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凤军,吴 鹏
(1.吉林省公安厅,吉林 长春 130051;2.长春市公安局,吉林 长春 130000)
近年来,我国吸食滥用“笑气”的新闻和案例已屡见不鲜,然而对于“笑气”滥用危害及违法犯罪的认识和应对却是力不从心,成为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一个难题。“笑气”,其正式名称为一氧化二氮,别名也叫氧化亚氮,广泛应用于医疗麻醉、电子工业、食品工业、压力包装、航空航天等行业领域。因直接将其吸入体内后,吸食人会不由自主地发出笑声,并有“短暂兴奋状态”,故称其为“笑气”。[1]我国于2015年将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列号为2561。
如今在我国,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笑气”也被直接拿来吸食并导致滥用,尤其是在青少年群体、吸毒人员和服务行业、娱乐场所流行开来,给吸食滥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损伤,给社会带来危害,并导致和伴随着“笑气”犯罪的发生。
自从2015年北京中日友好医院收诊发现并于2016年首次报告滥用“笑气”中毒致神经系统损害病例①参见王丽,焦劲松等:《滥用笑气中毒致神经系统损害一例》,载《中国现代神经疾病杂志》2016年第8期。以来,“笑气”滥用的行为和危害在我国日益浮出水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而隐藏其后的违法犯罪也引发关注,尤其是“笑气”犯罪。“笑气”犯罪,是指行为人以“笑气”为目标或因“笑气”而引发的犯罪。我国“笑气”犯罪第一案出自浙江。2017年11月,全国第一例打击“笑气”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被移送起诉②参见陈蕾,刘远江等:《全国首例!因非法经营笑气两人被移送检察机关》,载《钱江晚报》2017年11月30日,A0008版。。2018年4月,这起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宣判③《全国首例“笑气案”昨天开庭宣判》,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朝闻天下》2018年4月5日6:49播出。。在此案例导向作用下,全国各地开始了对“笑气”犯罪的打击整治,取得一定效果。
随着社会各界对“笑气”滥用危害的认识、公安机关对“笑气”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视,从2018年全国首例“笑气”犯罪案件宣判后,近三年全国“笑气”犯罪案件裁判数量逐年增多,案发地域也迅速扩张。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功能搜索“笑气”关键词发现,截至2021年4月24日,共检索到287篇涉“笑气”的刑事案由裁判文书,其中,基层法院裁判文书264篇。经筛查核对统计,自2018年浙江省首案以来,全国“笑气”犯罪案件已审结233起,分布在21个地域(见表1),其中以浙江省及其周边省份所处的华东地区案发最多,而山西、黑龙江、河南、重庆等地则是第一次审结“笑气”犯罪案件(见图1)。反映出“笑气”滥用的地域之广及扩散之快,大有席卷全国之势,也体现出“笑气”犯罪治理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表1 我国“笑气”犯罪裁判文书公开案件情况
图1 我国“笑气”犯罪裁判文书公开案件地域分布统计图
从裁判公开的案件来看,目前,我国“笑气”犯罪行为涉及的罪名多样,涉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类型,具体定罪量刑的有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走私罪、盗窃罪、抢劫罪、危险驾驶罪等,其中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多达190起,占所有“笑气”犯罪案件的81.55%。由此可见,非法经营“笑气”是“笑气”犯罪中数量最多、最为普遍的形式。作为新兴的一种非法牟利的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笑气”是当前“笑气”犯罪的主要形式。
1.非法经营“笑气”犯罪。非法经营“笑气”犯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笑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侯某非法经营“笑气”案中,侯某于2019年在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以60元每瓶的价格购进“笑气”,然后通过发微信方式进行宣传推销,利用微信等方式联系买家,以每瓶100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二维码扫码付款等方式收取货款,违法所得3万余元。最终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①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黑01刑终761号。。
非法经营“笑气”犯罪不仅有个人犯罪,还涉及单位犯罪。尤其是“笑气”的广泛用途和有利可图,使得许多公司或披着合法经营使用“笑气”产品的外衣来销售“笑气”,或是直接非法经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和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开始向他人及多家公司销售成分为纯氧化亚氮的食品添加剂“奶油气弹”,总额达人民币1.5亿元,获利1 50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以“奶油气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是一种食品添加剂”“公司一直在食品领域进行经营,涉案产品一直正常进口报关和销售”等理由提出上诉。最终法院维持原判定罪部分,判决两被告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 200万元和600万元,两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朱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500万元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10刑终322号。。
