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杂字契约文书及其对提升现代社会诚信的启示

2022-06-20 09:41顾月琴
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文书契约诚信

顾月琴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处, 江苏 太仓 215411)

0 引言

杂字是我国古代下层百姓使用的识字教材,一般由市井中人或无名塾师编写,内容多为列举日常所见事物名称,有些分类编排,有些图文对照。明清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工商子弟入学者的增加,有些杂字开始传授商业经验、介绍农事活动和百工技艺,成为普通百姓生活中的百科全书。[1]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人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土地买卖、银钱借贷、雇工租赁等活动日益增多,人们普遍使用各种契约文书,以这种特殊手段制约彼此间的交易行为。明清杂字顺应了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收录了土地买卖租赁、雇工借贷、婚嫁等各种契约文书范本供百姓使用。这些契约文书涉及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反映了当时经济关系的活跃,同时规范了复杂的人际交往,促使人们养成诚信的契约精神,减少了各种民事纠纷,体现了对社会规范和价值取向的认同与维护。

1 契约与诚信的内涵及其关系

契约最初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在不同国家的语境中,虽然对契约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基本都是把契约与合同视为同一事物,都有着遵循平等、严守信用的意思。“契,合同;如契约、契据。”[2]632合同乃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契约既为当事人的合意,一经立定,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力,并具有了法律效力。[3]421法国和英国对契约的界定类似,其中《法国民法典》第1101 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英国民众对契约的理解是“指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4]96-97在我国古代没有文字的情况下,契约的书写是古代文献中所记载的“刻木为信,结绳记事”。中国古代有“红契”和“白契”之分,红契即官契,有官府钤印,具有法律效力;白契即私契,多见于民间协议,事实上这种没有官府参与而只根据民间乡规俗约签订的契约比较常见。有学者就曾指出:“无论是红契还是白契,……到明、清时期都已经是制度化的东西了,……从明朝的契约到现在的契约都有很强的惯性,而且直至今天它也没有消失。在中国今天的农村中,我们还可以见到建立这样的契约。”[5]98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指的是诚实守信、不欺不诈。诚信是重要的法律精神,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春秋时期,诚信已成为社会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不但是为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治理国家的手段。孔子曾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论语·为政》)这句话的意思是,人要是失去了信用或不讲信用,不知道他还可以做什么。(就像)大车没有车辕与轭相连接的大木销子,小车没有车辕与轭相连接的小木销子,它靠什么行走呢?商鞅提出:“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商子·修权》)可见,古人将诚信作为立身处世和人际交往的根本原则,并将其内化为个人的道德要求,做到表里如一、讲求信用。

契约与诚信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契约是诚信的物化凭证,当诚信缺失时,契约就成为维护诚信的凭证,用以制约各方遵守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或解决纠纷;另一方面,诚信是契约的内在价值,体现各方自觉遵守承诺的精神。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典当、租佃及雇工或银钱借贷等活动越来越多,“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这种人际间温情脉脉“一诺千金”的口头协议被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合同所替代,使民间大众生活具有向契约化方向发展的特点。明清杂字中各类契约文书的签订,既反映了当时百姓之间真实的经济生活状况,也成为规范百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而其中诚信是契约能够执行的前提条件,也是契约法的根本原则。通过“契约诚信”,百姓之间的经济往来有序进行,社会风貌也得以改观,整个社会保持着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淳朴的社会风气。由此可见,明清杂字中大量的契约文书体现了契约与诚信之间的紧密联系。

2 明清杂字各类契约文书

明初,统治者通过一系列措施来推动经济的恢复,如奖励垦荒、轻徭薄赋、鼓励种植经济作物、兴修水利、移民屯田、提高手工业者身份等,使农业和手工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从而促进了商业和城市经济的繁荣,到嘉靖万历年间,资本主义萌芽出现。随着清朝农业和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商品经济更加繁荣,无论是拥有土地的地主,还是手工业作坊主,或贩卖货物的商贾,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需要进行租赁、雇工、借贷、抵押等商业活动,这就需要订立契约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此时,明清杂字中出现了大量的契约文书,如清王相《万全世事元龙通考杂字》。该杂字涉及买田契约、推单式、典田契式、卖房文契式、找田价文契式、找房价文契式、买坟山契式、买伏婚书式、遗嘱分书式、过房养子婚书式、兄弟分关式、蒙馆开式、嫁后婚婚书、学艺式、戒赌誓约等三十份契约格式,几乎囊括了日常经济生活的所有层面。[6]141本文仅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几份契约文书附后,以窥明清时期民间的契约诚信精神和社会风气。

