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二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层面,要达到保障并鼓励合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正常发展的目标;三是社会层面,要达到防范打击金融风险,保障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的目标。

(一)保障大众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的网络金融发展可以说是“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态势。作为一种新兴的创新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可以弥补传统金融资金资源垄断的缺陷,有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难题,拓宽了其通过正规方式融资的渠道,也为广大人民带来了实惠和便利。但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在普惠大众的同时,拥有相关知识的犯罪分子以合法企业的名义,打出“金融创新”的旗帜,游走于金融创新与法律政策监管之间的边沿,给人民群众和中小企业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有着巨大的经济社会危害性。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对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规制时要将大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置于首位,依法处罚那些利用互联网金融创新名义实施金融犯罪的不法分子,让其付出巨大成本,从心理上感到畏惧,从而不能、不敢、不愿再从事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互联网金融创新沿着合法合规、健康发展的方向前行。

(二)保障并鼓励合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正常发展

运用刑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的目的在于维护良好的经济环境,使经济稳定繁荣发展,而不是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所以,对网络金融服务行为犯罪的构成客观要件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能设定过分严格,一旦网络金融立法过度复杂和严格,将会出现互联网金融主体出于畏罪心理不敢创新,安于现状。网络金融这种富有创造性的经营模式的产生,对金融行业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能够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变革,促使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发展的同时增强创新意识,更好地提升服务水平。所以要重视网络金融的巨大创新作用,在利用刑法规定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加以限制的同时,要谨记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不能过早过度干预互联网金融活动,否则就会矫枉过正,阻滞金融创新与发展。

(三)防范消除金融风险,保障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发展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专业技术和传统金融活动的结合,相比于传统金融领域的刑事犯罪来说,互联网领域的金融犯罪具有更为明显的隐蔽性、复杂性和广泛性等特点,会给误入犯罪圈套的广大投资者及企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与健康发展,也有演变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在经济领域,虽然刑法是打击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最强大的法律力量,不过由于刑法的滞后性,无法应对目前大量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种种风险,亟须建立起完善而科学的规制体系。同时,在依靠刑法对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犯罪进行管理过程中,应注意区分于一般的互联网创新模式与民间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既要保护正常经济秩序与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金融参与者开展网络融资行为的积极性,防范重大金融风险,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安全稳定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刑法规制的原则

任何重大事项的执行都需要原则的指引,确定了原则就会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在对网络金融犯罪风险进行刑法规制时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二次违法性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一)坚持罪行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包括: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以及禁止不定期刑。在对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进行刑法规制时,首先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避免泛刑主义思潮抬头。某种互联网金融活动在法律上并未规定属于刑事犯罪,不得依据相同法条进行类推解释。法益保障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所以在没有具体法益被侵犯的情形下,不能以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由,把一定的行为规定或者认定为犯罪。所以,在规范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事司法流程中,需要秉持理性控制的宗旨,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行为的实质,确定具体的法律依据,对于是否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犯罪加以严格划分,对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活动和正常经营活动,要严格将其剔除出刑法打击的范畴,对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经营活动,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持二次违法性原则

二次违法性原则是指:当一个行为只有既触犯了民事、行政诉讼等基本前置法,同时又触犯刑事法的时候才构成犯罪。只有互联网金融活动被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典等前置法律规范认定为违法时,才能追究相关互联网金融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坚持二次违法性原则基于以下两个原因:首先,按照刑事“立罪至后”的逻辑原则,只有当前置的民事、行政法律以及其他的规定对于存在重大社会危害的网络金融活动及其所产生的巨大社会风险进行司法规制而明显无力时,刑事才可以作为最后手段启动。第二,因为金融市场产品具有复杂性,网络金融机构的管理存在着较强的专业性、复杂性,这也决定了动用刑法规制这种专业的领域时,在较大程度上需要依赖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和具备专业化的金融机构的稽核技能和风险判断标准。在相关前置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初步判断之后或者与有关行政部门同时介入,是运用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恰当时机。超越了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前置法,过早介入会导致刑法运用不恰当。贯彻二次违法性原则,就意味着对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经济犯罪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应进行严厉的刑事打击,追究有关主体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有关机关尚未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为做出违法性判断时,即使是该活动已涉及犯罪,刑法也不能提前介入,这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

