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尚乐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主体,顾名思义就是事物的主要部分。主体意识就是作为主体的人运用自身的主体性和自觉性主动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一种思维。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主体意识是指其为了满足自身的发展需求,主动参与乡村建设,依靠自身力量获得良好自治效果的一种思维或意识。村民的主体意识是人主体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重要表现形式。
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是实现乡村治理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托。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不仅应发挥基层政府与村委会的作用,而且应充分挖掘与发挥村民的作用。作为自治的主体,村民有权利对本村事务提出意见与建议,并且有权利对本村事务与村领导班子的行为进行合理监督,这是法律明确赋予村民的权利,也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表现与应有之义。通过对本村事务及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可以确保村委会所做决策的科学化与合理化,防止村务管理出现“一言堂”的现象,同时能切实提高村务管理的民主程度。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还可以为乡村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本村村民有着极大的地缘优势,对本村事务及相关情况极为熟悉,对本村的工作重心与未来的发展方向有一定的了解。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与回归可使村民凭借自身丰富的乡村生活经验投身到本村工作中,运用自身智慧为乡村治理工作建言献策。这样,在保证村委会所做决策科学性与民主性的同时,乡村治理也更有成效,村民也能因此真正受益。
促进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与回归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促进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与回归,可以帮助广大村民增强权利意识,树立主人翁意识。村民只有拥有较高的权利意识与主人翁意识,才有可能主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而维护权利恰恰是村民主体意识的重要表现,也是尊重人主体性的深刻彰显。要想充分发挥乡村治理的效能,真正实现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就必须尊重人的主体性作用。尊重人的主体性作用不仅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而且具有坚实的实践根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发挥人主体性作用的重要理论渊源,其认为只有人才具有主体性,具体而言,人的主体性作用是指主体对客体的主导地位及客体对主体的能动性特征。我国古代的民本思想也体现了人的主体性作用。虽然我国古代的史书典籍并未明确记载,也并未涉及村民的主体意识,但“民为贵”“民惟邦本”等古代民本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人主体性作用的重要意义和深刻价值。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与回归正是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发挥人主体性作用的深刻表现与生动诠释。此外,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与回归也是中国共产党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人民立场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人民的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与回归可以筑牢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群众基础,并且有效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根基。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可以有效满足其合理诉求与期许,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条件、教育资源分配及劳动就业环境等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距,因此,城市对村民的诱惑力和吸引力也更为明显。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村民把更多心思放在如何提高自己经济收入上,谋求经济利益占据了其更多精力。这就致使部分村民无暇考虑乡村建设工作与乡村振兴伟大战略的具体实施。在一些较为贫困的村庄,村民仅依靠种地无法彻底摆脱贫困。因此,农村诸多壮劳力选择去城市打拼,而这些流入城市的人员正是乡村治理与乡村建设所需要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甚至不乏一些乡村建设需要的精英人才。主力军和中坚力量的流失对村民主体意识的培养而言是一种巨大损失,这种损失直接导致乡村建设后备力量相对不足,继而引发广大村民对乡村建设关注度不断降低的问题。在农村留守的人员多是一些劳动能力相对不足的村民,以老幼妇孺为主。较青壮年而言,老幼妇孺对乡村振兴与乡村建设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远远不足,他们关注的事项多为一些烦琐的日常小事。在农村村民逐渐外迁的社会背景下,许多村务管理事项无人问津,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也因此缺乏实施动力。村民主体意识缺失的问题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上表现得十分明显。由于许多村民外出务工,长期生活在外地,对家乡的情况不甚了解,大多不会积极返乡投票。因此,许多村民放弃投票,还有部分村民不假思索随意投票。这种滥用权利或不珍惜权利的行为必然会导致村委会成员素质相对较低,而村干部素质降低会进一步引发村务腐败、工作作风不正等一系列连锁问题。