2.“笑气”医用领域的犯罪。当“笑气”作为医用气体在医疗过程中有着镇痛、麻醉的效果,属于化学药品,而供医疗机构使用的吸入“笑气”镇静、镇痛装置也属于Ⅲ类医疗器械产品。因此,在“笑气”医用领域也可能发生“笑气”犯罪案件,除了药品领域的非法经营犯罪外,还有生产、销售、提供假医用“笑气”、劣医用“笑气”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犯罪等。医用“笑气”的生产、销售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其生产需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号),其批发、零售均应经所在地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证不得经营。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医用“笑气”或者劣医用“笑气”,以及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医用“笑气”或者劣医用“笑气”而提供给他人使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即涉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或劣药罪。在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医用“笑气”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以及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等情形,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则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销售麻醉机等医疗设备中,获悉相关医院对“笑气”存在需求,遂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12月至2018年8月采购瓶装“笑气”后向湖北区域内的多家医院进行销售。《专项审计报告》认定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成某非法经营氧化亚氮的所得为157万多元。法院认为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成某系该公司在非法经营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对该公司和成某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①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527刑初29号。。
福建省厦门市刘某销售假药案中,2010年至2017年,刘某经营厦门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不具有药品生产资质的广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等处进购工业“笑气”,加价后以医用“笑气”名义销售给当地中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用于吸入镇痛装置,给孕产妇及其他患者吸入体内起镇痛效果。销售金额巨大,达42.82万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0〕闽02刑申30号。。
3.走私“笑气”犯罪。走私“笑气”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即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笑气”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
上海市吴某、林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中,2014年至2018年,上海市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在从台湾地区购买“笑气”等货物的过程中,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吴某采取低报价格、虚构贸易关系的方式购买货物,在通过报关公司低价申报购买的同时,安排境外公司向台湾地区供货商支付差额货款。期间,该公司日常经营负责人林某在明知购买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负责与台湾地区供货商对接涉案货物真实单证、对外支付货款、清关费用等。经海关计核,该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申报购买货物共计103票,偷逃应缴税额1 000多万元人民币;2019年,吴某、林某通过另行注册成立的上海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采用上述相同手法申报购买涉案货物共计6票。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55万多元。最终,两公司和吴某、林某均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沪03刑初110号。。
4.违规运输“笑气”型危险驾驶犯罪。违规运输“笑气”犯罪,是危险驾驶罪中的一个情形,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湖北省武汉市陈某危险驾驶案中,2019年10月19日23时许,陈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驾驶白色现代牌小型汽车,在车辆后排座位和后备厢装载装有“笑气”的红盒小瓶887个、白盒小瓶1 800个、紫色大钢瓶5个,行驶至武汉南高速公路出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陈某先因违反国家规定运输危险物质被警方行政拘留15日,后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④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0115刑初318号。。
