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建辉 黎炜峰 甘志速
从日常法治教育和心理学的范畴看,犯罪嫌疑人清楚地知道实施杀人、抢劫、爆炸等犯罪行为,是一种背离社会公序良俗、“见不得光”的恶性的外在表现。因此,犯罪嫌疑人会尽量选择人员稀少、黑暗、时空相对封闭的场所,以掩人耳目的方式作案,即便是因一时冲动作案,作案后依然会尽量以“正常人”的面貌示人,而后逃离现场。
无论作案前是否有预谋,作案后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尽快使自己“清白”,不管是出于恐惧,还是急于毁灭证据,会把自己隐藏起来,会把作案工具、对自己没有用处的被害人物品等随手丢弃,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物品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遗留在作案现场或者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因时间、距离相对很短,在高度紧张心理的支配下,犯罪嫌疑人作案或逃离现场,不可能完全按照事先所预想的“套路”进行。同时,还要受到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如天气变化、行人和车辆突然出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身体状况发生改变等。
从另一方面来说,在不是相当偏僻的地方,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在百米左右,或者通过事前预想,借助当今的信息技术和发达的交通网络,找到便利出逃的交通方式、工具,已不是什么难事,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概率很小,但是搜获案件物证的可能性很大。
由此分析,从犯罪嫌疑人作案到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形成的“百米核心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警犬现场使用的主要战场。“百米核心区”不单指以案件中心现场,还指以遗留有与案件有关物品的场所为圆心的、约10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它是一个动态的、随案而变的、甚至会交叉重复的关键区域。
自2015年探讨“百米核心区”至今,笔者所在工作单位平均每年都会有在此区域内使用警犬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或搜获重要物证的案例。在与外省区市同行的交流中,都能够得知警犬在“百米核心区”内发挥作用的经典案例,只是按相关工作要求,不能在文内具体一一列举。
一些基层单位领导用犬意识不强,无使用警犬机制。以刑事案件为例,经常是穷尽所有侦查手段无效果后,才想起使用警犬来“试试”,错失使用警犬的良机;当某次案件现场中警犬起到关键作用,就会对训导员、对警犬大加赞赏,而在指令警犬出动案件现场多次、却没有发挥任何作用时,就会对警犬技术说三道四,让基层警犬技术陷入“万能论”与“无用论”的老路子,不能给予客观、理性的认识,大大削弱了基层警犬队的战斗力。
当前在许多基层警犬队,安检工作是量最大的勤务,携犬巡逻、协助抓捕等工作也不开展,出动刑事案件现场的次数越来越少,甚至有的基层警犬队一年都没有出过一次刑事案件现场。
省、市一级的警力相对充裕,警犬队还能够保证训导员充足的训练时间,到县、区一级的警犬队,因本单位警力缺口大,特别是由刑侦部门管理的警犬队,为完成刑侦工作任务,训导员会经常被抽调出去协助办案,没有充裕的时间进行训练,甚至连每年一个月的复训时间都不能保证,导致犬的工作能力不强或者得不到很好的巩固、提高。
基层警犬工作实战部门一般都远离所在单位,位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除了勤务工作,与外界的接触相对就少,创新意识不强。因技术工作的特殊性,训导员到其他岗位轮岗锻炼的机会少,对一些案件的认识不全面,与侦查部门的同志交流时,部分训导员就会产生胆怯心理。甚至在案件陷入僵局时,现场指挥员、侦查员向训导员介绍案情时,会不自觉地省略掉一部分,把所有的希望都放在训导员和警犬身上,给训导员在现场使用警犬工作中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加上平时训练时间偏少或者训练不努力,训导员对所训犬的工作能力没有信心,就不能很好地发挥警犬的作用。
警犬工作绩效考核的初衷是要推动各单位警犬工作的良性发展,达到规范管理、多使用、多出效益、体现警犬在警务活动中不可替代作用的目的。通过绩效管理,县区一级基本上建立了警犬队,只要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规范做好管理、训练工作,都能够满足本辖区使用警犬的需求。
但是,一些单位为了拿到绩效分,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警犬工作只要有就可以,没必要把队伍建设、能力提升、提高使用效益等工作做得更好;如果警犬破案一项有绩效分,本单位的警犬就能够破(协破)案,如果没有绩效分,就没有成功案例;对上级公安机关布置的工作,能加绩效分的就努力做,不能加分的就敷衍了事……
这些现象,让一些基层警犬工作陷入恶性循环:因管理不规范、训练不到位、使用效益不高,基层领导对警犬工作失去信心,不重视;领导不重视,警犬队、训导员得过且过,队伍没有活力,导致管理更加不规范、训练做样子、知识更新慢,犬的能力差,使用效益更低!
上述种种不利于警犬工作特别是刑事案件现场使用工作的因素,是挑战,也是机遇。只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如下几点,把“百米核心区”作为训练和使用的重点,就可以让警犬技术在刑事案件使用工作中出奇制胜。
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我们警犬训导员的工作幸福感、获得感,要靠我们在心理上战胜自己、在训练中提高自己、在使用中升华自己,把我们热爱的警犬技术所拥有的快速、高效、强大威慑力和冲击力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只有这样,单位领导在深入贯彻落实赵克志部长关于警犬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和《全国刑侦部门实战大练兵工作方案》时,才能更客观认识警犬的作用与局限性,在政治待遇上更关爱训导员,增强训导员的职业认同感;在人、财、物等方面,大力支持基层警犬实战部门开展的创新技战法活动,增强实战能力;生活上更关心,为训导员争取更多的待遇。
如前面所述,“百米核心区”是客观存在的,日常训练中我们会有体会,因范围小、作业时间在10分钟左右,犬在此区域内、时间内,最兴奋、最专注、工作效率最高,犬也就容易发现犯罪嫌疑人或物证。因此,要结合本地地理环境、气候等特点,加强犬在“百米核心区”内“追踪+搜索”的综合能力训练。
任何技术不可能没有缺点,只要训导员有工匠精神,能够心无旁骛地开展好基础训练,经常性地进行模拟现场来检验实战能力,查缺补漏,就一定能有所突破,特别是案件发生在新科技盲区或无法使用的区域。
现场使用中注重“百米核心区”,并不是训导员在推脱工作责任、对自己所训工作犬的持续工作时间和能力没有信心,恰恰是训导员对当前信息科技、交通、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案件现场状况等方面做出的精准研判,是最大限度、最快速度体现出警犬使用效益的一种工作新形态。
在使用中,训导员要对自己有信心,不慌张、不胆怯;认真研判现场情况,针对不同的案(事)件做好使用预案;分工要明确,训导员之间、训导员与技术员、与侦查员之间要形成默契,相互支持、配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力开展好案件侦破工作,防止出现人员、警犬出现意外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使用后,要善于总结现场使用中的成功经验,不断提炼,形成适合本地工作实际的使用模式,并进行推广;对失败的案例,要深入分析是训练方式方法不得当,还是现场使用工作中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在日后训练中及时解决。
要发挥“百米核心区”的最大效益,除了日常努力训练、按照规范使用警犬外,严格值班备勤制度是确保训导员、警犬能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根本:可以是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产生的值班备勤力量,可以是从下级公安机关抽调在本部门进行集中强化训练的训导员和警犬,也可以是区域联动、联合备勤的训导员和警犬。此外,还要加强车辆、通信和照明工具、防护装备等设施的日常精心维护、保养。
我们认为,在现场使用工作中注重“百米核心区”,是基层警犬技术实战部门在新时代下突破刑事案件使用瓶颈的一种方法,也是警犬技术在警务活动中主动适应社会迅猛发展的一种新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