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是数字传播新范式的革新性力量,是构成当今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时代基石,且已成为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关键一环。如今,互联网平台的社会影响力渐强,导致社会治理环境、治理主体间关系均发生变化。一方面,凭借连接协同能力及数字技术、用户规模、内容生态等方面的优势,互联网平台在连接社会治理主体、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深化社会治理实践等层面呈现出多种特质和多重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利用好互联网平台这一关键变量,应看到行业内头部平台的垄断性与市场融合开放性的冲突、平台公共性与商业性的博弈、超越法律与社会规制的互联网权力行使及数据公权与私权的矛盾等问题,切实保障社会治理现代化效能提升。那么,在数字传播环境下,互联网平台参与社会治理的意义是什么?进一步地,互联网平台是否出现了某些不利于社会治理健康發展的问题?在此框架下,互联网平台应如何处理平台内部弊端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主导下,文章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互联网平台推进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数字社会;数字传播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2)09-0042-03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此论断凸显了社会治理的公共性、多元性及共同性。面对已经开启的智能传播新阶段,社会治理必须超越传统的、只涵盖现实社会空间的治理思维,以智能传播(数字传播)—互联网平台—数字社会治理为全新立足点。基于此,下文从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实践三个维度阐述互联网平台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同时,从治理理念视角、治理环境视角、治理技术视角三个角度展望互联网平台参与社会治理的未来。
一、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数字资本在社会自由流动的基石
数字传播机制的重大变革,引发了社会信息传播机制的范式转变,重构了公众的生存方式和活动空间。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是数字传播新范式的革新性力量,是构成当今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时代基石,是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关键一环。
(一)连接治理主体:互联网平台的社会影响力和公共性渐强
截至2021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3%[1]。庞大的网民规模为互联网基础资源建设加速、数字应用基础服务完善、政务服务水平提升提供强大内生动力。随着数字传播的普及和信息技术赋能的深入,海量分散化、个性化资源能够搭载移动互联网共享经济模式让各类资源归属主体产生网状集聚效应,使得主体和资源在共享网络中能够自由流动。同时,互联网平台依托社交关系,以“大平台,小社会”的新型社交关系形态直接影响了政府公共事务、社会公共信息、公众公共生活,实现了其社会影响力的大幅提升。互联网平台“出圈”已经突破社会对互联网平台的传统观念和固有认知,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关键因素。
(二)创新治理方式:互联网平台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最大增量
从单纯传播机制视角看,数字传播时代的信息化、网络化、数据化加速了传统主流媒体的退场或转型,互联网平台打开全新的社会发展空间。从功能可供性角度看,最受欢迎的社交媒体平台与个性化定制推荐平台不仅吸引传统主流媒体的主动“迁徙”,还一跃成为“流量与民心”的复合体。随着公众行使信息传播权的欲望被不断激发,加之互联网平台在辐射范围、资源获取、信息开放及趋近主流媒体专业性等方面的优势,社会热点大多首先选择落地到互联网平台发酵,继而由传统主流媒体机构跟进报道[2]。
(三)深化治理实践:互联网平台推动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
数字赋能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互联网平台通过场景延伸、全面介入信息生产,构建信息可监督、问题可查摆、公众可接受的治理格局。
1.公共信息服务与公共事务管理平台
