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婷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21年9月小婷进入一所护理中等专业学校就读。同年底,王某以女儿已成年为由中断给付抚养费。小婷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支付抚养费。请问,小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小婷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阶段的中专学历教育,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无法维持正常学习生活,故其要求父亲继续履行抚养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父亲应按约定继续给付小婷抚养费的期限至其中专毕业时止。280B69BA-0ECD-42F9-945A-C04E85844B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