5.因“笑气”引发的其他犯罪。因“笑气”引发的其他犯罪可分为吸食型犯罪和诱发型犯罪两种。
(1)吸食“笑气”型犯罪。是因吸食“笑气”后导致身体和意识不受控制,从而引发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交通肇事罪等。吸食“笑气”后,吸食者的意识明显异于常人,甚至无法控制自己,伤害他人人身健康,破坏社会公共安全。司法实务中,已发生并审理有吸食“笑气”后引发的寻衅滋事案4起、故意伤害案7起、强奸案2起、交通肇事案3起等,占“笑气”犯罪案件的6.87%。
北京市朝阳区牛某寻衅滋事案中,2018年3月,牛某吸食“笑气”后无故闯入他人住处殴打他人,并在超市、电梯和街道等公共场所无故强拿硬要商品和他人手机,同时殴打了手机机主和一名见义勇为的行人。牛某供述自己在案发前几天吸过“笑气”,然后意识就不清醒了。经司法精神病鉴定,牛某被诊断为由精神活性物质或者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最终法院判决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京0105刑初2272号。。
浙江省宁波市邹某交通肇事案中,2020年7月1日凌晨,邹某饮酒及吸食“笑气”后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超过规定时速驾驶小型轿车,与道路高架桥墩相撞,致使3人受伤、1人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邹某负主要责任。法院审理时将吸食“笑气”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明列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最终邹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0〕浙0205刑初398号。。
(2)“笑气”诱发型犯罪。是因“笑气”具有的价值而诱发的以“笑气”或非法使用行为为目标的抢夺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司法实务中,已发生并审理有盗窃“笑气”案、抢劫“笑气”案、谎称有“笑气”可售的诈骗案、假冒警察针对吸食或持有“笑气”人员作案的招摇撞骗案,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笑气”的“两抢一盗”案件,共有11起,占“笑气”犯罪案件的4.72%。
江苏省南通市丁某盗窃“笑气”案中,2019年元旦晚上,丁某在南通市开发区某快运物流园内收取自己订购的5箱“笑气”时,盗窃“笑气”供货商、拥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南通市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托运的“笑气”气瓶(“8克奶油气弹”)145箱,价值人民币8.7万元。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苏06刑终92号。。
辽宁省沈阳市薛某等4人抢劫“笑气”案中,2020年9月8日4时许,薛某等4人微信联系卖“笑气”的王某,在沈阳新民市某火锅店门口交易时,薛某等4人持刀威胁王某,将王某车内“笑气”罐抢走后逃离现场。经新民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王某被薛某等4人抢劫的台湾地区金某C02铝瓶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3 750元。法院判决薛某等4人犯抢劫罪,均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④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辽0181刑初7号。。
“笑气”犯罪与毒品犯罪有着一定相似性,非法需求和非法供应相辅相成,吸食“笑气”成瘾促使“笑气”犯罪的增多,而“笑气”犯罪反过来则助长“笑气”吸食滥用行为的扩散。
“笑气”作为一种不是毒品却和毒品一样易成瘾的物质,由于其有着合法的用途和渠道,很容易获得,因此也容易被一些青少年群体、服务行业人群不法获取和使用,吸食“笑气”通常被称为“打气”或“吹气球”。与此同时,许多涉毒人员也将“笑气”当作毒品的替代品和涉毒入场券,使得毒品和“笑气”同流合污,吸食、注射毒品时伴随着吸食“笑气”,贩卖毒品时也顺带贩卖“笑气”,尤其是被当作新型毒品的掩护物,以至于在被查获时以持有、贩卖的是“笑气”而不是毒品为借口意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在搜索到的含“笑气”关键词的287篇裁判文书中,发现其中19起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涉毒行为都与“笑气”有所关联。许多毒贩是将毒品和“笑气”一起予以贩卖的,也有一起吸食“笑气”的人而后寻求“吃肉”(吸食冰毒)时涉毒,还有以“笑气”作为代名词用来交流贩毒吸毒行为。
“笑气”犯罪危害多样且复杂,对身体、对家庭、对社会、对公共安全、对经济秩序、对社会发展造成的危害后果复杂多样,相关案事件的发生易引发公众情绪的不满,使得人民群众对幸福生活和公正司法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有所下降,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
“笑气”吸食者有一定的购买渠道和吸食圈子,常聚在一起吸食,发生了许多吸食者因吸食“笑气”导致受伤死亡的不幸事件,在事后涉及到的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受害者家属都会认为提供“笑气”者、一同吸食者应该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由于对“笑气”这一新生事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果关系很难判断,导致法院很难予以支持。