除了城乡差距问题外,享乐主义与拜金主义等不正之风也是导致部分村民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的重要原因。无论是城乡差距的客观原因,还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主观原因,其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共同本质,即对金钱的错误崇拜。部分村民受错误世界观的影响,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这无疑是对主体意识的一种侵犯和损害。
由于对经济利益的盲目追求,部分村民会为一些琐事与街坊邻里产生矛盾。矛盾的产生必然损害村民间原本真挚、淳朴的感情,久而久之,整个村庄的氛围也会越来越差。邻里之间感情的淡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村民对村庄的归属感降低,对村庄感情逐渐变淡,甚至对村庄事务提不起兴趣,对村庄的关注度也大不如以前。村庄对村民的吸引力直接影响村民主体意识的产生与培养,村民对村庄没有热情,就谈不上参与村庄治理与乡村建设。这一现象的产生,不仅受到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影响,而且受到资源有限性的影响。村庄原本就是一个规模不大的集体,其资源极为有限。在有限的资源下,部分村民会因争夺资源而产生矛盾,继而产生隔阂。此外,村庄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整个村庄不可能为全体村民创造无限的经济财富。广大村民为了谋生,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选择离开家乡到外地发展,而离开家乡的那一刻就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自己所享有的主体地位的放弃。
在乡村建设过程中,有的村民认为村集体事务归政府或村干部管,自己无须主动建言献策,也无须主动参与,只需耐心等待或静候政府的命令即可;有的村民错误地认为,自己地位与身份低微,因而没有必要参与乡村治理与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只需依靠政府和村干部的努力即可完成;有的村民不愿表达自己的想法,不愿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工作;还有部分村民错误地认为参与乡村建设不仅浪费时间,更耽误自己赚钱,自己只需服从政府指挥、听从政府命令、配合政府工作即可。这些问题导致一部分村民形成了一种乡村治理与自己无关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使其常常置身事外,甚至有些村民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错误心态。如果不对这种错误认识进行纠正,久而久之,这种错误认识就会不断被固化。
除了村民自身原因外,村委会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也是导致村民主体意识较低的重要因素。村委会本应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反映人民群众诉求的自治性组织,但在实践中,村委会在多数情况下仅仅发挥了传达乡镇政府命令的职能。这直接导致部分参与乡村治理工作的村民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不被重视和采纳,久而久之,其参与热情与积极性逐渐下降,主体意识也会逐渐丧失。为了增强党在农村的群众基础,我党特意在农村设置党政部门,但基层党组织并没有充分发挥培育村民主体意识的作用,一些党员没有真正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一些作风不正人员通过不正当方式担任村干部,成为广大村民的领导者,这不仅无助于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与回归,而且会挫伤村民已有的主体意识,甚至有损党政机关在广大村民心目中的形象。村民对乡村治理工作的积极性还与其受教育水平息息相关。与城市相比,农村村民的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农村的教育基础设施相对不足,师资力量较为薄弱,农村高学历、高素质人员对经济发展的带动力明显不足。由于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许多村民意识不到自己所享有的主体地位,也意识不到自己享有的法定权利。
乡村振兴战略能否得到全面实施以及乡村建设能否取得预期成效,不仅受外部客观环境的影响,也与村民自身的主观意识息息相关。当前,部分村民在乡村建设中的思想过于保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部分村民面对新生事物时在态度上呈现出明显的保守性。有些村民的思想过于保守,不愿意接受新生事物,对时代的变迁与科学的进步视若无睹;还有部分村民对乡村建设工作持抵触态度,不愿意通过乡村建设改变家乡的面貌。
其次,部分村民存在从众心理。受传统等级思想的影响,部分村民崇拜政府、崇拜权威,在参与相关工作过程中长期呈现一种被管理者的姿态,对多数人形成的意见毫无条件地顺从。这些村民没有自己的主见,不敢表达自己对乡村建设工作的意见或看法。对集体意见一味顺从,也就意味着对主体意识的自愿放弃。这种盲目从众的保守心理也是阻碍村民主体意识产生与发展的一大因素。
最后,村民的创新性不足。该问题主要表现为村民在乡村发展方式上持有守旧心理。随着国家不断出台一些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部分具有创新思维的村民开始借助相关力量打造特色产业,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经济效益,以助力乡村振兴。然而,还有部分村民仍抱残守缺,对新技术、新方法、新产业置若罔闻,不愿意打破落后的生产模式。这种拒绝创新的惰性思维无疑不利于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与回归。越是贫困的农村,往往村民的思想就越保守,他们不敢打破常规,也不敢突破传统,认为通过常规的实践方法虽然不一定能获得更多的财富,但至少能旱涝保本。与之相反的是,在一些经济发展状况相对较好的农村地区,广大村民在实现自己与家人温饱的同时,也拥有更多的闲置资本,他们利用闲置资本发展新兴产业的可能性也更高,所表现出来的创新意识就越强。村民创新意识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息息相关,而村民主体意识又与村民的创新性意识息息相关。与发达地区相比,在相对贫困地区提高村民的创新意识与主体意识是较为困难,这主要与其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有关。
