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富洋子
为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我国将改革婚姻制度作为重要任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它以“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女性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原则,建立新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关系,为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法律保障。1953年3月,我国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北京市委积极响应号召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使婚姻法内容在北京市各阶层群众中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极大提升了女性的社会家庭地位。
1950年5月《婚姻法》正式颁布施行以来,北京市委就立即开始了宣传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准备工作。1951年11月,北京市委成立了“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委员会”,随即开展有指向性的检查工作。通过这次检查工作,北京市一般干部认识和执行婚姻法的政策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对群众中虐待女性和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也进行了初步纠正。此后,检查委员会又进行了基础调研工作。通过收集整理各方资料,发现一般市民群众中仍普遍存在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女性等婚姻问题。此次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工作,虽然未能形成广泛的群众运动,干部对婚姻法精神及其重要性的认识仍然欠缺,传统意识残余影响也尚未完全肃清,但却给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为了加大力度宣传贯彻《婚姻法》,中共中央确定以1953年3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北京市委积极响应中央人民政府“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的指示,于1952年12月17日召开准备工作会议。会议首先明确贯彻婚姻法运动是人民内部的自我教育运动,目的是通过长期耐心的工作,改善家庭中夫妇、婆媳关系,坚持以教育为方针,在干部和群众中进行普遍的、深入的、广泛的宣传婚姻法运动,树立对婚姻法的正确认识,从而解决群众中普遍存在的婚姻问题,纠正干部的旧思想,建立起长期贯彻婚姻法的组织。随后,会议在“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北京市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委员会由市妇联、市法院、农委、民政局、市委宣传部等26家单位共计29人组成,另在各单位抽调了40余名干部参与工作。在17日召开的北京市贯彻婚姻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成立了专门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秘书、调查研究、宣传教育、群众接待等4个部门,着手组建工矿、学校、机关等3个分会和13个城、郊分会[2],同时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党组”领导委员会工作。
为保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顺利开展,北京市委进一步部署了相关的前期调研、试点建设、物质准备、跨部门协同、人员组织与培训等工作。首先,分别从北京市商业区、文化区、矿区、学校、机关等处选择了10个试点单位[3],摸清了不同类型群众的思想情况和存在的婚姻家庭问题。并通过开展试点单位的婚姻法宣传工作,综合研究并总结出大量处理不同类型婚姻家庭问题的工作要点和工作方法。其次,充分调动各部门积极配合宣传材料准备工作,编印、翻印、购发了20种共计250,850份宣传材料,将试点中培养的典型人物及事例通过电台、报纸加以宣传,还通过文艺工作单位和个人编创了大量有关婚姻法的电影、幻灯、戏剧、连环画等。[4]最后,从市区各级机关抽调1300人,组成了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干部队伍,又从各区街道和村干部中抽调5000人左右,组成了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宣传人员队伍,进行了“层层训练、层层备课”的系统培训。[5]这些工作为运动开展提供了准备。
基于充分的前期准备和试点工作,北京市于1953年3月21日全面启动了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并根据不同阶层群众的特点和相应的婚姻问题,开展了颇具针对性的宣传工作。
城区群众职业多样,阶层明显,婚姻问题也相对复杂。在中小工厂工人中,男尊女卑思想较为普遍,歧视家务劳动、打骂妻子者不在少数;行业工人和小手工业者则往往看不起自己的乡下妻子,对其采取不理不顾的“晒干政策”,有的甚至想离婚找一个城市妇女为妻;资本家中重婚和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者众多;街道内的一些中老年人则有包办或干涉子女婚姻的行为。面对这些情况,城区采取了与职业相应的宣传方式。对工厂、机关等有组织生活习惯的干部和工人,以做报告的宣传形式为主,同时邀请工人和干部的家属共同参加宣传活动,增加文艺表演等宣传形式,以不耽误劳动生产为前提,集中在下班时间进行宣传;对资本家和摊贩的宣传工作,则多采用单独组织开展报告的形式;对青年妇女则在她们参加识字班和夜校的过程中加以宣传;对已婚女性则通过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社区办托儿所等社会活动,直接向她们进行宣传;在人口集中的街道则采用了广播、游园大会、展览会等宣传方式,其中以图片解说、故事会等形式最受群众欢迎。
学校内的广大师生对婚姻自主虽然已有一定认识,但是在运动开展前教师或学生均未系统學习过婚姻法,对贯彻婚姻法运动也不够重视。鉴于学校师生教学任务相对繁重,存在的婚姻问题也相对较少,因此学校内的宣传工作,以“不必大张旗鼓”为原则,在不影响工作和学习的情况下,集中一周左右的时间,利用党、团组织开展,采用听报告、看电影或戏剧、学习讨论文件等方式,同时进行了感性教育来加强宣传效果。
郊区群众中存在的问题则比较明显。一方面,由于缺乏对婚姻法与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准确了解,群众中普遍存在抵触和恐慌情绪,一些人甚至认为婚姻法会让人闹离婚,而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则是搞斗争、搞惩办。另一方面,郊区群众人数众多,分散居住在各个村庄,难以组织集中且大型的宣传工作。针对上述问题,郊区群众的宣传工作首先组织村干部与积极分子参加学习,安定思想情绪,端正学习态度,使其对婚姻法及此次运动有了全面的认识,然后在各村组成宣传队,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展开了分散的、小型的、深入的宣传工作,再配合做报告和各种活动,同时综合运用图片讲解、黑板报、屋顶广播等多种符合生产生活特色、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