2020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长春市在读大学生张某受邀与朋友吕某等二人一起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某公寓吸食“笑气”,期间张某吸食“笑气”后打开窗户跳楼身亡。公安机关侦查结论为张某自杀死亡,同时在张某体内检测出“笑气”。由于对“笑气”这种新生事物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该案中公安机关对于吸食和贩卖“笑气”的行为均未认定为违法行为。而法院在审理中,虽然认可人体吸入“笑气”后会立刻产生很强的分离麻醉症状,有“精神快感”并发笑,长期大量吸入会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重度成瘾的人会产生幻觉,表现狂躁并有暴力攻击性行为。但此案根据已有证据却无法认定张某跳楼行为与吸食“笑气”有关。张某的父母在痛失爱子后,提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诉败诉,被告吕某对张某跳楼死亡不承担责任。二审期间,张某父母向法院提交一份2020年6月21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笑气”的说明,以求证明在吸入“笑气”后对人体造成重要危害,会产生幻觉,表现狂躁并有攻击性行为,可以产生自杀现象。但法院认为该证据系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内容,旨在介绍“笑气”这种物质的危害、对当地的影响及所涉违法行为、处罚等情况,主要的作用是宣传、警示作用,无法证明张某系因吸食“笑气”而自杀①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吉05民终1095号。。
我国目前对“笑气”滥用这一新现象的认识和治理尚不明确,而“笑气”又和毒品有着相似的地下市场供需法则,使得“笑气”滥用人群和地域不断扩张、“笑气”犯罪持续呈上升趋势。
由于“笑气”在医疗、工业等领域的用途较为广泛,给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带来一定便利,因此其销售和流通也相对宽松,并没有专门严格的限制和管理规定。而且,随着科技进步和服务行业的发展,“笑气”的包装营销较为诱人,“笑气”的获得也非常容易,网上即可购得,这给“笑气”滥用的发展带来了便利,也使“笑气”的管理处于一种灰色地带。贩售网络化是当前“笑气”滥用的一大特征。除了社交软件,在电商平台购买“笑气”也很容易。[2]再加上“笑气”低成本、高利润、易包装、好携带、能成瘾等特点,因此成为“笑气”滥用和“笑气”犯罪发生的一大因素。
“笑气”滥用主要表现为“笑气”的非医疗和工业使用而大量吸食。“笑气”滥用现象在我国已呈扩散态势,从经济发达的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安徽等华东地区开始蔓延。虽然许多地区还都是首次成功办理“笑气”犯罪案件,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当地的“笑气”吸食和滥用要更早甚至更多。大多执法部门对于当地“笑气”滥用的规模不明,对“笑气”违法犯罪的情况也不明。另外,由于吸食滥用“笑气”人员大多为青少年和娱乐服务行业人员,普遍低龄化。有非法需求就要有非法市场,有非法市场就有铤而走险的人,因此,“笑气”犯罪应运而生。
因“笑气”有着广泛用途,并无明确的法律禁止事项,法律定位不明。“笑气”犯罪案件虽呈高发态势,却因追诉标准、量刑规范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问题频出。加之缺少监管机制的支撑,以致个人滥用“笑气”行为频发。[3]
因“笑气”和毒品都有成瘾性和危害性,“笑气”滥用现象及行为已不亚于毒品的使用和危害,甚至已有禁毒宣传教育将其视为称为“毒品”,但实际上它还并不是我国法定的毒品种类,对其预防和治理更多的是依靠道德方法和行政手段。
我国的毒品种类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毒品的定义和置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中的《国家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国家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只有出现在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才是毒品。而“笑气”显然并不在其中,只是被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而该目录只是受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调整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效率差。因此,“笑气”缺乏直接有力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对于违规邮寄、运输“笑气”的违法人员,以及非法销售、储存“笑气”的娱乐场所及其经营者,只能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文进行相类推处罚。而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对涉案“笑气”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而进行定罪处罚方面存在法律空白。[4]无直接法律规范可依的局面必然导致“笑气”得不到有力的监管,使得“笑气”滥用和犯罪治理的心有余而力不足。
近年来“笑气”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多,可以说离不开司法机关积极作为、主动找法的努力,针对“笑气”违法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司法机关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从治安管理处罚基础上探寻更具威慑力的刑事惩罚手段,以打击非法经营“笑气”犯罪为突破点,从“笑气”滥用的源头供应方面着手,以期及时遏制“笑气”滥用形势和危害的蔓延。