(三)坚持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指出刑法介入、干涉干预社会生活应当以保障权利和增加个人自由为目的,不应过多干涉社会活动,体现在对刑罚的分配上,也就是对刑罚干预力度的控制。新生事物形成和发展的道路永远都是弯曲蜿蜒而且布满了坎坷的,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是如此。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游离在法律边缘的情况,因此刑法应发挥引导作用,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予以正确的指导与帮助,不加区分地利用刑法去打击和遏制是不具备科学性的。要根据金融市场自身的特点,根据犯罪的特点,确定刑事部门规制互联网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合理限度,适当引导使之朝着健康稳定并且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方向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的治理对策

为了治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我们应该转变思路,探索新的治理模式和方法,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局面,充分利用大数据齐心协力共同治理互联网金融犯罪。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预警平台

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广泛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犯罪活动的全过程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因此,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测预警就显得尤为重要,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对企业被处罚记录、资金变动等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在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与整合的基础上,进而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模型,对相关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做出预警报告,筛选出可能存在的金融犯罪行为,对之进行预警并将线索报送公安机关,这样可以及时止损,大大减少上当受骗的人数。此类监测预警平台既可以为商业合作提供信息咨询,使广大投资者对有关企业有更多了解信息的渠道,也可以扩大行政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经济违法犯罪的线索来源,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二)加强合作,形成案防联合机制

首先,在公安机关内部不同警种之间要形成针对治理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合作关系,例如通过加强网络巡查、利用公安技术侦查手段等,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犯罪动向,及时打击该类犯罪。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同配合治理互联网金融犯罪,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突破传统金融犯罪的地理限制,涉及范围广,单靠某一地方的公安机关很难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全面打击,因此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可以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信息库,利用大数据将该类案件进行整合汇总,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都可进库查询相关信息,以此突破各地公安机关的地域局限性,达到互通有无、联合行动的目的。

通过联席会议、专家顾问等方式互通情报信息,加强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稽查等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加强信息披露,突破信息壁垒,及早发现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苗头,将其扼杀于萌芽状态,最大程度降低群众损失,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于已造成损失的案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提高其犯罪成本,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经济秩序。在发现涉及互联网金融犯罪活动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反应,对有关资金账户进行监控,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在适当时候要商请银行冻结其账户,对犯罪嫌疑人的资金流进行深度挖掘,加大对涉案财产的追缴力度,尽力挽回广大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以避免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加强司法专业化并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由于互联网金融犯罪是传统金融犯罪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犯罪分子既掌握传统金融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还有互联网技术的加持,所以违法犯罪活动表现出较高的专业化程度。所以,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仅要依靠金融以及互联网技术领域等具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士,还要提升司法人员办理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专业化水平,从而科学地界定案件事实、管辖以及证据认定等程序性问题。当诉讼争议的具体问题专业性较强或审判人员无法掌握时,司法机关可依托高等院校、银行以及相关研究机构,选取权威的专家学者,成立互联网金融专家学者信息库,向其咨询并寻求专业支持,以准确、有效地处理有关问题。

(四)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并推广典型案例

制定法雖然有着系统全面、逻辑严谨、结构科学合理等优势,但由于犯罪形势的日新月异,而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较为滞后,这样便呈现出了相应的缺陷,即缺少周延性、具体化性、灵活性等,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这类复杂多变的新兴刑事案件,法律法规的上述局限尤为明显。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犯罪领域,应根据犯罪形势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弥补因法律的滞后性而导致的有关犯罪行为不被法律追究或者适用法律不适时的情况出现,以达到依法及时规制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的目的,避免出现适用刑法过于严格或者放纵犯罪的情况出现。由于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多集中发生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所以这些地区的审判人员办理了许多新型互联网金融犯罪,吸取了许多经验教训,并总结出了成功的案例。经济欠发达地区相对来说互联网金融犯罪少发,司法人员缺少相关经验,办理互联网金融案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通过总结典型案件并发布指导案例,可以使经济欠发达地区司法人员能够学习有关审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前沿理论及相关法律条文,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从而依法、高效地办理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避免出现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充满了问题与挑战,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高科技性、便捷性、广泛性,使得在运用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时充满了挑战,稍有不慎就会抑制合规合法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进行,或是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的繁荣稳定。因此在运用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的刑事风险时要明确目标,首先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大众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的繁荣稳定。其次是保障并鼓励合法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正常发展,采取合法的途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加以有效规制,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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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玉玺.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政策及原则——金融抑制视角[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

作者简介:王崇兵(1998—),男,汉族,陕西渭南人,单位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侦查。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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