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联合下发《辽宁省一般湿地的确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辽宁省一般湿地管理办法(暂行)》,就一般湿地认定以及进一步强化全省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进行部署。
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但不包括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一般湿地则是指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据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国土“三调”数据显示,辽宁省湿地面积为429.67万亩,其中沿海滩涂207.08万亩、内陆滩涂130.11万亩、沼泽地86.76万亩、沼泽草地5.69万亩。
根据《标准》,在全省满足以下其一条件的湿地均可确认为一般湿地:面积小于5000公顷,符合湿地特征,具有较强生态功能或水文学作用的单块湿地或多块湿地复合体;市级行政区域内湿地类型的典型代表或特有类型的湿地;作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的湿地;2000只以上的多种或单种种群总数1‰的水鸟繁殖、越冬、迁徙停歇的湿地;集中分布着具有代表性、稀有性或区域特色植物群落的湿地;具有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历史文化、生态旅游价值的湿地。
辽宁省提出,要健全湿地分级管理体系,积极推进一般湿地名录公布工作。一般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由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确定,并经组织湿地保护专家论证评估,经公示期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因自然因素湿地面积发生变化,湿地类型发生变化,湿地主管部门发生变化,湿地生态功能丧失且不可恢复和修复的,可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