在公共信息服务与多元扩散方面,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算法推荐等为代表的智能化媒介技术凸显其作为信息传递主渠道的角色,有利于信息传播的供需对位。在公共事务管理与产品供应方面,互联网平台以聚合各类机构、社交、政务媒体及垂直类自媒体的资讯的方式,满足公众需求并开展社会治理。疫情期间,百度等互联网企业利用算法优势,满足人们了解如快速诊断、药物研发、疫情监测等对疫情有关信息的迫切需求;京东、菜鸟物流打通救灾物资运输通道,保障了防疫物资到位的时效性;阿里钉钉、腾讯会议研发了移动办公教学平台并免费开放……[3]
2.社会舆论导向与公众情绪引导平台
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优势——海量用户与深度广泛的社会链接来传播真实积极的有效信息,这扩大了主流媒体内容传播的覆盖率和到达率。在疫情监督方面,腾讯云积极响应国务院号召,开发“疫情督查”线索征集小程序;微信除打开疫情线索征集入口外,还推出了疫情实时辟谣专题,仅24小时就为4000万参与者提供了超1亿次的新型冠状病毒辟谣服务[4]。总而言之,互联网平台能够充当科学传播与辟谣平台,弘扬社会正能量,稳定公众心态,引导社会舆论的正向发展。
3.社会资源协调与政府智能治理平台
曾在数字抗疫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互联网科技力量,在河南突遭雨灾后,发挥了平台能够重新聚合社会资源和配置市场资源的效能,增强了公共突发性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应急动员能力。字节跳动旗下的抖音、今日头条、西瓜视频等多个产品紧急上线暴雨求助通道,平台用户可以在任一产品上填写相关求助信息,字节将同步给有关部门以便进行及时的救援与帮助。在智政理念下,有关部门充分开发“数字政府”及其相关平台,扩大社会公众和社会力量对灾情救助的参与支持力度,支撑着河南本地的信息大规模互换及与外界的结构性沟通。
二、互联网平台参与社会治理面临的关键问题
与如火如荼发展的互联网平台相伴随的是包括头部资源垄断、信息圈层狭隘、数据所有权博弈等在内的诸多技术衍生的互联网安全问题。这些问题正慢慢发酵成一场广泛的互联网信任危机,扰乱了社会治理秩序。
(一)头部互联网平台的垄断性与融合开放性的冲突
头部互联网平台不断扩张逐渐形成垄断性与融合发展的开放趋势之间的冲突。在缺少有效的垄断制衡措施时,头部互联网平台会发生公共性的异化,以私利性为主导追求有利于自身的活动,牺牲其他平台创新者的利益:一是头部互联网平台在商业趋利本性下强势拓展其市场版图;二是排斥同类业务创新者,进而形成封闭的融合业务集成帝国。互联网平台垄断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互联网平台限制、排除竞争与正当竞争之间界限模糊的隐忧[5]。《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提出“反垄断监管在保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平台经济推动资源配置优化、技术进步、效率提升的同时,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统筹协调,使全社会共享平台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实现平台经济整体生态和谐共生和健康发展”。在数字传播环境背景下,互联网平台的垄断与开放、行业创新者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公众福利、社会公平、产业效率等多层面的价值目标实现的差异[6]。
(二)互联网平台权力的任性与行为的越界
与生俱来的寡头特性使互联网平台在自我约束失能的情况下极容易造成权力的“任性”和行为的“越界”。伴随互联网平台日益嚣张的垄断之势,当平台提供的公共服务会导致其商业利益受到威胁时,平台就会转向违背公共性、亲近商业性的行动方式[7]。对内而言,专供用户签订平台使用协议的霸王条款、将公开的用户信息视为私有财产处置等逐利性行为,都可能导致流量至上的资本逻辑高于互联网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更甚者会威胁到平台连接下社会治理体系的公信力和公共性。对全球传播而言,商业化取向将影响世界舞台对中国社会的文化期许和价值取向的正确理解。除自我角色异化,自我规制失能会使得数字社会的互联网平台逐渐具备政府—市场之外的“权力”。互联网平台对现实社会秩序与网络社会声音的越界“掌控”,严重干预了社会经济、政治、生活领域的传统意义上公权力的管辖,不利于国家对社会的治理。
(三)数据私权与公权的矛盾
从现代化社会治理出发,数据信息是关键的治理资源;从数字社会现实出发,数据是互联网平台生态逻辑建构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反思并梳理数据的归属权与管理规制,重新思考以数据为核心的治理资源的使用与分配。
把握数据归属权对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乃至现代化社会治理的主导权维系意义重大。伴随互联网平台用户数量剧增,平台更加肆无忌惮地高举“提升服务体验”的幌子以扩张用户相关数据的采集范围,久而久之,算法圈层使得数据安全失去保障。最终,在互联网平台基础设施的主动性“强迫”下,用户不得不持续向平台输送数据,造成恶性循环。然而,与平台相比,政府掌握的数据资源却相对匮乏,对以用户行为为核心的动态数据的更新相对缺乏,发展自主数据平台的速度也相对滞后。数据公权与私权的矛盾日渐突出,触及社会治理多方主体利益的矛盾关系日渐凸显,如何调和这些冲突,如何恰当有效地规约数据归属权与使用权,是互联网平台介入现代化社会治理必须回应和处理的问题。
