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网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建立健全网络抽检工作制度,切实保障网络食品安全。
该规程在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网络食品的抽检范围和组织实施进行明确,要求监管部门开展网络食品抽检前应当制定食品网抽计划,对网络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报送、核查处置和信息公示等方面作了全流程规范,对各环节的主体、行为、时限、要求等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开展网络食品抽检工作创建了作业指导书,进一步提高了实操的规范性和便捷性。
其中,食品网抽计划包括抽检对象、抽检范围、抽检品种、抽检数量、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检验项目等内容。
该规程同时明确,食品网抽抽样是由买样人员登陆网络平台购买需要抽检的食品,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被抽样品信息。收到样品后,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对购买样品进行查验,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记录拆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辦法》规范填写网络抽样单,在规定时限内将样品送达承检机构。
食品网抽检验是指负责食品检验的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要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等情况,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等进行检验,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一旦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规程指出,应当在复测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限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网络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按照该规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网络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相关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和地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名称、被抽样单位网店名称,被抽样单位网店地址链接等,以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的风险控制和落实整改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