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辰
用好“分”而治之的“巧力量”,首先体现在记分管理更严格依照上位法精神。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同年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附件形式明确了记分行为和记分分值。此次单独制定新的部门规章,大背景是民法典实施已经一年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已实施半年多。记分管理办法嚴格顺应民法典、行政处罚法、道交法的精神。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由部门规章附件的形式升级为全新部门规章,是主管部门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高效服务的新需求,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是大势所趋,符合民意期待。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接上位法精神,记分管理办法明确,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并删除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用好“分”而治之的“巧力量”,也体现在宽严相济的精神。例如,记分管理规定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记保持记12分的从严打击力度,明确红线、底线、高压线。新规同时上调了部分扣分分值: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行车道停车的,从扣6分提高到扣9分;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从扣2分提高到扣3分,这体现了扣分值与违法行为实际道路交通安全危害相匹配的原则。同时,记分管理规定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如对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从原来的一次扣12分降为扣3分,是记分下调幅度最大的一项;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未悬挂号牌机动车,故意遮挡或污损机动车号牌等行为,则从一次扣12分降至扣9分。
用好“分”而治之的“巧力量”,也体现在突出教育引导原则,增加减免记分规定。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同时,严查严处弄虚作假、买分卖分、替学代学、考试舞弊等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的,严格依法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相信,这套组合拳能有效解决如何做实“驾校后教育”的难题,同时堵住买分卖分的漏洞。未来,针对老司机们的“驾校后教育”问题,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与《学习强国》App等答题平台开展互动合作大胆探索、深入推进。
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2021年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4.81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44亿人。针对如此庞大的驾驶人群体,汽车社会的精细化治理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用好“分”而治之的“巧力量”,可以借助治理手段精细化、人性化、法治化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