三、促进互联网平台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思路
(一)治理理念视角:统一平台治理和社会治理价值取向
社会转型与智能化技术的升级换代,冲击着人们对现代化社会治理价值理念的认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阐释了社会治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内在要求,昭示了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而价值取向正是数字传播时代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与实施路径。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社会基础架构的重要组成环节,其社会功能也得到了进一步泛化,从新闻宣传功能拓展为社会发展与治理的功能,是互联网平台区别于以往定位的突出特点。因此,互联网平台内部治理应当与社会治理步调一致,将“以人为本”作为平台发挥社会治理功能的遵循原则与实践方向,力图避免平台在搭建社会治理体系方面的失能与缺位,为社会治理措施的完善提供有效助力。
(二)治理环境视角:明晰平台治理职责,构建新型多主体网络关系
互联网平台要把握好与其他治理主体职责的平衡。“共建”需要明確不同社会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职责;“共治”需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等共同作用;“共享”回答社会治理“为了谁”的问题。社会治理主体都有自身的特质和边界,互联网平台有必要明确自己的治理职责,把握好与其他治理主体职责的“边界感”。例如,传播真实声音,弘扬正向能量是主流媒体的职责,搭建以正能量为导向的内容传播矩阵、人民喜闻乐见的内容生态是互联网平台的职责。在明晰自我职责,实现彼此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各治理主体需秉持平等互动、公平正义的网络关系,共同促进社会治理理念的内化与普及化,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因此,政府与互联网平台当前的深入合作需要进一步规范与促进有序参与。例如,建构数字政府渗透参与,提升政府主导数字社会治理的能力,互联网平台与政府的数据合作共享应常态化、制度化,推动社会治理决策向大数据信息决策转变。在平台内部关系方面,善待平台创新者,是平台治理现代化转型的根本方向;与公众关系方面,互联网平台应保障甚至提升用户的参与感和话语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应成为互联网平台维持与公众关系的基本准则,严禁数字资本控制公众舆论。
(三)治理技术视角:保障数据资源流动,加强数字经济治理
数字技术作为创新社会治理手段的技术支撑,既为社会治理理念、治理机制、治理方式的完善提供新动力,又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其中,妥善处理数字归属权问题迫在眉睫。作为人民的代理人,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将自然资源税征收的惯例纳入考量范围,要求互联网平台等相关企业缴纳合理额度的数字服务税[8]。应吸取现存但有限的数字税理论探讨和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数字社会的现实情况,以科学、公平、规范为基础,制定和完善我国的数字税制度,让保障数据资源在政府、用户等社会各主体间的自由流动成为互利网平台发挥社会协同效应的应有之义。当今时代数字技术的进步正促进“互联网信息性”转变为“互联网价值性”,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下,各社会治理主体肩负着“数据资源共享者”与“数据治理决议者”的双重身份,数字技术作用于社会治理的基本前提理应满足“资源充沛分享”与“数据自由流动”这两个必要条件。
四、结语
如今,互联网平台已经全面渗透人类的社会生活,其价值也正在从主导内容驱动的媒体传播拓展到参与数据驱动的数字社会治理。互联网平台贯穿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社会治理现代化执行、社会治理现代化评价、社会治理现代化优化等一系列路径,与现实社会空间产生双向建构参与并作用于社会治理,但伴随经济增长和科技革命出现的某些扰乱社会治理行为亟待治理。互联网平台既是被治理的客体又是实施治理的主体。因此,兼具双向身份的互联网平台参与社会治理实践,能够在反映社会治理现实问题的同时,影响甚至完善社会治理逻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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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夏阳宇,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艺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