自古以来,土地交易都是民间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明清时期土地交易更为活跃,并且一般都采用契约的形式,以体现双方交易的意愿和诚信。如上述这份买田契约内容周到,几乎涵盖了现代合同的所有条款,包括买卖双方姓名、卖地原因和土地属权、土地位置和大小、土地价格和土地四至、税粮交割和立契时间,此外还有中人担保等内容。这些约定俗成的契约条款与现代合同的格式条款一样,具有反复利用性、稳定性、公开性以及书面明示性等特点,[5]98其所包含的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等要素也最能体现自由平等信守等现代契约精神。

人无信不立,明清社会对仁义礼智信极为推崇,认为守信是做人的根本。因此,凡是涉及日常生活的各种活动,无论是土地买卖租赁,还是包看柴山或包造房屋,甚至是收养子女等,都要订立字据,形成契约文书,并找中人见证,约定双方或三方按协议办事,不管哪方违约,都会失去个人信誉,遭众人鄙视,甚至被告至官府判决。随着百姓对契约的运用深入到生活的各个层面,明清杂字顺应民意收录了不同的契约文书,规范各种交易行为。以下为几则常见契约文书。

从杂字契约文书可以看出,当时人们的交易比较透明公平,无论是买田、租房、买牛或借钱,都明码标示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日期等关键因素。为防止交易过程中产权不明确或不守信誉的问题,一般都注明无“来路不明”或“重复典当”之事,如有上述纠纷由中人承担连带责任。中人一般由周边有威望或公信力的人来担任,如“买田契约”中有“倘有亲族人等争论及重复典当等情,俱系中人一面承当”,另外“买牛契约”中也明确写明“如有来历不明,俱是中人承当”。中人在交易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他们必须了解交易双方的意图,并撮合双方尽量都达到满意的程度。在上述契约中,中人成为契约的具体操作者、监督者和见证者。此后如果发生纠纷,中人还需出面调解,甚至出庭作证。因此,“中人的参与成了中国民间契约得以成立的先决条件或者必要条件”。“中人”也就成了民间传统契约中特有的主要条款[5]98。

为确保签订契约时的诚意,交易双方还会在契约中写下“今恐无凭,立此租约(卖牛文契)存照”,“今欲有凭,立此租约(雇船文契)存照”,“口说无凭,立此存照”等文字,以加强约束双方保证信守合约。同时,在契约文书中也注明了“当日三面得受,时值价银若干,其银亲手收足,系是两相情愿并无逼勒成交,亦无私债准折”,“三面言定时值价银若干,其银当日收足,其银好歹买主自见”,表明了交易双方是自愿行为,在中人的见证下交易完成,当时并无任何纠纷。签约后,如有当事人违约,就要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如上述《买田契约》明确写明“如有反悔,甘罚银若干”,以此来约束双方遵守契约。

由上述契约文书的基本要素等可以看出,当时的契约与现代合同有着相同之处,体现了契约的自愿和诚信精神。虽然明清杂字书中的这些契约文书是由长期的风俗习惯演变而来,但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被我们视为约定俗成的“法律”。它们体现了交易双方的意愿,并且为交易双方自觉遵守和维护,也为国家承认和保护。“契约为当时法律所承认,事实上就是一种民法形式。”[8]69

3 明清杂字契约文书对提升现代社会诚信的启示

契约的签订具有重要意义,它既使交易双方的个人权利与权益得到了保障,同时又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明清杂字中的各类契约文书倡导对契约的遵守与执行,这种诚信思想已经根植于普通百姓的内心之中,并且经过长期积淀成为一种民族文化心理,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价值观念。对于契约文书所规范的内容,民众与官府赋予其法律尊严,需自觉地予以遵守与维护。在当前,我国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不断滑坡,坑蒙拐骗、制假售假、欠钱不还等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社会各领域的良性发展。明清杂字契约文书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可以为构建社会诚信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3.1 加强诚信立法建设