1953年4月中旬,北京市各区县开展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陆续结束,并转入“经常贯彻”的常态化阶段。[6]通过此次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全市约80%的成年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宣传教育[7],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基本原则与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观念已在群众中产生了“移风易俗”的影响,婚姻法的内容也达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程度,女性的社会家庭地位也有了显著提升。
首先,女性基本掌握了婚姻自主权,未婚女性可以自由恋爱,寡妇再嫁也不再受到批判,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现象也日益减少。在以前的旧思想和旧观念中,子女婚姻理应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由恋爱是不被传统礼俗所允许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后,不论城市还是农村,人们的婚姻观念都发生了明显的转变。郊区西八间房村某某氏,曾因女儿搞自由恋爱连头也抬不起来,但现在却能在群众大会上理直气壮地说出“我女儿的婚姻是自主的,按婚姻法办事,没有错”,周围群众也为之称羡。有些过去给子女包办婚姻的父母,现在也提出由子女自己来决定了。北京1201印刷厂工会在宣传婚姻法外,还积极开展舞会、放电影等文艺活动,扩大工人的社交范围,给未婚工人提供了更多自主择偶的机会。[8]试点区的三眼井等5条胡同共744户家庭中,包办婚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64%,经婚姻法运动后降低至13%,自主婚姻则由15%增加至51%。[9]
其次,男女平等观念已经在群众中有了较大影响,女性主体意识逐渐被唤醒,开始走出家庭走向社会,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和政治生活,成为新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巾帼力量。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大多数女性未接受过文化教育,婚后往往还要承担绝大部分家务劳动,因此鲜有女性参与社会生产生活。在婚姻法运动月,北京市积极开办夜校、速成识字班、托儿所等,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同时,不仅为女性提供了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也让更多女性得以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加入社会生产建设中来。北京郊区积极发动女性劳动力,实行同劳同酬制度,在制定生产计划时充分征求女性意见,极大地提高了她们的劳动积极性。在石景山区衙口村互助组,过去组内成员看不起女性,不允许她们参加,但是通过学习婚姻法后,不但吸收了3名女性,组员对女性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有组员说“她们不会,我把着手教,女性不解放,生产搞不好”,真正在生产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北京南苑区红星集体农庄则开办了托儿所,减轻了女性家务劳动负担,农庄还积极培养女性干部,鼓励她们参与政治生活。[10]
最后,新的婚姻制度代替了旧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也在逐步建立。过去,由于男尊女卑思想,常造成夫妻间、婆媳间不睦,因家庭纠纷引起的婚姻问题屡有发生。通过宣传婚姻法运动,群众思想认识发生转变,不仅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打骂、虐待妻子是错误的行为,还主动制止周边群众不当行为的发生,开始从内心慢慢接受男女平等思想。由于思想认识的转变,以往常见的婚姻问题和家庭纠纷普遍减少,所引发的婚姻相关案件也呈下降趋势。那些曾经嫌弃甚至想抛弃乡下妻子的城里工人,在学习婚姻法以后开始以平等的态度主动改善家庭关系,有的人还买了笔记本、钢笔寄给乡下的妻子,鼓励她好好学文化;那些看不起家务劳动的丈夫,也主动帮助妻子分担家务劳动。试点区被服四厂曾有54个不和睦的家庭,经过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后,也变得和睦起来。北京市前门区法院1953年1至3月所受理的案件中,有13件为虐待案件,经过婚姻法运动后,于4至6月已降至了1件。[11]
《婚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以“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女性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为原则,给女性婚姻家庭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北京市通过全面展开贯彻宣传婚姻法运动,使婚姻法的内容家喻户晓,让男女平等、婚姻自由观念深入人心,将女性从旧的婚姻制度和传统“夫权”和“父权”社会中解放出来,激发了女性走出家庭投入社会劳动的热情,使女性群众成为一支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
注释及参考文献:
[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10—1966.5)第10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328.
[2][4][5][7][9]北京市档案馆.北京档案史料[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1:42,57,58,88,62.
[3]五三年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情况简报,档案号:196-2-479(1),北京市档案馆藏。
[6]李二苓.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以1953年北京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为中心[J].婚姻·家庭·性别研究,2013(00):8-55.
[8]庄秋菊.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北京工人婚姻观念的变化[J].党史研究与教学,2013(2):42-48.
[10]红星集体农庄及团总支、女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档案号:36-2-26,北京市档案馆藏。
[11]前门区政府1953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档案号: 39-1-157,北京市檔案馆藏。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