正因如此,于是有了2018年浙江司法机关办理非法经营“笑气”刑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全国各地纷纷开始了对“笑气”犯罪案件的查处侦办和定罪量刑,从而使得“笑气”犯罪案件增长迅速。司法机关以打击非法经营“笑气”犯罪为突破口,可以说取得了力所能及的最大成效。而后,武汉司法机关将违规运输“笑气”按照危险驾驶罪予以定罪量刑,也是一个有益尝试,这为打击“笑气”犯罪又提供了一个新思路。但是,以打击非法经营“笑气”犯罪的突破毕竟只是暂时的,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存在局限性。“笑气”犯罪案件在法律法规适用、证据收集固定、定性定罪量刑、普法说案释理等方面都存在先天不足,无论套用非法经营罪还是危险驾驶罪,实际上并不足以实现犯罪行为发生与社会危害影响的协调一致。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律师也常以法律依据不足、违反刑法的明确性和谦抑原则等理由来辩护,辩护空间和司法效果都留有很大余地。许多地方办理的非法经营“笑气”案件即遇到了证明责任和程度的困扰,许多案件办不下去、诉不出去,影响打击效果。
针对“笑气”犯罪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往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参照的依据主要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及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5]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笑气”的非法经营案件面临着法律适用的新问题,彻底改变了目前司法实践中无证非法经营危化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论证思路。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笑气”,将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是,经营“笑气”是否具有足以产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目前似乎还缺乏一定的证据证实,能否成立新罪不无疑问。[6]同时,生产、销售假医用“笑气”涉嫌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对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情节之认定,也将使“笑气”犯罪案件办理难度加大。
尽管国内外的众多病例和事件已表明,吸食滥用“笑气”会对人体造成神经系统损伤等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且不可逆转。而“笑气”滥用中毒并导致窒息死亡的案例和吸食“笑气”后自残自杀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关于“笑气”危害和治理所依据的科学研究证据还不够丰富,不足以支撑对“笑气”进行医疗康复、法律管制、预防教育、滥用和犯罪治理所需的证明,公众对“笑气”的认识也半信半疑,导致“笑气”犯罪有着可乘之机。“笑气”不是毒品却胜似毒品,需提高警惕,目前国内外还没有特效药来治疗“笑气”所导致的神经系统损害。[7]
当前,医药工作者主要从“笑气”滥用的临床病例进行观察报告,法医工作者则根据案件情况对吸食滥用“笑气”致伤害案例进行检验鉴定,都属于被动式的科研。而关于“笑气”危害直接证据、如何鉴别检验吸食“笑气”、“笑气”滥用监测等关键性科学和技术问题的研究尚且薄弱,不能有力支撑和指导社会和司法对“笑气”真相的发现和认识,使得“笑气”滥用现象处于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状态,缺乏情报,从而影响“笑气”犯罪的治理。
同时,部分地方关于“笑气”检验的科学研究、司法鉴定力量也存在不足,影响着“笑气”犯罪案件的办理。2019年吉林长春警方在侦办省内首例非法经营“笑气”案时,就遇上了鉴定技术难题。由于当时吉林省内还没有鉴定机构能够对“笑气”进行司法鉴定,如果缺少鉴定意见,案件就无法顺利移送起诉。办案民警最终在联系国内多家鉴定机构后,远赴上海司法部科学鉴定研究院在法定期限内对“笑气”做出了成分鉴定,拿到关键性的鉴定意见,完善了案件的重要证据,才使得案件顺利进行下去。[8]
然而,“笑气”在医疗、食品和工业中的用途,使得其不能像毒品一样采取严禁措施,这都需要有相关科学研究来区分和支撑。
“笑气”犯罪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通过对“笑气”犯罪特点、治理难题进行深入、客观、系统分析,认为治理“笑气”犯罪可以采取完善立法、综合治理、科学宣传的对策:
近年来,吸食“笑气”从国外渐渐流行至国内,在娱乐场所吸食“笑气”甚至成为一些青少年颇为“有面子”的事情,更有吸毒人员将“笑气”作为毒品的替代品。要发挥刑法惩戒、引导作用,就必须对此类行为加以严厉制止。[9]“笑气”犯罪的多发,在于打击的不力,而打击不力的原因就是法律依据的欠缺,因此,加快关于“笑气”管理的立法迫在眉睫,立法堵漏方能有效安全监管。
首先,目前以非法经营罪为主打击“笑气”犯罪,存在覆盖面不全的弊病,无法对“笑气”的生产、运输、销售、持有行为进行全链条的打击;其次,个人购买、吸食、持有“笑气”的行为也欠缺直接明确的处罚依据。无疑,“笑气”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必须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遏制“笑气”非法买卖,需要多管齐下。一要完善相关法规,明确界定相关行为的非法性;二要根据物质危险类型实行交叉管制、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在生产、销售、流通、使用等环节全面加强监管,对非法买卖行为加大打击力度。[10]
诚然,“笑气”犯罪的治理,离不开法律直接明确的规范。但是完善关于“笑气”的立法,则既需要在“笑气”非法供应方面着力,也需要在“笑气”非法需求方面入手,同时还要保证“笑气”的正常合理用途,这既是检验立法技术的问题,也是考验立法智慧的问题。解决协调好上述问题,方能使得“笑气”犯罪治理真正有法可依。
“笑气”犯罪的治理,涉及面广,与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海关、工信、司法、教育等多个部门有着职责和利益关联,因此,要积极将“笑气”问题纳入毒品治理现代化和禁毒工作格局中,依托各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形成合力,构建“笑气”犯罪治理共同体,保障合法需求、打击“笑气”犯罪,多重执行,共建、共治、共享。
