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林
日前,记者从本溪市自然资源局获悉,《本溪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将于7月1日起实施。《条例》要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修复、损害担责的原则,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分级保护。
《条例》规定,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林草、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内山体实行分级保护,即根据区域位置、生态功能、文化价值、城市景观、公园绿地等要素,将保护山体划分为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或边界标识,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自然资源部门对山体周边的开发建设实行规划控制,开发建设应当与周围山体景观、自然风貌相协调。
《条例》明确,中心城区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实行“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山体修复治理方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责任单位按照山体修复治理方案施工,并会同林草、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条例》要求,建立山体保护工作责任制与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山体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和山体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山体保护协调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破坏中心城区山体的违法行为。
《条例》强调,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性质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进行建设的,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出占用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擅自移动、损毁山体保护标志或边界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管理部门恢复山体保护标志或边界标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违反条例进行毁林开荒、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和植被毁坏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侵占山体的行为。对于举报属实的,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