为了打破部分村民唯经济利益是图的思想桎梏,可以充分利用传统文化中的宗法观念,借助血缘、地缘等纽带加强村民之间的交流与联系,增强广大村民对乡村的热爱,并增强乡村对村民的吸引力,提高人民群众对乡村的关注程度,从而避免大量村民离乡进城。宗法观念可以凝聚广大村民的力量,增强村民对家乡的归属感和使命感,提高其主体意识。但宗法观念的有效利用只是对抗拜金主义、增强村民主体意识的辅助性手段,提高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增加村民的收入才是防止“空心村”现象出现的根本之策。只有提高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增强广大村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提高农村本身的吸引力,才能留住更多人力资源,从而夯实乡村建设的中坚力量。例如,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提升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畅销度,从而提高村民的收入;也可以通过招商引资来增加农村的就业岗位,激发农村活力,唤醒农村沉睡的市场。与城市相比,农村的人居环境具有较大优势,只要充分挖掘农村的潜力,真正提高农村的生产力,村民整体的主体意识自然会得到较大提升。国家也要加大对农村新兴产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保护农村新兴产业,使之不断发展壮大,从而达到提高村民可获得性收入的目的。
为解决部分村民在乡村建设工作中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很有必要。作为乡村工作的主导者,基层党组织应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与诉求,尊重每一位村民的主体地位,使广大村民切实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只有如此,才能彻底激发广大村民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的热情,真正调动起广大村民为乡村建设出谋划策的积极性。
对于部分村委会仅充当乡镇政府指令传达者这一问题,村委会必须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摆正位置,认真了解广大村民对乡村建设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尊重村民的首创精神,不因贫富亲疏而区别对待村民。同时,政府要避免为完成上级任务而忽视村民的诉求。
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不仅需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而且需要发挥基层干部的带动作用。基层干部应发挥“火车头”“领头羊”的作用。基层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村民的行动方向与价值取向。因此,基层干部作用的发挥对广大村民主体意识的培养与回归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成果。为了加强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与回归,还要加强基层领导干部与村民间的交流互动,使基层干部与广大村民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借助互动机制,及时帮助村民消除一些错误的想法,同时帮助村民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使广大村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才是村庄的主人,乡村建设要靠村民。
乡村振兴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村民创新思维方式的过程。但目前,部分村民因循守旧甚至故步自封,对创新与改变持抵触态度。这种惰性思维严重限制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也严重阻碍了村民主体意识的培育与回归。因此,必须增强广大村民的创新精神与进取精神,转变村民守旧的思维方式。相较于城市居民而言,农村居民的知识储备相对不足,这是导致村民创新性不足的主要因素。乡村建设是建立在村民丰富的知识储备基础上的,没有专业知识的支撑,即便有开拓创新的思维,也不可能产生实际成果。许多乡村经济较为落后,教育投入难以保障,导致村民知识储备不足,创新意识缺乏。为此,可以通过降低辍学率、开展教育培训等一系列举措来提高村民的素质和专业技能,培养村民尊重知识、学习科技的开放精神,并不断开阔广大村民的视野。此外,也可以通过推广新型的生活方式,潜移默化地帮助村民消除狭隘的守旧观念,积极主动地与现代化生活轨道相对接。新型生活方式的推广可以帮助广大村民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进一步激发其主动改变现状的热情和积极性,使广大村民逐渐拥有敢于表达自身想法的信心,真正致力于乡村振兴与乡村建设。我国新农村建设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决定我国农村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在乡村治理与乡村建设过程中,用好创新思维不仅可以有效培育村民的主体意识,而且有助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解放思想是培育创新性思维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增强村民的创新意识就意味着要解放村民的思想。只有不断解放村民的思想,才能彻底激发其创造性思维,才能破除因循守旧的落后思想,才能真正培育村民的主体意识。村民创新思维的培养还要求其必须大胆提出自己的见解,大胆表达自己的想法,大胆将自己的构思付诸实践,不能因为害怕出现错误而放弃创新,放弃自己的主体性思维。村民只有使自己的思维更加开阔,才能站在一个更高的起点,才能突破传统思维的阻碍,接受新生 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