1.将“笑气”问题纳入毒品治理现代化中。“笑气”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法律地位相类似,游走于禁毒法律法规的边缘,却给人类和社会带来毒品般的灾难。如果只是单纯将“笑气”和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立法管制,并不能跟上毒品不断更新换代、不停寻找替代品的脚步,使得毒品治理处于被动追赶的角色,因此需要主动出击、有效预防,尽快实现毒品治理现代化。我国的毒品治理现代化,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毒品治理现代化,是在党的领导下、立足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对毒品及毒品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科学的治理,既包括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包括治理水平的现代化,是我国毒品治理的最高要求和最佳境界。毒品治理现代化的对象包括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成瘾物质、制毒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笑气”、工业大麻等,是“大毒品观”的内涵。其中涉及到多种物质的合理合法用途,但是不加管控则会产生毒品危害问题,因此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安全管控的关系,在“笑气”这些类毒品物质中显得尤为重要,急需现代化的治理理念和手段、能力和水平,而不能把希望全部寄托在相对滞后的立法司法环节,更需要社会化、人民化的管理智慧和服务工作。在政府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对于“笑气”的管理要能够做到收放自如、进退裕如,这是毒品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需要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尽快建立明确的毒品治理现代化体系。
2.将“笑气”治理纳入禁毒工作布局中。目前的非法经营“笑气”犯罪作为经济犯罪,主要是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和办理,部分地方的禁毒部门也在侦办。2019年公安部将非法经营“笑气”案作为公安机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件之一向社会发布。①《公安部: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2019年5月10日,https://app.mps.gov.cn/gdnps/pc/content.jsp?id=7479574。但是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目标的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重点突出在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即“笑气”的非法经营。而“笑气”的合法经营则可能成为“笑气”滥用的来源,合法经营“笑气”的滥用就会不可避免,从而导致经侦工作受到限制、经侦部门无能为力的尴尬局面,并不能真正制止“笑气”滥用的危害发生和扩散。当下禁毒部门普遍都已将“笑气”纳入毒品预防中,进行广泛的禁毒宣传教育,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显然就此遏制“笑气”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因此,有必要将“笑气”治理纳入禁毒工作格局中,先行出台部门规章,赋予禁毒部门办理“笑气”违法犯罪案件的权限和职能,使禁毒部门真正能像看待毒品一样认真对待“笑气”。
3.加强“笑气”危害和治理的科学研究。当前,法院在“笑气”犯罪案件审理裁判过程中,大多只能援引原则性的立法精神,认定“笑气”虽然不属于毒品,但吸食“笑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秩序。但是,如果“笑气”危害和治理所依赖的证据和识别管控、司法鉴定技术等科学研究工作不能得到加强,将越来越不利于“笑气”犯罪的威慑和防范打击。国家和社会应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积极开展“笑气”的相关科学研究工作,在项目支持、经费投入、成果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随着“笑气”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笑气”也逐渐成为社会意义上的一种“毒品”。但是“笑气”的合理用途也不可忽视,因此需要对“笑气”展开科学的宣传,避免“一刀切”。首先,应遵循毒品预防的科学理论,有针对性地融入“笑气”的预防知识和技能,主要针对“笑气”滥用和犯罪的危害扩大宣传面,尤其是针对青少年群体、服务行业人员和易涉毒人群,充分利用毒品预防教育的课程和技术、创新更新乡镇街道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宣传内容和方式,让“笑气”滥用和犯罪的危害深入人心。如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知名法律节目《今日说法》已多次就“笑气”进行了专题报道,先后播出了《“笑气”大案侦破纪实》(2020年10月12和13日)和《“笑气”还是“毒气”》(2021年1月6日),把“笑气”对年轻人的摧残、对社会的危害及其与毒品交织的现实进行了深度还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和社会的广泛讨论。
另外,新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依法加强对“笑气”敏感词汇过滤、“笑气”信息删除的同时,也要认真审核,避免简单粗暴地设置成将所有“笑气”的内容予以自动删除、断开链接和限制流量,对官方和网友个人发布的关于“笑气”预防教育、“笑气”危害宣传的信息和图文要一视同仁予以及时展示和推广,防止矫枉过正,反而失去新媒体等网络平台这个宣传教育阵地和广大网络人民群众预防“笑气”的推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