在我国古代,契约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自汉代以来就有“有私约者当律令”“民有私约,如律令”等说法,这说明契约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保证了当事人之间能诚实守信地完成交易。对于违约方,古代尤其是明清社会生活中,已经将“罚”作为一种维护契约诚信的手段,不但在明清杂字契约文书中可见“如有反悔,甘罚银若干”等对违约方在经济方面的惩罚,而且当民间习俗和惯例都不足以维护契约的正常履行时,官府就会介入,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的刑事惩罚,这就保证了整个社会诚信风气的形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商品交易发达,许多行业都采用了借贷和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有许多人缺乏诚信的契约精神,借贷跑路、赖账等现象屡见不鲜,形成了“站着借钱,跪着要钱”“欠钱的都是大爷”等种种怪相。而我国现有的《合同法》只简单概括了诚信原则,对“罚”的约束没有明确的说明。为大力减少整个社会失信现象的出现,国家必须加强诚信立法建设,构建全面的社会诚信法律体系,如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查询系统,制定失信惩戒法等社会诚信建设相关法律,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合同双方履约。

3.2 加强诚信思想教育

诚信是我国传统美德。孟子曾言“诚者,天之道也,人之道也”,由此可见,古人非常注重对个人的诚信道德教育。“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言必诚信,行必忠正”“马先驯而后求良,人先信而后求能”等俗言警句,表明古人将诚信作为立身处世的根本原则,无时无刻不将诚信融入日常生活的教育之中。通过这种潜移默化的思想教化,古人已将诚信作为自身内在修养自觉遵守。明清杂字中关于诚信的道德教育也较多,如《四言杂字》中有“不可使乖诈,勿得欺哄人”“奸巧欺哄骗,天理定不容”等语句警示后人,而明清杂字各类契约也体现了这种诚信的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大潮中,急功近利的心态让许多人迷失了方向,诈骗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只有加强对个体的诚信思想教育,让诚实和守信内化为个体的道德修养,个体的遵纪守法,才能真正杜绝投机诈骗之事。而诚信思想教育不仅是学校思政课的重要内容,也是家庭教育的重点,需要家长通过以身作则,做到诚实守信,才能使孩子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将来具备诚信的契约品质和契约精神。

3.3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易经》有“人之所助者,信也”,《论语》有“言必信,行必果”,北宋理学家程颐也曾提出“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 古人推崇经典和名人,将其中的警言名句作为家训来自觉遵守,并且将这种诚信思想融入平常的识字教材。杂字作为当时流传于百姓之中的常用教材,将诚信契约精神融入大众的思想意识之中,“孩提衰老,点滴勿欺”“不可瞒心昧已,不可利己损人”“不可因财失义,不可贪利忘恩”“相与朋友,不许谎言”……,用简单易懂的口语使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得到教化。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契约、契约精神在古代中国的政治、经济领域广泛存在,约束着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并维持着社会的平衡与稳定。……可以说,古代中国的契约精神与中国的文化有机地融合在一起”[9]46。当前,逐利的心态导致失信现象在各行各业都频频发生,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缺乏诚信的契约精神。因此,借鉴明清杂字对普通百姓契约精神的教化,通过各种途径加强社会诚信文化的建设,不但需要国家将诚信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积极推广,而且还要采用百姓易于接受的途径,如网络、影视等形式,让诚信的价值和理念深入民心,提高公众对诚信的认同感,并对失信行为自觉有力抵制。

4 结束语

当前,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制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是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的重要内容。但目前我国社会时有公德失范现象发生,即我们通俗意义上所说的道德滑坡。这些不良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契约精神的无视和践踏,甚至通过背信弃义、不择手段来实现私利。诚信缺失现象的不断发生必将对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治理带来隐患,并影响到今后我国对现代契约精神的推广。明清杂字契约文书所记录的古代民间的各种活动,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都被普遍的认同和遵守,体现了百姓在日常经济交易过程中自愿与诚信的契约精神,并且这种精神已经内化为思想观念和道德意识,成为一种民族文化心理,可以为当前构建诚信社会体系提供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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